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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0

运行

...9

11

10

12

 

13

调度

14

15

21

16

22

发电

23

17

18

24

19

27

电保

20

33

35

22

37

28

..38

40

附录B电力系统新设备

式42

附录C电力系

I

统设

....47

、八

言_:

为加强电力系统调度管理,保障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依照《中华人民国电力法》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程、规定,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附录容的变动,以新发布的文件为准。

本规程由省电力公司提出。

本规程由省电力公司调度中心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规程起草单位:

省电力公司调度中心、省电力公司通信自动化中心。

II

1围本规程规定了电力系统调度管理工作的基础性原则。

本规程适用于电力系统发电、供电(输电、变电、配电)、用电及其它活动中与电力调度有关的行为。

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

然而,鼓励根据本规程达成协议的各方

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60号中华人民国电力法国务院令第115号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电力监管条例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5号令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22号令电网运行规则(试行)

GB17621-1998大中型水电站水库调度规

GB/T14285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

GF-2003-0512并网调度协议(示文本)

SD131电力系统技术导则(试行)

SD325-1989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技术导则

DL755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

DL/T516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规程

DL/T544电力系统通信管理规程

DL/T559220-500kV电网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整定规程

DL/T5843-110kV电网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整定规程

DL/T684大型发电机变压器组继电保护整定计算导则

DL/T723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控制技术导则

DL/T961电网调度规用语

DL/T995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检验规程

DL/T1040电网运行准则

Q/GDW114-2004国家电力调度数据网骨干网运行管理规定

国办发〔2007〕53号节能发电调度办法(试行)

电监安全[2006]34号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

能源电(1988)18号《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管理条例》

国电调[2001]532号国家电力公司电力通信统计管理办法

国电调[2002]149号全国互联电网调度管理规程(试行)

国家电网生[2004]203号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系统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规定国家电网生(2004)203号《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系统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规定》国家电网生(2004)435号《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系统无功补偿设备配置技术原则》国家电网总[2003]407号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国通运[2004]158号国家电网公司一级骨干通信电路故障处理规定

国家电网安监[2005]83号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试行)

国家电网安监[2005]83号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试行)

1

国家电网安监[2005]145号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电监市场[2006]42号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

国家电网调[2006]170号国家电网公司电网安全稳定管理工作规定

国调中心调水[2007]11号水库调度工作规(试行)

国调中心调水[2008]57号水库调度工作汇报制度

华中电网调[2007]441号华中电力系统调度管理规程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程。

3.1

电力系统

由发电、供电(输电、变电、配电)、用电设施和为保证这些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继电保护和安

全自动装置、计量装置、电力通信设施、自动化设施、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等构成的整体。

3.2

电力系统运行在统一指挥下进行的电能的生产、输送和使用。

3.3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电网运行和负责电力市场运营的机构。

3.4电力调度电力调度机构(以下均简称为调度机构)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和电力市场规运营,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环境保护,对电力系统运行进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3.5

电网企业拥有、经营和运行电网的电力企业。

3.6

发电企业并入电网运行(拥有单个或数个发电厂)的发电公司,或拥有发电厂的电力企业。

3.7

电力用户通过电网消费电能的单位或个人。

3.8电力调度系统包括各级调度机构和有关运行值班单位。

运行值班单位指发电厂、变电站(含开关站、用户站,下同)、监控中心(含变电站监控中心、集控站、梯级电站集控中心,下同)等的运行值班单位。

3.9

电力调度管理

指调度机构为确保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依据有关规定对电力系统生产运行、电力调

度系统及其人员职务活动所进行的管理。

一般包括调度运行管理、调度计划管理、继电保护及安全自

动装置管理、电网调度自动化管理、电力通信管理、水电厂水库调度管理、调度系统人员培训管理等。

3.10

调度系统值班人员包括各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和有关运行值班单位的运行值班人员。

3.11

调度同意值班调度员对调度管辖围的调度系统值班人员提出的工作申请及要求等予以同意。

3.12

调度许可

设备由下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但在进行该设备有关操作前,下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应向上级

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申请,征得同意。

3.13

委托调度一方委托他方对其调度管辖的设备进行运行和操作指挥的调度方式。

3.14调度关系转移经两调度机构协商一致,决定将一方调度管辖的某些设备的调度职权,由另一方代替或暂时代替

行使。

转移期间,设备由接受调度关系转移的一方全权负责,直至转移关系结束。

3.15

调度指令值班调度员对调度管辖围的调度系统值班人员发布的旨在贯彻某种调度意图的各种指令的

总称。

3.16

操作指令

值班调度员发布的有关操作的调度指令。

3.17

单项操作令值班调度员发布的单一一项操作的指令。

3.18

逐项操作令

值班调度员发布的按顺序逐项执行的操作指令,要求受令人按照指令的操作步骤和容按顺序逐

项进行操作。

3.19

综合操作令值班调度员发布的不涉及其它厂站配合的综合操作任务的操作指令。

其具体的操作步骤和容,

均由运行值班人员按规程自行拟订。

3.20

负荷备用容量为平衡负荷预计误差和瞬时负荷波动而预留的备用容量。

3.21事故备用容量为防止系统中发输变电设备故障造成电力短缺而预留的备用容量。

3.22检修备用容量为完成发输变电设备检修任务而预留的备用容量。

3.23

状态检修企业以安全、可靠性、环境、成本为基础,通过状态评价、风险评估,状态决策,达到

运行安全可靠、检修成本合理的一种检修策略。

3.24

计划检修为检查、试验、维护、检修电力设备,电网调度机构根据国家及有关行业标准,参照设

备技术参数、运行经验及供应商的建议,所预先安排的设备检修。

3.25

非计划检修计划检修以外的所有检修。

3.26

特殊运行方式

发电厂或电网接线方式与正常运行方式(包括正常检修方式)有重大变化时,发电厂或电网相应

的运行方式。

3.27

黑启动

当某电力系统因故障全部停运后,通过该系统中具有自启动能力机组的启动,或通过外来电源供

给,带动系统其它机组,逐步恢复系统运行的过程。

3.28

安全自动装置

在电力系统中发生故障或异常运行时,起控制作用的自动装置。

如自动重合闸、备用电源和备用设备自动投入、自动切负荷、自动低频(低压)减载、发电厂事故自动减出力、事故切机、电气制动、水轮发电机自动起动、调相改发电、抽蓄水改发电、自动解列及自动调节励磁等。

3.29

水调自动化系统

由水电厂采集水文、气象和水库运行信息的子站、调度机构对水库运行进行监视、预报、调度和管理的主站及相应的数据传输通道构成的系统。

3.30

调度自动化系统由采集电网和发电厂运行信息及完成控制功能的子站、调度机构具有分析、应用、管理功能的

主站和相应的数据传输通道构成的为电力调度管理服务的系统。

3.31

自动化主站系统在调度机构运行的各类调度自动化设备和应用系统。

3.32

自动化子站系统在发电厂、变电站、监控中心现场运行的各类自动化设备和应用系统。

3.33

调度自动化管理部门电网企业负责本级电网调度自动化专业职能管理和运行管理的部门。

3.34

调度自动化子站设备维护部门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电力用户中负责自动化子站系统运行维护的部门。

3.35

电力通信网

由各种传输、交换、终端等通信设备组成的电力系统专用通信网络,包括基础网(光纤、数字微波、电力线载波、接入系统等)、支撑网(信令网、同步网、网管网等)和业务网(数据通信网络、交换系统、电视会议系统等)。

43.36

电力通信管理部门电网企业归口负责组织、指挥、指导、协调电力通信运行和管理工作的部门。

4总则

4.1电力调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

电力系统各级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有责任共同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4.2电力系统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

4.3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非法干预电力调度。

4.4本规程是电力系统调度管理的基本规程,适用于电力调度运行各相关专业的工作。

电力系统各级调度机构和发电、供电、用电等单位应根据本规程制定本单位的调度规程或现场规程、规定,

所颁发的有关规程、规定,均不得与本规程相抵触。

4.5电力系统的各级调度机构以及发电、供电、用电单位的运行、管理人员均应遵守本规程。

非电力调度系统人员凡进行涉及电力调度运行的有关活动时,也必须遵守本规程。

调度系统

5.1电力调度系统包括电力系统各级调度机构和发电厂、变电站、监控中心等的运行值班单位。

5.2电力系统设置三级调度机构,即:

——省级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省调;

——省辖市级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地调;

——县级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县调。

5.3需直接与调度机构进行调度业务联系的发电厂、变电站、监控中心运行值班人员,应参加由相应

调度机构组织的有关调度规程及电力系统知识的考试,取得《调度系统运行值班合格证书》。

同时接受

多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厂站和监控中心,由最高一级调度机构负责组织考试和颁证工作。

5.4有权接受调度指令的人员应为下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监控中心值长或正值、发电厂值长或电

气班长、变电站值班长或正值。

5.5有调度联系的单位之间应按规定相互报送有权进行调度联系的人员。

6调度机构的任务和职权

6.1调度机构的任务

6.1.1按照电力系统运行客观规律和有关规定保证电力系统连续、稳定、正常运行,使电能质量指标

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6.1.2优化配置资源,充分发挥电力系统的发输变电设备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用户的用电需要。

6.1.3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按照相关合同或者协议,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6.2省调的职责和权限

6.2.1接受国调、网调的调度管理。

6.2.2负责电力系统的调度运行、调度计划与考核、继电保护、调度自动化、电力通信、水电厂

水库调度等专业管理和技术监督。

6.2.3负责指挥所辖电力系统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参与电网事故调查分析。

6.2.4负责组织制定和执行所辖电力系统的运行方式。

6.2.5负责组织制定和执行所辖电力系统发电、供电调度计划并实施考核。

6.2.6负责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管理。

6.2.7负责组织制定和执行所辖电力系统的继电保护方案。

6.2.8负责所辖水电厂水库发电调度工作,制定水库调度方案。

6.2.9负责所辖电力通信和调度自动化设备的运行管理。

6.2.10受理并批复新建或改建管辖设备投入运行申请,制定新设备启动调试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

6.2.11参与电力系统的规划、工程设计审查及设备选型。

6.2.12负责签订所辖发电厂并网调度协议。

6.2.13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所辖电力系统紧急拉闸限电序位表和避峰预案。

6.2.14负责组织实施电力市场交易,参与华中区域电力市场电力交易。

6.2.15行使国调、网调授予的其它职责。

6.3地调的职责和权限

6.3.1接受省调的调度管理。

6.3.2负责所辖电力系统调度运行、调度计划与考核、继电保护、调度自动化、电力通信、水电厂水

库调度等专业管理和技术监督。

6.3.3负责指挥所辖电力系统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

6.3.4负责组织制定和执行所辖电力系统的运行方式,执行省调下达的运行方式。

6.3.5负责组织制定和执行所辖电力系统的发电、供电调度计划并实施考核,执行省调下达的发电、

供电调度计划。

6.3.6在省调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所辖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管理。

6.3.7负责组织制定和执行所辖电力系统的继电保护方案。

6.3.8负责所辖水电厂水库发电调度工作,制定水库调度方案。

6.3.9负责所辖电力通信和调度自动化设备的运行管理。

6.3.10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所辖电力系统紧急拉闸限电序位表和避峰预案。

6.3.11受理并批复新建或改建管辖设备投运申请,制定新设备启动调试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

6.3.12参与所辖电力系统的规划、工程设计审查和设备选型。

6.3.13负责签订所辖发电厂并网调度协议。

6.3.14行使省调和本电业局(公司)授予的其它职权。

6.4县调的职责和权限由管辖的地调规定

调度管辖围

7.1省调调度管辖设备围

7.1.1500kV系统(含500kV站无功补偿设备)。

7.1.2电力系统220kV主网架和地区电力系统间220kV联络线。

7.1.3电力系统装机容量1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及其送出系统。

7.1.4国调、网调委托调度管辖的设备。

7.2地调调度管辖设备围

7.2.1本地区除省调调度管辖外的220kV系统。

7.2.2本地区110kV及以下系统。

7.2.3本地区装机容量10MW以下发电厂及其送出系统。

7.2.4本地区与其它地区间的110kV联络线(由相关地调协商调度)。

7.2.5省调委托调度管辖的设备。

7.3县调调度管辖设备围由地调另行规定

7.4各发电厂、变电站的厂(站)用电系统由各厂(站)自行管辖(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7.5委托与许可

7.5.1属上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设备,根据系统运行的需要,可以委托有条件的下级调度机构代为

调度管辖。

7.5.2省调调度许可的围包括:

7.5.2.1属地调调度管辖的220kV设备。

7.5.2.2省调委托地调调度管辖设备。

7.5.2.3地调合解不同厂站间电磁环网,且环网包含省调调度管辖设备。

7.5.2.4其它运行状态改变对省调调度管辖系统影响较大的设备(含安控装置所切设备)。

7.6调度自动化设备调度管辖围补充规定

7.6.1自动化主站系统设备由该级调度自动化管理部门调度管辖(属上级调度自动化管理部门调度管

辖的除外)。

7.6.2多级调度机构调度的厂站和监控中心中,多级调度机构共用的调度自动化设备由最高一级调度

自动化管理部门调度管辖。

7.6.3调度自动化系统数据传输通道由相关电力通信管理部门调度管辖。

7.7电力通信调度管辖围补充规定

7.7.1省公司通信自动化中心负责省级电力通信网的调度管理,电业局(公司)电力通信管理部门负

责本地区电力通信网的调度管理。

7.7.2省公司使用的地区电力通信网通道的运行方式改变、检修等,应经省公司通信自动化中心许可。

7.7.3电业局(公司)电力通信管理部门按属地化原则负责本地区电力通信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

7.7.4并网发电厂、用户变电站的通信站、设备,按资产归属关系,由资产拥有者进行运行、维护管

理。

调度规则

8.1各级调度机构在电力调度业务活动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机构应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

8.2调度机构调度管辖围的发电厂、变电站、监控中心等的运行值班单位,应服从该调度机构的

调度。

8.3未经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指令,任何人不得操作该调度机构调度管辖围的设备。

电力系统运

行遇有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情况时,有关运行值班单位的值班人员应按照现场规程自行处理,并立即汇报值班调度员。

8.4调度许可设备在操作前应经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许可,操作完毕后应及时汇报。

当发生紧急

情况时,允许下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不经许可直接操作,但应及时向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汇报。

8.5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设备运行状态的改变,对下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设备有影响时,操作前、后

应及时通知下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

8.6属厂站管辖设备的操作,如影响到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设备运行的,操作前应经调度机构值班调度

员许可。

8.7发生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紧急情况时,值班调度员可直接(或者通过下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

员)越级向下级调度机构管辖的发电厂、变电站、监控中心等的运行值班单位发布调度指令,并告知相

应调度机构。

此时,下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不得发布与之相抵触的调度指令。

8.8调度机构应执行经政府批准的紧急拉闸限电序位表和避峰预案。

8.9省调调度许可设备的许可规则如下:

8.9.1省调调度许可设备改变运行状态,或进行虽不改变运行状态但对省调调度管辖设备运行有影响

的工作,相关地调应向省调履行许可手续。

8.9.2地调申请调度许可时,应同时提出对省调调度管辖设备的影响及相应的要求。

8.9.3省调进行调度许可时,应将对省调调度管辖设备的影响及省调采取的措施告知地调,对地调调

度管辖设备的影响由地调自行考虑。

8.10非省调调度许可设备,如进行下列工作,地调应参照省调调度许可设备履行许可手续,并在操作

前得到省调值班调度员的许可。

8.10.1影响省调调度管辖安全自动装置(系统)切机、切负荷量的工作。

8.10.2影响省调控制输电断面(线路、变压器)稳定限额的工作。

8.10.3影响省调直调发电厂开机方式或发电出力的工作。

8.10.4影响省调调度管辖保护装置定值的工作。

8.11调度自动化、电力通信设备的调度许可规则如下:

8.11.1自动化主站系统设备的操作,如影响上级调度自动化管理部门调度管辖的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

或信息完整准确,操作前应得到上级调度自动化管理部门的许可。

8.11.2电力通信管理部门调度管辖的电力通信设备的状态或方式的改变,如影响上级电力通信管理部

门调度管辖的电力通信设备的运行方式或传输质量,操作前应得到上级电力通信管理部门的许可。

8.11.3调度自动化、电力通信设备的下列操作,操作前应得到值班调度员的许可。

8.11.3.1影响一次设备正常运行的。

8.11.3.2影响保护装置正常运行的。

8.11.3.3影响安全自动装置正常运行的。

8.11.3.4影响调度通信、调度自动化数据的。

8.11.3.5影响自动发电控制(AGC、自动电压控制(AVC功能实施的。

8.11.3.6影响电力调度业务正常进行的其它操作。

调度指令

9.1各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是电力系统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挥员,应按照规定发布调度指令,并对其发布的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

接受调度指令的调度系统值班人员必须执行调度指令,并对指令

执行的正确性负责。

调度系统值班人员不得无故不执行(包括不完全执行)或延迟执行上级值班调度员

的调度指令。

调度系统值班人员发布或者执行调度指令,受法律保护,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调度系统值班人员发布或执行调度指令。

9.2进行调度业务联系时,必须准确、简明、严肃,正确使用调度规用语,互报单位、。

严格执行下令、复诵、监护、录音、记录、汇报和调度图板使用等制度。

调度系统值班人员在接受调度指令

时,应主动复诵指令下达时间和容并与发令人核对无误后才能执行。

指令执行完毕后,应立

即向值班

调度员汇报执行情况和完成时间,接受汇报的值班调度员应复诵汇报容,以“执行完成时间”确认指

令已执行完毕,并及时更改调度图板。

值班调度员在发布调度指令、接受汇报和更改调度图板时,均应

进行监护,并做好录音和记录。

9.3接受调度指令的调度系统值班人员认为所接受的调度指令不正确或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设

备及系统安全的,应当立即向发布调度指令的值班调度员提出意见,由其决定该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

发布该指令的值班调度员决定执行时,接受调度指令的值班人员应当执行该指令。

9.4上级领导发布的有关调度业务的指示,应通过调度机构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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