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县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修订稿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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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0灾害调查与评估

4.11新闻报道

4.12应急响应结束

5灾后处置

5.1灾情核实

5.2社会救助

5.3保险监管

5.4调查总结

6保障措施

6.1通信保障

6.2应急支援与保障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6.4宣传、培训和演习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7.2奖励与责任

7.3预案实施时间

为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保障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或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经济社会影响,制订本预案。

以人为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预防为主,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有效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统一领导,对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实施分级管理,属地负责;

密切协作,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强化信息沟通、资源共享,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形成应急合力;

规范有序,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运转协调,发挥最大防灾减灾效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河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保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1.4.1易县行政区域气象灾害或其衍生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1.4.2气象灾害虽未发生在易县行政区域,但保定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事发地县级应急处置机构需要我县提供相关协助、保障。

1.4.3本预案中的气象灾害,指由于台风、暴雨(雪)、寒潮、霜冻、低温、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冰雹、大雾、霾等天气气候事件的影响,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涉及公共安全的气象灾害。

县政府分级设立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

2.1 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由主管副县长担任总指挥,县政府主管副主任、县气象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县应急办、县气象局、县发展改革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建设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农牧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局、县广播电视局、县安监局、县林业局、县人防办、县物价局、易县供电公司、易县武警中队、移动公司、联通公司、中国电信的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

指挥部在县委、县政府和保定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领导、组织全县气象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

负责建立健全全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制;

制订全县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方案,并监督实施;

在发生重大气象灾害时,负责指挥、协调、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

决定启动和终止实施应急响应,以及其他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处置重大事项。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气象局副局长担任。

办公室负责落实指挥部调度指令和工作部署;

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应急联动机制;

管理气象应急物资和装备仪器;

建设和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体系。

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制订、完善与本预案配套的应急处置预案;

根据职责与分工组织实施本部门、本单位的气象灾害应对、防范工作;

需要动用部队参加重大气象灾害应急行动时,由县武装部负责协调。

3.1.1县气象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任务。

当可能发生重大气象灾害时,气象局应将监测、预报信息报县政府。

3.1.2发生重大气象灾害后,知情单位和个人应及时通过气象灾害报告电话等多种途径报告有关信息。

报告内容包括报告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报告时间、气象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和发展趋势,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3.1.3建立以社区、村镇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县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当地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县气象局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测情况发布气象灾害预警,并将可能发生气象灾害的情况报县政府。

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气象灾害预警和相关预案,积极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和避免气象灾害的影响。

3.3.1县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建设,保证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县政府要加大投放,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预报分析处理、气象信息传输、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和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为主体的重大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警能力。

根据需求建设气象灾害加密监测站和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系统。

建立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各级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加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同时将人民防空警报系统作为城区灾情警报发布的重要手段之一,实现重大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建立权威、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渠道,形成我县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综合发布体系。

3.3.2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统一部署,建立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建立和完善本部门气象灾害紧急处置信息系统。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按照气象灾害可能能造成的危害和紧急程度,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蓝色)、较大(Ⅲ级、黄色)、重大(Ⅱ级、橙色)和特别重大(Ⅰ级、红色)四级。

3.4.2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灾害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防范措施和发布单位等。

3.4.3预警信息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县气象局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按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严重性和影响程度、范围以及气象灾害预警级别,气象灾害应急启动级别设定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对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进行研判,并及时向县政府应急指挥部报告。

必要时,由气象灾害应急指导部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会商,及时向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通报并提出处置建议,经授权后发布响应、解除响应或更改响应级别的命令。

当发生气象灾害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当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按照各自职责和预案采取相关措施和行动。

4.3.1大风

县气象局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风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及时提供指定区域相关气象因子变化情况。

县民政局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县建设局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督促有关单位加固门窗、围板、棚架、临时建筑物等,必要时要强行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露天广告牌等设施。

县教育局根据防御措施建议,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

避免在突发大风时段上学放学。

县建设局、交通局负责通知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单位做好防风准备,必要时采取停止作业措施,安排人员到安全避风场所避风。

易县供电公司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县农牧局根据不同风力情况发布预警通知,指导农业生产单位、农户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防风措施,减轻灾害损失;

农业、林业部门密切关注大风等高火险天气形势,全同气象局做好森林草原火险预报预警,指导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各单位加强本责任区内检查,尽量避免或停止露天集体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镇、小区、物业等单位及时通知居民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灾害发生后,县民政局、县气象局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时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并及时向县政府应急主管机构和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4.3.2暴雨

县气象局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及时提供指定区域相关气象因子变化情况。

县水利局组织开展洪水调度、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防汛抢险及灾害救助工作;

会同县政府组织转移危险地带以及居住在危房内的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险。

县教育局根据防御措施建议,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

县公安局和县交通局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和管制。

县农牧局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在危险地带的户外作业。

灾害发生后,县民政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时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并及时向县政府应急主管机构和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4.3.3暴雪、低温

县气象局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低温预报和暴雪、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及时提供指定区域相关气象因子变化情况。

县发展改革局密切关注煤、电、油、气等要素供应情况,及时做好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动输协调工作。

县公安局加强交通秩序维护,注意指挥、疏导行驶车辆;

必要时,关闭易发生交通事故的结冰路段。

易县供电公司注意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

做好电力设施设备覆冰应急处置工作。

县交通局提醒道路行驶车辆采取防冻、防滑措施,提醒高速公路行驶车辆减速慢行;

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积雪情况,及时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县建设局、县水利局等部门做好供水系统等的防冻措施。

县卫生局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并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县建设局加强危房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动员或组织撤离可能因雪压倒塌的房屋内人员。

县民政局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为受灾群众和公路、铁路滞留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县农牧局组织对农作物、畜牧业、水产养殖采取必要防护措施。

4.3.4寒潮、霜冻

县气象局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寒潮、霜冻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了解寒潮、霜冻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县民政局采取防寒救助措施,开放避寒场所;

实施应急防寒保障,特别对贫困户、流浪人员等应采取紧急防寒防冻应对措施。

县建设局、县林业局等部门对树木、花卉等采取防寒措施。

县农牧局、县林业局指导果农、菜农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一定的防寒和防风措施,做好牲畜、家禽和水生动物的防寒保暖工作。

县卫生局采取措施,加强低温寒潮相关疾病防御知识宣传教育,并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4.3.5沙尘暴

县气象局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沙尘暴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了解沙尘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县农牧局指导农牧业生产自救,采取应急措施帮助受沙尘影响的灾区恢复农牧业生产。

县环境局加强对沙尘暴发生时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监测,为灾害应急提供服务。

县交通局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沙尘暴天气状况下的运输安全。

县民政局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准备。

4.3.6高温

县气象局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了解高温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易县供电公司注意高温期间的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依据电力部门制度的有序用电方案,必要时执行拉闸限电措施;

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

县建设局、县水利局等部门要做好用水安排,协高上游水源,保证群众生活生产用水。

县公安局做好交通安全管理,提醒车辆减速,防止因高温产生爆胎等事故。

县卫生局采取积极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事件。

县农牧局、县林业局指导紧急预防高温对农、林、畜牧、水产养殖业的影响。

4.3.7干旱

县气象局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干旱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了解干旱影响,进行综合分析;

适时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干旱影响。

县农牧局、县林业局指导农牧户、林业生产单位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影响;

加强监控,做好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

县水利局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分析,合理调度水源,组织实施抗旱减灾等方面的工作。

县卫生局采取措施,防范和应对旱灾导致的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所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县民政局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准备,并负责因旱缺水缺粮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

县民政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等部门做好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并及时向县政府应急主管机构和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4.3.8雷电、冰雹

县气象局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雷电、冰雹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

灾害发生后,有关防雷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做好雷击灾情的应急处置、分析评估工作,并为其他部门处置雷电灾害提供技术指导。

县安监局、建设局提醒、督促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户外作业。

县农牧局针地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各单位加强责任范围内检查,停止集体露天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镇、小区、物业等单位提醒居民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和采取适当防护措施,减少使用电器。

县民政局、县安监局、县气象局等部门做好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并及时向县政府应急主管机构和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4.3.9大雾、霾

县气象局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雾和霾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

了解大雾、霾有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易县供电公司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了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和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县公安局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县交通局及时发布道路安全通知,加强车辆运行安全监管。

进入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状态的单位应向县政府应急主管机构和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送应急联系人、联系方式,保证通信畅通。

预案启动后,由县气象灾害应急指导部统一应急处置工作。

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灾害现场的指挥与协调,成员单位和相关的组织、单位、个人应当按照现场指挥部的要求统一开展工作。

4.6.1 基本应急处置

气象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政府应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并根据需要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全力控制事态扩大,努力减轻气象灾害的损失。

4.6.2 应急处置措施

重大或特别重大的气象灾害发生时,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专业应急队伍和现场指挥部,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灾害发生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迅速组织人员,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进行保护。

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向社会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

参加现场应急工作的有关部门应当对灾害发生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并为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

需要群众参与时,应当向公众讲解必要的安全防护知识。

灾害发生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及时指导人员疏散,尽量避开灾害可能影响和波及的区域,减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各级政府应当拓宽社会参与渠道,充分动员社会力量,组织志愿者队伍和群众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灾害发生地各有关部门及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灾害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灾情信息应及时上报县政府和上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将气象灾害及其次、衍生灾害监测预警情况,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

4.12应急响应结束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相应级别的应急指挥部提出解除应急响应状态的建议,报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发布解除应急响应状态的命令。

灾害发生地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会同有关部门核实气象灾害评估结果,报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县政府应急主管机构,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灾害评估结果可作为灾害救助的依据。

5.2灾后救助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害发生地政府应当组织民政等有关部门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依法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施、设备或占用的房屋、土地;

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

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灾害发生地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对灾害应急工作进行全面的调查总结,查找存在的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报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及县政府应急主管机构。

以气象部门业务服务信息网络系统和国家公共通信网络为基础,建立快速、安全、稳定、可靠的气象灾害信息通信专用网,确保监测、预报、警报及灾情报告等信息的传输。

应急救援现场应与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保持通信畅通;

灾害发生地通信管理部门做好现场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

建立气象部门与公共媒体及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畅通的联络渠道,确保气象预警信息及时、准确地传递到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

6.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县政府和县建设局、县水利局、县交通局、县气象局等部门应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和减灾等方面的专用物料、器材、工具的储备,建立相应的应急物资库,并对其购置、库存、使用和销毁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

县气象局加强人工影响天气装备、弹药的日常管理,确保能够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2.2应急队伍保障

武警、公安、消防等部门作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按照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开展气象灾害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各乡镇(处)应当组织引导民兵、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社会资源组建各类群众性的气象应急救援队伍。

6.2.3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部门应对气象灾害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保障道路运输秩序;

并做好道路清障工作;

交通部门应当迅速组织专业队伍对受损公路设施进行抢修;

必要时,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可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6.2.4治安保障

灾害发生地政府和社区组织应当积极发动群众,开展治安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6.2.5经费保障

县政府应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气象灾害应急力量建设和应急处置提供经费保障。

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6.2.6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政府应建立应对气象灾害的社会动员机制。

6.2.7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建设适用于气象灾害避险的城市紧急避难场所,并完善各类指示标志。

紧急避难场所建设可与公园、广场、体育馆、人防工程、学校等建筑相结合。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当建立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制,成立专家委员会,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依托相应的气象科研机构,建立相关的气象灾害应急技术支持系统。

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防灾减灾的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的有关知识,提高群众防灾自救能力。

气象灾害应争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对本部门本单位应急工作人员进行技术、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并定期组织本部门人员开展气象灾害预警、救援应急演习。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预案的日常管理,并根据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相应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情况及时修订。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各乡镇(处)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区域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7.2 奖励与责任

7.2.1 奖励

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7.2.2 责任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严重影响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重大气象灾害发生后,有关部门谎报灾情或知情不报,或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拒不配合、阻碍、干扰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本级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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