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机械产品出口的专利门槛及应对策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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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结课论文
中国地质大学
研究生课程论文封面
课程名称知识产权法
教师姓名
研究生姓名
研究生学号
研究生专业机械工程
所在院系机电学院
类别:
B.硕士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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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机械产品出口的专利门槛及应对策略
摘要:
自中国加入WTO以来,国内工程机械产品大量地进入全球市场参与国际竞争,具有国际较先进水平的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推土机等都已经开始向世界各国出口,部分企业也开始进行国际化经营的策划。
在这样大好形势下,近年来国内出口产品遇到的知识产权问题却逐渐增加,某些进口国也利用知识产权来设置市场门槛。
如何充分认识国外的“专利门槛”,从而促成我国工程机械产品出口之路的平稳顺利,应该引起业界关注。
关键词:
工程机械专利出口
Abstract:
SinceChinajoinedtheWTO,alargenumberofdomesticengineeringmachineryproductsintoglobalmarketstointernationalcompetition,withtheinternationaladvancedlevelthantherollers,pavers,graders,bulldozersandsohavebeguntoexporttotheworld,somecompanieshavebeguninternationaloperationsplanning.Inthisfavorablesituation,intellectualpropertyissuesencounteredinrecentyears,domesticexportshasincreased,someimportingcountriesalsousetheintellectualpropertytosetthemarketthreshold.Howtofullyunderstandtheforeign"patentthreshold",whichledtostableandsmoothexportsofconstructionmachineryontheroad,shouldcauseconcerntotheindustry.
Keywords:
constructionmachineryexportspatent
1引言
工程机械是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装备,在装备工业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据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统计,2007年我国工程机械行业的销售收入为2223亿元,2008年将超过2500亿元。
2006年,我国工程机械行业进出口贸易实现贸易顺差。
2007年,进出口贸易总额达到136.4亿美元,贸易顺差37.6亿美元,其中进口额为49.4亿美元,同比增长25.7%;出口额为87.0亿美元,同比增长73.7%。
2008年上半年,进出口贸易总额为92.7亿美元,其中进口额29.2亿美元,出口额63.5亿美元,贸易顺差34.3亿美元。
我国工程机械的出口地域广泛,出口的国家和地区数量占全世界国家和地区总数的80%,几乎遍及世界每一个角落。
2007年共出口国家和地区200个,其中向亚洲出口额达41.6亿美元,占出口总额的47.8%;向欧洲出口21.0亿美元,占出口总额的24.2%;向北美出口8.4亿美元,占出口总额的9.7%;向非洲出口8.7亿美元,占出口总额的10.0%。
我国工程机械出口产品结构逐渐改善,整机出口呈逐年上升趋势,这说明我国工程机械出口正向着高技术含量和高附加值的方向发展。
国产零配件向日、韩、美等发达国家的大幅出口,标志着我国零配件产品已经开始进入全球产业链。
但是,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我国工程机械的整体水平尚有差距,部分产品在国际主流市场上处于二、三流的地位,竞争力还比较弱。
国内出口遇到的知识产权问题逐渐增加,某些进口国依靠知识产权问题来设置市场“门槛”,阻碍他国产品进入。
如何越过专利门槛,扩大出口,已成为国内工程机械企业的重要课题。
2专利的许可原则
专利制度将发明创造视为一种财产,在法律上给予其强有力的保护,从而使得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精神权利和物质权利得到了保障。
专利所有权人在遇到侵权时,可以到当地法院起诉,取得“禁止令”,停止侵权人的侵权并获得经济赔偿。
各国对进口机械产品所设立的专利保护的门槛不尽相同,但有一些国际公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是一致的。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进口许可原则
由于专利权人在制定专利技术转让许可合同时,会有多种形式,可以是某国、某地区的一般限制性许可证转让,也可以是独家许可转让等。
在出口产品时一定要了解这方面的情况。
例如:
含有专利技术的某种产品,限定的销售地区是中国,若专利权人在美国也有许可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则中国厂家不许将同类产品销往美国。
如果销售,就违反了进口许可原则,就侵犯了专利权人在美国市场上的利益。
如果一定要向美国出口则必须同专利权人谈判新的许可合同。
2.2.出口许可原则
某些国外的专利技术由于国外的专利权人在中国并没有提出专利权利保护申请,所以企业可
以在国内范围免费使用该项专利技术,一般不构成侵权。
但是若将此类含有专利技术的产品出口时,一定要了解专利权人获得保护专利权的国家和地区名单,如果出口的目的国在名单上,则须经过专利权人的许可,否则就违反了出口许可原则。
例如:
卡特公司申请了一个垃圾压实机的车轮保护装置,其专利指定申请国中没有中国,故该申请就不可能被授予中国的专利权,此专利技术可以在国内无偿使用。
若某公司将采用该项专利技术的产品出口到美国、欧洲等有专利权保护的国家则要经过专利权人的许可。
若出口到朝鲜等无该专利权保护的国家则不用经过专利权人的许可。
但是,第三国又将该产品出口到专利权人有专利权保护的国家和地区时,原出口国的企业有连带责任。
第三国不适用权利穷竭原则的原因是原出口国的企业根本没交专利费,也不具备合法使用和出口专利技术的条件。
2.3权利穷竭原则
我国专利法规定了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几种情形,其中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为:
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情形。
该项规定体现了专利法中权利穷竭原则,在国际上同样适用。
专利产品经销售后,购买产品的他人对该产品的处理权(包括使用和再销售)不用再经过专利权人许可或者说专利权人无权过问。
例如:
使用某专利技术的发动机出售后,经组装成工程机械主机再出售,不构成侵权。
但注意一定要将原发动机产品的铭牌保留在原机上,不可使购买工程机械主机的消费者认为发动机也是主机厂生产的产品,否则出现侵权纠纷时就要承担法律连带责任。
1996年,日本本田株式会社在广州国际摩托车展览会发现,国内上海市某厂生产的摩托车的发动机的“起动减压装置”是该社的专利技术。
由于被告上海厂将摩托车上的发动机的生产厂铭牌除去了,故日本本田株式会社向其索赔,并不连带其他厂,法院判原告胜诉。
3美国337条款
337条款是美国企业阻止竞争对手进入美国市场的一种保护手段,其具有诉讼费用高、压力大,时间紧迫等特点,对国外企业多有歧视之嫌。
如果337调查成立,出口商的产品将有可能被永久排除在美国市场之外。
337条款执行多年以来,对打击20世纪70年代开始崛起的亚洲新兴工业国家起到了显著效果,客观上与亚洲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不完善,对美国知识产权法律了解不够,又习惯于将模仿的技术产品出口到美国不无关系。
上世纪70年代,日本将技术含量高的半导体等产品出口到美国,影响了美国的相关制造业于是美国就用337条款设立门槛,阻碍日本产品对美国市场的占领。
80年代,中国台湾地区大量的电子产品出口美国受阻,也是337条款在起作用。
当时,中国台湾地区已经取代日本成为337条款的主要调查对象。
近年来,中国大陆成为受337条款调查案件数目最多的一方。
337条款因其雏形最早见于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337条而得名。
它最初主要管制对美倾销产品和垄断商业等不公平贸易行为,以后经过多次修改补充,形成系统,主要管制外国厂商对美输入侵犯美国知识产权产品的法律规则。
337条款管制的不公平竞争方式和行为主要有三类:
第一类是进口和销售侵犯美国知识产权产品,违法产品包括侵犯美国专利权产品,即未经授权制造、进口、销售带有美国专利权的商品,此类337条款违反案件占多数;侵犯美国商标权的产品,即进口产品违反保护商标权的制定法和普通法,与联邦登记注册的商标、装璜相同或相似,可能引起混淆;侵犯美国版权的产品,这些产品载有受美国版权法保护的信息。
第二类是制造、进口和销售违反美国反不公平竞争法的产品,即进口产品带有虚假的地理原产地标识,欺骗性的产品说明和描述足以误导他人购买;带有美国商标的进口商品;侵犯美国商业秘密权的商品。
第三类不公平竞争方式是违反联邦反垄断法,非法地限制进口贸易,垄断商业,非法定价以及价格歧视,如跨国公司转移定价,进口倾销产品和补贴产品。
从337条款实践来看,绝大多数案件的争议不是涉及专利侵权,就是涉及较为广义的信息产权或其他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权益,而其他诉讼案却寥寥无几,这就使这一条款在实现保护国内产业目的的同时,凸显了其知识产权保护功能。
根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ITC”)的规则,美国国内的生产厂商可以向ITC申请提起337调查,ITC也可以自行发动337调查。
337调查立案后分为初步裁决、ITC复审和总统批准3个阶段。
其行政救济包括:
①全面强制排除令(GEO)。
由美国海关在边界执行,禁止所有侵害原告专利权的产品进入美国。
②局部强制排除令(LEO)。
由美国海关在边界执行,只能禁止由被告制造、侵害原告专利权的产品进入美国。
LEO是ITC最常采用的救济方式。
③禁止命令(CDO)。
直接命令违反337条之当事人立即停止所有不公平的贸易行为。
④没收令。
曾就某一产品发布过排除令,而有关企业试图再次将其出口到美国市场,则ITC可发布没收令,即没收所有试图出口到美国市场的侵权产品。
⑤临时措施。
申请人还可以在提交337调查申请的同时要求ITC采取临时措施,包括临时的制止令或驱逐令。
2003年,美国Deere和NewHollandNorthAmerica两家公司对中国农机企业提出诉讼。
前者指责中国生产的拖拉机将车身和车轮分别涂成绿色与黄色,而这些颜色正是该公司的商标注册颜色,中国在美国销售的拖拉机有意与该公司产品在市场上产生混淆;后者指责中国产品几乎是对该公司产品的仿造。
原告要求停止进口和停止在美国销售中国的拖拉机。
中国涉案企业分别是:
江苏省某公司、常州市某农业机械集团、江西省某拖拉机公司和北京市某汽车公司。
4应对策略
4.1专利战略
专利竞争是国际间企业竞争的战略制高点,它既是企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