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商行竞争力评价报告摘要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城商行竞争力评价报告摘要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城商行竞争力评价报告摘要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宏观审慎监管问题之所以在新一轮全球金融危机中充分暴露出来,主要原因是金融与科技的融合、金融业全球化等导致全球金融业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这种相互联系使得金融体系的宏观行为更加突显出来,这种宏观行为具有显著区别于个别金融机构行为的特征。
作为对新一轮全球金融危机的反思,国际社会进一步改革了国际银行业监管框架,改革了银行业资本监管协议,引入了杠杆率要求、储备资本要求、流动性监管要求,加强了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弥补在宏观审慎监管方面的缺陷和“短板”。
宏观审慎政策以防范系统性风险为主要目标,需要采取宏观、逆周期、跨市场的视角,减缓金融体系的顺周期波动和跨市场风险传染对宏观经济和金融稳定造成的冲击。
“管理”的外延要大于“监管”,宏观审慎监管是宏观审慎管理的一个构成部分,宏观审慎管理透过宏观审慎政策实现。
作为完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的重要举措,银监会于2011年发布了《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于2012年6月8日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制定并发布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2011年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引入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其核心内容是金融机构适当的信贷增速取决于经济增长的合理需要及其自身的资本水平。
近几年,国内金融创新日趋活跃和繁荣,资产负债类型更为多样,表外业务获得了快速发展,金融风险形势越来越复杂,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压力越来越大。
利率市场化改革、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等也对宏观审慎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从政策效果看,仅盯住狭义贷款越来越难以有效实现宏观审慎政策目标。
在此背景下,中国人民银行从2016年起开始推动实施金融机构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并将之作为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的重要构成之一。
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是对原有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的“升级版”,是更为全面、更有弹性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
它继承了对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的核心关注,保持了逆周期调控的宏观审慎政策理念。
与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相比,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将单一指标拓展为七个方面的十多项指标,将对狭义贷款的关注拓展为对广义信贷的关注,兼顾量和价、兼顾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由事前引导转为事中监测和事后评估。
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将信贷增长与资本水平、经济发展合理需要紧密挂钩,具有宏观审慎政策工具和货币政策工具的双重属性,已成为“货币政策+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的金融调控政策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资料,目前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着重从七大方面对金融机构的行为进行多维度的引导。
一是资本和杠杆情况。
主要通过资本约束金融机构的资产扩张行为,加强风险防范。
重点关注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与杠杆率,其中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指标主要取决于广义信贷增速和目标GDP、CPI增幅,体现了巴塞尔Ⅲ资本框架中逆周期资本缓冲、系统重要性机构附加资本等宏观审慎要素,杠杆率指标参照监管要求不得低于4%。
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是最低资本充足率、储备资本、系统重要性附加资本、逆周期缓冲资本之和的一定倍数。
这个倍数是结构性参数,基准值是1,可根据需要适度上调。
在目前使用的计算公式中,除了最低资本充足率、储备资本、目标GDP和目标CPI增速等共同因素之外,单个金融机构的广义信贷增速、系统重要性参数(主要取决于资产规模)也会影响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
未来待相关管理标准明确后,还将考虑纳入总损失吸收能力(TLAC)等指标。
二是资产负债情况。
适应金融发展和资产多元化的趋势,从以往盯住狭义贷款转为考察广义信贷(包括贷款、证券及投资、回购等),既关注表内外资产的变化,也纳入了对金融机构负债结构的稳健性要求。
银行表内资金运用绝大部分已经纳入广义信贷范围。
在2016年的MPA评估中,银行广义信贷的范围包括贷款、债券投资、股权及其他投资、买入返售资产以及存放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款项等资金运用类别(不含存款类金融机构之间的买入返售)。
此外,近年来银行表外理财业务增长较快,其投向与表内广义信贷并无太大差异,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刚性兑付,未真正实现风险隔离,存在监管套利等问题。
2017年第一季度,中国人民银行将表外理财纳入广义信贷范围,以合理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表外业务风险的管理。
在具体操作上,将表外理?
资产在扣除现金和存款之后纳入广义信贷范围,纳入后仍主要对新的广义信贷余额同比增速进行考核和评估。
将表外理财纳入广义信贷之后,部分机构的广义信贷同比增速将会提高,与之对应的宏观审慎要求也会相应提高,由此引导金融机构稳健经营。
负债方,为了更全面地反映金融机构对同业融资的依赖程度,引导金融机构做好流动性管理,中国人民银行计划于2018年第一季度评估时起,将资产规模5000亿元以上的银行发行的一年以内同业存单纳入MPA同业负债占比指标进行考核。
对其他银行继续进行监测,适时再提出适当要求。
三是流动性情况。
鼓励金融机构加强流动性管理,使用稳定的资金来源发展资产业务,提高准备金管理水平,并参照监管标准提出了流动性覆盖率的要求。
四是定价行为。
评估金融机构利率定价行为是否符合市场竞争秩序等要求,特别是对非理性利率定价行为做出甄别。
五是资产质量情况。
鼓励金融机构提升资产质量,加强风险防范。
其中包括对同地区、同类型机构不良贷款率的考察。
六是跨境融资风险情况。
从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跨境融资的币种结构和期限结构等方面综合评估。
自2016年5月3日起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在试点基础上扩大至全国范围的金融机构和企业。
2017年1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进一步完善了中国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原有的外债管理政策,在当前形势下适当扩大了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空间。
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宏观审慎评估(MPA)的结果设置并调节相关参数,对金融机构和企业的跨境融资进行逆周期调节,使跨境融资水平与宏观经济热度、整体偿债能力和国际收支状况相适应,控制杠杆率和货币错配风险,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七是信贷政策执行情况。
坚持有扶有控的原则,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国民经济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不断优化信贷结构。
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评估实施情况,中国人民银行将对评估方法、指标体系等适时改进和完善,以更好地对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评估,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审慎经营。
考核对象方面,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将银行分为三类:
全国性系统重要性机构,如五家大型商业银行;
区域性系统重要性机构,一般为各省资产规模最大城商行;
普通银行,含全国性股份制银行、省内非资产规模最大的银行。
在某些指标上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对三类银行的考核标准有所差别。
考核结果方面,目前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关注七大类指标。
每一类指标包括一个以上具有代表性的指标,并赋予分数权重。
每类指标的总分均为100分,单类指标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60分至90分为达标,60分以下不达标。
按照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考核得分,金融机构被分为A、B、C三档。
七大类指标均优秀的金融机构属于A档。
如在考核中,资本和杠杆情况、定价行为中任意一项不达标,或资产负债情况、流动性、资产质量、外债风险、信贷政策执行中任意两项及以上不达标,则划归C档。
既不是A档也不是C档的划归B档。
考核结果运用方面,考核结果处于不同档次的银行会受到不同的激励或约束。
目前,A档机构可获得的奖励,包括上浮法定存款准备金利率,优先发放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优先金融市场准入及各类金融债券发行审批等。
C档机构或受到的约束,包括下浮法定存款准备金利率,提高SLF(常备借贷便利)利率,暂停MLF(中期借贷便利),限制金融市场准入及各类金融债券发行,被调出一级交易商等。
B档不享受激励,也不受额外约束。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16年四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信息,从2016年宏观审慎评估情况看,货币信贷基本保持平稳增长态势,银行业金融机构总体上经营稳健,以资本约束为核心的稳健经营理念更加深入人心,自我约束和自律管理的能力及意识有所提高,市场利率定价秩序等得到有效维护,符合加?
?
宏观审慎管理的预期。
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是我国银行业监管和宏观审慎管理的一次重要的尝试和探索。
可以预见,未来宏观审慎评估体系将会结合宏观审慎政策及国际银行业监管新理念、国内银行业改革发展新实际,得到持续改进和完善。
其一,更多资产类型、负债类型或表外项目会被纳入到评估框架。
这取决于某个资产类型、负债类型或表外项目对于宏观审慎政策目标的影响。
金融业创新日趋活跃,创新与套利之间存在着相互重叠的领域。
金融危机留下的重要教训之一就是,有些套利活动会削弱监管有效性、给金融体系带来脆弱性。
甚至一些监管部门推动的金融创新,比如资产证券化、同业存单,发展过度之后也会对金融体系运行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其二,宏观审慎评估结果的应用范围和力度会逐步扩大。
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由中国人民银行建立,当前主要应用在中国人民银行政策范围内的存款准备金利率、流动性便利、再贷款、部分业务资质准入等领域。
可以预见的是,中国人民银行将会逐步提升宏观审慎评估结果的激励约束范围和力度,以提升宏观审慎监管效力。
特别是,随着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之间的监管协调逐步深化,并就宏观审慎监管达成一致,宏观审慎评估结果有可能会被应用到一些银行业监管政策上,比如机构与业务准入、第二支柱监管资本要求、存款保险费及监管介入等领域。
其三,随着监管协调全面深化,在整个金融体系的层面就宏观审慎监管达成一致,证券、保险、信托等也将被纳入一套统一而又有差异的宏观审慎监管体系。
其中,宏观审慎评估体系以及以其为基础的激励约束措施将是确保达成宏观审慎政策目标的重要保障。
其四,未来的宏观审慎评估体系有可能会超出其现有的样子,甚至可能会发生重大的改变。
从整个经济社会看,宏观金融稳定的重要性要高于个别金融机构稳定,宏观审慎监管需要纳入金融业的全部重要领域和环节。
随着更多金融子行业被纳入,宏观审慎评估体系必须适应之,并进行改革和完善。
总而言之,不论宏观审慎评估体系未来会如何发展,它将在加强宏观审慎管理、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我国金融安全方面产生重要的作用。
银行业需要熟悉并适应宏观审慎监管,并学会在宏观审慎监管下进行经营管理、改革创新、转型发展。
这一点需要给予更加充分的认识。
银行杠杆管理
现代经济的一个基本特征是,经济主体的消费和投资行为是建立在一部分自有资金和一部分外部资金的基础之上的。
资金配置或者说资金从盈余方向短缺方集中的过程可以通过市场完成,也可以通过银行完成,市场和银行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融资体系中具有不同的重要性。
商业银行为了履行自己的职能,一方面从社会吸收存款和其他资金,另一方面将资金运用出去,形成对其他经济主体的债权。
?
题的严重性产生于规模。
仅就2017年第一季度被中国人民银行纳入广义信贷范围的表外理财来看。
中国人民银行2016年四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在“将表外理财纳入宏观审慎评估”专栏中提到,截至2016年末,表外理财资产超过26万亿元,同比增长超过30%,比同期贷款增速高约20个百分点。
中国人民银行2017年二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在“促进资产管理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专栏中提到,截至2016年末,银行表外理财产品资金余额为万亿元。
不管是26万亿元,还是23万亿元,规模之大实在是不容忽视。
在2016年四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的专栏中,中国人民银行指出,对表外理财业务的风险还缺乏有效识别与控制。
一是表外理财底层资产的投向与表内广义信贷无太大差异,主要包括类信贷、债券等资产,同样发挥着信用扩张作用,若增长过快也会积累宏观风险,不符合“去杠杆”的要求。
二是目前表外理财业务虽名为“表外”,但交易的法律关系还不够明确,业务界定尚不够清晰,一定程度上存在刚性兑付,出现风险时银行往往表内解决,未真正实现风险隔离,存在监管套利等问题。
这就是为什么国内商业银行的杠杆率保持在4%的监管要求以上,监管部门还是提到银行业存在乱加杠杆的现象。
银行杠杆倍数增加主要来源于能够增加隐性杠杆的领域,即资本管理办法和杠杆率管理办法不能充分覆盖的那些业务领域。
这也是为什么存在“银行去杠杆”说法的原因。
银行去杠杆去的是隐性杠杆。
2017年以来,特别是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召开以来,监管部门将减少银行资金空转、脱实向虚作为促进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的一项重要工作。
2017年,银监会提出,要推进银行业回归本源、专注主业。
7月17日银监会党委在传达学习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时,明确提出深入整治乱搞同业、乱加杠杆、乱做表外业务等市场乱象。
在资本管理办法和杠杆率管理办法的覆盖范围以内,杠杆情况受最低资本充足率和最低杠杆率要求的约束,是比较透明的。
目前的问题是,如何管理隐性杠杆?
银监会系统正在对银行业乱加杠杆等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中国人民银行的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在这方面也进行了重要的探索,比如将表外理财、同业存单纳入评估体系覆盖范围。
除此之外,这里简要提供几个管理隐性杠杆的思路和方法。
其一,采取类似其他表外项目的监管方法,考虑“刚性兑付”因素为不同的业务设计相应的“信用转换系数”,将他们纳入资本管理办法和杠杆率管理办法。
比如,对于理财产品、委外,可以按照穿透管理的原则,根据底层资产的性质设计信用转换系数。
其二,打破“刚性兑付”,减少商业银行隐性的偿付义务。
这些偿付义务在法律上并不由银行承担,但在项目本身发生问题时,偿付却是要由商业银行来负担。
存量业务是在“刚性兑付”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打破“刚性兑付”意味着投资者要承担更多的风险。
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是否需要重签合同?
投资者是否能够接受?
打破“刚性兑付”对商业银行是有利的,但是哪个银行愿意成为“始作俑者”?
结局难料,一着不慎,很可能会像孔夫子所说的那样:
“始作俑者,其无后乎?
”更难者在于对于金融稳定的认识和看法需要做出调整。
其三,限制一些金融业体内循环的业务模式。
有些业务发展至过度才成为问题。
比如,委外业务。
委外业务对投资团队力量不足、投研及资产管理能力相对较弱的城商行而言,尤显重要。
城商行通过委外,可以借助同业的专业力量,实现更高的收益、更多样化的配置。
这些业务可以限制发展,比如设置上限、设置委外投资范围等,但不宜禁止。
从服务实体经济、维护金融稳定的角度,有些纯粹为了套利、导致资金“体内循环”并累积金融风险的业务模式可以禁止。
其四,提升透明度。
建立统一的信息收集、汇总和分析制度,全面、及时、准确了解情况,摸清风险底数。
其五,强化流动性风险管理。
透明度是影响流动性管理有效性的重要因素。
流动性管理不论如何有效,也只是治标之策,可以缓解问题,但无助于根本性解决问题。
其六,监管政策设计要覆盖全面,尽可能减少会增加金融体系脆弱性的套利活动。
比如,制定统一的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制度。
根据一些公开的消息,监管部门正在联合制定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但目前尚未正式发布。
绿色金融发力
2016年是绿色金融发展历程上的重要一年。
2016年8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涉及再贷款、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信贷证券化、绿色保险、节能环保企业上市、绿色金融衍生品、绿色发展基金、碳金融等绿色金融产品体系,标志着中国将成为全球首个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绿色金融政策体系的经济体。
在中国的积极争取下,绿色金融被纳入G20议题,并被首次写入G20领导人峰会公报。
2016年9月4日到5日举行的G20领导人杭州峰会公报多处提到绿色金融,并明确提到,“为支持在环境可持续前提下的全球发展,有必要扩大绿色投融资”。
这是G20引领全球应对环境和气候挑战的重要举措。
2017年6月,国务院决定在浙江、江西、新疆等五省(区)选择部分地方,建设各有侧重、各具特色的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旨在加强绿色金融政策改革创新力度,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推动绿色金融在全国加快落地。
绿色金融顶层设计之所以在2016年形成并提出,是有着深刻的历史和现实背景的,是与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可持续发展能力密不可分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资源环境约束日趋强化。
为缓解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我国持续深入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同时越来越多地发挥金融在降低资源消耗、减轻环境压力方面的重要作用。
“十一五”规划纲要首次以国家规划的形式,将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确定为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和战略目标。
2007年7月,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出台《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旨在通过强化环境监管促进信贷安全,以严格信贷管理支持环境保护,加强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济制约和监督。
“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
“十二五”规划纲要进一步明确提出“绿色发展”,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加快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提高生态文明水平。
2012年2月,银监会制定并发布了《绿色信贷指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从战略高度推进绿色信贷,加大对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的支持,防范环境和社会风险,提升自身的环境和社会表现,并以此优化信贷结构,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发展方式转变。
“十八大”报告明确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
2013年,银监会印发《绿色信贷统计制度》。
2014年6月,在环保部的推动下,启动了“银政投”绿色信贷计划试点。
2015年1月,银监会、发改委联合印发《能效信贷指引》。
2015年4月,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成立。
2015年9月制定发布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明确提出要建立绿色金融体系。
2015年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
“五大发展理念”被全面贯彻到“十三五”规划纲要当中。
2015年底,发改委制定并印发了《绿色债券发行指引》。
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沪深交易所和交易商协会也先后出台了推动绿色债券发行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