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作品特约演员聘用合同协议书范本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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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联系人:
系乙方的:
联系电话为:
鉴于:
1、甲方是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享有影视剧制作资质的法人单位,拟单独或联合其他出品方组织摄制
作品《
》(暂定名,最终名称以
许可证上的标注为准,以下简称“本片”),决定聘请乙方参与本片拍摄。
2、乙方(以下简称“演员”)是具有一定表演技能、参与过影视作品表演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本合同签署前,演员已通过甲方介绍等方式了解了本片的基本剧情及需要演员饰演的内容,并确认其具备参演本片的各个条件、愿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由其本人承担相应表演任务。
3、演员保证:
在本合同签署时,没有受到其他任何形式的行政命令、合同、聘书、条文等可能影响或禁止其履行本合同的限制;
在本合同签署后,演员不会从事影响其参演本片或对本片、演员个人有负面社会评价的行为、事件及活动。
4、本合同的签署不构成甲方与演员形成《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关系,而属于《合同法》上的劳务合同关系,演员是受甲方委托参与本片创作的众多聘用人员之一。
5、甲方是代表本片的全体出品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本片的出品方、投资方发生变化不影响本合同效力和演员的工作任务;
本片剧组负责安排和落实演员在拍摄过程中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现双方协商一致,自愿于
年
月
日在
市
区签署本合同。
一、词语解释
1.1双方:
“双方”指甲方和乙方;
“一方”仅单指甲方,或仅单指演员;
“另一方”指除“一方”以外的本合同其他方;
“第三方”指除甲方和演员外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1.2本合同:
指双方共同或任意一方签署给另一方的一系列法律文件之总和,包括且不限于已签署或后续可能签署的:
《影视作品演员聘用合同》、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等。
1.3章、条、款、项:
本合同中以序号“一”、“二”、“三”等注明的内容称为“章”,以序号“1.1”、“3.2”、“5.4”等标注的内容称为“条”,以序号“2.1.1”、“5.3.1”、“8.1.1”等标注的内容称为“款”,以序号“①”、“②”、“③”等标注的内容称为“项”;
“章”包含“条、款、项”,“条”包含“款、项”,款包含“项”。
1.4影视作品:
即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画面组成,并且能够借助技术设备被感知的作品,包括电影、电视剧以及类似制作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在本合同中即指“本片”。
1.5出品方:
指根据中国大陆地区法律、法规对本片享有所有权(著作权),并依法享有本片相关商业收益的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在本合同中即指“甲方”,或“甲方与现在及将来可能存在的本片投资人”。
1.6特约演员:
为了陪衬主角或顺应故事发展之需,在本片中饰演有一定数量的台词及画面且具有某一片刻的戏剧意义的角色的或戏份较少的演员,俗称“小配角”。
前述解释与本合同签订后中国大陆地区新出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行业统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具有实质性差别的,以新出台的相关文件的解释为准。
1.7剧本:
指为本片摄制需要而编定的包含一系列角色语言(对话、独白、旁白等)、场景画面描述、镜头画面描述等内容的文字作品,包括文学剧本、摄影剧本、分镜剧本、分景剧本、脚本等。
1.8造型:
指对演员的面部妆容、发型、服装与配饰穿戴等进行美化、修饰、设计,使演员呈现的外表形象符合演员所扮演角色的特点或符合导演的艺术构想,又可称“定妆照”或“造型照”。
1.9剧组(摄制组):
指由制片方(出品方)或其授权的代表指定的导演、演员、制片主任、摄影师、美工师、剧务等人员为拍摄本合同约定的影视剧而组成的临时性、阶段性的工作团队。
1.10进组:
进组指演员至剧组主要人员的驻地或剧组指定的工作地点报到。
1.11往返交通费:
“往”指演员从出发时所在地的机场(车站)前往拍摄地、宣传地,“返”指演员完成剧组安排的全部或阶段性拍摄、宣传任务,从拍摄地或宣传地的机场(车站)到演员的其他与履行本合同义务无关的目的地。
往返交通费包括因“往”、“返”、“演员在拍摄地或宣传地市内的交通”、“演员跟随剧组在拍摄地或宣传地之间的转场”而产生的机票、机场建设税费、行李托运费、燃油费、火车票、汽车票、租车费、停车费、路桥费、司机劳务报酬。
1.12完整著作权:
根据本合同签署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之规定,同时享有包括但不限于署名权(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发表权(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修改权(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改编权(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摄制权(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表演权(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出租权(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放映权(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信息网络传播权(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复制权(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发行权(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展览权(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广播权(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翻译权(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汇编权(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1.13开机:
指甲方已与影视作品的主创人员(制片人、编剧、导演、监制、主演、摄像师)签署聘用合同,且已完成影视作品在行政主管部门的摄制备案公示,并正式开始拍摄(以“举办开机仪式”、“开始拍摄剧情”等为标志)。
1.14杀青:
指影视作品已完成拍摄工作(不包括影视作品的后期制作,以及后期制作过程中可能需要补充拍摄的少量内容)。
二、演员的工作内容
2.1本片基本信息
2.1.1片名暂定为《
》,集数或总时长约
,剧情梗概为
。
2.1.2本片剧名、集数或总时长、剧情的变化、演员饰演角色在本片中戏份的增加或减少等,均不影响本合同的有效性,演员应始终按本合同的约定或相关角色的变化履行义务。
2.2角色、造型、表演内容
2.2.1演员饰演的角色为
,出场场景约为
次。
2.2.2演员参演本片角色的形象造型,按剧组成员(导演、美术指导、造型总监等)的决定执行,演员不得拒绝剧组对其提出的服装、妆容、发型等形象造型的要求。
2.2.3演员饰演角色的具体表演内容(包括且不限于动作、是否有台词或面部特写等),按甲方最终确定的剧本(脚本/台本)内容或剧组成员(总导演、现场副导演、演员副导演等)的决定执行。
2.3拍摄期间的要求
2.3.1演员应遵守剧组的一切规章制度与要求(包括且不限于财务规定、拍摄及排练安排、表演要求等),并按剧组安排的时间、地点参与拍摄表演,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罢演、中途辍演。
2.3.2演员应配合、服从导演的艺术指导和表演要求,提前熟悉演员饰演角色相关的剧本及台词内容,按照行业内通行的专业标准,高质量的完成表演任务,并保证演员的相貌、体型、外露皮肤等在拍摄期间不发生影响拍摄质量的改变。
2.3.3演员应听从总导演、现场副导演等剧组成员的指挥,按要求完成表演任务,不得有抢镜、擅自增加表演动作或台词、未按要求着装等行为。
2.3.4演员应尊重导演、主演等剧组主创人员,未经相关当事人的许可,不得对其进行拍照、跟踪、索要签名、要求合影等。
2.3.5在拍摄间隙,演员不得擅自离开拍摄现场,应按剧组许可的方式等候拍摄;
不得因观看主演拍摄、索要报酬、提高待遇等任何目的而干扰剧组的正常拍摄进程。
2.3.6本片杀青后,甲方需要安排演员对本片相关镜头进行补拍或配音的,演员应予配合。
甲方应提前告知演员具体补拍或配音的内容、时间、地点,并按每天
元的标准向演员支付演员补拍的劳务报酬,具体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2.3.7演员的表演质量无法达到甲方或总导演的要求的,甲方有权对演员做出减少拍摄戏份、更换饰演角色,直至停止演员参与本片拍摄并终止本合同的决定。
甲方不得要求演员从事按照行业惯例应由专业替身演员或表演人员从事的高难度、高风险的表演内容。
三、工作期间
3.1拍摄天数
演员进驻剧组现场拍摄的工作时间(不含演员休假、病假时间)按以下第
款执行:
3.1.1演员的工作时间自
日起至
日止。
3.1.2演员的工作时间自本片开机之日起至本片杀青之日止。
3.1.3共计
天,甲方应在演员进组前向演员发出《进组通知》,演员应根据通知中列明的时间和地点到剧组报到,《进组通知》中确定的具体日期即为演员正式开展拍摄工作的第一天,后续工作天数自首日起连续计算。
3.1.4共计
天,演员每次参加拍摄的工作时间,根据甲方每次在演员进组前向演员发出《拍摄通知》中确定的时间为准;
各次拍摄的工作时间合计不超过约定的总天数。
3.2日常作息
3.2.1演员每日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
个小时(从到达拍摄现场开始至离开拍摄现场截止,不包含用餐时间、午休时间、转移拍摄现场时间),其他时间由演员自由支配。
3.2.2因影视拍摄工作的特殊性,甲方需要演员延长单个工作日工作时间的,演员应给予理解和配合;
但当日延长工作时间达到
个小时或以上的,甲方应按人民币
元/时(大写:
每小时人民币
圆整)的标准向演员支付整个延长工作时间段的加班酬金。
3.2.3在不影响甲方摄制进度且经甲方许可的情况下,演员可以请假,演员请假期间无劳务报酬且不计算在演员的工作时间内;
除前述情况外,演员在工作期间不享受其他休息日、节假日。
四、工作报酬与相关待遇
4.1报酬总额与支付方式
4.1.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演员履行本合同之各项义务,甲方应向演员支付的报酬合计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元);
“演员实际工作天数低于约定的天数“不影响报酬总金额的变动。
4.1.2甲方按以下第
项约定之方式向演员支付报酬:
①甲方支付第一笔金额为报酬总额的
%,即
日,支付时间节点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的
个自然日内。
②甲方支付第二笔金额为报酬总额的
日,支付时间节点为演员进组后的
③甲方支付第三笔金额为报酬总额的
日,支付时间节点为演员饰演角色的拍摄总任务量全部完成后的
个自然日内或
日之前(以先到的时间为准)。
4.1.3甲方应通过以下第
种方式将约定款项支付给演员,演员应出具收条给甲方,若演员的收入达到税务部门要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标准,则甲方可从应支付演员的相关报酬中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款。
①现金支付。
②转账支付;
乙方收款账户名称:
乙方开户银行:
乙方账户号码:
4.2交通与食宿
4.2.1甲方承担演员在中国大陆(不含港澳台)地区范围内的“进组拍摄”及“完成全部拍摄任务离组”的往返交通费各一次,并承担演员在中国大陆(不含港澳台)地区范围内参加后续配音或补拍的往返交通费。
甲方不承担因演员个人原因未完成拍摄任务情况下的往返交通费。
演员乘用交通工具的具体等级标准和使用规则,由甲方决定或按照剧组的相关制度执行。
4.2.2演员在工作期间的住宿和饮食由甲方提供,相关食宿费由甲方承担。
演员随剧组成员一同居住,具体住房标准(如房间居住人数、楼层位置、房间设施配备等)由甲方决定或按照剧组的相关制度执行;
演员的饮食标准按照剧组固定成员的一般饮食标准执行,甲方保证饮食的充足、营养、健康。
4.3安全与保险
4.3.1乙方从事本合同约定之工作期间,甲方应保证拍摄现场符合法律或政府要求的安全环境标准,保障演员的基本人身安全,但演员应自行看护好其携带的物品,甲方不承担保管义务和前述物品在遗失、毁损情况下可能存在的赔偿责任。
因演员不遵守剧组的规章制度和现场拍摄要求,而导致其自身受到人身伤害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4.3.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演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外,演员因从事本合同约定之工作而受伤或生病,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由保险公司或甲方承担。
4.3.3甲方应确保为剧组成员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医疗保险中,演员属于相关被保险人的范畴,除另有约定外,演员发生保险理赔范围内的伤病的,保险理赔受益人为演员本人;
具体保险额度和承保范围,由甲方决定或按照剧组的相关制度执行。
4.4服装、道具、化妆
4.4.1演员在拍摄期间、补拍期间饰演角色所需服装(不含演员穿着的贴身内衣裤)、配饰、化妆品、道具等统称为“物料’;
物料由甲方承担采购费用,并根据拍摄需要提供给演员使用;
演员应根据甲方或剧组成员(导演、美术指导、造型总监等)的要求穿着相关服装、佩戴相关首饰、整理妆容及发型、使用各类道具。
4.4.2演员应在妥善使用物料完毕后立即归还给剧组(不包括一经使用即消耗完毕的物料、不可重复使用的物料),但甲方明示赠与给演员的除外;
演员为达到拍摄要求的效果使用物料进行表演,导致的非故意性物料损坏,乙方及演员不承担赔偿责任。
4.4.3甲方聘请化妆师、发型师、造型师等为演员开展工作提供化妆、整理发型、造型设计服务,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五、著作权、肖像权、署名权
5.1本片著作权
本片的完整著作权由出品方享有,本片宣传、发行、播映过程中所制作的宣传片、宣传资料、剧集介绍、照片等音视频、图片、文字资料和拍摄素材的完整著作权亦由出品方享有;
出品方可根据经营需要对前述作品进行使用和开发经营(含衍生产品),前述作品相关具体权利的行使与收益分配,由甲方或全体出品方自行协商确定。
5.2演员肖像使用
5.2.1甲方可根据本片整体呈现效果需要、行政主管部门的审片要求、观众对本片的反馈意见等,自行决定演员参与拍摄内容的剪辑,包括且不限于删除已拍摄的画面、编辑组合拍摄画面的顺序等。
5.2.2甲方在制作、播映、公开本片及其宣传物品、资料等作品时,可根据需要使用、编辑演员在本片中的有关画面、肖像等,且无需向乙方及演员支付肖像使用许可费,但甲方不得将演员的肖像用于其他目的或用途。
5.3演员署名
演员享有在本片的片尾字幕中表明自己身份的署名权,演员在本片的署名为
,职务为
演员的署名出现顺序、在本片中的职务、在画面中的存续时长、在画面中的位置及字体大小等,由甲方自行决定;
本片的相关宣传材料(包括且不限于海报、拍摄花絮等)是否为演员署名,由甲方自行决定。
六、特别约定
6.1意外事件
6.1.1本合同履行中所涉“意外事件”是指当事人未预见到的或未避免、克服掉的,因当事人或第三方的原因导致的本合同无法按计划正常履行的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停电、停水、起火、堵车、飞机延误、主创人员(导演、演员、摄像师等)生病或受伤、物品倒塌、设备损坏、群众围观或场地管理方干扰正常活动等。
6.1.2演员因生病或意外受伤不能参加或不能按时完成相关工作,双方按以下各项约定执行:
①演员生病的,应至甲方事先认可的医院或三级医院(甲等或乙等)进行诊断,并以医院出具的“诊断结果”和“病假单”作为演员生病及停工修养时长的依据。
②演员在工作现场意外受伤的,甲方可先行垫付基本医疗费用;
意外受伤事件的责任主体明确后,由甲方向直接责任者追偿,并由该责任者承担演员的各项损失费用。
③演员因伤病停工修养期间无劳务报酬;
但因甲方过度延长演员每日工作时间或过度增加演员每日工作强度而导致演员疲劳生病的,或因甲方过错导致演员意外受伤的,停工修养期间视为演员的工作时间,应为演员支付报酬。
④如因演员故意或过失、演员私人原因等导致其伤病,并使本片摄制延期或加大拍摄工作量的,则甲方无需就延长演员相应拍摄期间或加大其工作量的部分支付其劳务报酬。
6.1.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发生意外事件导致本片中止拍摄,或本合同的其他义务不能按原计划正常履行的,演员应在拍摄现场或驻地住处内等候恢复拍摄通知,但甲方通知或许可演员自由活动的除外;
演员接到甲方要求返回拍摄现场或驻地住处的通知后,应立即赶回。
6.2保密义务
开或播映前,本片的剧本、具体故事内容、摄制画面、配乐及其词曲、摄制信息(包括且不限于剧组主创人员信息及其变化、摄制资料和摄制进度、与本片摄制相关的各种事实等)均属甲方重大商业秘密,一经泄露即会给甲方造成不可挽回的巨大损失。
因此,演员不打听、窃取前述信息,且在获悉前述信息的情况下亦不会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本合同所涉及的各项条款均为商业机密,双方应予保密,未经一方许可,另一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内容向社会公众披露。
6.3演员承诺
6.3.1基于艺术创作与探索的基本保障,演员承诺:
若因参演本片的角色而引致第三方或社会公众对演员给予负面评价,或导致演员的声望、名誉受损或遭受其他形式损害,演员不能向甲方要求任何形式的赔偿、补偿、道歉,也不应对甲方及本片进行任何形式的诽谤和指责。
6.3.2本合同签署后至演员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前,演员不得承接任何与本合同约定的演员工作相冲突的活动或从事任何影响演员正常履行本合同各项义务的活动;
演员承诺,其无任何吸毒或持有毒品、赌博或聚众赌博、酒驾、嫖娼、逃税、打架斗殴、盗窃、诈骗等违反中国大陆地区法律、法规的行为,且在本片摄制期间,亦不会从事前述行为。
七、违约责任
7.1演员未按本合同第二章、第三章约定的内容履行相关义务的,经甲方或剧组成员(导演、演员副导演、制片主任等)提出,演员应立即改正,并弥补因其违约而造成的甲方损失,且甲方可要求演员按甲方的合理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而甲方无需因此额外支付报酬给演员。
演员就同一约定义务违反达两次或以上的,甲方除享有前述权利外,还有权从演员第二次违约开始,要求演员按每次人民币
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可从应支付给演员的费用中扣除该违约金。
7.2甲方未按本合同第4.1条之约定或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其他付款职责履行付款义务的,甲方除应继续履行相关义务外,还应自其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未履行金额的
%向演员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甲方履行完相应付款义务时止;
甲方逾期付款连续达到
个自然日的,演员有权停止工作,直至甲方履行完相应付款义务时止;
个自然日的,演员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演员已收取的款项不予退还。
7.3演员有下列情形时,甲方可解除本合同,并按本章的相关约定追究演员违约责任:
7.3.1除演员因履行工作义务而发生伤病或因甲方及第三方过错外,演员无法正常完成相关工作连续超过
个自然日或累计达到
个自然日以上。
7.3.2演员与剧组成员发生打架、斗殴的;
演员被治安拘留、司法拘留,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演员与剧组主创人员发生纠纷,未能在两个自然日内协商解决并影响拍摄计划正常进行的。
7.3.3演员严重违反剧组管理制度或严重影响剧组正常工作或造成本片、甲方重大损失。
7.3.4演员不能履行其工作职责或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经甲方要求后仍不改正累计达
7.3.5演员违反本合同第6.2条和6.3条之承诺的。
7.4甲方因第6.3.2款之原因与演员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删除本片或与本片相关一切涉及含有演员信息的部分或全部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在后续的本片制作、播映、宣传过程中不给演员任何署名信息”、“要求演员退还已收取的报酬”等。
7.5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立即改正,并要求一方按照因其违约而给另一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的1.3倍支付违约金;
若因一方违约导致本片摄制期限延长的,还需按“每日人民币
元×
延长日数”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八、争议解决
双方因本合同及其相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
无法协商解决的,按第
条执行:
8.1向
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诉讼而产生的律师费、受理费等维权成本由败诉方承担。
8.2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因仲裁而产生的律师费、受理费等维权成本由失败方承担。
九、其他约定
9.1位于合同首页的双方联系方式,系双方沟通联络、发送通知的指定信息送达方式;
涉及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须同时以电子邮件通知方式和邮寄纸质版通知方式送达,方为有效送达。
9.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一:
甲方《营业执照》和乙方身份证
(以下无正文,为落款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