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文档格式.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16485397 上传时间:2022-11-24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20.5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文档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文档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文档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文档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文档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文档格式.docx

《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文档格式.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文档格式.docx

昆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阳宗海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阳宗海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阳宗海保护的综合协调机制,处理有关阳宗海保护和管理的重大问题,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昆明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阳宗海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管理机构履行保护和管理职责;

(二)安排下达综合治理工作任务,建立并组织实施保护和管理目标责任制、评议考核制、责任追究制;

(三)组织实施水污染防治规划及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四)负责国土资源、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前款第四项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机构),由昆明市人民政府直接领导和管理,对阳宗海保护区实行统一保护、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开发,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阳宗海管理和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阳宗海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负责阳宗海保护区的经济、社会事务和城乡建设等各项行政管理工作;

(四)负责阳宗海保护区水污染防治及生态环境的保护治理;

(五)组织开展阳宗海保护、治理和合理开发利用的科学研究;

(六)负责阳宗海保护区社会管理改革和为民服务体系建设;

(七)履行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管理机构在阳宗海保护区内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相对集中行使水务、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工业、农业、林业、旅游、规划建设、交通运输、民政等范围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工作方案由管理机构拟定,报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省级有关部门和昆明市、玉溪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阳宗海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重点保护区实行分级保护,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

(一)一级保护区为阳宗海水体及最高运行水位M向外水平延伸100M以内的区域,以及主要入湖河道两侧各M区域;

(二)二级保护区为一级保护区向外水平延伸M至M范围的区域,以及主要入湖河道两侧M各外延M区域;

(三)三级保护区为一级、二级保护区以外的阳宗海径流区。

第十六条三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河道、沟渠等水体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未经处理或者处理未达标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

(二)在河道滩地和岸坡堆放、贮存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或者将其埋入径流区范围内的土壤中;

(三)将含有汞、镉、砷、铬、氰化物、黄磷等有毒有害废液、废渣向水域排放、倾倒或者埋入径流区地下;

(四)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等设施;

(五)堆放、弃置、处理废渣、尾矿、油料、含病原体污染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六)毁林开垦或者违法占用林地资源;

(七)盗伐、滥伐林木或者其他破坏与保护水源有关的植被的行为;

(八)伤害或者猎捕野生动物。

第十七条在二级保护区内除三级保护区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工业项目、陵园、墓地;

(二)在湖滩地堆放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三)在河道中清洗生产生活用具、车辆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

(四)新建、改建、扩建向河道排放氮、磷等污染物的以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和自然景观的其他项目;

(五)爆破、采矿、取土、挖砂、采石、烧砖瓦;

(六)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和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排放、倾倒、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七)规模化畜禽养殖、放牧。

第十八条在一级保护区内除二级、三级保护区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阳宗海水体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污水、废液;

(二)新建、改建、扩建与阳宗海保护无关的构筑物、建筑物和设施;

(三)填湖、围湖等侵占水体或者缩小水面的行为;

(四)造田、造地、搭棚、摆摊、设点经营;

(五)擅自取水或者违反取水许可规定取水;

(六)围堰、网箱、围网养殖,暂养水生生物;

(七)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网具捕捞;

(八)使用机动船、电动拖网或者污染水体的设施捕捞;

(九)擅自采捞对净化水质有益的水草和其他水生动植物;

(十)伤害或者猎捕鸟类、蛇类、蛙类等野生动物;

(十一)使用高残留农药、化肥;

(十二)乱扔垃圾,堆放、弃置、处理固体废弃物;

(十三)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十四)损毁堤坝、泵站、码头、水利、水文、航标、航道、渔标、科研、气象、测量、界桩、环境监测等设施。

第十九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重点保护区范围内环境保护和湿地生态系统建设,在湖滨带建设、营造、管护环湖风景林带;

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内逐步推行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地,防治水土流失,逐步提高生态修复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第二十条阳宗海保护区实施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排污总量,加强水质监测,逐步建立水质评价体系,确保水质符合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

向阳宗海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经过降温处理,保证水体的水温、水质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二十一条在阳宗海保护区范围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采取脱硫、脱硝、除尘、防尘等有效措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二十二条阳宗海保护区范围内的河道综合整治应当满足河道水系防洪要求,兼顾生态、景观的综合统一,建设生态河堤,种植生态防护林。

管理机构应当负责阳宗海保护区范围内主要出入湖河道截污、治污、疏浚、河道交界断面水质达标等保护工作,组织开展河道(岸)保洁、绿化、美化等景观改善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底泥资源化的研究和利用工作,推进底泥减量和无害化、资源化处置。

第二十三条管理机构应当对宜林荒山统一规划,组织植树造林,绿化荒山,提高森林覆盖率,保护森林植被、植物资源和野生动物,防治水土流失。

鼓励社会力量以资金、技术、知识产权等形式参与植树造林、湿地建设等,改善流域生态环境。

第二十四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阳宗海保护区有关专项规划,设立阳宗海保护区界桩、路标和安全警示等标牌、标识。

第二十五条管理机构应当逐步建设农村生产、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防治面源污染。

鼓励发展循环经济、生态农业和使用清洁能源。

第二十六条设立阳宗海生态资源补偿费,由昆明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管理机构组织编制阳宗海区域总体规划,报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阳宗海水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保护和利用、旅游、环湖景观、综合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绿化等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区域总体规划的要求,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八条阳宗海保护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符合区域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产业政策,经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水土保持方案,做好生物资源、自然景观、地形地貌等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体污染;

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恢复环境原貌。

第三十条在阳宗海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旅游设施在规划布局、设计风格等方面,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体现地方特色。

第三十一条开发利用阳宗海水资源,应当维持阳宗海的合理水位,保持良好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优先保证生活用水。

需要取用最低运行水位以下湖水的,应当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管理机构应当结合阳宗海保护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区域内年度水量控制计划,管理出海口节制闸,并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审批、核发取水许可证,征收水费、水资源费等费用,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阳宗海保护区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建立和完善阳宗海保护区地下水监测系统及信息共享平台,对地下水实行动态监测。

在阳宗海保护区开采地下水(含地下热水、矿泉水),应当符合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在报经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由管理机构征收水资源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等费用。

第三十三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阳宗海保护区范围内的环境、水文等监测体系,定期组织开展监测活动,监测结果应当书面报告昆明市人民政府。

第三十四条管理机构负责阳宗海保护区的水土保持工作,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阳宗海保护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并安排专项资金治理水土流失。

阳宗海保护区内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涉及阳宗镇的国土资源、林业资源、社会事务和城乡建设等管理事项,由管理机构具体办理,并按照程序依法报批。

第三十六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渔业资源和渔业生产的实际情况,依法确定并公布禁渔区、禁渔期。

在阳宗海从事渔业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管理机构申请捕捞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从事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捕捞许可证核准的作业方式、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进行作业。

禁止使用燃油机动船、电动拖网或者污染水体的设施及其他限制使用的网具及捕捞方法捕捞。

第三十七条在一级保护区开展科研、考古、影视拍摄、大型水上活动和其他涉及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活动,在征得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八条管理机构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和通讯地址,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

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负责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管理。

第三十九条因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阳宗海水污染和危及阳宗海水利设施安全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排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阳宗海保护和管理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实施行政审批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履行管理职责和法定义务的;

(三)对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的或者应当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而未移交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在三级保护区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理机构予以处罚:

(一)向河道、沟渠等水体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未经处理或者处理未达标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的,予以警告,对个人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河道滩地和岸坡堆放、贮存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或者将其埋入径流区范围内的土壤中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三)将含有汞、镉、砷、铬、氰化物、黄磷等有毒有害废液、废渣向水域排放、倾倒或者埋入径流区地下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四)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五)堆放、弃置、处理废渣、尾矿、油料、含病原体污染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理机构予以处罚:

(一)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的,责令改正,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修建陵园、墓葬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湖滩地堆放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四)在河道中清洗生产生活用具、车辆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予以警告,可以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五)新建、改建、扩建向河道排放氮、磷等污染物的以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和自然景观的其他项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拆除或者关闭,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六)从事爆破、采矿、取土、挖砂、采石、烧砖瓦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六)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可以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七)规模化畜禽养殖、放牧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一级保护区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理机构予以处罚:

(一)向阳宗海水体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污水、废液的,予以警告,对个人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二)新建、改建、扩建与阳宗海保护无关的构筑物、建筑物和设施,责令限期拆除,对个人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三)填湖、围湖造田、造地等侵占水体或者缩小水面的行为,由责任人负责恢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四)在湖岸滩地搭棚、摆摊、设点经营的,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2元以上1元以下罚款;

(六)擅自采捞对净化水质有益的水草和其他水生动植物,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七)乱扔垃圾,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八)损毁堤坝、泵站、排水设施、码头、水利、水文、航标、航道、渔标、科研、气象、测量、界桩、环境监测等设施的,责令改正,赔偿损失,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向阳宗海水体超标排放热水的,由管理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建设活动或者施工结束后未及时恢复环境原貌的,由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的,由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使用燃油机动船、电动拖网或者污染水体的设施捕捞,由管理机构没收捕捞工具、违法所得及水产品,可以并处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幼儿教育 > 少儿英语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