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叠翠台上寓电信综合业务协议书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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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四条电信网络的建设和维护

第五条通信机房的提供

第六条协议的变更、解除及违约责任

第七条保密条款

第八条争议解决

第九条不可抗力

第十条附件及其效力

第十一条协议有效期

协议附件目录:

附件一:

通信机房详细位置图

第1条协议的叙述

1.1.本协议由以下各方共同签订:

甲方:

广州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1.2.为加快广州数字化城市建设,推动广州市社会信息化的发展,向位于天府路甲方开发建设的东方都会广场提供优质的通信服务,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

1.3.协议的生效

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由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4.责任

1.4.1双方应享有和承担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1.5.协议签约地点:

1.6.协议一式陆(6)份。

甲乙双方各执叁(3)份。

1.7.双方之间信函应用中文书写,通信地址如下:

法定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天府路305号叠翠台C座4楼

电话:

(020)-

传真:

邮政编码:

广州市体育东路128号

10000

1.8.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之间所有信函应通过挂号信邮寄、特快专递发送或专人送达。

第2条协议的范围和内容

2.1.本协议合作范围是乙方向甲方开发建设的东方都会广场提供综合电信业务,甲方提供必要的条件并协助乙方发展和推广中国电信的电信业务,内容包括:

2.1.1乙方提供的电信业务。

2.1.2电信网络的建设和维护。

2.1.3通信机房的提供。

第3条甲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1.甲方开发建设的东方都会广场用户规模为住户约646户,商铺约120间/4000平方米。

3.2.乙方向甲方开发建设的东方都会广场内用户提供所有电信业务(含普通电话、宽带上网及各类公话等),满足东方都会广场内用户对电信业务的需求,在甲方提供的机房具备装机条件后,配合东方都会广场的竣工即提供电话服务。

3.3.乙方作为甲方开发建设的东方都会广场的电信业务提供商,有权利直接对东方都会广场的用户推介并提供中国电信的电信业务,有权利为东方都会广场用户不断开发并提供新的电信业务。

3.4.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所需的信息资料和相应的技术咨询。

3.5.甲方有权利在宣传资料中标出在东方都会广场提供了中国电信的服务,以作为其东方都会广场升值潜力的依据。

但是涉及到乙方电信服务的具体内容、收费方式等内容的宣传需经乙方审核同意后才可进行。

3.6.乙方向东方都会广场提供基于光纤的100Mbps的带宽LAN专线接入广州电信IP城域网,并与国际互联网连接。

3.7.甲方承诺积极配合乙方进行该大厦内乙方业务的拓展和宣传工作,具体承诺如下:

3.7.1甲方承诺乙方在该大厦交付使用后,在该大厦内定期向乙方免费提供现场宣传所需场地,周期为每月不低于1次,每次不低于1天。

3.7.2甲方同意在该大厦物业管理处和该大厦内的公共宣传栏或宣传架等地方免费向乙方提供宣传资料的摆放位置。

3.7.3为配合该大厦业主的收楼工作,甲方同意在该大厦新落成并进行业主收楼工作的过程中免费向乙方提供与现场收楼登记处一起的现场宣传和受理场地,以便乙方向该大厦业主主动推介相应的通信服务。

3.7.4为使该大厦的业主或租户及时了解乙方最新的通信业务,甲方同意在收楼期间、日常向该大厦内用户寄送或投递相应资料时免费夹寄乙方相应的宣传资料,该宣传资料由乙方免费提供。

3.8.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对该大厦内用户申告的通信故障进行查修工作,提供机房、弱电井的进出便利。

3.9.由于乙方的投资巨大,在乙方提供的电信业务能满足用户使用的情况下,甲方同意不再与其他运营商签订类似协议。

3.10.鉴于甲方向乙方提供3.7、3.8条款所述的协助,乙方同意给予甲方以下优惠:

3.10.1对于该大厦内网络宽带LAN用户的乙方实收LAN月租费总额的10%分成给甲方,以作为甲方代为乙方发展东方都会广场内最终用户的月业务代理费。

3.10.2乙方给予甲方一次性总额为40台新装固话和40户新装LAN网免除工料费和调测费的优惠。

3.10.3乙方按照该大厦内实装并且无欠费的固话用户数向甲方按每线每年20元的标准支付代维劳务费(当年开通用户的计取方式为:

以每年20元平均12个月乘以当年开通使用月份计取)。

3.10.4对于乙方给予甲方的所有费用,甲方需向乙方开具等额的服务性发票,承担相应的税费。

3.11.对于3.10.3条款所述的费用,甲乙双方同意按年度进行结算,于每年的1月份支付上一年度的总费用,乙方在结算时给予甲方上一年度该大厦每月实际开通线路的报表以作为结算依据。

3.12.对于3.10.1条款所述的费用,甲乙双方同意按月度进行结算,结算时间均为收费月份的下一月份结算计费月当月的实收费用。

乙方于结算月26日前向甲方通报计费月的实收金额并要求甲方确认,如甲方对结算金额有异议时可于乙方通报确认之日起7天内向乙方指定的结算部门(位于石牌东暨南花园首层的电信业务支持中心)进行复查,乙方有义务提供该大厦结算月份的帐单给甲方核对,但甲方不得留置或复印。

3.13.以上所述的结算费用,均在双方对结算金额无异议时,在乙方收到甲方开具的发票后15天内将相应款项以银行转帐方式支付。

第4条电信网络的建设和维护

4.1.乙方负责按照有关技术要求配备投资东方都会广场通信机房内通信设备的投资费用,包括:

通信机房内的设备、机房与市话网间连接光缆的设计和安装,通信设备及与市话网间连接光缆的产权归属乙方所有。

4.2.关于东方都会广场内电信管线投资:

由乙方投资大厦红线内管道、电缆、楼内布线、插座面板;

甲方投资楼内从弱电井至终端的暗管和暗装底盒;

乙方投资管线和楼内布线产权归乙方所有。

4.3.甲方负责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至红线建筑平面图给乙方,协助乙方进行管道报建。

4.4.根据网络设计需要,甲方免费提供楼宇内垂直走线井及从弱电井至终端的暗管与暗装底盒、楼层交换设备安装位置及2KVA单相交流电源给乙方使用,乙方免交管理费。

4.5.甲方协助乙方进行设计、施工,并为乙方的设计和施工提供必要的条件,帮助乙方解决遇到的施工问题。

乙方设计完成后需提供设计方案给甲方审核,确认后方可实施。

4.6.在乙方需要的情况下,甲方同意提供大厦(建筑物)天面安装小型通信天线。

4.7.本协议所述电信网络系统的维护由乙方负责,乙方需要进入接入网东方都会广场范围内进行电信系统维护时,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条件,并协助进行相关的维护工作。

4.8.由乙方负责东方都会广场内使用乙方电信用户的障碍处理和日常维护。

4.9.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对东方都会广场电信网络进行障碍处理及日常维护。

4.10.乙方拥有对本协议所述电信网络系统的处分权,对其投资部分拥有所有权

第5条通信机房的提供

5.1.关于东方都会广场内通信机房的提供:

甲方在本小区内C、D栋负一层向乙方提供约9平方的通信机房,通信机房详细位置图作为本协议附件。

通信机房甲方以每平方米30元/月的租赁价格出租给乙方使用(实际租赁面积由乙方砌筑完成后按实丈量),乙方免交此机房的管理费,此租金采取按年度的方式进行支付,所定租金乙方应以每3年作5%的递增幅度递增。

5.2.由乙方负责在机房设置单独用电分表,物业公司按供电部门的标准(非普工业标准)收取通信机房安装期间及投入使用后的用电费用。

5.3.甲方提供给乙方的通信机房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5.3.1向乙方通信机房提供5KVA永久三相四线交流电源接点(在低压配电房),由乙方装表,物业管理公司收费(停电时由甲方备用电源供给),在永久电未投产前,甲方提供10KVA三相四线交流临电,给乙方电信机房使用。

5.3.2乙方按本协议5.1条甲方提供的机房位置以电信机房的要求自行砌筑及装修(包括室内配电),其所需费用亦由乙方负责。

5.3.3就近安排安装空调室外机的位置及地漏排水点,任何管道不能进入机房。

5.4.甲方为乙方工作人员出入提供方便。

若乙方在防火设备方面有其他要求,则由乙方自行解决,机房消防设备应符合相关消防规范。

5.5.上述第5.1、5.2、5.3、5.4条款将在本协议终止或期满后继续执行。

第6条协议的变更、解除及违约责任

6.1.协议一旦生效后,协议各方不得随意变更、解除其中条款。

违反本协议书内任何条款均属违约,违约方应向另一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6.2.甲方将本合同之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时,无须征得乙方同意,在甲方保证第三方承担本合同全部权利义务的基础上,乙方应按本合同同等条款与第三方和甲方签订三方协议。

6.3.协议双方中任何一方在另一方没有违约的情况下欲变更、解除协议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提前30日通知另一方,口头方式提出无效。

被解除方有权向解除方索取因协议终止而带来的损失。

6.4.无论本协议其他条款是否有相反规定,一方对另一方因不遵守本协议行为而导致的收益或利益损失、未实现的预期利润、商业信誉的损失、以及其他任何间接损失均不承担责任。

6.5.甲、乙双方中任一方未履行本协议条款,导致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或使协议履行成为不必要,另一方有权随时变更、解除协议,但不承担违约责任。

6.6.本协议及其附件若与国家政策法规相抵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规规定适当变更本协议,保证双方合作的继续进行。

6.7.变更、解除协议前要妥善安排用户,避免给用户造成损失。

若因变更、解除协议而遭受用户投诉或者要求经济赔偿的,将由责任过错方全部承担;

若因双方按照协议正常变更、解除协议条款而遭受用户投诉或者要求经济赔偿的,将由双方协商共同承担。

第7条保密条款

7.1.无论事前书面通知与否,本协议签署方均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本协议内容及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获得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

否则,违约方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7.2.上述第7.1条款中的保密义务将在本协议终止或期满后继续存在。

第8条争议解决

8.1.由于违约、协议终止和协议有效期等与本协议有关事宜引起争议,双方应

首先力求以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

如果友好协商后此争议仍未解决,则需提请仲裁。

8.2.仲裁应在广州,由依据中国仲裁法在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

仲裁程序按照该委员会的程序规则进行。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8.3.协议项下的仲裁,应按已颁布的现行中国仲裁法规进行。

第9条不可抗力

9.1.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本协议,完成本协议的时间可根据事件发生的时间长短延期进行。

9.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7天内,尽快以电传或电报的方式通知其他各方,并用挂号信邮寄由相关的主管当局签发的证书,以便其他各方审查、确认。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电传或电报的方式告知其他各方,并用航空挂号信确认不可抗力事件的终止或消除。

9.3.如果不可抗力的影响持续超过2个月,一方应与另一方取得联系,以便解决进一步履行协议的问题。

如果不可抗力的影响持续超过3个月,任何一方都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协议。

第10条附件及其效力

10.1.本协议所有附件都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0.2.所有有关本协议条款,条件的修改,补充和变更,应以书面形式,在双方协商并达成协议的条件下,由双方授权代表签订。

这些文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11条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有效期为十年,从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广州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市天河区天府路305号叠翠台C座4楼

法定代表(授权代表)签字:

签字日期:

广州市体育东路128号天河电信大厦

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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