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GB14886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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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了适用范围,明确了本标准适用于城市道路和公路平面交叉口、城市道路和公路路段、城市道路和公路与铁路平面交叉口处信号灯的安装(第1章);
细化了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依据(第4章);
增加了机动车信号灯和方向指示信号灯排列顺序(第6.1条)和需要单独控制左转非机动车情况下非机动车信号灯排列顺序(第6.2.2条);
增加了道路交通信号灯安装数量规定(第7.1、7.2条);
细化了道路交通信号灯安装位置规定(第7.1、7.3~7.9条);
修改并细化了道路交通信号灯安装高度和悬臂长度规定(第7.10、7.11条);
修改了道路交通信号灯安装方位规定(第8章),使之与GB14887《道路交通信号灯》相协调;
增加了道路交通信号灯安装的设计和施工资质等方面的相关要求(第11章)。
本标准的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附录A、附录B、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第6章(信号灯排列顺序)的要求,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邱红桐、应朝阳、潘汉中、缪建新、郭永、祖永昶。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4886-1994
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信号灯(以下简称信号灯)的设置条件、安装方式、排列顺序、安装数量和位置、安装方位、信号灯杆件、电缆线敷设、设计和施工资质等方面的相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道路和公路平面交叉口(以下简称“路口”)、城市道路和公路路段(以下简称“路段”)、城市道路和公路与铁路平面交叉口(以下简称“道口”)处信号灯的安装。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4887
道路交通信号灯
GB/T18226
高速公路交通工程钢构件防腐技术条件
GB50220-1995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当量小汽车(PCU)
passengercarunit
以4~5座的小客车为标准车,作为各种型号车辆换算道路交通量的当量车种。
[GB50220-1995的2.0.5]。
注
:
换算系数参见附录A。
3.2
机动车信号灯
motorvehiclesignals
由红色、黄色、绿色三个几何位置分立的无图案圆形单元组成的一组信号灯,指导机动车通行。
3.3
非机动车信号灯
non-motorvehiclesignals
由红色、黄色、绿色三个几何位置分立的内有自行车图案的圆形单元组成的一组信号灯,指导非机动车通行。
左转非机动车信号灯,由红色、黄色、绿色三个几何位置分立的内有自行车和向左箭头图案的圆形单元组成的一组信号灯,指导左转非机动车通行。
3.4
人行横道信号灯
crosswalksignals
由几何位置分立的内有红色行人站立图案的单元和内有绿色行人行走图案的单元组成的一组信号灯,指导行人通行。
3.5
方向指示信号灯
directionsignals
由红色、黄色、绿色三个几何位置分立的内有同向箭头图案的圆形单元组成的一组信号灯,用于指导某一方向上机动车通行。
箭头方向向左、向上和向右分别代表左转、直行和右转。
绿色箭头:
表示车辆允许沿箭头所指的方向通行;
红色或黄色箭头:
表示仅对箭头所指方向起红灯或黄灯的作用。
3.6
车道信号灯
lanesignals
由一个红色交叉形图案单元和一个绿色向下箭头图案单元组成的信号灯。
红色交叉形表示本车道不准车辆通行;
绿色向下箭头表示本车道准许车辆通行。
3.7
闪光警告信号灯
flashalarmsignals
由一个黄色无图案圆形单元构成的信号灯。
工作状态闪烁,表示车辆、行人通行时应注意暸望,在确保安全后通过。
3.8 道口信号灯
intersectionofroadandrailwaysignals
由两个或一个红色无图案圆形单元构成的信号灯。
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者一个红灯亮时,表示禁止车辆、行人通行;
红灯熄灭时,表示允许车辆、行人通行。
3.9 基准轴
geometricaxis
垂直于出光面的水平投影面并通过出光面几何中心的一条直线。
[GB14887-2003的3.2]。
3.10
信号灯安装高度
installationheightofsignals
由信号灯的最低点至路面的垂直距离。
3.11
信号灯悬臂长度
cantileverlengthofsignals
由信号灯灯杆立杆至信号灯最远点的距离。
4 信号灯设置条件
4.1 信号灯设置条件总则
4.1.1 信号灯设置时应考虑路口、路段和道口三种情况。
4.1.2 应根据路口形状、交通流量和交通事故状况等条件,确定路口信号灯的设置。
可设置专用于指导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信号灯及相应配套设施。
4.1.3 应根据路段交通流量和交通事故状况等条件,确定路段信号灯的设置。
4.1.4 在道口处,应设置道口信号灯。
4.1.5 在设置信号灯时,应配套设置相应的道路交通标志、道路交通标线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
4.2 路口信号灯设置
路口按形状主要可分为:
十字形、斜交、T形、Y形、错位T形、错位Y形、多路、环形路口。
4.2.1 十字形路口、斜交路口、T形路口、Y形路口
当相交的两条道路均为干路时,应设置信号灯。
当相交的两条道路中有一条为支路时,应根据交通流量(详见4.3)和交通事故状况等条件,确定是否设置信号灯。
1:
本标准中的干路指在设计速度、机动车车道条数、道路宽度和断面形式等方面符合GB50220-1995第7章规定的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大中城市)和干路(小城市),以及双向四车道以上(含)的公路。
2:
本标准中的支路指在设计速度、机动车车道条数、道路宽度和断面形式等方面符合GB50220-1995第7章规定的支路和以下道路,以及双向四车道以下的公路。
4.2.2 错位T形路口
错位间距小于50米时,可视为一个十字路口或斜交路口,按4.2.1条设置信号灯。
错位间距大于50米时,可视为两个T形路口,分别按4.2.1条设置信号灯。
错位间距指两条错位道路相邻的路缘线间距离。
4.2.3 错位Y形路口、多路路口
应进行合理交通渠化后,根据交通流量和交通事故状况等条件确定信号灯的设置。
4.2.4 环形路口
应根据环形路口通行能力、交通流量和交通事故状况等条件确定信号灯的设置。
4.3 用于路口指导机动车通行的信号灯设置的交通流量条件
4.3.1 机动车高峰小时流量条件
路口机动车高峰小时流量超过表1所列数值时,应设置信号灯。
表1 路口机动车高峰小时流量
主要道路单向
车道数(条)
次要道路单向
主要道路双向高峰小时流量
(PCU/h)
流量较大次要道路单向
高峰小时流量(PCU/h)
1
750
300
900
230
1200
140
≥2
400
340
220
1050
280
1400
160
420
350
200
主要道路指两条相交道路中流量较大的道路。
次要道路指两条相交道路中流量较小的道路。
3:
车道数以路口五十米以上的渠化段或路段数计。
4:
在无专用非机动车道的进口,应将该进口进入路口非机动车流量折算成当量小汽车流量并统一考虑。
5:
在统计次要道路单向流量时应取每一个流量统计时间段内两个进口的较大值累计。
4.3.2 任意连续8h的机动车小时流量条件
即路口任意连续8h的机动车平均小时流量超过表2所列数值时,应设置信号灯。
表2 路口任意连续8h机动车小时流量
主要道路单向车道数(条)
次要道路单向车道数(条)
主要道路双向任意连续8h平均小时流量(PCU/h)
流量较大次要道路单向任意连续8h平均小时流量(PCU/h)
75
500
150
100
600
4.4 路口非机动车信号灯设置
对于机动车单行线上的交叉口,在与机动车交通流相对的进口应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
非机动车驾驶人在路口距停车线25m范围内不能清晰视认用于指导机动车通行的信号灯的显示状态时,应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
其它特殊情况下,如通过交通组织仍不能解决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冲突,宜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
4.5 路口人行横道信号灯设置
在采用信号控制的路口,已施划人行横道标线的,应相应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
4.6 路口方向指示信号灯设置原则
在有专用转弯机动车道的路口,若采用多相位的相位设置方式,应设置方向指示信号灯。
在全天24小时均不采用多相位的相位设置方式的路口,不应设置方向指示信号灯。
4.7 车道信号灯设置
在可变车道入口和路段、隧道、收费站等地,应设置车道信号灯。
在城市快速路进出口等地视实际情况可设置车道信号灯。
4.8 闪光警告信号灯设置
在需要提示驾驶人和行人注意暸望、确认安全后通过处,宜设置闪光警告信号灯。
4.9 路口信号灯设置的交通事故条件
4.9.1 对三年内平均每年发生5次以上交通事故的路口,从事故原因分析通过设置信号灯可避免发生事故的,应设置信号灯。
4.9.2 对三年内平均每年发生一次以上死亡交通事故的路口,应设置信号灯。
4.10 路口信号灯设置的综合条件
4.10.1 当表1、表2和4.9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条件达到80%时,路口应设置信号灯。
4.10.2 在不具备上述条件但有特别要求的路口,如常用警卫工作路线上的路口、交通信号控制系统协调控制范围内的路口等,可设置信号灯。
4.11 路段人行横道信号灯和机动车信号灯设置的流量条件
双向机动车车道数达到或多于3条,双向机动车高峰小时流量超过750PCU及12h流量超过8000PCU的路段上,当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高峰小时流量超过500人次时,应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和相应的机动车信号灯。
对于机动车单行路,车道数按允许通行方向车道数统计,机动车高峰小时流量按允许通行方向流量统计。
5 信号灯安装方式
信号灯安装方式种类如下:
悬臂式,参见附录B中图B.1、图B.2、图B.3、图B.4要求;
柱式,参见附录B中图B.5要求;
门式,参见附录B中图B.6要求;
附着式,参见附录B中图B.7要求;
中心安装式,如采用一根长至路口中心悬臂上安装控制多个方向信号灯或将信号灯安装于路口中心岗亭上等方式。
6 信号灯排列顺序
6.1 机动车信号灯和方向指示信号灯排列顺序
机动车信号灯和方向指示信号灯各种排列顺序、说明和图示见表4。
表3 机动车信号灯和方向指示信号灯排列顺序、说明和图示
序号
排列顺序
说明
图示
备注
1
竖向安装,从上向下应为红、黄、绿
用于两相位的相位设置方式
附录C中图C.1
2
横向安装,由左至右应为红、黄、绿
附录C中图C.2
3
竖向安装,分为三组。
左边一组为左转方向指示信号灯,从上向下应为红、黄、绿;
中间一组为机动车信号灯,从上向下应为红、黄、绿;
右边一组为右转方向指示信号灯,从上向下应为红、黄、绿
左转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绿灯亮,机动车信号灯的红灯亮,右转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红灯亮表示:
左转方向可通行,直行和右转禁行;
左转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红灯亮,机动车信号灯的绿灯亮,右转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红灯亮表示:
直行方向可通行,左转和右转禁行;
方向指示信号灯中绿色发光单元不得与机动车信号灯中绿色发光单元同亮;
允许左转方向指示信号灯中所有发光单元均都不亮,此时相当于5;
允许右转方向指示信号灯中所有发光单元均都不亮,此时相当于4;
允许左转和右转方向指示信号灯中所有发光单元均都不亮,此时相当于1
附录C中图C.3
4
竖向安装,分为两组,左边一组为左转方向指示信号灯,从上向下应为红、黄、绿,右边一组为机动车信号灯,从上向下应为红、黄、绿
左转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绿灯亮,机动车信号灯中红灯亮表示:
左转方向可通行,直行禁行,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左转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红灯亮,机动车信号灯的绿灯亮表示直行和右转方向可通行,左转禁行;
允许左转方向指示信号灯中所有发光单元均都不亮,此时相当于1
附录C中图C.4
5
竖向安装,分为两组,左边一组为机动车信号灯,从上向下应为红、黄、绿,右边一组为右转方向指示信号灯,从上向下应为红、黄、绿
用于需要单独控制右转的路口;
允许右转方向指示信号灯中所有发光单元均都不亮,此时相当于1
附录C中图C.5
6
采用左、直、右三组方向指示信号灯,竖向安装,信号灯排列顺序由上向下应为红、黄、绿
若夜间或其它时段采用两相位的相位设置方式时,不宜采用此种排列顺序
附录C中图C.6
7
采用左、直、右三组方向指示信号灯,横向安装,信号灯排列顺序由左至右应为红、黄、绿
附录C中图C.7
6.2 非机动车信号灯的灯色排列顺序
6.2.1 不需要单独控制左转非机动车交通流时,竖向安装,信号灯灯色排列顺序由上向下应为红、黄、绿。
6.2.2 需要单独控制左转非机动车交通流时,竖向安装,分为两组。
左边一组为左转非机动车信号登,由上向下应为红、黄、绿;
右边一组为非机动车信号灯,由上向下应为红、黄、绿,见图C.8。
6.3 人行横道信号灯的灯色排列顺序
人行横道信号灯应采用竖向安装。
信号灯灯色排列顺序应为上红、下绿。
7 信号灯安装数量和位置
7.1 基本原则
7.1.1 对应于路口某进口,可根据需要安装一个或多个信号灯组。
信号灯组指用于指导路口某进口所有机动车交通流通行的信号灯的最小集合。
7.1.2 信号灯可安装在出口左侧、出口上方、出口右侧、进口左侧、进口上方和进口右侧。
若只安装一个信号灯组,应安装在出口处。
7.1.3 至少有一个信号灯组的安装位置能确保,在该信号灯组所指示的车道上的驾驶人,位于表4规定的范围内时均能清晰观察到信号灯。
若不能确保驾驶人在该范围内能清晰观察到信号灯显示状态时,应设置相应的警告标志。
表4 交叉口视距要求
道路设计车速
(km/h)
30
40
50
60
70
80
距停车线
最小距离(m)
65
85
110
165
7.1.4 悬臂式机动车灯杆的基础位置(尤其悬臂背后)应尽量远离电力浅沟、窨井等,同时与路灯杆、电杆、行道树等相协调。
7.1.5 设置的信号灯和灯杆不应侵入道路通行净空限界范围。
7.2 信号灯安装数量
7.2.1 当进口停车线与对向信号灯的距离大于50米时,应在进口处增设至少一个信号灯组;
当进口停车线与对向信号灯的距离大于70米时,对向信号灯应选用发光单元透光面尺寸为φ400mm的信号灯。
7.2.2 安装在出口处的信号灯组中某组信号灯指示车道较多,所指示车道从停车线至停车线后50m不在以下三种范围内时,应相应增加一组或多组信号灯:
无图案宽角度信号灯基准轴左右各10°
(参见附录D中图D.1和图D.2);
无图案窄角度信号灯基准轴左右各5°
;
图案指示信号灯基准轴左右各10°
。
7.3 机动车信号灯和方向指示信号灯安装位置
7.3.1 没有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隔离带的道路,对向信号灯灯杆宜安装在路缘线切点附近。
当道路较宽时,可采用悬臂式安装在道路右侧人行道上(参见附录E中图E.1),也可根据需要在左侧人行道上增设一个信号灯组;
当道路较窄时(机非道路总宽12米以下)时,可采用柱式安装在道路两侧人行道上(参见附录E中图E.2)。
当进口停车线与对向信号灯的距离大于50米时,应在进口停车线附近增设一个信号灯组(参见附录E中图E.3)。
7.3.2 设有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隔离带的道路,在隔离带的宽度允许情况下,对向信号灯灯杆宜安装在机非隔离带缘头切点向后2米以内。
当道路较宽时,可采用悬臂式安装在右侧隔离带(参见附录E中图E.4),也可根据需要在左侧机非隔离带内增设一个信号灯组;
当道路较窄时(机动车道路宽10米以下)时,可采用柱式安装在两侧隔离带内(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