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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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有与所申请鉴定职业(工种)等级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的设备和检测检验仪器,并符合安全和消防等各项要求。
(四)具有不少于6人的符合相应条件的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每个申请职业(工种)具有不少于3人的自有考评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包括:
鉴定工作规程、考评考务人员守则、考场规则、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安全应急制度、设备设施管理等管理制度,并承诺遵守鉴定工作规定。
第六条
申请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须向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州市职业(工种)鉴定资格申报表》(一式2份)。
(二)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
(三)自有鉴定的办公用房、考评场地和设施设备的证明,非自有鉴定的办公用房、考评场地和设施设备的租用协议(合同)(租赁期不少于2年)等证明(复印件2份,需核对原件)。
(四)拟任职业技能鉴定所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和考评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
(五)管理制度包括:
鉴定工作规程、考评考务人员守则、考场规则、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安全应急制度、设备设施管理等规章制度,并承诺遵守鉴定工作规定。
第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名称由承办单位全称冠“职业技能鉴定所”组成,审批后同时按序号统称为“×
×
市第×
职业技能鉴定所”。
第八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的审批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设立”的原则,部分职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所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设立。
职业技能鉴定所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可延长10个工作日。
以上时间不包含专家实地核查及评审时间。
第九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审批由本职业(工种)专家组成第三方评估组,评估组依据相关职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所设置标准和相关规定对申请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的鉴定资格条件进行实地审查评估,提出书面评估意见。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资格审查评估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作出书面批复,明确鉴定所名称、机构编码、鉴定职业(工种)范围和等级,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单位和相关部门。
第十条
经批准设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有效期二年)和鉴定所标牌,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外公布。
第十一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应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批文件,到财政部门申请收费编码,按物价和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需增加职业(工种)、提高鉴定等级的,应提交《广州市职业(工种)鉴定资格申报表》(一式2份),并附新增鉴定职业(工种)的考评场地、设施设备和考评人员资格等证明资料(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有关审批流程按第九条办理。
第十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申请变更名称或地址,凭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提交变更申请函,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变更。
职业技能鉴定所变更所长,应及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停止鉴定业务或因条件变化不能开展正常鉴定的,应提交注销申请函,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注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注销后,鉴定所应将按规定需长期保存的资料、鉴定所印章、《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鉴定所标牌移交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处理。
第三章
职责和任务
第十五条职业技能鉴定所实行所长负责制。
所长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委托人担任。
第十六条职业技能鉴定所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宣传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自觉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
(二)实施许可范围的职业(工种)和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按照统一命题管理要求,使用市题库试题组织实施鉴定,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的咨询服务和信息统计。
(三)应在鉴定或收费场所,全面公示其经批准承担的鉴定职业(工种)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严格遵守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范、程序和标准,公平公正鉴定,保证质量。
(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负责对本所人员、设备设施、财务和各项鉴定工作的管理,按规定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所质量体系建设。
(六)每年按规定参与年检评估。
(七)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十七条职业技能鉴定所承担任务:
(一)受理报考申请、资格审核,并负责将申请报考人员名单等有关信息录入报考系统,材料报送到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查。
(二)发布鉴定公告,安排监考人员,负责考务组织。
组织报考人员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考核或考试,考前核对参加鉴定人员的准考证和身份证件;
对考评小组的工作提出评价意见,并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查。
(三)协调处理鉴定过程中的有关事务,整理、保存鉴定考务档案,包括申报材料、试卷、考评人员评分原始记录等,保存期不少于1年;
享受财政补贴的鉴定资料,按有关规定妥善保存。
(四)鉴定考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鉴定成绩汇总,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查后对外公布。
(五)在鉴定成绩公布后40个工作日内提供鉴定成绩查核,考生对鉴定成绩有疑问的,由鉴定所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出申请复查。
(六)负责向成绩合格的报考人员发放职业资格证书。
(七)按规定到市财政部门申领财政票据,按照发改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鉴定费,足额及时缴交市本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八)定期组织相关考务人员、考评员参加省、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的培训考核,实施持证上岗。
(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实行权责一致管理原则。
第十九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实行鉴定申报制度,由职业技能鉴定所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报。
第二十条
职业技能鉴定实行培训与鉴定考试分离原则。
职业技能鉴定所或职业技能鉴定所所依托的法人单位及下属单位培训或参与组织培训的报考人员不得在本职业技能鉴定所进行鉴定。
职业技能鉴定原则上必须在相应职业(工种)、鉴定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所进行。
经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批准,对符合考场设置标准的报考单位,职业技能鉴定所也可采用上门设考点进行考核鉴定的方式,除场地或设备维护人员,报考单位人员不得参与与考务有关的任何活动。
开展企业人才评价工作的企业按企业人才评价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不得擅自跨地区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不得擅自设立分考场(点)。
第二十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委派,考评人员应严格执行考评人员行为守则。
第二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鉴定阅卷、评分,实行考评组长负责制,考评组长由鉴定所指定。
考评组长应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一年以上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经验,全面负责本组工作,并最终裁决有争议的技术问题。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考评人员对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员的考核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更改鉴定结果。
第二十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实行年检评估制度。
年检评估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进行,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评估不合格,鉴定机构鉴定许可资质不予延续。
第二十六条
年检评估主要内容包括:
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开展鉴定工作情况、考务管理、鉴定规范、设施设备、鉴定收费、档案管理、社会效果等。
第二十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违反国家有关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具有下列行为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处理。
(一)超出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范围开展职业技能鉴定;
(二)转让或出租《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标牌;
(三)擅自异地开展考核鉴定;
(四)擅自设立分考场(点);
(五)没有按照统一命题要求,使用市题库试题组织鉴定;
(六)试题泄密或其他重大责任事故;
(七)弄虚作假、骗取、协助骗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八)乱收费,损害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者利益;
(九)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事实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
1.广州市职业(工种)鉴定资格申报表
2.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所职业(工种)鉴定资格评估表
附件1
广州市职业(工种)鉴定资格申报表
申报单位(全称):
申报单位法人代表: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申报日期:
年月日
填表说明
1.本表一式二份,批准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分别保存、入档。
2.申办机构只需填写本表封面及1-4页。
3.本表一律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填写,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
鉴定所承办单位
法人代表
鉴定所名称
鉴定所所长姓名
鉴定所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职业(工种)名称
申报鉴定级别
自有考评员数量
初级
中级
高级
考评员
高级考评员
申报
单位
申报理由
可另附页
法人代表签名(公章)
职业技能鉴定所人员名册
人员类别
鉴定所
拟任职务
姓名
性别
年龄
文化程度
职称/职业资格
管理人员
财务人员
职业技能鉴定所自有考评员名册
职业(工种)
现工作单位
考评员/高级考评员
职业(工种)考评场地设施情况表
办公场地面积
办公设施情况
理论考评场地
教室数量:
面积:
平方米
场地位置或名称:
通过安全和消防检查的日期
视频监控设施安装数量
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单位
数量
实操考评场地
场地数量:
(每个工种单独填报)
附件2
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所职业(工种)
鉴定资格评估表
适用于已颁布鉴定所设置标准职业(工种)
申请单位名称:
申请鉴定职业(工种)及等级:
评估项目
评估要求
评估意见
备注
√
不符合要求请说明
基本条件
办公场所
不少于30平方米,桌椅、文件档案柜、保险柜、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电话等办公设备齐全。
理论考评场所
不少于50平方米,且装有相应视频监控设施。
实操考评场所
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实操考评场地,且装有相应视频监控设施。
管理和财务人员人数
不少于6人。
自有考评员人数
不少于3人。
管理制度
鉴定工作规程
考评考务人员守则
考场规则
财务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
岗位责任制度
安全应急制度
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鉴定所设置标准要求条件
人员配置
1.所长:
负责鉴定所(考场)的全面管理工作。
具有本专业中等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本专业工作8年以上,熟悉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和培训考核工作。
2.副所长:
协助所长管理鉴定所(考场)的日常工作。
具有本专业中等技术职务或高级以上职业资格,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熟悉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和培训考核工作。
3.办公室人员:
协助所长管理鉴定所(考场)的日常事务,承担职业技能鉴定考场的具体工作。
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熟悉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工作。
4.考务人员:
能熟练进行计算机操作,负责鉴定人员的报名、资格初审、考场安排、设备材料准备、辅助考评员和监考员工作、考务档案管理和办证等工作。
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熟悉本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5.设备维修、材料管理人员:
负责技能鉴定所的设备、仪器仪表维修及材料管理工作。
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熟悉设备原理及使用,并持有相关专业职业资格证书。
6.财务管理人员2人,按财务管理规定配备。
负责鉴定收费和日常账务管理工作。
必须持有财务人员资格证书。
理论鉴定场地
按照本职业(工种)鉴定所设置标准中“场地”——“理论鉴定场地”要求
实操鉴定场地
按照本职业(工种)鉴定所设置标准中“场地”——“实操鉴定场地”要求
设备(检测仪器)的配置要求
按照本职业(工种)鉴定所设置标准中“场地”——“设备、检测仪器的配置要求”要求
专家评估意见
年月日
说明:
符合评估要求的事项直接打“√”,不符合评估要求的地方直接在说明栏注明。
适用于未颁布鉴定所设置标准职业(工种)
具体
要求条件
1.理论鉴定场地应选用标准教室,每间试室都应具备30个非阶梯考试座位。
若出现较大的试室,考试座位最多不得超过60个。
每个标准课室的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教室内讲台、黑板等设施齐备,并有良好的照明和通风条件。
2.智能化考试的理论试室内应配置至少30台考试用机和3台备用考试机。
1.符合鉴定试题的技能考核准备通知单要求;
2.有满足操作技能鉴定需要的场地,符合环境保护、劳保安全和消防等各项要求,且须同时满足30人/班考核需要。
2.有满足操作技能鉴定需要的设备、仪器和材料,且须同时满足30人/班考核需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表
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审查意见
(公章)
年月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审批意见
批准鉴定职业(工种)范围和等级
机构编号
有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