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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员非领导职务职责……………………………………………………………………………………………………26

工人技术等级要求………………………………………………………………………………………………………27

第二部分部门考核

四川外语学院机关、教辅部门考核办法…………………………………………………………………29

各部门工作职责:

学院办公室(党委办公室)……………………………………………..32

党委组织部………………………………………………………………..33

党委宣传统战部…………………………………………………………..34

纪检监察处………………………………………………………………..35

人事处……………………………………………………………………..36

教务处……………………………………………………………………..38

科研处……………………………………………………………………..40

计划财务处………………………………………………………………..41

审计处……………………………………………………………………..42

学生处(党委学生工作部)……………………………………………..43

招生办公室(附中工作办公室)………………………………………..44

后勤管理处………………………………………………………………..46

外事处……………………………………………………………………..47

离退休工作处……………………………………………………………..48

网络中心…………………………………………………………………..49

《四川外语学院服务服务规范》投诉处理办法………………………..49

第三部分附录

四川外语学院教职工请销假、考勤办法…………………………………….51

四川外语学院服务规范………………………………………………………………………………………………56

《四川外语学院服务服务规范》投诉处理办法…………………………………………………57

渝人发[2000]13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其积极性。

并为其聘任、晋升、奖惩、培训、辞退以及享受工资福利待遇等提供依据,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及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人。

第二章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4个方面: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的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的提高和知识更新的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的情况,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考核标准应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为基本依据,对不同专业和不同职务等级及不同技术层次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应有不同的考核标准和要求。

考核标准应明确具体,能量化的要量化,不能量化的要以准确的、定性化的文字进行表述。

第六条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一)职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

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

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称职:

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称职: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不力,政治、业务素质不够高,完成工作任务比较差;

或在工作中造成一定失误。

不称职:

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够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

(二)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工作有创新,在科研、教学、业务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

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积极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较好。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不力,职业道德欠缺,政治业务素质不够高,完成工作任务一般或在工作中造成一定失误。

政治、业务素质较低,工作责任心不强,组织纪律性差。

不能履行岗位职责和适应工作要求,不能够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重大夫误。

(三)工人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国家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

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做好劳动安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较好。

政治思想表现一般,组织纪律和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较差,责任心不强,忽视劳动安全,遵守工作或操作规程较差,造成一定失误,出现事故苗头或发生轻微事故。

政治思想表现和组织纪律性差,缺乏责任心,难以适应工作要求,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完成工作任务,违反操作规程,出现工作事故或造成重大失误。

以上各类人员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在民意测验中,称职率必须在90%以上。

凡在当年工作中有重大失误或违纪行为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虽然完成了工作任务;

均可定为不称职。

第七条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参加考核人员总数的10%,最多不超过15%。

第三章考核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应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

要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宜于操作。

第九条考核由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

必要时,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可以授权同级副职负责。

第十条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平时考核的形式可分为两种:

一是完成1件重要工作记载1次:

二是按照固定周期(1个月)记载1次。

考核单位可选择其中一种。

主管领导要定期考核,一般每季度或半年对被考核人的工作记载考核(检查)l次,并签署考核人意见,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

年度考核一般在每年年末至翌年3月底进行。

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十一条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被考核人个人总结、述职,填写考核登记表(附:

《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三)单位主管领导人在民主测评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四)考核领导小组对主管领导人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五)单位主要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六)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负责人(局级事业单位领导除外)的年度考核参照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考核。

必要时,可以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本单位考核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复核,考核领导小组在1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书面通知申请人。

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再不服,可在接到复核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人事部门提出申诉,主管部门或人事部门接到申诉后必须在30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年度考核结果须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考核机构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在年度考核时应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领导小组,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年度考核工作。

第十六条考核领导小组由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人事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代表组成。

其职责是:

(一)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三)审核主要领导人写出的考核评语以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

(四)审核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五)向主管部门报送优秀等次比例审核表和考核工作总结,由主管部门汇总上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后执行

(六)颁发由重庆市人事局统一制作的优秀等次证书。

第十七条严格实行考核备案制度。

各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结束后,由主管部门将所属事业单位的考核结果统计表汇总上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并发给年度考核结果确认通知书,作为单位人员续聘。

解聘。

增资。

晋级。

奖惩等的依据。

第五章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人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等次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有关规定晋升工资档次和发给奖金;

(二)职员连续2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3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

(三)专业技术人员连续2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在职务岗位空缺内可优先推荐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考试考核评定,称职的可续聘,基本称职的一般可续聘,但要通过教育限期达到要求;

(四)工人连续2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上一等级职务和续聘的资格。

第十九条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根据不同情况,予以降职、调整工作岗位或低聘。

(二)连续2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解聘或辞退。

第二十条考核结果的使用,应与事业单位评选先进活动、开展奖励表彰工作紧密结合。

第二十一条未完成年度考核工作的单位,在本年度不得享受考核结果的有关待遇。

在下一年度不得开展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和行政职务的晋升工作。

第六章考核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考核的管理与监督,事业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考核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工作。

第二十三条考核应坚持实事求是,对在考核中循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的,必须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和市级各部们可根据本办法制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意见,事业单位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时可制定相应的量化考核指标。

第二十五条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重庆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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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事局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

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渝人发[2001]16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市属事业单位,中央在渝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渝人发[2000]138号,以下简称《办法》)下发后,部分单位在执行中反映出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按此执行。

一、年度考核时,事业单位职员和工勤人员填写《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专业技术人员仍结合人事部《关于认真做好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人职发D99017号)的要求进行考核,填写《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

二、严格控制优秀等次比例。

各单位拟定的优秀等次数额送其主管部门汇总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

未经政府人事部门审批优秀比例限额的单位;

不得确定优秀人员和颁发优秀证书,擅自确定的优秀人员不得享受和兑现考核结果的有关待遇。

三、在考核中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人员由本单位对其实行告诫,予以帮助教育,限期改正。

告诫期为6个月。

告诫期满,根据其改正表现情况,重新确定为称职或不称职等次。

告诫期内暂缓晋升工资和兑现奖金。

四、对确定为不称职等次而又无职可降的工作人员,可降低一个职务工资档次。

其职务工资档次处于最低的,则不再降。

五、年度考核中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当年由军队转业或退伍安置到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可依据部队移交地方时的转业(退伍)鉴定和到地方工作后的表现情况,由所在单位考核并确定等次,经批准自谋职业的转业干部或退伍军人,重新招聘到事业单位工作的,当年参加考核,根据自谋职业期间的表现和到单位后的工作表现考核并确定等次。

(二)当年调人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依据原单位提供的有关情况,由现所在单位考核并确定等次。

(三)抽调到基层挂职锻炼的工作人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在挂职单位工作不足半年的,由挂职单位介绍挂职情况,由原单位考核并确定等次;

挂职锻炼结束后的当年由挂职单位提供有关情况,原单位考核并确定等次。

(四)由单位派出或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培训、进修的工作人员,由原单位考核,主要依据学习、培训、进修单位提供的有关情况确定等次。

(五)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试用期内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六)当年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在6月30日前离退休(经批准延退的除外)的不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

7月1日以后离退休的可参加考核,确定等次。

(七)因病、事假、出国(境)探亲假累计超过6个月(含6个月)的工作人员不参加考核。

因工(公)致伤的工作人员,治疗、恢复时间超过6个月的免于考核,依据其受伤前的工作表现确定等次。

(八)借用的工作人员,由借用单位向其原单位提供情况,由原单位考核确定等次。

(九)停薪留职人员在停薪留职期间不参加考核,当年6月30日前(含6月30日)回单位工作的,参加考核,确定等次;

6月30日以后回单位工作的。

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后,不再办理停薪留职。

(十)经批准提前离岗人员免于考核,在离岗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的确定为称职。

(十一)职员兼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以现职岗位为主进行考核。

(十二)专业技术人员经单位批准在外单位兼职的人员,由兼职单位提供情况,所在单位进行考核。

六、受行政处分人员的考核问题

1.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确定等次,但不得确定为优秀。

2.受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3.受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确定为不称职;

在受处分的期限内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4.对记过、记大过处分满1年,降职、。

撤职处分满2年,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满3年的,处分解除后的当年参加考核,确定等次。

七、受党纪处分人员的考核问题

1.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确定等次,但不得确定为优秀。

2.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

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3.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确定为不称职;

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考核,确定等次。

4.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确定为不称职;

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5.受开除党藉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确定为不称职;

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6.受党内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内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八、受党内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人员,其考核不确定等次的时限,应按其中处分时限长的一个执行。

九、涉嫌违纪被立案审查的人员,参加考核,但在其受审查期间不确定等次。

结案后,不给予党内或行政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给予党内处分或行政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分别按六、七条规定办理。

十、应参加年度考核的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所在单位可以直接确定其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十一、各类学院(校)可以学年作为考核年度

十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是人事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人事部门的日常业务工作。

今后,市人事局原则上不再另行文,各单位应严格按《办法》和本通知规定组织实施。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考核结果是作为单位工作人员晋级、增资、奖惩、职称评定、续聘、解聘等的依据。

各级各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规定的内容、标准、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防止“走过场”。

对考核“走过场”,不按规定组织实施的,要取消考核结果,并重新进行考核。

十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实行备案制度。

考核工作结束后,各级各部门应及时将考核结果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确认。

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确认后发给考核结果确认通知书,作为单位工作人员能否晋升工资和兑现有关待遇的依据。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市级各部门必须在每年3月底前将本地区、本部门的年度考核总结和年度考核结果统计表报市人事局。

逾期未报的视为未完成年度考核工作单位,下一年度不能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和职员职务的晋升工作。

十四、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国家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四川外语学院

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

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川外院[2002]号

院内各部门、后勤集团、附属外国语学校:

为进一步作好学院教职工考核工作,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对贯彻执行《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的一些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按此执行:

一、对于学院考核机构的组成及其职责,依据《办法》第四章的精神和机构精简、减少工作环节、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以及考虑到考核机构的非常设性,作如下具体规定:

1、考核机构的组成

(1)学院考核领导小组由院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工会负责人组成;

(2)各系处级部门考核领导小组由本部门领导、下属科室领导和工会小组长(或推选的教职工代表)组成;

人数太少的机关职能部门和其他业务部门可不组建考核领导小组,由行政领导负责考核工作。

(3)由科研处牵头组成科研机构考核领导小组,成员由科研处、学院直属各科研机构、学报杂志社、《世界儿童》杂志社负责人及相关工会小组长(或推选的教职工代表)组成,科研处负责人为考核负责人。

(4)人事部门为学院考核领导小组办事机构;

各系处级部门办公室为本部门考核领导小组办事机构,未设办公室的系处级部门由行政秘书或指定专人负责有关具体事务;

科研处为科研机构考核领导小组办事机构。

2、考核机构职责

(1)学院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学院考核工作的实施办法、标准和各部门考核结果的审定,确定对教职工不服复核结论所提出申诉的处理决定。

(2)各系处级部门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本部门考核实施办法和各岗位考核细化指标的制订,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督促检查下属科室的考核工作;

确定本部门教职工考核结论,在本部门范围内公布考核结果;

对考核结论不服的教职工的申诉进行复核,作出复核结论;

领导和监督本部门考核办事机构的工作。

(3)科研机构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科研处、学院直属各科研机构、学报杂志社、《世界儿童》杂志社等科研、出版编辑机构的考核实施办法和各岗位考核细化指标的制订,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指导和督促检查各科研所、室、社、部的考核工作;

确定上述机构教职工的考核结论,在上述机构范围内公布考核结果;

领导监督科研机构考核办事机构的工作。

(4)人事部门负责学院考核工作的调查研究,提出实施办法、意见、建议;

负责全院教职工(处级以上干部除外,下同)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指导和督促检查各部门的考核工作,对各部门考核结果进行初审;

受理教职工对复核结论不服的申述;

办理教职工考核有关手续。

(5)各部门考核办事机构和科研机构考核办事机构承担考核工作具体事务,按规定整理、上报考核材料。

3、学院考核领导小组、各部门考核领导小组的工作会议可与院务会、系(处)务会(或其扩大会议)合并进行。

二、各类人员的考核细化指标由有关职能部门制订,报学院考核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各部门应根据重庆市和学院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具体的考核实施办法和各岗位考核细化指标,报学院人事部门备案。

三、对考核的组织实施中的几个具体问题,采用如下办法:

1、系处级部门下设有科(室)级机构和业务技术机构的(如教研室(组)、科研所(室)等),其教职工的平时考核由科(室)和业务技术机构负责;

年度考核的述职、民主测评、提出考核评语和考核等次意见也可由科(室)和业务技术机构负责组织进行,但部门考核领导小组应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

2、年度考核基本程序中的民主测评环节,对科(室)级机构和业务技术机构负责人应当进行,其他教职工是否进行,由各部门根据本部门情况,按照有利于工作,有利于调动教职工积极性的原则自行确定。

民主测评的方式和组织实施由各部门自行确定,报学院人事部门备案。

3、教职工对考核结论有异议的应先向本部门考核领导小组提出复议,其中对复议结论为不称职(不合格)仍不服的,向学院考核领导小组提出申诉。

4、部门考核领导小组(含科研机构考核领导小组,下同)应将考核结论拟定为优秀的人员,在本部门范围内公示,征求群众意见。

群众意见大的,应重新审核评定。

5、考核结论为称职(合格)及其以下的,由部门考核领导小组通知被考核人本人,考核结论为优秀的,报学院批准、市主管部门核发《优秀证书》后,由学院考核领导小组办事机构通知有关部门向本人颁发证书。

6、年度考核的时间为每学年末的最后一个月。

四、对《办法》中“考核结果的使用,应与事业单位评选先进活动,开展奖励表彰紧密结合”的规定细化为:

1、评选、推荐的各类先进、优秀人选必须在当年度或上年度考核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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