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妇女社会组织服务基地管理制度目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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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妇女社会组织服务基地管理制度

目 录

1.总则

2.服务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3.服务基地入驻组织自律公约

4.服务基地会议室使用管理制度

5.服务基地洽谈室使用管理制度

6.服务基地培育室、孵化室管理制度

7.服务基地打印机、复印机使用管理制度

8.服务基地LED屏管理制度

9.服务基地触摸屏管理制度

10.服务基地折页架管理制度

11.服务基地展示柜管理制度

12.服务基地门禁卡使用管理制度

22

总 则

为保证深圳市妇女社会组织服务基地(以下简称“服务基地”

)正常的工作秩序和良好的办公环境,更好地为各入驻组织服务,使服务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更加规范,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本管理包括《总则》、《服务基地管理暂行办法》、《服务基地入驻组织自律公约》、《服务基地会议室使用管理制度》、

《服务基地洽谈室使用管理制度》、《服务基地LED屏管理制度》、

《服务基地门禁卡使用管理制度》等部分。

2.本制度自入驻深圳市妇女社会组织服务基地之日起执行,服务基地管理机构作为管理和服务提供方有权进行监督和视情进行奖惩。

深圳市妇女社会组织服务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为促进我市妇女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规范深圳市妇女社会组织服务基地(以下简称服务基地)的管理,给入驻社会组织提供优质服务,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入驻社会组织的范围

第一条服务基地主要接纳以服务妇女、儿童和家庭为主要业务的社会组织。

第二条根据是否登记注册及发展状况,对入驻的社会组织进行分类指导和服务。

(一)有志于为妇女、儿童和家庭提供社会公益服务,有成立社会组织意愿,具备一定的实力和条件,但尚未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经市妇联评估审核,可入驻服务基地的孵化区,孵化期为一年。

(二)已注册登记但暂时没有服务场所的,经市妇联评估,可入驻服务基地的培育区,培育期为一年。

(三)已注册登记并有服务场所的社会组织,可享受公共场地和公共服务。

第二章申办程序

第三条 社会组织入驻须向市妇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入驻申请表。

(二)未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需提供负责人简历,拟开展业务的主要情况、发展规划等资料。

(三)已注册社会组织需提供章程、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资料。

第四条 市妇联对申请入驻社会组织的材料进行审核,同意入驻的由市妇联与入驻社会组织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服务内容

第五条 服务基地为所有入驻社会组织提供信息资讯、资源链接、交流培训等综合服务,具体包括:

(一)免费提供服务基地的公共活动场所。

(二)积极创造条件,为入驻社会组织争取项目拓展和资金支持提供信息渠道。

(三)组织开展各类学习、培训、外出考察等活动,促进社会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升社会组织能力。

(四)向政府部门反映社会组织的愿望和要求,争取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五)评选表彰先进妇女社会组织和先进妇女社会组织工作人员,树立先进典型。

(六)向政府部门争取以购买服务项目的方式支持入驻社会组织发展。

第六条对入驻孵化区或培育区的社会组织,免费提供基本的办公条件,并提供注册登记指导服务。

第四章 服务基地管理

第七条 按照共享共用原则对服务基地的公共服务场地进行管理,实行预约制,社会组织使用前须提前一天以上预订。

第八条入驻社会组织应遵守服务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配合做好消防安全、治安管理、环境卫生、信息填报等工作,不得擅自改动服务基地的办公设施、房屋装修等。

第九条 孵化区和培育区的社会组织入驻期满一年后,应搬离服务基地,但可继续享受公共场地和公共服务。

孵化区内组织一年期满后,因特殊原因确需继续留驻服务基地的,可申请转入培育区,经市妇联评估同意后可延期一年,期满后应搬离服务基地。

第十条 入驻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无条件退出服务基地:

(一)未通过市区社团管理部门年检的。

(二)孵化区的社会组织一年期满后未提出继续留驻申请的,

或提出申请经评估审核未通过的。

(三)业务范围已发生重大变化或开展营利性业务,不符合公益性组织要求的。

(四)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开展活动,自行注销或被撤销登记

的。

(五)有违法违规行为或不遵守服务基地制度及其他不宜继续

留驻情况的。

第十一条入驻的社会组织收到退出通知之日即退出服务基地,须在半个月内搬离服务基地。

入驻的社会组织中途退出的,需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服务基地管理方和入驻的所有社会组

织。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市妇联负责解释。

深圳市妇女社会组织服务基地入驻组织自律公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妇女社会组织服务基地(以下简称

“服务基地”)入驻组织的自律意识、规范相互之间的行为,协调及维护相互之间的互助合作关系,促进各入驻组织的有序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制定本自律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服务基地的所有入驻组织,秉承自我律束、互相监督、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服务基地是由市妇联创办、旨在为全市妇女社会组织提供孵化培育、场地支持、信息咨询、资源链接、能力建设的综合性服务平台,市妇联委托深圳市妇女社会组织促进会(以下简称

“妇促会”)对其进行运营管理。

妇促会是由深圳市各类以服务妇女儿童和家庭为主要业务的妇女社会组织组成,并经市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妇促会负责本自律公约的制定、修改、发布实施并对自律公约的执行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二章自律条款

第四条 各公约成员要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遵守妇促会的章程,积极落实各自的发展规划。

第五条 为深化各公约成员之间的了解,各成员间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加强沟通交流,并在妇女社会组织服务领域及各项活动中合力协作,共同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六条为实现各公约成员的发展壮大,各成员之间要密切配合、资源共享。

第七条 各公约成员应自觉遵守服务基地各项管理制度的规定,自觉履行服务基地的自律义务:

第八条各公约成员加强合力协作,研究、探讨妇女社会组织发展战略,对我市妇女社会组织的建设、发展和管理提出政策和建议。

第九条鼓励各公约成员积极申办各类公益项目,宣传妇女儿童领域的服务理念,争取社会各界的资源,为深圳妇女社会组织群体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第十条各公约成员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和交流,参与同类组织国际规则的制定,自觉遵守我国签署的国际规则。

第十一条 各公约成员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成员及服务基地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妇女社会组织服务领域的不良行为。

第十二条各公约成员要自觉维护服务基地的合法权益,保守服务基地的秘密,不得利用服务基地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服务基地作出的承诺无关的活动,不做有损服务基地形象和声誉的事情。

第三章公约的执行

第十三条妇促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负责向公约成员单位传递服务基地管理的法规、政策及服务基地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成员的意愿和要求,维护成员的正当利益,组织实施成员自律,并对成员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四条 妇促会每年对模范遵守自律公约,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并在活动开展、资源整合等方面表现突出的成员进行表彰,并颁发相应证书(细则另定)。

第十五条本公约成员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原则。

第十六条公约成员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也可请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解,自觉维护本会团结,维护公约成员之间的整体利益。

第十七条本公约成员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其他成员均有权及时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检举,要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查;公约执行机构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

第十八条公约成员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公约执行机构视不同情况给予在公约成员内部通报或取消公约成员资格的处理。

第十九条本公约所有成员均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执行机构的主管部门检举公约执行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二十条本公约执行机构及公约成员在实施和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公约经公约发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签字后生效,并在生效后的30日内由妇促会向成员公布。

第二十二条本公约生效期间,经公约执行机构或本公约十分之一以上成员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三条我市妇女社会组织领域机构接受本公约的自律规则,均可以申请加入本公约;本公约成员也可以退出本公约,并通知公约执行机构;公约执行机构定期公布加入及退出本公约的成员名单。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由妇促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妇女社会组织服务基地会议室使用管理制度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深圳市妇女社会组织服务基地(以下简称“服务基地”)会议室规范化管理、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会议室是供服务基地入驻组织用来举行会议、讲座、培训、接待来宾的公益性活动的公用场所,非公益性活动和收费活动不得使用。

第二条会议室由服务基地行政室统一管理,管理人员要严格保管、存放室内物品,保持室内物品整齐摆放、设备完好,以保障随时正常使用,做到会散、人走、电源关、门上锁。

第三条 会议室使用采取预约制。

各入驻组织须提前向服务基地行政室预约登记,填写《深圳市妇女社会组织服务基地公用场地

使用申请表》(见附件),由行政室统一安排。

原则上先订先得、错时使用。

第四条 申请使用会议室应至少提前3天提交书面使用申请表,并至少提前1天布置场地和了解掌握设备使用方法。

预约使用仅限当月,且同一组织1个月内原则上仅能使用一次。

第五条 会议室对外开放时间为周一至周五9:

00-12:

00,14:

00-17:

3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开放。

第六条使用者须文明使用会议室,保持室内清洁,爱护室内所有物品。

会议室内物品、设备未经“服务基地”工作人员同意,不得私自带走、转借他人或挪作他用,如需借用会议室物品,需填写物品借用申请表,并及时物归原处。

第七条会议结束后,使用者须将桌椅摆放整齐,将卫生打扫干净,关好门窗,关闭音响、空调、饮水机、灯光等电源开关,并通知管理人员交接验收,如有公物损害或丢失,由使用者及时维修或按市场价值赔偿。

第八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起执行。

深圳市妇女社会组织服务基地

2013年3月20日

附件:

《深圳市妇女社会组织服务基地公用场地使用申请表》

《深圳市妇女社会组织服务基地公用场地使用申请表》

编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场地名称

使用时间

月 日 时至 月 日 时

使用需求

□音响 □投影 □志愿者服务 □排插

□桌( 张) □椅( 个)□麦克风( 个) □白板

申请事由

参加人数

申请组织

(盖章)

法人(签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服务基地意 见

签名:

月 日

使用后检查情况

□有无清理和关闭门窗 □有无切断电源插座、电灯等

□有无关闭空调等电器设备 □有无随意张贴、悬挂各种物品

□有无如数归还设备设施 □有无器材等设施损坏

备 注

备注:

1.公用场地包括会议室、洽谈室。

2.公用场地使用需提前预约,采取先订先得、错时使用的原则。

3.使用者应保持区域干净整洁,安全使用设备设施,保证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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