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2211投资管理制度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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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年度投资计划审批
第七条每年年末,集团投资主管部门依据集团战略和财务规划,对集团可进入的行业或领域进行分析,建议投资方向、重点和投资规模,制订集团的下年度投资计划和集团本部下年度投资计划。
第八条所属企业依据集团战略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制订本公司下年度投资计划,报集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汇总后形成集团年度投资计划。
第九条年度投资计划经集团董事会批准后,由集团投资主管部门或所属企业组织实施。
第三章项目的初选与可行性研究论证
第十条投资项目的选择必须符合国家和深圳市的产业政策,必须符合集团的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
投资项目应立足于以房地产开发为核心,不从事高风险的投资活动(包括进行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炒作股票、期货等),原则上不从事非主业投资。
第十一条意向投资项目后,应拟订项目立项报告,组织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
第十二条投资项目决策必须经过全面、充分、严密的前期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以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技术和经济可行性为主要内容,是投资项目决策的基本和最主要的依据。
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分析论证:
(一)投资的外部环境分析(PEST);
(二)市场状况分析;
(三)投资回报率;
(四)投资回收期;
(五)投资流动性;
(六)投资的预期成本;
(七)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
(八)税收优惠条件;
(九)投资风险(政治风险、法律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等);
(十)对实际资产和经营的控制能力。
第十三条对应当上报集团审批的投资项目,投资报批单位在集团投资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前期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
第四章项目审批
第十四条集团对投资项目区别不同产业和规模实行分类、分级审批管理,采取审批制和备案制两种方式。
第十五条集团本部直接投资的项目由集团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报集团经营班子审议、集团董事会审批。
第十六条所属企业以下投资项目须报集团审批:
(一)境外投资项目;
(二)超过以下限额之一的境内投资项目:
1、投资总额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2%;
2、投资总额超过人民币300万元(含300万元)。
(三)集团认为需要审批的其它投资项目。
第十七条除第十六条规定应进行审批以外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
所属企业不得把一个投资项目分拆成多个项目报送,以避开集团的审查。
第十八条集团投资项目审批原则主要为:
(一)符合国家、投资地的产业政策及集团的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
(二)市场潜力大,经济效益良好;
(三)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有保证;
(四)法律手续完善;
(五)上报资料齐全、真实、可靠;
(六)与企业投资能力相适应。
第十九条按本规定必须经集团审批的投资项目,由报批单位在未签订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及未进行任何实际投资之前,备齐以下资料按照项目类别分别报送集团投资主管部门:
(一)申请报告或建议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相关资产评估报告
(四)有关合同(协议)草案;
(五)有关合资、合作单位的情况介绍、工商登记资料和资信证明;
(六)必要的政府有关部门批复文件、专业技术鉴定文件、法律顾问意见书等
(七)项目实施小组负责人情况;
(八)资金来源说明;
(九)项目设备引进(采购)方案;
(十)按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集团投资主管部门在收到项目报批的全部资料后,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组成项目审议小组对该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第二十一条对初审予以否决的项目,由集团投资主管部门将初审意见书面返回申报单位。
申报单位对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申请复议一次。
第二十二条经项目审议小组初审认定为可行的项目,由集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召开投资审议会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投资审议会组成人员视情况可包括:
集团经营班子成员、投资主管部门、财务、经营计划、法律等业务部门负责人。
投资审议会的内容是:
分析项目基本情况,比较选择不同的投资方案;
对项目的疑点、隐患提出质询和讨论;
评价项目实施小组人的资格与能力;
提出项目最终决策建议等。
董事长根据投资审议会对项目所做的决议,签署最后审批意见。
第二十四条集团投资主管部门根据董事长的审批意见,下达书面批复文件。
集团对资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投资项目申请,自收齐资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的审批与批复。
第五章项目实施与监控
第二十五条集团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实施和项目监控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责权利相对称,确保项目投资能获得最大经济效益。
项目实施由项目实施小组负责,集团采取财务监督、关键人员管控、进度控制和业绩考核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投资项目经集团审批同意后,由集团根据项目的背景、特点和人员要求成立专门负责该项目的实施小组。
第二十七条项目实施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制定项目战略、财务规划和投资计划实施方案,负责推进投资项目的实施,管理和分配投资资金的使用,定期向集团投资主管部门汇报项目进展情况。
第二十八条项目实施小组负责人应签订项目责任合同书,对该投资项目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九条项目实施小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每月定期向集团财务部上报财务快报,每季度定期将项目的实施情况书面报告集团投资主管部门。
当项目实施发生重大偏差时,应立即向集团投资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集团投资主管部门应独立于项目实施小组负责人,对集团系统内所有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检查,建立投资项目分类档案,归纳总结各项目的投资、收益及具体进展过程,作为以后审议和规划其它投资项目的参考。
第三十一条投资项目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及办理完相关法定手续成为独立法人进入正常运作后,集团按照《投资企业管理制度》对其进行管理。
第六章项目的变更与结束
第三十二条投资项目的变更,包括发展延伸、投资的增减或滚动使用、规模扩大或缩小、转产、中止或合同修订等。
第三十三条投资项目变更的,应参照投资项目审批规定,由项目实施小组负责人书面报告变更理由,按报批程序及权限报送集团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第三十四条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情况变化,投资额超出预算20%以上的,必须重新按规定进行报批或备案。
第三十五条投资项目的中止或结束,项目实施小组负责人及相关单位应及时书面报告集团。
经集团经营班子统一审定后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结算手续。
第七章项目的回顾分析
第三十六条投资项目实施后应定期进行项目的回顾分析,其目的在于:
(一)将投资项目取得的经济效益与年度投资计划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对比,检查投资项目是否取得原定经济效益;
(二)发现项目预测与估计分析中的不足,改善投资预算与资源分配;
(三)考评项目实施小组的绩效,作出激励或惩罚决策;
(四)总结项目投资、实施、管理的经验和教训,为未来的投资提供数据和经验参照。
第三十七条项目实施小组负责人应每半年分析项目实施进展和收益情况,并向集团投资主管部门报送以下材料:
(一)财务报表;
(二)投资项目实施进度;
(三)项目累计投资额;
(四)投资回收情况;
(五)项目市场前景分析;
(六)对投资风险的重新评估;
(七)未来的改善措施。
集团经营班子依据项目实施的实际进展情况与可行性研究论证、实施方案进行对比,分析差异原因并据此对项目实施计划作出调整决策。
第三十八条投资项目结束后,项目实施小组负责人应与集团投资主管部门进行项目的总结分析,总结项目取得的总体业绩,找出项目实施中存在的不足,为集团以后的投资管理提供借鉴。
第八章奖励及惩罚
第三十九条为了规范管理,明确责任,降低风险,杜绝失误,集团对项目投资管理工作实行严格的奖惩规定。
第四十条集团依据项目投资额及相应的投资收益率,投资回收期等因素综合考评项目的投资效益,并据此实施奖惩,奖惩办法依据项目责任合同书执行。
第四十一条集团直接投资的项目,投资项目实施小组负责人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之日后十五日内分别向集团领导和相关部门做出书面汇报,并提出当年应给予有关人员奖惩的具体建议。
第四十二条项目实施小组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集团领导批准的投资额度和投资规划来实施项目;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若遇到重大突发事件致使原投资计划受到影响、不能顺利实施时,项目实施小组负责人应立即向集团领导汇报相关情况,由集团决定是否更改、终止原投资计划;
在此之前,项目实施小组负责人不得自行更改、尤其是不得擅自扩大投资规模。
集团所属企业不得擅自投资,所有的项目都必须经集团审批同意或备案后方可进行投资,严禁延期申报和隐瞒不报。
任何违背本制度的情况一经发现,集团将追究投资企业产权代表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若因违规行为导致重大损失的,集团将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经济责任乃至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对投资项目因管理不善,或因项目实施小组负责人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企业严重亏损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项目实施小组负责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投资项目单位报送的相关项目材料务必严谨、客观,不得虚报和隐瞒相关情况;
若由以上行为误导投资决策,造成经济损失的,要直接追究投资单位产权代表和直接负责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投资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制度自批准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