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拆迁及垃圾外运项目竞争性谈判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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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需提供近三年的类似合格项目业绩(须附中标通知书、合同及竣工验收证明);

2.2.7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采购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采购项目的监理人;

(4)被责令停业的;

(5)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6)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7)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的。

2.2.7本次谈判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投标费用

供应商应承担准备和参加本次投标有关的所有费用。

集中采购机构对供应商发生的费用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谈判文件说明

4.谈判文件的构成

4.1谈判文件包括:

(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投标人须知

(3)竞争性谈判评审及成交办法

(4)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范本

(5)谈判响应文件格式(相关附件)

(6)采购项目要求

(7)工程量清单

(8)采购过程中发生的澄清、变更和补充文件

4.2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编制谈判响应文件。

谈判响应文件应当对谈判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

5.谈判文件的质疑

供应商认为谈判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在获取谈判文件之后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不接受匿名质疑),集中采购机构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将变更事宜在青海政府采购信息网上发布公告,告知本项目的所有潜在供应商。

6.谈判文件的修改

6.1在提交首次谈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6.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谈判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提交首次谈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在青海政府采购信息网上发布公告;

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谈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6.3在提交首次谈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提交首次谈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谈判时间,并在谈判文件中要求的提交首次谈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谈判时间的3日前,将变更公告发布在青海省政府采购信息网上。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7.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7.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集中采购机构就此投标发生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简体中文。

7.2除谈判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7.3附有外文资料的须翻译成中文,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如果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出现差异与矛盾时,以中文为准,其准确性由投标人负责。

8.投标报价及币种

8.投标报价必须包括:

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设备费及不可预见费等全部费用。

供应商须按“报价表”格式填写投标总报价,最终报价不得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报价方案。

8.2投标函中应注明投标有效期。

8.3供应商应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格式完整填写所有内容,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信,自愿承担相应责任。

8.4投标报价为闭口价,即成交后在合同有效期内价格不变。

8.5投标币种为人民币。

9.投标保证金

9.1供应商须在投标截止期前按采购预算额度的1%即2200元缴纳投标保证金,收款单位:

西宁市城北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开户行:

中国农业银行西宁市城北支行,银行账号:

28100001040010081。

投标人应将投标保证金缴款证明做为投标文件的内容一并提供。

交纳的投标保证金用于因投标人的行为使本次谈判活动受到损失的抵项。

在本次谈判活动中未中标且投标人未发生过失行为的,集中采购机构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退还。

9.2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期前一工作日由单位基本户将投标保证金缴纳到集中采购机构账户,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9.3投标保证金缴纳实行转账缴费的方式。

9.4未按谈判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拒绝。

9.5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于谈判活动结束后7天内由采购中心转账退回投标单位基本户(不退现金);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转为履约保证金,项目履约验收后退还(不退现金)。

9.6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未到达现场并且没有以书面形式如信函、传真等告知采购代理机构要撤其投标的;

(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按规定签订合同;

(3)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4)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5)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0.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为自谈判开始之日起60天。

11.谈判响应文件构成

(1)投标文件封面

(2)投标文件目录

(3)投标函

(4)首次报价表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7)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8)投标人承诺函

(9)供应商诚信承诺书

(10)资格证明材料

(11)施工组织设计

(12)项目管理机构

(13)投标保证金证明

(14)投标人认为在其他方面有必要说明的事项

注:

谈判文件要求签字、盖章的地方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按要求签字、盖章;

投标人提供的扫描(或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投标人须按上述内容、顺序和格式编制投标文件,并按要求编制目录、页码。

四、投标报价文件的递交

12.投标报价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2.1投标供应商应将谈判响应文件正(一份)、副本(二份)分别封装,并按要求表明招标文件编号、投标项目名称及正本或副本字样。

投标文件统一使用幅面纸张(双面)印制,左侧胶装固定,活页式装订的投标文件不予受理。

12.2密封后的投标报价文件均应:

(1)按“投标供应商投标前须知”注明的时间、地址送达;

(2)投标专用袋用标签密封,并加盖公章。

12.3如果投标供应商未按第12.1-12.2条要求将投标报价文件密封或在密封袋上加写标记的,集中采购机构将不予受理。

12.4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将唱标用“投标最初报价表”单独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投标最初报价”。

13.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截止日期

13.1投标文件的递交地点与谈判地点相同。

13.2所有投标文件都必须按“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至投标地点。

13.3集中采购机构将拒绝接受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报价文件。

14.谈判响应文件的撤回

允许投标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声明撤回投标报价文件,但提交最后报价之后不得撤回其投标。

五、开标

15.开标

15.1集中采购机构按本谈判文件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本项目的谈判活动。

投标供应商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

15.2谈判时,投标文件中“报价一览表”内容与“分项报价表”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为准。

投标文件中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汇总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15.3谈判工作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人、采购管理、审计等有关方面代表可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列席。

15.4谈判过程有专人记录,并存档备查。

六、谈判程序

16.谈判小组

16.1集中采购机构将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谈判小组,其成员由采购人代表和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16.2谈判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具体谈判事务由依法组建的谈判小组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投标报价文件是否符合谈判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2)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澄清;

(3)推荐预成交候选人;

(4)对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人员和机构进行举报或投诉。

16.3谈判小组应遵守并履行下列义务: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成交方法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谈判小组成员责任;

(3)对投标报价文件、谈判情况和谈判中获悉的商业秘密保密;

(4)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

(5)解答投标人及有关方面的质疑;

(6)配合纪检部门进行投诉处理工作。

16.4谈判工作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依法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谈判工作和谈判结果。

17.谈判程序

17.1进入谈判阶段后,由谈判专家小组独立开展评审工作,谈判小组成员与单一投标人分别进行谈判,并负责审议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文件,按先初审、后复审的程序对投标报价文件进行评审。

17.2初审阶段分为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资格性审查是对投标人的相关投标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资料进行审查;

符合性审查是对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报价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谈判文件的响应性进行审查。

符合性审查分为实质性偏离和非实质性偏离,实质性偏离是指投标产品未完全满足谈判文件确定的重要技术指标、参数的,出现实质性偏离时,按无效投标处理;

非实质性偏离是指投标报价文件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但在部分可允许范围内存在一些不规则、不一致、不完整的内容,通过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后这些内容不会改变投标报价文件的实质性。

在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时,谈判专家小组就需要答疑的问题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

17.3实质性偏离是指投标报价文件未能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要求。

以下情况属于实质性偏离,投标报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1)不符合2.2款“合格投标人”之规定;

(2)未按谈判文件要求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3)未按11.1款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

(4)投标报价文件内容没有按谈判文件规定和要求签字、盖章的;

(5)投标报价文件编排混乱,且擅自修改谈判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的;

(6)产品交货期、投标有效期、法定代表人授权期限不能满足谈判文件要求的;

(7)投标产品的技术规格、技术标准明显不符合采购项目要求的;

(8)投标产品未完全满足谈判文件确定的重要技术指标、参数的;

(9)投标报价文件中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10)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预算额度的;

(11)谈判专家小组认为应按无效投标处理的其他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7.4非实质性偏离是指投标报价文件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但在部分可允许范围内存在一些不规则、不一致、不完整的内容,通过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后这些内容不会改变投标报价文件的实质性。

以下情况属于非实质性偏离:

(1)投标报价文件文字表述的内容含义不明确;

(2)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

(3)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

(4)提供的技术信息和数据资料不完整;

(5)谈判小组认定的其他非实质性偏离情况。

投标报价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澄清、说明。

澄清说明材料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现场答复或承诺,该内容不得超出投标报价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报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作为投标报价文件的组成部分。

答疑期间,投标人拒绝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做出澄清、说明,或澄清、说明的内容仍不能说明问题的,谈判小组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对现有的投标资料做出评审意见。

谈判小组对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内容将不予接受。

17.5答疑结束后,谈判小组确定不少于3家经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所有投标供应商公布最终投标报价。

七、成交办法

18.推荐并确定成交供应商

18.1在谈判小组推荐的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以最终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确定成交候选人,并由采购人按最终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若报价相同时,按技术优劣、售后服务质量排列确定最佳成交候选人。

18.2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19.中标通知

19.1集中采购机构自中标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青海政府采购信息网上公告中标结果。

19.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项目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八、授予合同

20.签订合同

20.1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双方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谈判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采购合同,并报西宁市城北区政府采购中心审核备案。

20.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超出谈判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订立合同的条件。

不得与中标供应商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20.3中标供应商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按违约处理。

同时,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可依评标排序重新确定中标供应商,并协调双方签订采购合同。

20.4谈判文件、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其澄清、说明文件等,均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

九、废标

21.废标情形

21.1在谈判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投标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谈判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活动正常推进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出采购预算额度,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1.2废标后,由集中采购机构发布废标公告。

十、处罚

22.处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中标供应商的中标结果无效,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情节严重的,报区财政局依法进行处理:

22.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期后撤回其投标的。

22.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22.3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22.4有恶意串通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22.5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22.6未按照招、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的。

22.7将采购合同转包的。

22.8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22.9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22.10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后,因种种原因不能履约或无故拖延履约期的。

22.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十一、其他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谈判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部分合同条款

合同编号:

根据年月日城北区政府采购中心对北政采购[2018]6号竞争性谈判结果和谈判文件的要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采购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该工程项目的合同条款及格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2年版)规范文本制定,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及合同附件格式同时适用于该文本。

发包人(全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内容: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一次交验合格。

承包人项目经理:

_____________

五、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合同价款(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支付方式:

本工程不支付进度款,待工程全部完成,一次交验合格,经发包人验收后一次性支付合同价款的100%。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待工程保修期满后一次性付清。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1、本合同协议书;

2、标准文本的专用条款、通用条款;

3、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4、中标通知书;

5、谈判报价书及附件;

6、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

7、工程报价单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双方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

七、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执行建设部《建设工程保修办法》按规定办理质量保修手续。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为保证工程合理使用期内正常使用,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并按规定扣留5%的工程质量保修金,完成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满后支付给承包人。

八、竣工验收

1、工程验收。

由发包人、承包人组织、工程质监部门进行验收。

2、质量保证期内如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承包人在接到需方通知一周内(以传真日期为准)给予答复,如属于承包人的责任,承包人负责修复、更换,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如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的问题,承包人应积极配合解决,费用由发包人负担,修复或更换时间最长不超过10天。

3、如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通知七天内没有答复,则视为承包人承认其工程质量问题,发包人有权自行处理,承包人承担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九、施工要求

1、施工现场应做好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

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执行《青海省建筑施工项目安全标准化评价细则》青建工[2007]218号文件,必须满足国家及地方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相关规定。

2、承包人必须按照本项目的施工图及国家现行有关施工验收规范、质量验评标准组织施工。

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以承包人主体行为规范和施工人员的工作质量,确保各单位工程的施工质量。

3、本工程所需主要施工材料均由承包人负责供应,调剂材料需满足设计和符合国家标准,并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加工订货成品、半成品及构件的供应方式,由中标单位按进度、设计要求标准,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负责加工订货,建设单位有权对质量负责监督。

施工所用的材料、设备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所购的材料、设备必须有生产许可证、质量保证书、出厂合格证,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负责采购的单位负责。

4、突出抓好施工过程中的“三控制”,加强全过程质量管理。

在施工过程中要认真做好原材料控制、工艺流程控制、施工操作控制;

加强每道工序的质量管理,对各工序间的交接检验及专业工种之间交接环节的工程质量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检查验收,抓好全过程质量管理。

同时,还应健全为满足施工图设计和建筑物功能要求的抽验检查制度。

5、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

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6、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

未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7、承包人必须编制好切实可行的施工进度计划,以保证施工连续均衡、有节奏地进行,合理地使用人力、物力和财力,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8、承包人应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9-99)》,提高安全生产工作和文明施工的管理水平。

施工现场不但应该做到安全生产不发生事故,同时还应做到文明施工、整齐有序,尽量减少施工噪音和对周围环境的污染,争创“施工现场文明工地”。

9、施工期间应努力做好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质量监督部门的工作协调、配合工作,虚心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提高管理水平。

10、单位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管理规定和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1、本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的现行有关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验收统一标准。

12、本次采购的乳胶漆产品须由建设单位、承包人双方共同看样订货。

13、施工步骤要求:

(1)为了不影响建设单位正常办公,本工程为单层施工,每单层施工完毕后再进入另一层施工。

(2)负责建设单位办公家具的搬运,对暂不能移动的家具进行遮盖,保证家具及物品的完好无损。

(3)保证每天有专人负责楼道保洁,单层施工完毕后对各办公室窗、家具、灯具、地面、电缆进行全面保洁后交付建设单位。

(4)保证配有专职完全员进行安全督查,并对外墙高空作业人员的安全负责。

(5)承包人负责办公楼的成品保护,因施工造成的楼内损坏,由承包人无偿修补。

十、违约责任

1、在执行合同期限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不能履行合同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并交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不可抗力事件延续20天及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事宜。

2、承包人不能按期交工,除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外,应向发包人偿付延期违约金,按工程总价每日3‰计算,但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的10%。

3、当发生合同纠纷时,双方本着友好协商态度解决,当达不成共识时由发包人所在地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仲裁裁决。

4、谈判过程中,谈判文件、谈判报价标文件及澄清文件等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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