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03 适用的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合规性评价表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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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建厂至今未发生需上报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并按要求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九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已按照员工人数比例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已到相关机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经常性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安全操作规程张贴到作业现场。

新员工上岗前接受三级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公司现有特种作业人员有:

电工。

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定期复审,持证上岗。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

第二十五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公司按要求经有资质评价机构进行了安全现状评价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车间、仓库等已贴有安全告知牌、安全标志等

第二十九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定期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测、维护和保养

第三十一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公司没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制订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等制度,委托有资质企业对生产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处理。

易制毒化学品按要求办理购买证采购。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公司无重大危险源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厂区生产范围内无员工宿舍,各场所通道畅顺。

各建筑物和消防灭火系统均经过消防验收合格。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为员工配备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正确穿戴和使用。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

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天对生产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并形成记录。

对安全隐患及时进行处理。

定期向镇安监部门提交有关报告。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没有发包情况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公司为全体员工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09年05月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9]第6号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仓库、车间、办公场所建(构)筑物和消防灭火系统均经过消防验收合格。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已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已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对建筑消防设施委托有资质单位每月进行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存档备查;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经过安全现状评价,安全设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8年01月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5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认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规章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公司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法而制定的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新录用员工上岗前三级安全教育时,如实告知相关岗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和职业危害信息。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11.12.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第52号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生产车间设置了通风设施,有害气体浓度经检测合格。

第十三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生产布局符合职业卫生防护要求。

设置有通风设施,有害气体浓度低于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第十四条在卫生行政部门中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已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申报,并取得申报回执。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

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建立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每年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

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为员工发放合适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如防毒口罩等。

第二十二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现场设置有物料信息、有害因素检测结果、安全告知的公告栏。

第二十三条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配置有洗眼器和淋浴器等冲洗设施。

通道畅顺,配备急救用品。

第三十二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建立员工职业体检档案。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未有左列情况用工形式。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89]第22号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生产车间配置有可能泄漏液体处理设施

第二十七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每年均由环保监测部门进行监测。

第二十八条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经检测,泄漏液体排放未有超标现象

7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8年5月1日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公司已宣读了该条例,并要求员工的机动车都要有驾照,方可上路

8

工伤保险条例

2011年1月1日

国务院令[2010]第586号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单位为员工购买了工伤保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单位为员工购买了工伤保险

9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11.12.01

国务院令[2011]第591号

全文

1、公司建立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出入库台帐管理。

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严格执行三同时管理要求。

2、制订《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不同种类化学品实行不同的储存和管理方法,确保储存和使用安全。

3、对接触化学品岗位人员每年组织进行了化学品泄漏演习,使现场操作人员了解危险化学品急救、泄漏处理方法,确保发生紧急情况时的正确处理方法。

4、实施危险化学品登记。

5、使用现场张贴安全告知牌。

6、易制毒化学品办理备案手续,持准购证采购。

7、向销售商和用户提供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产品包装上印刷安全标签。

8、保障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安全设施的有效性。

9、组织安全隐患排查,及时进行整改。

10、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提高操作技能水平。

10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2005.11.01

国务院令[2005]第445号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1995.12.27

国务院令[1995]第190号

12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2002.05.12

国务院令[2002]第352号

13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2002.11.15

国经贸令[2002]第35号

14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12.04.01

安监总局令[2012]45号

15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

1997.01.01

劳部发[1996]第423号

17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15603-1995

18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2012.02.14

财企[2012]

16号

19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011.11.01

安监总局令[2011]第42号

建厂至今未发生需上报的重伤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20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09.05.01

国务院令[2009]第549号

无特种设备。

21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2006.03.01

安监总局令[2006]第3号

公司建立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制订安全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新员工上岗前经三级安全培训和考核合格。

经常组织员工进行安全培训。

22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2005.09.01

安监总局令[2005]第1号

采购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作业人员正确穿戴和使用。

23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2006.9.28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

执行了有关条文的规定

24

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

2004.03.01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2003]第85号

公司按照员工人数(300人以下)聘用一名已取得注册安全主任资格证的安全管理人员。

25

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

1999.04.01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1999]第21号

第十条防雷设施实行定期检测制度。

检测时间为每年一次。

油库、气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设施,每半年检测一次。

已按要求定期检测并合格

26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

2006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按要求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27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安监总局令[2011]41号

28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2009.5.1

公安部令第107号

第十条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十项)

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

29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2005.4.1

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

第五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

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防雷设施验收合格,每半年进行检查一次。

30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安监总局令[2009]第17号

第5、7、8、9、10、11、12、17、20、23、24条

有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3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2002.6.1

GBZ1-2010

部分条款

达到相关卫生标准。

3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化学有害因素》

2008.3.1

GBZ2-2007

表1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容许浓度

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值在标准以下。

33

物理因素》

GBZ2.2-2007

表2噪声职业接触限值。

噪声接触限值在标准以下。

34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2003.12.1

GBZ158-2003

现场有相关警示标志。

35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2009.10.1

GB2894-2008

所有条款

厂区内安全标志齐全。

36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1987.2.1

GB6441-86

自建厂以来未发生伤亡事故。

37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T11651-2008

配备了必要的个体防护装备。

38

《危险货物品名表》

2007.9.10

GB12268-2005/XG1-2007

建立了危险货物档案。

39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2010.5.1

GB15258-2009

产品有“一书一签”

4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2011.10.1

GB50057-2010

建筑物有防雷设施

编制:

胡正涛(peter)审核:

日期:

2012年9月1日

添加环境法律法规的识别,添加欠缺的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的识别,注意法律法规“实施日期”,同时注意“适用的条款”是否符合企业目前的状态并进行修改和调整,描述“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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