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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就其事故发

  -2-让每个家庭拥有平安

  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按100%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4)意外住院津贴: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

  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进行住院治疗,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的合理住院天数,按各方案份数给付“意外住院津贴”。

  被保险人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进行住院治疗,保险人按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住院

  津贴”,但每一保险年度内对同一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意外住院津贴”天数以180天为限,当累计给付天数达到180天时,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5)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在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班机、列车(包括客

  运列车、地铁、轻轨列车)、轮船及汽车(包括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6)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

  运列车、地铁、轻轨列车)、轮船及汽车(包括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协议所附《平安交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的,保险人给付各对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仅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程度不同时,给付较严重程度的残疾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该次以乘客身份在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班机、列车(包括客运列车、地铁、轻轨列车)、轮船及汽车(包括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的,视为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3-让每个家庭拥有平安

  2、责任免除

  

(1)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意外住院津贴、交通意外伤害的责任免除适用

  《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平安团体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现金补贴团体医疗保险条款》、《平安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条款。

  

(2)医疗保险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

  责任:

  ⑴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责任免除之情形;

  ⑵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⑶被保险人在康复医院、联合诊所、民办医院、私人诊所、家庭病房、挂床等治疗;

⑷被保险人整容、矫形、验眼配镜,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

平安保险合同书图片);

  ⑸被保险人因牙护理,如洗牙、牙移植、义齿、镶牙、牙体缺损修复、烤瓷牙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口腔修复、口腔正畸、口腔保健及美容所发生的费用(被保险人因龋齿、牙髓病、牙隐裂所引起的补牙、治牙神经、拔牙、阻生齿治疗以及牙周组织疾病,如牙周炎、牙龈炎、根周炎(洁牙治疗除外),所发生的医保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属于保险人保险责任范围);

  ⑹被保险人患艾滋病、精神病、精神分裂症等精神疾患;

  ⑺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患未治愈疾病、先天性、遗传性疾病或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⑻被保险人在非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院治疗;

  ⑼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

  ⑽被保险人所发生的不符合参加社保所在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⑾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外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在中国境外、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3、指定医院

  被保险人须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就诊治疗(急诊除外)。

若因指定医院条件

  限制,被保险人需转院治疗时,必须经原就诊医院会诊,出具转院证明并经保险人同意后,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金责任。

  出差休假的被保险人可在当地县(区)级以上公立医院内就诊治疗,保险人负责保险

  责任。

  -4-让每个家庭拥有平安

  指定医院的外宾病区、特诊病区和特诊病房除外.

  若指定医院有不合理收费行为或者违反当地社会医疗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保险人将取消该医院的指定医院资格并通知投保人。

  4、保险期间和保险生效日

  本协议的保险期间为一年或以保单上的保险期限为准,保险生效日自保险人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单的次日零时起生效且以保单上载明的日期为准。

保险期满后,投保人可以重新投保(或续保),并按规定交纳保险费,保险人签发新保险单。

重新投保(或续保)时,保险人有权调整保险费。

  5、如实告知

  订立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方案的各项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部分,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累计寿险风险保额或累计意外险保额两项有一项达到保险人告知标准者,即应由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人要求的告知资料及体检资料。

主要告知资料可包括:

投保单位出具的被保险人的职务及工资收入证明、财务问卷、企业年审报告、被保险人个人告知、投保人提供目前因各种原因全天或部分工作时间不在岗人员向保险人如实告知,并出具被保险人的在岗(在职工作)证明、投保单位对该职位以及职位的工作描述。

寿险累计保额达到保险人要求的体检标准者需按照体检检查项目表进行体检。

  6、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本方案保险的受益人分为生存受益人和身故受益人。

意外残疾、意外医疗、综

  合医疗保险的受益人为生存受益人,即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和变更。

意外身故保险的受益人为身故受益人。

  7、保险金的申请

  1)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意外住院津贴、交通意外伤害的申请适用

  《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平安团体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平安附

  -5-让每个家庭拥有平安

  篇二: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险投保书-空白版.pdf

  *000496209132890*

  (s)本投保单标识为:

1004b365-FA9240-045eeb-90D0c4-5c5A4ecD6

  本次同时投保共1单,第1单

  姓名性别国籍所在地学历婚姻状况证件类型:

□身份证□其它证件号码身高体重出生日期年月日年龄周岁工作单位职务职业职业代码

  手机小灵通/市话通:

家庭电话:

办公电话:

首选回访电话

  联系地址邮编家庭地址邮编e-mail是被保险人:

□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姓名性别国籍户籍所在地学历婚姻状况

  证件类型:

□身份证□其它证件号码身高厘米体重公斤出生日期年月日年龄周岁工作单位职务职业职业代码

  联系地址邮编家庭地址邮编e-mail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姓名法定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是被保险人的证件类型□身份证□其它证件号码受益比例%受益顺序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是被保险人的

  证件类型□身份证□其它证件号码受益比例%受益顺序

  账户所有人姓名:

账户为□投保人结算账户□被保险人结算账户□投保人信用卡开户银行:

账号

  1.账户所有人以本人真实姓名开立结算账户,并授权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及其委托的收款银行从该结

  算账户中划扣投保人的保单所需交付的各期保险费,账户所有人同意该结算账户中所扣缴保险费优先于其他任何用途的支付。

  2.在首期保险费采用转账支付的方式下,帐户所有人应在投保申请日后至收到保险合同或拒保、失效等通知前将足额保险费存至该结算帐

  户中,本公司将在上述期限内扣除首期保费,因帐户内余额不足或其他非本公司原因导致转账不成功,投保人应重新办理转账或现金支付手续,未及时支付保险费将导致当次投保申请失败。

当撤销/拒绝/延期投保并需退还预收保险费时,所有预收保险费无息退还帐户所有人。

  3.在续期保险费采用转账支付的方式下,账户所有人应在保险费应交日前将足额保险费存至该结算账户中,本公司将在应交日后60天内

  (若遇节假日顺延)定期扣除当期保险费。

如在应交日前未将保险费存入账户,投保人应在保单宽限期内通过其他方式交纳续期保险费。

因账户内余额不足或其他非本公司原因导致转账不成功而引起的责任,概由投保人承担。

采用转账支付后,若保单连续四期未通过该结算账户转账交纳续期保险费,本公司将停止对此账号扣款。

  4.如果使用信用卡转账,投保人与信用卡持卡人须为同一人,并须符合银行关于信用卡的使用规定,本公司不承担非本公司原因导致

  的信用卡方面问题而产生的任何费用,如为信用卡转账而产生的退费需按银行规定退回原信用卡账号。

5.本授权书为账户所有人对本公司从其所提供的账号中扣款的授权证明,不作为收取现金的凭据。

  提示:

1、若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超过两人,您可在备注栏中按以上内容说明其他身故受益人信息并指定受益顺序和受益比例,相同顺序的受益比例之和为100%;

若未指定分配方式,则身故保险金由所有指定受益人平均分配。

满期/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以条款约定为准。

  2、为了维护您的权益,如果您的邮寄地址、电话等个人信息资料发生变化,请拨打我公司服务热线95511或到客户服务中心及时办理变更。

  共四页,第一页

  投保事项

  本投保单标识号为:

  明”。

  健康告知

  (如保险条款中涉及对投保人承担保险责任事项、投保人栏必须填写)

  健康告知(如保险条款中涉及对投保人承担保险责任事项、投保人栏必须填写)投保人被保险人

  询问事项

  共四页,第三页

  说明栏

  1.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产品说明书,对所投保险种条款尤其是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合同解除条款均已了解并同意遵守。

其他任何与本投保

  书各事项及保险条款不相符的解释、说明或书面承诺均无效。

2.

  本人在投保书中的健康、财务及其它告知内容均属真实,与本投保书有关的问卷、体检报告及对体检医生的各项陈述均确实无误,如有不实

  告知,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所有告知事项以书面告知为准,口头告知无效。

3.本人已知晓:

一年期主险/一年期附加险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选择自动申请续保方式下,如贵公司审核后同意续保、收取保险费后保险合同/

  附加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如贵公司审核后不同意续保、不再收取保险费,保险合同/附加保险合同满期终止。

如本人决定终止续保,应于一年期主险/一年期附加险满期日前亲自办理或委托贵公司服务人员办理终止续保手续。

  4.本投保书中转账账户所有人,开户银行和账号均真实可靠,特授权贵公司从该帐户中划扣本保险合同所需交纳的各期保险费。

  5.本人已知晓:

自贵公司收到首期暂收保险费或转账授权、确认投保人/被保险人已完成贵公司规定的投保手续起,至贵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

  保险单或不同意承保签发不接受投保通知书之日止,以不超过30天为限,贵公司仅承担投保人申请险种的意外身故保险责任(免责条款约定的免责情形除外),累计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最高限额不超过人民币二十万元,投保外汇保险时累计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最高限额不超过二十万元人民币的等值外币(参照事故发生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货币对人民币的中间价)。

如授权账户错误、账户金额不足或账户挂失、冻结、销户,则以上临时保障自始不成立。

6.本人已知晓:

本保险合同自贵公司审核投保申请后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日期为准。

7.本人授权贵公司可以从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就有关保险事宜查询、索取与本人有关的资料和证明,贵公司对个人资料承担保密义务。

8.本人同意提供给平安集团(指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的信息,及本人享受平安集团金融服务产生

  的信息(包括本单证签署之前提供和产生的),可用于平安集团及因服务必要而委托的第三方为本人提供服务及推荐产品,法律禁止的除外。

平安集团及其委托的第三方对上述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本条款自本单证签署时生效,具有独立法律效力,不受合同成立与否及效力状态变化的影响。

9.本人已知晓:

本投保书不得作为收取现金的凭证。

  10.本人已知晓:

生存保险金可留存于贵公司进行累积生息,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或合同效力终止后,生存金将停止计息。

  11.分红保险的分红收益,万能保险保障利率之上的收益与投资连接保险投资账户收益并不确定。

请您详阅投保提示书第六条。

按法规要求请

  您抄录:

“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

  12.本投保书中的全部内容是在本人完全认可后打印生成,打印的投保书由4页组成,自本人签字起生效。

  投保人签名:

  投保申请日期:

  被保险人/签名:

法定监护人日期:

  年月日

  共四页,第四页

  篇三: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女性安康团体疾病保险(20XX)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女性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第三条保险责任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日起60日为等待期,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原发性妇科癌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对投保人返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所交保险费,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乳腺癌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原发性乳腺癌(原位癌除外)的,本公司按乳腺癌保险金额给付该被保险人乳腺癌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其它妇科癌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原发性其它妇科癌(原位癌除外)的,本公司按其它妇科癌保险金额给付该被保险人其它妇科癌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发生原发性妇科癌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原发性妇科癌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第五条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续保本保险,本公司审核同意

  后为投保人办理续保手续,并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风险性质重新厘定费率并收取保险费。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第七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

对于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

  第八条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各项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九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本公司。

否则,投保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

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保险金申请和给付

  

(一)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受益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2.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它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3.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二)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三)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四)受益人对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

  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年龄确定和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本保险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并对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

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向相应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时按其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投保本保险的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变动

  

(一)投保人因参保的团体成员变动需加保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保险费后,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因参加本保险的团体成员离职或丧失会员资格需退保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对相应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该成员离职或会员资格丧失之日起终止。

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相应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

  (三)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少于具有参加本保险资格人数的75%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第十三条地址变更

  投保人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四条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第十五条合同解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对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第十六条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

  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释义

  【团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5名以上(含5名)成员且非因购买保险而组织的合法团体。

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成员】团体为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的,成员指该团体中身体健康、正常工作的在职员工;

团体为社会团体的,成员指该团体的会员以及正式工作人员。

  【本公司】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险人】指本合同所附被保险人名册中所载人员。

  【连续投保】指投保人为被保险人续保同一险种,且续保保单的生效日为原保单到期日的次日。

  【医院】指本公司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院,未约定定点医院的,则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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