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操作实务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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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适用条件
(一)被保险人投保机动车辆损失险(以下简称“车损险”)且发生车损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二)事故责任明确,未得到责任对方的赔偿,而且按照《保险法》第61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未放弃对责任对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三)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要求按照代位求偿索赔方式先行赔付车辆损失。
第二节、流程要点
一、报案受理
(一)在事故中选择采用代位求偿索赔方式的车损险被保险人向代位保险公司报案的,应予以受理。
(二)保险公司应按照报案信息记录要求进行报案登记,并重点记录以下内容:
1、责任对方为机动车方的,应详细询问记录三者车的车牌号、驾驶员、驾驶员联系方式、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承保公司等关键信息。
2、责任对方为非机动车方的,应详细记录责任对方姓名或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关键信息。
3、报案完成后应将报案号通过短信等方式通知被保险人,便于被保险人索赔。
(三)代位保险公司在报案环节应明确说明选择代位求偿的被保险人应提交的相关材料以及负有配合后续追偿的义务。
1、对于交通事故案件,代位保险公司应告知被保险人应将事故报交警处理,获得交通事故处理证明;
或按照当地交管部门的快速处理规定自行协商并签署快速处理协议书。
对于非交通事故的,应告知被保险人尽量获取第三方事故处理部门提供的事故证明。
2、如报案时被保险人无法提供责任对方关键信息且无法确认责任对方,并坚持要求选择代位求偿方式的,应要求其在提交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前补充提交并确认。
仍不能确认责任对方的,应按照车损险条款中的无法找到第三方的有关规定进行赔付。
(四)责任对方应在事故发生后向其承保公司报案,并将报案号提供给代位保险公司被保险人。
责任对方未向其承保公司报案的,代位保险公司可代为向其承保公司报案,责任对方的承保公司应予以受理,并将报案情况通知其被保险人。
(五)报案环节可以确认通过代位求偿方式索赔的,应在理赔系统中明确标识为“代位求偿”案件。
二、现场查勘
(一)代位保险公司在现场查勘中应提醒被保险人将事故报交警或第三方事故处理部门处理,并积极协助被保险人获取相关事故证明、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属于交通事故的案件,对于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应积极协调事故各方按照下列方式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被保险机动车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
被保险机动车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
被保险机动车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
以便保障事故各方的索赔权益。
查勘人员应告知事故各方在索赔时应提供交警或其他事故处理部门出具的相关事故处理证明或快速处理协议。
(二)属于交通事故的案件,应协调车损险被保险人和责任对方共同处理事故,积极引导责任对方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
如责任对方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在现场处理赔案,应提醒责任对方保险公司尽快对标的车损失进行赔偿处理。
责任对方保险公司应立即接受并介入事故处理。
(三)责任对方为机动车的,查勘人员应收集或核对接报案时记录的责任对方的车牌号(如没有车牌的应记录其发动机号或车架号)、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的承保公司、商业三责险责任限额、是否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以及其他影响免赔的因素、保险期限、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关键信息,为后续代位追偿做准备。
责任对方为非机动车方的,查勘人员应收集或核对接报案时记录的责任对方姓名或单位完整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家庭(或单位)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身份证号码、投保保险情况等关键信息。
针对单位,还应尽量获取并记录其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联系电话等信息。
(四)被保险人提出代位求偿的,查勘员应向其提供《“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并指导其本人或单位授权代理人当面填写,填写完整后收回。
三、确定损失
(一)涉及交通事故的,事故受损车辆由事故各方保险公司协商定损。
如定损金额未协商一致的,原则上应以全责方或事故责任占比大的一方保险公司(以下统称为“主责保险公司”)的定损意见为准。
若主责保险公司未及时进行查勘定损的,应以其他方保险公司的定损意见为准。
(二)保险公司之间对定损价格存在争议的,应在行业内部协调解决,不得对被保险人的索赔产生影响。
(三)如果被保险人对保险公司的定损结果存在异议并无法协调的,可共同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定损。
(四)出险地建有行业交通事故集中定损中心的,由各方当事人共同到就近的集中定损中心进行查勘定损。
四、赔偿处理
(一)赔偿处理原则
1、对于交通事故赔案,符合交强险互碰自赔适用条件的(即同时满足两车或多车互碰,各方均投保交强险;
仅涉及车辆损失(包括车上财产和车上货物)、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各方损失金额均在2000元以内;
由交警认定或当事人根据出险地关于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法律法规自行协商确定各方均有责任(包括同等责任、主次责任);
当事人各方对损失确定没有争议,并同意采用“互碰自赔”方式处理)按照交强险互碰自赔方式在各自交强险项下赔付。
2、对于不能适用交强险互碰自赔的案件,由代位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的代位求偿请求在本车车损险项下按条款的约定先行赔付,赔付后向责任对方或责任对方保险公司进行追偿。
3、代位保险公司在支付赔款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根据保险法第65条的规定,代位保险公司对应由责任对方和责任对方保险公司承担的部分进行追偿。
向责任对方的保险公司进行追偿的,责任对方的保险公司应根据追偿方保险公司的请求,参照行业协会制定的《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9版)》规定的分摊原则和商业三责险条款规定进行理算赔付。
4、责任对方保险公司在向代位保险公司赔付结算前应通知本公司被保险人赔付意见和金额。
代位保险公司未能向责任对方保险公司全额追回赔款的,对剩余部分有权向责任对方追偿。
代位保险公司间依据《车损险代位求偿保险公司间追偿与结算机制》的规定进行追偿结算。
行业将逐渐通过行业车险信息平台实现代位追偿的案件互审和清算。
在行业平台尚未完全覆盖前,保险公司间应通过电子邮件等形式交互信息,进行代位求偿案件的审核。
5、责任对方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项下被多个权利人追偿的,且赔偿金额超出责任限额的,应优先赔付人身伤亡损失。
人身伤亡损失赔付完毕或不存在人身伤亡损失的,应按照各个权利人财产损失赔偿金额占总财产损失赔偿金额的比例在三责险责任限额下进行分摊赔偿。
6、责任对方保险公司的三责险因涉及人伤损失尚未结案的,代位保险公司已经对车损险进行代位赔偿的,代位保险公司应等待责任对方保险公司三责险项下涉及人伤损失部分计算赔付后再进行清算。
7、责任对方保险公司在三责险项下的赔偿金额高于代位保险公司车损险追偿金额的,被保险人对剩余部分仍然有索赔的权利。
(二)索赔单证
被保险人向代位保险公司申请赔付时,应当提供以下索赔单证:
1、被保险人面签的《“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见附件);
被保险人为单位的,在《“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上加盖公章。
2、身份证明材料: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保险车辆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驾驶证复印件;
同时,应尽量争取获得责任对方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驾驶证复印件和责任对方的保险单复印件等材料,如果经被保险人努力确实无法全部获得上述责任对方材料的,应至少提供责任对方姓名、责任对方车牌号、联系方式、承保公司等信息。
注:
上述复印件是指需验明原件的前提下,留存复印件(包括复印件、扫描件或拍照件。
)。
3、事故证明材料:
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书(或简易事故处理书,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或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
非交通事故的相关证明。
4、损失情况证明材料:
查勘报告、现场照片及损失项目照片、损失情况确认书;
车辆修理费发票原件及维修工料明细单原件。
5、被保险人应亲自填写并签属《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详见附件)(如被保险人是单位的,需盖单位公章)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说明。
(三)赔案受理、缮制和审核
1、代位保险公司应对单证受理点进行公示,做好节假日值班制度的安排,方便被保险人递交索赔单证。
2、代位保险公司在受理被保险人的索赔资料后,应认真核对事故的责任情况,对属于代位保险公司责任范围内符合代位求偿条件的,应按照赔案缮制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缮制工作。
代位保险公司应根据行业信息平台的要求及时上传数据,保证代位求偿相关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代位保险公司在获得被保险人申请时,应立即通知责任对方保险公司,以便其及时立案,并做好向代位保险公司支付赔款的准备。
在有平台支持的地区通过平台数据交互方式进行通知,在平台尚不支持的地区采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
通知内容应包括报案信息、损失情况、责任比例等情况。
(四)赔款支付和案件归档
1、赔款必须支付到被保险人账户。
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持被保险人身份证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办理领取赔款手续。
2、档案由代位保险公司整理归档,并单独保管。
责任对方保险公司可以调阅。
第三节其他事项
一、关于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责任保险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含义,应参照行业协会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的规定认定,即“被保险人未书面请求保险人向第三者(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且接保险人通知后,无故不履行赔偿义务超过15日的,保险人有权就第三者(受害人)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第三者(受害人)赔偿保险金。
”
二、代位求偿案件中,保险公司之间发生争议的,应按照《代位求偿机动车辆理赔争议处理机制》进行处理。
三、代位求偿案件的费率浮动按照费率规章执行。
四、鼓励各地在本实务的框架下进一步研究代位求偿的简化方案,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可逐步探索互碰案件互不追偿的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