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项目甲方单独发包工程施工合同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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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项目甲方单独发包工程施工合同Word格式.docx

1.8.4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1.8.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技术要求;

1.8.6施工图纸。

第二条甲方工作

2.1开工前天,向乙方提供经确认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份,乙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甲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

2.2向乙方提供施工所用水.电.道路的约定:

甲方提供水电源接驳点,水电费由乙方自理。

2.3如有需要,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

2.4有权利随时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对不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工程要求限期整改。

2.5负责根据图纸.规范及合同约定的相关标准对工程进行验收。

2.6负责根据相关规范及合同约定对乙方上报的工程资料进行审批。

2.7根据合同约定付款。

2.8指派作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进行全面管理,并负责办理变更.洽商等的内部审批手续。

2.9协调乙方与总包方的施工配合问题。

第三条乙方工作

3.1按甲方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

3.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私自复印或将图纸提供给第三人。

若违反本条,乙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

3.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负责生产安全保卫,并承担相应费用。

如乙方未履行自己的职责致使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或致使甲方遭受经济损失的,对于甲方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工程款时将该赔偿金扣除。

3.4指派为乙方驻工地项目负责人,负责合同履行,按甲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甲方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乙方如需要更换驻工地项目负责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

后任驻工地项目负责人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3.5乙方为该项目配备项目管理人员如下:

项目经理:

联系电话:

技术负责人:

质检员:

安全员:

资料员:

项目经理.技术分责任人.质检员.安全员必须常驻项目施工现场,上述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必须向甲方工地代表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场。

3.6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承担施工过程中因自身原因造成的罚款。

3.7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3.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3.9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和甲方的建设工程安全文明管理要求,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

负责对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随时接受甲方或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10施工中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和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否则造成损失或发生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承担。

3.11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3.12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13乙方在提供补充预算.结算时,有责任向甲方提供工程量计算书和工料分析单。

3.14乙方须与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报酬等内容,并严格履行,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

3.15对甲方支付的工程款,乙方须优先用于支付工人劳动报酬;

3.16乙方自行负责施工现场的施工扰民和民扰问题。

3.17根据甲方的合理要求免费为甲方.监理现场人员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

第四条关于工期的约定

4.1进度计划

4.1.1乙方应于合同签订后日内向甲方和监理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在工程开工前提交切实可行的工程进度计划。

经甲方和监理审核确认后,乙方应严格执行。

4.1.2乙方必须按甲方.监理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监理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相符时,乙方应按甲方.监理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确认后执行。

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4.2开工及延期开工

4.2.1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申请并说明理由。

经甲方代表书面同意后,工期相应顺延。

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的,工期不予顺延。

4.3工期延误

4.3.1因不可抗力严重影响工程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经甲方确认后工期可相应顺延。

4.3.2下述原因造成的停工或工期延误,工期不予顺延,由此引起的乙方自身的费用以及施工区域内甲方的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

(1)

因乙方失误或违约引起的工期延误;

(2)

由于工程场地或其周围气候条件引起的停工;

(3)

为工程合理施工和保证安全所必须的停工;

(4)

乙方未得到甲方许可而擅自停工;

(5)

其它由于非甲方原因引起的停工或工期延误。

4.3.3除经甲方认可的工期顺延外,其它因素导致无法按正常进度计划完工的,乙方应无条件以夜间施工或其它方式赶工弥补,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延长工期,且甲方可以视需要,随时通知乙方增加工作人员及设备赶工,乙方不得拒绝。

第五条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5.1本工程以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甲方内部相关质量验收规定和国家.行业现行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5.2本工程适用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的相关标准.规范.规定,且对于同一标准.规范应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布者为准。

如果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之间出现歧义或矛盾时,采用要求最为严格且对甲方最有利的标准.规范。

5.3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合同中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验收。

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乙方准备验收记录,甲方验收合格且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同意后,乙方才能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乙方须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5.4无论甲方是否已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5.5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5.6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乙方必须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并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返工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且工期不予顺延。

5.7如本工程需要通过政府或行业相关主管部门检查或验收,由乙方负责通过该项检查或验收,费用由方承担,并向甲方提供相应的检查或验收报告等资料;

如未通过检查或验收,乙方负责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六条关于合同价款与支付的约定

6.1双方约定确定本合同价款的方式为固定总价合同。

(1)本合同价款包括但不限于本工程所需的所有材料.供应品.设备成本.机具.运费.各种应付税款.搬运费.工资.安装费.配合费.一般支出费.利润.保险费.管理费.保修费.查验费.窝工费.赶工费.成品保护措施费.不可预见费,以及就本工程所做的试验所需各项费用及其它履行本合同有关的各项成本与费用。

(2)本合同价款中包含但不限于原材料涨价等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一切风险.责任和义务的费用,乙方不得因工程所需的材料.供应品及设备价格的涨价,或因与本合同施工有关的成本费用的增加为理由而要求调整,且不得以未充分了解成本因素而要求调整工程总价或请求额外补偿,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乙方承认已详细审阅.了解本合同及其附件,并经现场踏勘,已充分了解工程位置现状及地质等,对工程场地周围的环境.场地现状.可能发生的困难与风险已充分考虑,并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4)合同文件对乙方施工质量的要求高于国家标准或一般质量标准而引起乙方施工时多投入的费用.乙方提高建设标准高于甲方要求标准时引起乙方多投入的费用以及为避免施工期间噪声扰民,乙方对诸如夜间施工等所采取的防护措施而多投入的费用等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再另行增补。

6.2合同价款的调整范围:

除经双方确定的变更.洽商.签证外,本合同价款一次包死。

6.4工程款支付:

6.4.1付款方式:

6.4.2每次支付工程款时,乙方须提供等额收款收据和不低于付款金额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当工程款拨付至95%时,乙方须提供全额发票。

若乙方向甲方提供非法发票的,视为乙方违约,应向甲方支付开票金额100%的违约金,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6.4.3工程款与质量挂钩,报送工程完成量报表时附《节点工程款拨付验收证明》,若所报工程的质量达不到验收规范要求,甲方有权暂缓支付该部分工程款。

6.4.4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交工程款支付申请报告,甲方接到报告后及时审查核实。

6.4.5拨付工程款时对乙方的违约金.罚款(若有时)及合同规定应扣款项在工程款中扣除。

第七条关于材料.设备供应的约定

7.1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7.1.1本工程不实行(实行/不实行)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7.2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7.2.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材质单.检验报告.复试报告(如需要),并对使用于该工程的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7.2.2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或合同约定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7.2.3乙方应对所有的(包括甲方供应或指定采购的)材料.设备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承担相应的费用,以保证材料.设备符合质量标准和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关于质量等方面的要求。

对存在缺陷而乙方未能检测出问题的材料.设备,乙方应承担因此材料.设备的使用而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7.2.4材料.设备虽经检验合格,但在施工后发现有瑕疵者,甲方仍可拒用或要求乙方免费更换,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7.2.5甲方发现乙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有权要求乙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7.2.6乙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甲方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如乙方未经甲方认可使用代用材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7.2.7甲方有权参加乙方负责的材料.设备的采购工作,并要求乙方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购买其指定的供货商或品牌的材料.设备。

乙方需严格检查材料设备的质量,其购买指定供货商或品牌的材料.设备所应承担的责任等同于其自行购买材料设备所负担的责任。

甲方对材料的指定并不免除乙方本应承担的任何责任,也不增加甲方的责任。

乙方如发现材料.设备有质量问题,应立即通知甲方。

如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而擅自使用有质量问题的材料.设备,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与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7.2.8工程开工前,乙方须将本工程涉及到的主要材料报送样品,经甲方确认后于现场制作满足甲方要求的展示台予以封存,未经确认既进场的材料.设备甲方有权拒用及要求乙方更换,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不得顺延,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须予以赔偿。

7.2.9关于本工程主要材料.设备品牌规格要求如下

第八条工程变更

8.1甲方有权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乙方应及时按变更进行施工,不得拒绝。

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必须经甲方批准并加盖有效印章后,乙方才能按图进行施工。

8.2乙方发现设计错误或不合理之处,应及时通知甲方和设计单位,由设计单位(或甲方)提供设计变更文件,经甲方签字批准后实施。

8.3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如被甲方采用,或乙方在施工前及时纠正图纸错误,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予以奖励。

8.4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8.5因乙方施工质量问题或施工安排不当导致设计变更而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8.6如图纸(或施工方案)由乙方进行设计,因设计质量问题引起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8.7甲方提出的对已完成的分项工程进行变更,乙方应在施工前将施工方案报甲方确认;

对于可能重复利用的材料设备,乙方应小心保护,属乙方拆除时未采取保护措施或拆除后保护不当的,由乙方负责。

8.8现场签证.设计变更,凡涉及到工程返工的,对已完工程量必须增附影像资料,未付影像资料的,不计返工工作量。

8.9乙方的施工洽商签证必须做到一月一清,当月洽商签证必须在洽商内容实施前及实施完成的次月5日前上报甲方成本管理部,超过期限不报的,甲方成本管理部不再接收,相关增量内容不再进行预结算。

8.10根据合同中约定的调整范围,工程变更.洽商发生的费用按下列方法进行计价: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按合同已有的单价执行;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可以参照类似单价进行适当调整后执行;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甲方确认后执行。

8.11合同履行中甲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它重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8.12关于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的经济条款按照甲方的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的规定履行。

第九条竣工验收与结算

9.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须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申请。

9.2甲方收到竣工验收申请后及时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及时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造成修改的费用。

9.3工程竣工的日期是指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的日期,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9.4因特殊原因,甲方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9.5竣工验收合格后天内,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递交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否则每逾期一天,甲方有权扣除最终结算价款的万分之一作为违约金。

9.6若工程竣工结算时,乙方上报的工程结算金额超过甲方审定金额的5%(不含5%),则甲方有权对乙方做出处罚,处罚金额为超出审定金额的5%以外金额的10%,则最终实际结算价款为本工程审定金额扣除处罚金额后的最终价款。

9.7工程移交

9.7.1根据工程需要,完成某阶段工作时,应向下一工序的施工单位办理工序移交手续。

9.7.2乙方应在竣工验收通过后10天内撤出全部临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除收尾工程所需的以外),并将所有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及场地清理干净,如乙方不能及时拆除或清理,对于占用的场地,甲方将收取每平方米每天元的租金,并有权派人强行拆除并清理,造成的费用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9.7.3乙方应在竣工验收通过后10天内填写工程移交书,经甲方及物业公司(或监理)验收通过后,视为工程移交完毕;

乙方逾期未向甲方移交,给甲方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

9.7.4工程在未移交甲方之前,乙方负责维护;

如甲方提前使用,因使用损坏发生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9.7.5工程竣工验收并达到合同验收要求,乙方不得因经济纠纷而拒绝交付工程。

第条质量保修约定

10.1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年。

10.2乙方在接到甲方维修通知后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及时处理。

10.3在质量保修期内,乙方负责对工程进行维护或维修,不收取任何费用。

10.4在质量保修期内,乙方应有专人负责该工程的保修工作,同时,必须保证通讯畅通,令甲方能够随时同乙方取得联系。

如乙方更换保修人员或联系电话,应及时通知甲方。

若因乙方通讯不畅或故意不接,拖延推诿,甲方将视为乙方放弃保修责任,有权自行解决,由乙方承担所有费用并加收10%的管理费。

上述费用在质量保修金中直接扣除后,质保金不足时,乙方负责补足质保金。

乙方联系人:

乙方联系电话:

10.5乙方维修人员到达现场后,必须按照甲方规定的时间进行维修,对同一问题重复维修两次以上者(含两次),甲方有权视乙方为责任心不强,技术不过关而自行解决,费用在质保金中扣除,质保金不足时,乙方负责补足质保金。

10.6遇有严重技术问题,重大故障,需要现场维护,乙方应在两小时内到达甲方现场。

第一条违约责任

11.1如乙方必须按照合同中确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否则每逾期一天,应按照合同总价款的0.5%的计算,向甲方给付违约金。

11.2如乙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每逾期一天,应按照合同总价款的0.5%计算,向甲方给付违约金,甲方有权在支付的工程款内扣除此项违约金。

如有不足,乙方仍应负责清偿甲方因此受到的直接与间接损失。

11.3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应负责修复直至工程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返工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且工期不予顺延。

乙方每逾期一天,应按照合同总价款的0.5%计算,向甲方给付违约金,甲方有权在支付的工程款内扣除此项违约金。

11.4乙方未按时支付工人工资或支付不足,导致工人上访.闹事,视为乙方违约,每出现一次,甲方有权扣除合同总价款的2%作为违约金,并且甲方有权直接拨付工人工资,费用从乙方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11.5乙方项目经理.技术分责任人.质检员.安全员未按合同约定驻场或未经请假离场,每发现一次,扣除违约金1000元/人/次,违反合同约定3次以上甲方有权要求更换相关人员。

11.6工程开工前,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报送材料样品,或材料未经甲方.监理确认就使用于工程的,每发现一次,扣除违约金1000元/项/次。

11.7若分项工程初次验收不合格,经整改后验收任不合格的,每发现一次,扣除违约金1000元/项/次。

11.8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方损失,并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的一部分或全部:

(1)超过合同中确定的或甲方要求开工日期达10天以上的;

(2)乙方有转移资产.抽逃资金.工人及设备数据不足及其它丧失履约能力之情形;

(3)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规定,经甲方限期改正而未改正;

(4)乙方工作草率.偷工减料.消极怠工或不听从甲方指示,屡教不改;

(5)乙方工程质量不合格,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限期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未在限期内完成;

(6)乙方未按时支付工人工资或支付不足,导致工人上访.闹事;

(7)乙方其他违约行为,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

如本合同经甲方解除,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妥善做好施工场地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

甲方有权以任何方式将全部或一部分工程改交他人承揽或施工,对此乙方不得异议﹐且应积极配合甲方办理工程报建等相关项目的变更登记手续。

11.9乙方应妥善保护施工现场的设施,如造成损失,应照价赔偿。

第二条争议处理

12.1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12.2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条其他

13.1本合同一式捌份,甲方执陆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效力。

13.2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13.3本合同附件及相关说明,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合同经办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签订时间:

年月日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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