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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可以有多种多样,有纵向比较,如中国历史各阶段婚姻制度的比较;

有横向比较.如西欧和中国在封建制度下婚姻制度的比较。

3.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

法律是应用性很强的学科。

婚姻法作为调整公民之间婚姻、家庭等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与我国每个人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它较多地反映了社群生活巾的道德习俗和伦理观。

所以,要学好本课,一定要注重课本理论为实践相结合,才能更易掌握。

在具体操作上,首先要精读教材,结合现行我国《婚姻法》、《婚姻登记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了解我国婚姻制度在法律法规中的表现。

同时,注重了解司法实践中婚姻有关案件的解决和日常生活中家庭关系,夫妻关系、亲属关系发生纠纷后的解决问题,培养自己学以致用的能力,这样,你就能顺利地应付案例题。

第二部分基本知识

本部分结合杨大文主编的《婚姻法学》和婚姻法自学考试大纲提出自学婚姻法学对需要了解和掌握的基本内容。

第一章历史唯物主义的婚姻家庭观

本章内容属于一般了解型,概括性知道马克思关于婚姻家庭的主要观点,认识到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发展规律。

一、婚姻家庭和婚姻家庭制度

1.婚姻家庭的概念:

婚姻、家庭和婚姻家庭的涵义和不同层次的理解,法学意义上各自的含义。

2.婚姻家庭的属性:

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3.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

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和教育职能。

4.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

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反映。

一方面,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起决定作用,婚姻家庭制度又反过来能动地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另一方面,在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领域中,政治、法律、道德、宗教等对婚姻家庭制度都具有重要的影响。

二、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1.原始社会中的婚姻家庭制度

群婚制两种不同的形态:

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

群婚制不同阶段的婚姻禁例。

对待婚制的含义。

2.阶级社会中的婚姻家庭制度

“一夫一妻”制产生的社会条件,其是和自制确立的必然结果。

“一夫一妻”制在奴隶制、封建制、资本主义制度下的表现。

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发展方向。

第二章婚姻法概述

本章也属于一般了解章节,了解婚姻法、特别是我国婚姻法演革的概况,认识我国婚姻法的概念、对象和特点。

一、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l.诸法合体时期的古代婚姻家庭法

中国古代礼法并用,历代户婚律的沿革、古代礼制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作用及表现。

外国古代成文立法的概况。

巴比伦法、罗马法、日耳曼法的婚姻家庭制度、中世纪欧洲婚姻家庭法的主要渊源:

习惯法、寺院法和罗马法。

2.资产阶级国家的婚姻家庭法

(1)编到体例上、大陆法系国家作为亲属法编人民法典,有法国式编制法和德国式编制法之别。

英美法系是单行法的体例。

(2)主要国家即法、德、英、美婚姻家庭法内容的特点及发展趋势。

3.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家庭法

了解十月革命后的苏维埃婚姻家庭法,1926年的《俄罗斯联邦婚姻、家庭和监护法典》的地位,了解二战后社会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法的发展概况。

二、中国婚姻家庭制度改革和婚姻立法

1.中国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对象——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

了解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社会根源和主要特点,了解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时亲属立法。

2.封建主义婚姻家庭法的主要特征:

封建包办压迫性;

一夫多妻制;

男尊女卑和夫权统治;

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

以“出妻”为主要方式的专权离婚。

3.中国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道路

了解解放前革命根据地的婚姻家庭制度改革和法制建设和1950年婚姻法的颁布与贯彻。

4.现行婚姻法和新时期的婚姻家庭制度改革。

了解1980年婚姻法的作用和对我国婚姻立法的发展变化。

三、我国婚姻法的概念和对象

1.婚姻法的概念:

婚姻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也有实质意义和形式意义之别。

我国婚姻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我国婚姻法的主要渊源

3.婚姻家庭的调整对象:

在范围上有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

在性质上以人身关系为主,财产关系为辅。

婚姻法的特点;

适用上的广泛性;

内容上的伦理性;

规定上的多强行性。

4.了解婚姻法为其他法律的关系

第三章婚姻法的原则

本章属于理解掌握型章节,理解婚姻法中原则规定和禁止性规定的内涵及其立法精神。

法律原则是贯彻运用始终的规定性.正确理解婚姻法的原则将有助于理解婚姻法的立法精神。

一、婚姻法中的原则规定

1.婚姻自由原则

(1)婚姻自由的含义,它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

(2)婚姻自由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婚姻自由是反封建斗争的产物。

(3)资产阶级婚姻自由的进步性和局限性。

其虚伪性和下彻底性表现在:

其自由是反映商品交换的自由;

是用形式上的自由掩盖着事实上的不自由:

容易导致对婚姻自由的滥用。

(4)我国婚姻自由的内涵:

内容上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目的是为了建立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

范围上不是绝对的、毫不限制的,须受法律和道德的约束.其自由的实现程度同一定的社会条件相联系。

2.一夫一妻原则

一夫一妻制的内涵,私有制社会中一夫一妻制的特定内容,社会主义制度下一夫一妻制度的要求和我国婚姻法对一夫一妻制的保障。

3.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的涵义,私有制和剥削制度下男女不平等的社会根源;

资本主义制度下男女平等的进步性和局限性。

男女平等在社会主义制度中找到了真正发展的土壤,我国婚姻法中男女平等的表现。

从男女法律上的平等到实际生活中完全平等的过程,是妇女从解放走向彻底解放的过程。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了解法律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对男女平等原则的必要补充。

保护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是社会主义道德的必然要求。

了解我国宪法和婚姻法中关于此原则的规定。

5.计划生育原则

我国宪法关于计划生育规定:

计划生育是社会主义制度下人口生产的客观要求;

家庭是人口再生产的社会形式;

掌握计划生育的内容;

以降低人口增长速度、提高人口素质为目标,基本要求是少生、优生和适当的晚婚晚育。

二、保障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

l.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各自的涵义以及两者的联系为区别。

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表现,对此行为的预防和处理方法。

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涵义、表现。

危害和处理方法。

注意借婚姻索取财物为买卖婚姻、自由馈赠和借婚姻从事诈骗的界限。

3.禁止重婚

重婚的概念,不同的社会制度对重婚的认定和处理不同。

我国法律、政策和审判实体对重婚的认定和处理:

(l)对重婚作实质意义的理解。

(2)应将重婚与姘居加以区别。

(3)1950年婚姻法颁布前后的重婚应分别对待。

我国现行法规定的重婚行为将产生的民事法律后果和刑事法律后果。

4.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虐待、遗弃的概念以及两行为的危害性。

处理两行为的手段和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亲属

本章属于一般掌握型。

需要了解亲属的涵义和基本分类,认识亲属计算的几种主要方法,对亲属关系的发生、终止和法律效力作一般了解。

一、亲属的概念、种类和等级

l.亲属的概念和沿革

亲属是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亲属为婚姻家庭之间有密切的关系。

亲属关系为家属、家庭成员的区别。

亲属制度在沿革中由宗族本位走向以个人为本位的原则。

2.亲属的种类

(1)我国封建时代,以宗法制度为标准,可分为宗亲、外亲和妻亲。

(2)以亲系分为男系亲和女系亲,父系亲和母系亲,直系亲和旁系亲。

(3)以行辈可分为长辈亲属、平辈亲属和晚辈亲属。

(4)以亲疏程度可分为近亲属和其他亲属。

(5)以发生原因可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此为基本分类。

配偶的概念,法学界关于配偶是否属于亲属的争论。

血亲的概念及分类,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姻亲的概念及分类、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和配偶血亲的配偶。

对各种亲属称谓举例。

3.亲等即亲属的等级,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单位。

(1)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对于直系血亲,从己身分别向上或向下数;

以一世为一亲等;

了解旁系血亲的计算方法。

(2)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

(3)中国古代的股制计算法,股制分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思麻王等,分别表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

(4)现行婚姻法的世代计算法——以一辈为一代。

二、亲属关系的发生、终止和法律效力

1.亲属关系的发生:

基于配偶关系、血亲关系和姻亲关系的发生。

2.亲属关系的终止:

基于配偶关系、血亲关系和姻亲关系的终止。

3.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在婚姻法上、其他民事法律上、刑法上、诉讼法上等法律上的效力表现。

第五章结婚制度

本章是婚姻法学中重点章,须认真理解和掌握。

了解婚姻成立的概念及其制度沿革。

已确认识婚约在我国政策、法律的地位。

重点掌握结婚的条件和结婚登记的程序。

本章出现一难点:

对事实婚姻的认定和处理。

一、婚姻的成立和结婚制度的沿革

1.婚姻的成立即结婚,是一男一女结合为夫妻的法律行为,也是夫妻权利和义务借以发生的法律依据。

2.结婚的要件是国家对婚姻这种社会关系的形成进行干预、审查和监督的手段。

结婚要件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前者细分为必备要件和禁止要件;

后者在世界上存在两种立法主义:

事实婚主义和形式婚主义。

3.结婚制度的历史演革

古代的结婚制度,了解下列概念的内涵:

个体婚制的掠夺婚、古代社会道行的有偿婚(包括买卖婚、交换婚和劳役婚)、中国古代的聘娶婚、欧洲中世纪的宗教婚、注意西周时期的“六礼”即纳采、向名、纳吉、纳征、清期、亲迎。

近代、现代的结婚制度:

结婚的世俗化和法律的普及,了解资本主义社会的共诺婚,我国近代结婚制度的演变和社会主义结婚制度的基本特征。

二、婚约

l.婚约的概念和性质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

订立婚约的行为称订婚。

关于婚约性质的两种主张:

一是“契约说”,二是“非契约说”,认为仅是事实行为。

2.婚约的类型

(1)早期型婚约。

主要是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婚约。

其效力:

订立婚约是结婚的必经程序;

婚约一经订立,便产生法律约束力,无故违约要受到法律制裁。

(2)晚期型婚约即近现代的婚约。

其特点为:

当事人可自由选择是否订婚,它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

订婚须男女双方的合意;

婚约无人身约束力;

婚约可凭双方或一方的意愿随时解除。

3.我国政策、法律对婚约的态度

我国婚姻法对婚约无明文规定,实质上的处理原则为:

订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手续和条件:

婚约没有法律约束力;

对因解除婚约而引起的财物纠纷,应区别情况,妥善解决。

三、结婚条件

1.结婚的必备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体现于婚姻法第4条规定,是婚姻自由原则在结婚制度中的体现,即在符。

其他条件下,是否结婚,为谁结婚的决定权属于当事人本人。

结婚合意的有效要件:

当事人须有结婚的行为能力;

当事人须无法定的婚姻障碍;

意思表示须真实;

须符合法定方式。

(2)到达法定婚龄

法定婚龄的含义及立法意义

法定婚龄的取决因素:

一是自然因素,即人的生理、心理发育情况。

二是社会因素,即政治、经济、文化和人口发展的要求。

了解法定婚龄的历史演革及立法例。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

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法定婚龄与晚婚晚育的关系。

(3)符合一夫一妻制。

以上三项必备要件欠缺一项都将无效婚姻的后果。

但对结婚时未达法定婚龄,发现时或处理纠纷时双方均已达法定婚龄的,应视为婚姻无效的原因已消除,承认其已经成立的婚姻,违反第三要件还构成重婚罪。

2.结婚的禁止条件

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禁婚亲的含义及根据,根据来自于优生学原理和伦理观念的要求。

禁婚亲的各国立法例,我国禁婚亲的历史沿革。

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我国禁止中表婚。

禁止结婚的疾病,外国规定禁婚疾病类型,我国关于禁止结婚疾病的沿革和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我国规定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

违反禁止条件导致婚姻无效。

四、结婚程序

1.结婚程序的概念和类型

结婚程序的含义,结婚程序可分为仪式制、登制和登记为仪式结合制。

2.我国的结婚登记制度

结婚登记的意义,结婚登记的目的。

结婚登记的机关:

农村县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人民政府,结婚登记机关的管辖和婚姻登记员的责任。

我国现行的《婚姻登记办法》中将结婚登记程序分为申请、审查、登记三部分。

结婚证书的效力,我国司法解释中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

3.与结婚登记有关的两个问题

(1)登记结婚后一方成为对方家庭成员的问题,我国婚姻法第8条规定,提倡男方到女家落户的意义。

以及区别其为旧式“人赘婚”的本质不同。

男方到女家落户后的地位及户籍问题。

(2)事实婚姻问题,事实婚姻的概念及为姘居的界限。

了解事实婚姻的外国立法例:

自承认主义、不承认主义和相对承认主义。

掌握我国政策、法律对事实婚姻的态度。

第六章家庭关系

本章是本书中的重点章,掌握家庭成员化家庭中的地位以及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掌握各类家庭纠纷处理的原则和方法,熟悉我国的发展制度。

本章难点夫妻财产制。

一、夫妻

1.夫妻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

夫妻关系的性质和内容,夫妻的概念,夫妻关系的内容是法律规定的双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夫妻关系的历史沿革,认识在“夫妻一体主义”时期,“夫妻别体主义”时期和社会主制度下夫妻的法律地位。

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家庭地位平等的规定,夫妻家庭地位平等是男女平等原则在夫妻关系中的体现,内容是指夫妻间权利义务的平等,也是处理家庭纠纷的基本依据。

2.夫妻人身关系

(1)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夫妻姓名权独立的意义,了解古代中国和外国法关于已婚妇女的姓名权的歧视性规定。

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

(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保障已婚妇女人身自由的必要性,了解古代法的规定。

(3)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了解本制度的现实意义。

3.夫妻财产关系

(1)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财产制的概念。

夫妻财产制的种类:

以立法形式分法定时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以内容分统一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

我国的夫妻财产制:

法定制与约定制的结合,我国法定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夫妻共同财产和婚前财产、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和全家共同财产的区别,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约定财产制是我国法定财产制的必要补充,必须在自愿、合法的基础,才受法律保护。

(2)夫妻有相互抚养的义务

扶养的概念、法律上的抚养与社会生活中的帮助的区别,各国关于夫妻抚养关系的立法例。

掌握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抚养义务的规定和抚养纠纷处理的原则。

(3)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了解世界各国关于配偶继承权的立法例。

掌握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把握处理遗产纠纷的方法。

二、父母子女

1.父母子女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

了解父母子女关系即亲子关系的性质和内容。

在父母子女关系的演革中认识到随着家族制的解体,亲子法从家族本仕法发展到个人本位法,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渐趋平等。

了解资本主义国家关于亲权的规定及近现代亲权制度的特征。

我国婚姻法区分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和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各自的地位是完全相同。

2.父母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理解我国抚养教育的内涵和抚养纠纷的处理。

(2)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理解我国婚姻法规定其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和立法目的。

(3)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注意此项的立法精神和纠纷发生后处理的方法。

(4)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了解国外此项的立法例,掌握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3.父母与非婚生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

非婚生子女的概念,了解各国关于非婚生子女的立法例,理解准生和认领制度:

各国关于准生制度的规定;

自愿认领和强认领的内涵,把握我国婚姻法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性规定。

了解继父母和继子女的概念,正确认识继子女的法律地位。

三、收养

1.收养的概念和收养制度的沿革

收养的概念和特征,收养与寄养的区别。

了解收养制度的沿革:

各国的立法例,我国古代的“立嗣”和“乞养”,收养制度由家族本位向个人本位的发展。

认识我国收养制度的原则。

2.收养的成立和效力

比较理解收养条件中对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的要求以及收养协议的要求。

了解收养的一般程序。

认识收养的效力:

拟制效力和解消效力的内涵。

3.收养关系的解除及后果

认识依当事人协议解除和依当事人一方的要求而解除收养的情形以及产生的法律后果。

4.有关收养的几个问题

对事实收养作一般性了解。

四、祖孙和兄弟姊妹

认识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和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的条件,以及上述亲属间的继承权。

认识兄、姊对未成年的弟、妹的抚养义务的条件和他们之间的继承权。

第七章离婚制度

本章也属本学课的重点部分。

了解离婚的概念和离婚制度的沿革,掌握离婚的法律程序,重点在于理解处理离婚纠纷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及离婚后的子女和财产问题。

一、婚姻的终止和离婚制度的沿革

了解婚姻终止的概念和终止原因

我国古代的离婚方式:

出妻、和离、义绝、出于特定缘由的呈诉离婚。

了解资产阶级国家立法发展,我国近现代离婚制度的发展为完善。

二、处理离婚问题的指导思想和法律程序

1.指导思想:

一是保障离婚自由,二是防止轻率离婚。

二者相辅相承关系,思想来源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了解此思想在我国婚姻法实务中的体现。

2.离婚方式:

双方自愿离婚和一方要求离婚。

协议离婚的概念和各国关于协议离婚的立法例,理解我国婚姻制度中双方自愿离婚的条件和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认识离婚证的效力及丢失的补救。

一方要求离婚的概念和外国法的立法例:

一方要求离婚的解决途径在我国有两种:

在诉讼程序以外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和依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具体把握两种途径的实际操作及法律后果。

3.我国婚姻法的特别规定:

保护军婚的规定,一定期间限制男方离婚请求权规定,了解此两项规定的内涵及立法精神,关于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的规定,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离婚的规定。

三、离婚纠纷的处理原则

1.准予或不准离婚的原则界限

把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的科学性和意义。

学会在事务中判决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要以具体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和有无和好可能等事实情况来制定,正确明清离婚纠纷中的是非、责任。

2.几类常见的离婚纠纷及其处理

掌握处理各类离婚纠纷的政策界限,根据具体离婚类型的特点,灵活运用制定是否离婚的依据。

四、离婚后的子女和财产问题

1.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

父母子女关系不同父母离婚而变更,其抚养教育关系仍然存在,抚养权属于父母双方,具体分配从保护子女利益的出发,结合父母具体情况决定,掌握我国婚姻法关于抚养费的分担问题。

2.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

掌握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分割财产的范围、分割的原则、分割的办法及后果。

理解债务的清偿、分清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理解各种债务的处理方法,注意结合具体情况。

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的条件和处理办法。

第八章附论

本章中,理解婚姻法中规定的制裁和执行其他内容一般了解。

一、婚姻法中的制裁和执行

婚姻法中行政处分和民事制裁、刑事制裁的体现和适用,了解婚姻家庭案件财产执行的范围、措施和程序。

二、民族自治地方有关婚姻法的变通或补充规定

了解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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