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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投资入股协议书

股东投资入股协议书

股东投资入股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本着相互信任,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共同发展的目的。

且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共同合作成立巴黎国际婚纱摄影万年店,入股期间必须在巴黎国际婚纱摄影万年店或集团店担任相应职位,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就合伙事宜订立本协议以下条款,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入股经济实体名称:

巴黎国际婚纱摄影部

第二条经营范围:

摄影、礼服出租、婚庆礼仪***服务

第三条经营地址:

江西省万年县

第四条入股方式、出资金额和占股比例:

一、甲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万元,占总股份的%。

二、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万元,占总股份的%。

三、本出资共计人民币万元,本装修经营期间财务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各入股人的出资均为婚纱摄影店财产,各入股人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乙方为干股(不参与店里的管理与经营,不在店内担任任何职务可提供有助店里发展建议。

是否采纳由店里管理者定。

并协助店长杨小丽处理好店里一些外围社会事务。

第五条巴黎国际婚纱摄影万年店,在装修经营期间所欠债务,由店里统一承担。

第六条收益及责任:

一、巴黎国际婚纱摄影万年店在经营期间所有事物由店长杨小丽管理负责。

各位股东必须遵守店内规章制度,服从配合店长工作安排,不在职股东及家属不得干涉所有店务管理。

其它不在职股东应该全力通过关系协助店长处理外围事物,(如:

城管,物业,广告等)

二、本公司经营期间各股东盈亏自负。

三、各位股东每日可以查帐。

本公司每月可按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如有股东缺席视为弃权,其它工作日如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召开。

四、如果以后有入股人辞去巴黎国际婚纱摄影万年店相应职位并另谋发展,自其离开之日起,离开的入股人应向其他入股人提供相应人员担任其职务并须所有入股人书面同样方可生效否则视为无效,若未经60%持股人同意擅自决定者,处以3000元/月的处罚。

其它不在职股东应该全力通过关系协助店长处理外围事物,(如:

城管,物业,广告等)

第七条再投资比例及损益承担方式:

一、再投资比例:

因经营需要再扩大投资,各入股人按现有占股比增加投资;如发展需要扩大经营需经60%持股人同意方可生效。

二、全体入股人均按投资占股比例分离收益及承担风险。

第八条入股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入股人的权利:

1、入股人享有共同发展的表决权,下列事项需经60%的股份持有人同意:

2、经营所得利润占股比例分配;经营所负债务按占股比例承担。

二、入投人的义务:

1、共同维护入股企业财产的统一。

2、承担入股企业经营的风险。

3、应全力辅助店长,不能干扰店长的店务管理。

4、为公司工源节流尽心尽责。

5、为入股人争取最大利益。

第九条入股企业终止和入股企业转让。

一、因以下情况入股企业终止:

1、全体入股人同意终止入股企业的。

2、入股企业被依法撤销。

3、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导致入股解散的其他原因的。

二、入股企业转让:

1、入股企业转让以竞拍方式进行,竞拍人原则只能入股人;

2、竞拍所得资金按各入股人占股份比例分配。

3、未经全体入股人一致书面同意,不可对外招标竞拍,否则视竞拍无效。

第十条退股与出资转让:

一、任何一方要求退股必须在三个月前告知其他入股人,原则上在入股企业效益不好时不得要求退股,但全体入股人同意的除外。

二、任何一方自合同签订日算未满3年者原则上不允许退股或转让,如60%的股东以书面的形式通过除外,如未经60%的股东以书面的形式通过擅自离开满一个月,公司有权将当事人所持股份没收,所没收股份由在职股东平均分配当事人所占股份。

三、退股人股份只能转让给内部入股人,未经60%股人书面同意股份不得转让内部入股以外的第三人,否则按其入股的比例承担所造成的损益。

四、退股人股分按每年15%的折旧

第十一条财务问题处理:

一、如果一入股第二次查处有财务问题,除责任人股人应退回所侵占、挪用的资产并承担由此所导致的全部经济损失外,其他入股人有权强制要求责任入股人退股,其全部股份按入股金的50%转让给其他入股人,若责任人股人不同意退股并转让股份的,其他入股人有权按责任入股人自动退股处理,不退还责任入股人入股金并不予分配任何利润。

第十二条特别约定:

一、如发生入股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在职期未满三年退股者,A: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到1/3时,按当时入股金额的1/3退还,已分红利亦按1/3计算。

B、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到1/2时,按当时入股金额的1/2退还,已分红利亦按1/2计算。

C、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满3年时之前12个月之平均纯利润乘以18个月,作为总资产计算标准再按各投股份比例退还。

二、入股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店长的调动以及公司安排的事项。

三、入股人不得以股东的身份在其担任职位的职务越权干涉比其职位高的人员,否则视为故意扰乱公司正常经营。

第十三条禁止事项:

一、禁止入股人从事损害入股企业经营利益的行为;

二、禁止入股人及其家属未在持有60%股权人授权下,私自干预入股企业的店务管理。

三、禁止入股人从事违法犯罪行为,否则由此所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其自身承担,入股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入股人自驾私家车从事入股企业经营行为的,应注意交通安全,否则造成的交通违章、交通事故等一切责任和赔偿由入股人承担,与入股企业无关。

五、严禁入股人使用公司车辆用作私用,否则因驾车造成的一切交通违章、交通事故等一切责任和赔偿由入股人承担,与入股企业无关。

第十四条其他:

一、经全体入股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本协议未尽事宜进行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本协议一式四份,各入股人各执一份。

三、本协议经全体入股人签名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电话:

乙方:

电话:

 

签订日期:

年月日

三方合伙办厂协议

三方合伙办厂协议

甲方:

乙方:

法定住址: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职务: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帐号:

帐号: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丙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帐号:

电子信箱:

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丙各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合伙宗旨

甲、乙、丙三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共同发展的原则,共同经营工厂事务。

第二条合伙企业概况

名称:

经营场所:

经营范围:

经营方式:

第三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出资方式

1、甲方:

出资额为元,以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2、乙方:

出资额为元,以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3、丙方:

不出资,以技术支持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10%。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元。

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出资期限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年月日以前交齐。

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出资评估

用实物(或者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经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在公司注册资本验证后天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第七条合伙企业登记

全体合伙人同意指定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业务的公司派员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设立登记。

申请人应保证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

第八条财务、会计

合伙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立本合伙企业的财产、会计制度。

第九条盈余分配

1、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2、盈余分配以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合伙企业分配当年的税后利润(亏损),按下列顺序进行;

(1)提取法定公积金10%;

(2)提取法定公益金5-10%;

(3)剩余利润(亏损)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3、合伙企业的利益分配、亏损,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第十条债务承担

1、合伙企业债务由合伙企业财产偿还。

2、合伙企业财产不够偿还时,由合伙人按各自出资的比例承担债务。

3、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4、由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十一条委托执行人

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方(一名或数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出具合伙的委托书。

第十二条执行人的职责

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对全体合伙人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主持合伙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3、拟定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

4、制定合伙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5、制定合伙企业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

6、提出聘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制定增加合伙企业出资的方案;

8、每半年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9、除《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外,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表决通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但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裁决权。

第十三条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2、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3、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有权决定撤消该委托;

4、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其他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第十四条企业事务的决定

企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1、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

2、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3、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新合伙人入伙及合伙人的退伙;

8、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9、合伙人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弥补亏损;

10、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禁止行为

合伙人在合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

1、禁止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3、除全体合伙人同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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