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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病案管理制度14

十四、手术分级管理制度16

一、首诊负责制

1.首诊负责制是指凡到医院就诊的病员,首诊的科室和医师对病员的检查、诊断、治疗和抢救均应承担责任的制度。

2.首诊医师应对所接诊病员详细询问病史,进行体格检查、必要的辅助检查和处理,做好病历记录,根据规定履行相应报告制度。

经检诊后,如属本科疾病,首诊医师应负责处理;

如诊治困难,应及时请上级医师指导;

如不属本科疾病,或者同时存在其他专科疾病时,应及时请求会诊,除参加会诊的专科同意转科外,首诊医师应负责对病员继续进行处理。

3.首诊医师下班前应与接班医师做好床头交班,共同检诊病员,并做好记录后方能下班。

4.首诊医师对急、危、重病员,应根据抢救制度立即实施抢救,如不属本科疾病,应一面抢救一面请他科医师会诊。

被邀请的医师,应立即赶到现场,不得超过10分钟,明确为本科疾病后应接过病员按首诊医师的责任进行抢救。

5.经检诊或抢救后需要住院治疗的急、危、重病员,首诊医师应负责向病房联系,病房不得拒绝收治。

如收治有困难时,应向医务科或院总值班报告,协调处理。

6.凡决定收入院或转院治疗的急、危、重病员,首诊医师应根据病情以及转院相关规定,指定医护人员护送入病房,或转送他院。

二、三级医师负责制

1.医院实行治疗组长、主管医师、经治医师三级分工负责制,受聘的三级人员原则上由主任(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住院医师担任,可实行高职低聘,必要时也可低职高聘。

2.治疗组长在科主任领导下,对本组的医疗质量负责,具体指导下级医师,解决疑难病例,审查新入院和急危重病员的诊疗计划,决定重大手术及特殊检查治疗,组织急危重病例的抢救,检查医疗护理工作,听取诊疗护理意见,改进和提高医疗质量,开展教学、科研工作,完成医院交给的相关工作。

3.主管医师受治疗组长领导,负责本组病员的诊治和指导下级医师工作,具体对本组病员定期进行系统查房,对新入院、急危重、诊断未明、治疗效果不好的病例进行重点检查与讨论,听取医护汇报,倾听病员意见,修正病历记录,应邀参加会诊,决定出院计划,检查医疗护理工作,制订持续改进措施,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开展教学、科研工作,完成各级交给的相关工作。

4.经治医师受治疗组长、主治医师和总住院医师领导,负责分管病员的诊疗工作,认真执行查房制度,及时接管新进病员,按时完成住院日常病程录,制定初步诊疗计划,征询上级医师意见,接受上级医师指导,实施各项诊疗措施,监督医嘱执行情况,分析各项检查报告,观察处理病情变化,据实做好病程记录,主动征求病员意见,不断提高医疗质量。

同时负有指导实习、见习和进修医师工作的职责,完成科室交给的教学、科研任务和各级交办的相关工作。

三、查房制度

1.查房是医疗工作中最主要和最常用的方法之一,是保证医疗质量和培养医务人员的重要环节,各级医务人员应自觉参加,严肃对待。

2.三级医师查房:

副高以上医师查房每周≥2次,主治医师查房每日≥1次,住院医师查房每日至少2次。

上级医师查房,下级医师和进修医师、实习医师参加,必要时护士长和责任护士参加。

三级医师查房的职责与三级医师负责制的职责相对应。

3.三级医师查房前相关人员应充分做好查房各项准备工作;

查房时参加查房人员应按照自下而上的原则逐级发表意见,经治医师应报告简要病情并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主持查房医师应根据查房的目的作必要的检查和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查房后下级医师应将查房内容详实记载,主持查房医师应对记载内容进行核实修正并签字确认。

4.科主任大查房:

每周一次,由科主任主持,科内全体医师、护士长及有关人员参加,主要是讨论疑难危重病例的诊疗问题,进行重大手术、特殊检查的审查和安排,抽查病历质量,听取医护人员的工作汇报、建议或意见以及科主任认为需要处理的其他问题。

由住院总(科秘书)和经治医师做好相应记录。

5.危重病人查房:

由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或者科主任主持,对危重病人进行重点查房,组织讨论并做出有效处理。

本组医护人员、值班医师、总住院医师以及相关的其他人员参加。

由床位医师记录,主持人。

6.教学查房:

根据临床教学计划定期组织。

由带教老师主持,医疗和/或护理见习、实习、进修生参加。

由教学秘书记录。

主持者对记录内容进行核实,修正并签字确认。

7.院长查房:

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由院长或者院长委托的副院长主持,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科主任、护士长以及相关人员参加,检查工作、听取意见、了解情况、解决问题。

由院办公室和科室质量管理员记录。

8.为保证查房秩序和查房质量,查房期间病区应保持安静,不准探视,查房人员不应处理与查房无关的事项,手机应处于关机状态,因工作需要开放手机的人员也应将手机处于静音状态,特殊情况需要接听电话时应避开查房现场,减少对查房的干扰。

非特殊情况,参加人员不应迟到、早退。

处理紧急情况需要退出查房应征得主持人同意。

四、查对制度

(一)临床查对制度

1.开具医嘱、处方或者各种申请单、治疗单、手术单等医疗文件,应查对病员姓名、性别、年龄、床号、住院号(门诊号)以及相关信息资料,加以核实。

2.执行医嘱时应进行“三查七对”:

配药时查;

配药后查;

发药、注射前和注射后查;

治疗操作前查;

治疗操作中查、治疗操作后查;

对床号、姓名、服用药的药名、剂量、浓度、时间、用法。

同时应检查药品的质量和有效期,注意药物配伍禁忌,询问有无过敏史。

3.抢救病人执行口头医嘱时,执行者必须口头复诵一遍,核对无误后方可执行,并将使用后的空安瓿、药瓶或者相关包装等物品保留备查。

4.采集标本时应查对患者姓名、性别、床号与标本标签相符,标本质量与检查要求相符,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送检。

(二)输血查对制度

1.确定输血后,医护人员持输血申请单和贴好标签的试管,当面核对患者姓名、性别、病案号、门急诊/病室、床号、血型和诊断,采集血样。

2.医护人员或者专门人员将受血者血样与输血申请单送交输血科时,双方进行逐项核对。

3.输血科交叉配血要逐项核对输血申请单、受血者和供血者血样,复查受血者和供血者ABO血型(正、反定型),并常规检查患者Rh(D)血型(急诊抢救患者紧急输血时Rh(D)检查可除外),正确无误时进行交叉配血。

4.输血科两人值班时,交叉配血试验由两人互相核对,一人值班时,操作完毕后自己复核,准确无误后填写配血试验结果。

5.配血合格后,由医护人员或专门人员到输血科取血,取血与发血的双方必须共同查对患者姓名、性别、病案号、门急诊/病室、床号、血型有效期及配血试验结果,以及保存血的外观等,准确无误时,双方共同签字后方可发出。

6.血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不得发出:

标签破损、漏血;

血液中有明显凝块;

血浆呈乳糜状或暗灰色;

血浆中有明显气泡、絮状物或粗大颗粒;

未摇动时血浆层与红细胞的界面不清或交接面上出现溶血;

红细胞层呈紫红色;

过期或其他须查证的情况。

7.输血前由两名医护人员核对交叉配血报告单及血袋标签各项内容,检查血袋有无破损渗漏,血液颜色是否正常。

8.输血前由两名医护人员带病历共同到患者床旁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门急诊/病室、床号、血型等,确认与配血报告相符,再次核对血液后,用符合标准的输血器进行输血。

五、术前讨论和大手术上报审批制度

1.术前讨论是防止疏忽、差错,保证手术质量的重要措施之一,必须认真执行。

手术前讨论在术前准备基本完成时进行,也是对术前准备工作的最后一次检查。

2.凡Ⅱ类及以上手术、疑难、高危、特除手术、致残手术、新开展的手术,均应进行术前讨论。

急诊手术时间不允许进行术前讨论,Ⅱ类手术由主治职称医师以上确定手术方案,Ⅲ类及以上手术由副主任职称医师或科主任确定手术方案。

3.Ⅱ-Ⅲ类手术治疗组讨论,本治疗组医务人员参加,Ⅳ类手术全科讨论,疑难、高危、特除手术、致残手术、新开展的手术,须报医务科审批,术前讨论应由科主任或由科主任委托副主任以上医师主持,手术医师、麻醉医师、本科室医师、护士长、责任护士及有关人员参加,并根据病情邀请相关专家参加。

特殊病例需有院领导及医务科负责人参加讨论。

讨论结果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医务科审批。

4.术前讨论应在术前一周内组织进行。

经治医师应在讨论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负责在讨论中汇报病情,提供有关资料,做好讨论记录和登记。

参加人员应对手术指征、手术方案、术中可能出现的困难、危险、意外及防范措施、术后观察和护理要求等提出针对性意见和建议,充分进行讨论,最后由主持人总结并确定手术方案。

5.讨论记录的详细内容记录于科室专备的《术前讨论记录本》中由主持人审签,同时整理讨论的结论性内容简要记录于病程记录中,由主治以上医师审签。

六、疑难、危重病例讨论制度

一、临床病例讨论是以解决临床疑难危重病人的诊断,治疗问题或以临床教学为主要目的,采取定期和临时两种形式。

二、病例选择:

入院三天以上诊断不明者;

诊断明确但临床少见或在诊治过程中有重要教学意义;

危重病人紧急抢救后疗效不佳者;

有完整病理资料者可举行病理讨论会。

三、讨论方式和讨论范围:

1、治疗组讨论:

一般是入院三天诊断不明者,由经治医师提出,治疗组负责医师主持,包括治疗组的其它实习医师和住院医师,由经治医师汇报病史、诊治经过和诊治方面的困难,针对需要解决的问题,集思广益,解决诊断和治疗中的问题。

2、全科病例讨论:

一般是入院一周诊断不明者,由治疗组负责医师提出,科室主任主持,全科各级人员参加,议论程序首先由经治医师详细介绍病史及各科检查结果;

主治以上医师结合文献,以病例的诊断、治疗为重点,进行较全面的分析和介绍,提出诊疗过程中的困难,指出值得吸收的教训,其他有关人员可就病例的某些方面,结合文献作较深入的分析讨论,提出诊治意见;

会议主持者,进行总结。

3、多学科讨论或邀请外院专家参加的病例讨论,一般是入院两周诊断不明或特殊需要,由经治科室主任提出,医务科负责安排、组织,由分管业务副院长或医务科主持,讨论前应作好较充分的资料准备,有病理报告者可邀请病理科医师参加,必要时应提前将病历摘要印发给有关医师。

四、全科以上的临床病例讨论资料应全部记入《疑难危重病例讨论记录本》中,各种临床病例讨认按《病历书写规范》要求记入病程录中。

七、危重病人抢救工作制度

1.为及时有效抢救急危重病员,提高抢救成功率制定本制度。

2.抢救工作应由主治医师资格或以上人员主持。

接诊住院医师发现病员病情危重应立即进行抢救,同时将情况报告上级医师。

各级医务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急救处置。

3.抢救过程中需请他科会诊或者协助抢救,应及时邀请相关科室参加,紧急情况可以口头或者电话通知。

4.各科室接到抢救急会诊通知,应由主治医师资格及以上人员在10分钟内到达现场参加抢救工作,主治医师及以上人员如因其他医疗工作需要无法及时会诊,应由总住院医师或者值班医师先到达现场参加抢救,同时将情况向上级医师汇报,上级医师在其他医疗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到达现场,指导抢救工作。

5.参加抢救的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各项医疗规章制度和各种技术操作规程,尊重患者及家属的隐私权知情同意权,严防差错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发生。

6.因紧急抢救实施口头医嘱,护士必须复述一遍,确定无误后执行,医师应及时补开医嘱。

7.抢救过程应由责任医师及时、详实、准确记录,抢救过程中来不及记录的,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补记,并及时登记于科室专备的《危重病人抢救登记本》上。

8.对于不宜搬动的急危重病员应就地进行抢救,待病情稳定后再护送至相应病房进一步处理,对立即需手术的病员应及时送手术室施行手术,经治医师应向病房医师或手术医师直接交班,需转院治疗的按转院制度执行。

9.遇重大抢救、突发公共事件应按照相关预案的规定及时报告,组织抢救。

凡涉及法律、纠纷的病员,在积极救治的同时应向有关部门报告。

10.各科室应做到抢救器材、设备、药品定人管理、定点放置、定品种数量、定期检修保养,及时消毒灭菌,整理补充,班班清点交接,确保齐全完备,随时可用。

11.科主任、护士长应定期对抢救病例组织讨论,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不断提高危重病人抢救水平。

八、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1、为总结死亡病例的诊疗经验,提高抢救成功率,降低临床死亡率制定本制度。

2、凡死亡病例均应进行死亡讨论,尤其是诊断和死亡原因不明、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缺陷或系少见病证者,一般应在死亡后一周内召开死亡病例讨论会。

特殊情况下应及时讨论。

尸检病例,待病理报告后一周内,结合临床病例组织讨论。

3、讨论由科主任或副主任以上医师主持,全科医师均应参加,由经治的住院医师、主治医师(或值班医师)详细介绍病史、体征、辅助检查、住院诊疗经过、抢救经过、初步分析死亡原因。

与会者认真分析讨论,重点在于讨论诊疗工作中存在的缺陷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

在诊断、死亡原因等问题上取得一致意见,最后由主持者归纳总结。

如存在较大医疗缺陷或发生医疗纠纷时,可请医务科派人参加讨论,取得初步意见后交院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讨论鉴定。

4、死亡病例讨论详细内容记录于科室的《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本》上。

结论性内容简要记录于病程记录中。

九、医师值班、交接班制度

1.为确保医疗工作连续有效进行,各科室必须建立和完善值班、交接班制度。

2.各科室值班、排班工作由住院总医师(或科秘书)负责。

科室排班可以周安排,也可以月安排。

排班表一式两份,一份留科室,一份送医务科。

值班人员一经确认,无特殊情况、未经许可不准个人私自换班。

3.值班医师必须具备注册执业医师条件和独立胜任本职工作能力。

在读研究生、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规范化培训医师、见习医师、实习医师不得独立值班。

具有注册执业资格的进修医师必须经所在科室试用考核合格后,由科主任审签后报医务科审核,获得阶段性处方权后方可独立值班。

4.临床科室值班原则上应实行三线医师负责制,不具备条件的科室可以实行二线医师负责制。

一线值班医师由住院医师(或总住院医师)或以上资格人员担任,二线值班医师由主治医师或以上资格人员担任,三线值班医师由主任、副主任医师资格人员担任。

一线和二线值班医师必须坚守工作岗位;

三线医师实行听班制,但必须去向明确、通讯畅通。

5..值班医(技)师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履行岗位职责,因手术、急会诊等工作需要离开病区,应向其他值班医师和值班护士交代去向,以保证联络。

三线值班医师实行听班制度,但必须方位明确、通讯畅通、随请随到。

6.值班医师一般不脱离日常工作,可在正常班下班前一小时用膳,但必须在正常班下班前10分钟到达病区,接受各治疗组交办的医疗工作,危重病人、当日术后病人必须进行床边交班。

值班技师应对设备情况与正常班人员进行交接。

接班人员未及时到岗,交班人员不准离开岗位,应将情况报告科主任,等待接班人员到位交班后方可离开病区。

7.值班医师在值班期间进行的医疗处置工作必须及时做好医疗文书记录,值班情况按规定规范记入交接班本,各级值班人员在当日交班记录上签字确认,次晨早会上进行集体交班。

值班技师应将设备运行情况记录签字后进行集体交班。

一十、临床用血管理制度

1.临床用血应严格执行《医疗机构用血管理办法》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有关规定,提倡科学、合理用血,杜绝浪费、滥用血液,确保临床用血的质量和安全。

2.医院输血科在输血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临床用血的规范管理和技术指导,临床用血的计划申报,储存血液,对本单位临床用血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参与临床有关疾病的诊断、治疗与科研。

3.临床用血前,应当向患者或其家属告之输血目的、可能发生的输血反应和经血液途径感染疾病的可能性,根据输血技术规范进行相关项目的检验,由医患双方共同签署用血志愿书或输血治疗同意书并存入病历。

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患者的紧急输血,报医务科或者总值班同意、备案,并记入病历。

4.临床用血适应症根据《输血技术规范》执行。

一次性用血、备血1000ml须科主任签字,一次用血、备血量超过2000毫升时要履行报批手续,由科室主任签名后报医务科批准。

急诊、抢救用血经主管以上医师同意后可随时向输血科申请,但事后应当按照以上要求补办手续。

5.术前自身储血由输血科负责采血和储血,经治医师负责输血过程的医疗监护。

亲友互助献血应在输血科填写登记表,到血中心血站进行无偿献血。

严禁自采供血或者自行通过其他途径取得血源。

6.临床用血应严格执行查对制度。

输血后,立即根据输血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处理并填写《输血不良反应回报单》,于24小时内反馈至输血科。

7.临床输血完毕后,应将输血记录单(交叉配血报告单)贴在病历中。

8.成分输血具有疗效好、副作用小、节约血液资源以及便于保存和运输等优点,应积极推广,成分输血率应高于85%。

一十一、医疗会诊管理制度

(一)院内会诊

1.院内各科室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医疗管理相关规定,需要邀请其他科室的医师会诊时,应经过治疗组长或二线值班医师同意,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填写会诊单,主管医师或二线值班医师签名,将会诊单送达邀请科室。

2.应邀科室接到会诊单后,应派出主治医师或治疗组长及时完成会诊工作。

紧急会诊可由总住院医师或值班医师先行处理,根据实际情况请示上级医师指导或由上级医师随后到达现场处理。

一般会诊应在24小时完成。

紧急会诊应在10分钟内到达现场。

3.邀请会诊医师应陪同会诊医师做好会诊工作,介绍患者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并协助完成会诊工作,做好会诊记录。

会诊医师应根据常规诊察患者,并按照规定书写会诊意见。

4.各科室应对会诊工作情况及时进行登记和评价,作为科间评价和考核的依据。

(二)邀请院外会诊

1、各科室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应经科主任同意,经治治疗组应向患者说明会诊目的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后,签署会诊知情同意单,填写会诊申请单报医务科批准。

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

2、会诊申请单内容应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费用。

医务科接到会诊申请单后加盖医务科公章,电话联系被邀请医院医务管理部门,并书面传真会诊单。

接到对方确认后,通知邀请科室完善相关资料,做好接待和配合会诊医师的准备工作。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室不得提出会诊邀请

(1)会诊邀请超出我院诊疗科目或者我院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2)我院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

(3)会诊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4)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4、会诊费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5、邀请会诊时原则上由科主任主持,科主任外出或因工作原因无法主持时,应委托副主任或治疗组长主持,经治治疗组长及相关医务人员应陪同参加会诊工作,涉及需要检查治疗或者手术时,应邀请相关科室参加会诊工作,特殊情况由医务科或业务副院长主持会诊工作。

6、会诊结束后,医务科和邀请科室应对会诊情况进行登记备案,并将会诊情况通报应邀会诊医疗机构。

(三)应邀外出会诊

1、医院或各科室接到会诊邀请后,在不影响本院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由医务科会商相关科主任及时安排医师外出会诊,具体内容见《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外出会诊及转诊暂行规定》。

对于外出会诊可能影响我院正常业务工作,但确因特殊需要的情况下,由业务副院长或院长批准,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2、接受会诊邀请或者不能派出会诊医师时,医务科应及时通知邀请医疗机构。

3、医务科决定派出会诊医师后,应及时填写《外出会诊通知单》,通知会诊医师执行会诊任务,为会诊医师提供必要的帮助。

4、医师外出会诊严格执行有关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5、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的,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

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如果患者拟转入我院进一步诊治,应事前通知相关科室或者医务科做好相应准备。

6、医师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邀请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必要时我院协助处理。

7、医师在会诊结束返回我院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所在科室和医务科,并将《外出会诊通知回执》交回医务科。

8、班外时间紧急会诊邀请由总值班报告值班领导或者医务科负责人根据上述原则处理。

(四)会诊管理

1、我院会诊管理由医务科负责。

2、医务科应加强会诊管理工作,完善会诊登记,建立会诊管理档案,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会诊情况的科间评价,将会诊情况与科室、医师的考核工作相结合。

3、医师违反规定,擅自外出会诊或者在会诊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规范、常规,由医务科记入医师考核档案,情节严重的依法严肃处理。

4、会诊收入纳入医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会诊收费和医师会诊报酬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5、医师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调遣到其他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或者参加紧急救援行动的不适应本办法规定。

一十二、新技术准入制度

1.为了加强医疗新技术的准入管理,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指的医疗新技术,分为探索性技术、限制性技术和一般技术三类:

(1)探索性新技术:

指本院引进或者自主开发的在国内尚未使用的新技术。

(2)限制性新技术:

指技术难度大、技术要求高,国家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规定限制使用、需要在限定范围和具备一定条件方可使用的新技术。

(3)一般性新技术:

指除国家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规定限制使用外的常用诊疗项目。

3.医院鼓励研究、开发和应用医疗新技术,鼓励引进国内外先进医疗技术;

禁止使用已明显落后或不再适用,需要淘汰或技术性、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和社会伦理及法律等方面与保障公民健康不相适应的技术。

4.科室开展医疗新技术应向医院提交相应申报资料:

(1)新技术项目负责人资质证明材料;

(2)新技术项目组人员资质证明材料;

(3)国内外有关该项技术研究和使用情况的检索报告及技术资料;

(4)新技术开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5)新技术开展的实施方案和风险预案;

(6)如涉及医疗器械、药品的,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

(7)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5.开展医疗新技术必须履行下列程序:

(1)开展一般性新技术由科室向医务科申报,填写申请审核表,医院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专家论证,经医院科学技术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2)开展限制性新技术由科室向医务科提交申请资料,医务科审核该申请符合国家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准入条件后,经医院科学技术委员会同意,医务科根据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申报,批准后实施;

(3)开展探索性新技术,由科室向医务科提交可行性报告,经医院科学技术委员会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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