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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站竣工验收学习课件Word文件下载.docx

279号令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建筑法》第七十九条 负责颁发建筑工程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竣工验收的依据

1.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说明书

这是由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内容应涵盖:

上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用地、征地、拆迁文件;

地质勘察报告;

设计施工图及有关说明等。

《建筑法》第五十八条中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

"

照图施工是承包人的重要责任,这种责任是质量和技术的责任。

所以,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是组织施工的第一手技术资料,施工完毕是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2.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约定的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

“依据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工程竣工验收时,对照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可以检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履约情况,有无违约责任,是重要的合同文件和法律依据,受法律保护。

3.设备技术说明书

发包人供应的设备,承包人应按供货清单接收并有设备合格证明和设备的技术说明书,据此按照施工图纸进行设备安装。

设备技术说明书是进行设备安装调试、检验、试车、验收和处理设备质量、技术等问题的重要依据。

若由承包人采购的设备,应符合设计和有关标准的要求,按规定提供相关的技术说明书,并对采购的设备质量负责。

4.设计变更通知书

设计变更通知书,是施工图纸补充和修改的记录。

“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根据这一规定,明确了工程变更设计的程序,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的责任。

设计变更原则上由设计单位主管技术负责人签发,发包人认可签章后由承包人执行。

5.施工验收规范及质量验收标准

施工中要遵循的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很多,主要有施工及验收规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

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经常使用的工程建设国家和行业标准与施工有关的就达数十个。

对不按强制性标准施工,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

经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分总则、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责任、附则8章85条,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修改修正版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已经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关于修改<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

(4)《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务47页补充了

(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5号)

(6)《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9号)

(7)《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苏建规字[2012]2号)

(8)《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建质(2000)362号

五、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六、竣工验收的程序

查阅了相关规范并进行网络搜索相关资料绘制了一幅竣工验收流程图,请大家与后面文字说明对照着看

(一)施工单位自评: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质量检查,确认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后,填写《工程竣工预验收申请表》,并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提交监理单位,并且在验收日20天前备齐施工资料。

(二)监理单位组织预验收:

监理工程师按照承包商自检验收合格后提交的《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申请表》组织(建设、施工单位)进行竣工预验收,审查资料并进行现场检查;

项目监理部就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意见,并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书》(注:

需要时填写),要求承包商限期整改;

承包商整改完毕后,按有关文件要求,编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交监理工程师检查,由项目总监签署意见后提交建设单位。

此外,总监理工程师编制《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作为建设单位审查是否进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三)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提前15日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技术资料》送监督站审查,监督站在5日内返回《工程竣工质量安全管理资料退回单》给建设单位。

监督站在审查工程技术资料后,对该工程进行评价,并出具《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人员名单书面通知质量监督机构。

质量监督机构收到《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后》,应及时对该工程是否达到《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及《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的竣工验收条件对照《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审核表》(见附件)进行审核,审查相应的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和合格证明文件,并通知建设单位能否按期组织验收。

1、竣工验收组织实施(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务2014年第二版)

(1)建设单位在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时,首先应介绍验收组人员名单,同时介绍工程概况和工程验收方案。

(2)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分别汇报各自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履行工程合同情况以及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监理(建设)单位还应汇报工程资料的审查意见及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问题的完成情况。

(3)验收组应审查工程技术资料,实地查验工程质量,评定工程的观感质量。

(4)对验收过程中所发现的和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的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应予以解答。

(5)验收组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和管理环节的质量行为作出全面评价,各责任主体应分别阐明各自的验收意见,当参验各方对工程验收意见一致时,验收人员应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

(6)当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的各方对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办法,也可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2、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内容(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务2014年第二版)

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监督机构应对其验收活动实施监督。

监督的重点:

(1)监督验收组成员组成和验收人员资格及竣工验收方案执行情况。

(2)监督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

(3)对工程实体质量、相关资料和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进行抽查。

(4)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一致时,监督机构应提出明确的验收监督意见,并做好验收监督记录;

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办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验收。

(5)监督机构如发现有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改正或要求整改后重新验收。

3、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记录(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务2014年第二版)

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的记录应包括下列内容:

(1)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评价。

(2)对工程实体质量、相关资料和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的评价。

(3)对工程观感质量的评价。

(4)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及程序的评价。

(5)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评价。

4、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编写审批程序(内容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务2014年第二版)

(1)《监督报告》应由该项目的监督人员组织编写。

(2)有关专业质量监督工程师签认。

(3)有关负责人审查。

(4)质量监督站站长签发。

(5)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后,一份提交备案机关,另一份存档。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编写时效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号令《关于修改<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的决定》第七条,应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竣工验收检查主要就是两大块:

资料和实体

竣工验收小组资料审查

土建:

一、建筑市场手续:

1.建筑工程参建各方合同(施工、设计、监理、勘察)

2.地质勘察报告

3.文物勘探报告

4.中标通知书(建筑面积低于国家规定范围可无中标通知书)

5.建筑工程报建申请表

6.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

7.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及设计变更通知单

8.规划许可证

9.施工许可证

10.消防设计审查意见表

11.政府各部门、参建各方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资料

二、工程质量控制资料:

图纸会审记录

洽谈记录(技术核定单)、设计变更

工程定位测量及复核记录(包括红线图)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地基验槽记录

地基处理复验记录

地下室施工缝、变形缝、止水带、过墙管等隐蔽记录

钢筋绑扎、焊接记录

防水工程隐蔽记录

2.屋面防水层细部做法隐蔽记录

3.厕浴间防水层细部做法隐蔽记录

4.施工记录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地基处理记录

现场搅拌混凝土过磅记录

混凝土预制板安装记录

钎探记录表

混凝土开盘鉴定

砼浇灌令

预制构件、预拌砼合格证

见证取样记录

5.原材料合格证及试验报告

水泥、砂、石、钢筋、钢材及配件、焊条、焊剂及焊药、砖及砌块、外加剂、防水材料、新材料、新产品、门窗合格证、装饰材料合格证

6.施工试验报告

回填土、灰土(原土及回填土取样平面图)、砂和砂石、砌筑砂浆(砌筑砂浆试块抗压强度汇总及验收表)、混凝土(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汇总表、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评定表)、焊接试验现场预应力混凝土、

三、工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核查及抽查资料

1.屋面淋水试验记录(自检)

2.沉降观测记录、沉降观测点布置示意图(自检)

3.室内环境检测记录(检测机构检测包括原材料放射性检测砖、砂石、面砖、大理石、花岗岩、888涂料、墙漆、木地板)

4.土壤放射性元素检测报告(检测机构检测)

5.基础、主体结构检测报告(检测机构检测)

6.屋面测漏检测报告(检测机构检测)

7.重复接地、避雷、绝缘电阻测试报告(检测机构检测)

8.外窗封闭性检测报告(检测机构检测)

9.外墙面砖检测报告(检测机构检测)

10.原材料抽检报告(检测机构现场抽检)

四、其他资料: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施工组织设计

技术交底记录

分项、分部施工方案

施工日记

结构(地基与基础、主体)工程验收报告

整改报告书

工程隐蔽通知单

其他

五、A、B、C类表

承包单位用表:

A1、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

A2、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

A3、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

A4、报验申请表

A5、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A6、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

A7、工程临时延期申请表

A8、费用索赔申请表

A9、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

A10、施工测量放线报验单

A11、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

A12、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报验认可单

A13、承包单位通用申报表

A14、工程竣工报验单

监理单位用表:

B1、监理工程师通知单

B2、工程暂停令

B3、工程款支付证书

B4、工程临时延期审批表

B5、工程最终延期审批表

B6、费用索赔审批表

各方通用表:

C1监理工作联系单

C2工程变更单

C补01施工现场签证单

C补02工程开工报告

C3旁站监理记录表

六、竣工工程质量行为资料

(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发出竣工报告后应准备的资料)

1.单位工程(地基与基础、主体、竣工)验收联系单

2.工程参建单位质量责任制一览表

3.取(送)样人员授权书

4.见证单位见证人员授权书

5.竣工报告

6.工程参建方工作情况报告(建设、施工、设计、监理、勘察)

7.(施工、设计、监理、勘察)单位汇报材料

8.(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报告

9.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10.验收组人员组成情况表

1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12.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表

13.竣工图

14.规划、公安消防、环保部门和城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文件

15.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16.住宅使用说明书

1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等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施工资料报监督站时应用的表)

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施工资料报监督站时应用的表)

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施工资料报监督站时应用的表)

竣工验收前把施工资料报监督站(包括第六项资料),监督站根据单位工程(地基与基础、主体、竣工)验收联系单决定竣工验收时间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竣工验收时应使用的表)

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竣工验收时应使用的表)

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表

安装工程资料:

施工组织设计

建筑电气工程洽商记录

建筑电气工程主要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汇总表

建筑电气工程主要材料、配件、器具及设备进场检查验收表

避雷及接地装置接地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电线、电缆导管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电线、电缆穿管和线槽敷设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绝缘电阻测试记录

避雷及接地装置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漏电保护器模拟漏电测试记录

配电箱、插座、开关接线(接地)通电检查记录

照明全负荷通电试运行记录

检验批验收记录

竣工图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洽商记录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主要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汇总表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主要材料、配件、器具及设备进场检查验收表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隐蔽工程验收表

阀门试验记录

给水、热水供应及采暖管道水压试验记录

给水管道通水试验记录

给水管道冲洗和消毒记录

室内消火栓试射试验记录

塑料排水(雨水)管道伸缩节安装记录表

排水管道灌水试验记录

排水管道通球试验记录

室内雨水管道灌水试验记录

卫生器具满水及通水试验记录

竣工验收小组现场实体检查(结合《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进行实体检查)

永久性责任标牌式样

工程名称 

×

×

开工日期×

年×

月×

竣工日期×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苏建质〔2012〕463号文要求2013年1月1日起,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新竣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

标牌位置:

住宅工程“责任标牌”应设置在外墙单元入口一侧,公共建筑“责任标牌”应设置在外墙主立面主入口一侧,市政工程“责任标牌”应设置在工程明显部位,其下边缘距地面高度为600mm。

标牌内容、尺寸、材质:

“责任标牌”必须载明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标牌尺寸:

宽750mm,高500mm。

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文字字体采用黑体加黑,其他文字字体采用仿宋体加黑,文字高35mm、宽20mm、行距22mm。

标牌材质:

花岗岩(黑色金字)或铜牌(带边红字),标牌年限应为建筑物的使用年限。

责任标牌的检查、验收、监管:

监理单位在签发竣工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前,负责检查验收“责任标牌”内容的完整性、正确性和安装质量。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责任标牌”纳入监管内容,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现“责任标牌”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责令建设单位整改并由监理单位重新检查验收。

补充:

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之间的关系相同点:

分户验收与竣工验收均是建立在建筑工程各分部、分项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的,而且均是由建设单位组织。

不同点:

①验收主体不同分户验收的主体为:

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宜参加。

竣工验收的主体为:

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质量监督站进行监督。

②验收对象不同分户验收:

适用于住宅工程。

竣工验收:

适用于所有建筑工程。

③验收阶段不同分户验收:

应在施工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后,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分户验收合格是住宅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的必备条件。

竣工验收:

是施工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后单位工程质最终验收,竣工验收合格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办理产权的必备条件。

④验收内容不同分户验收:

涉及住宅工程主要使用功能及观感质量的验收。

包括空间尺(2010版分户验收规程DGJ32/TJ103-2010)

是工程质量综合验收(包括实体、观感、质量控制资料、涉及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和抽查结果等)并对分户验收进行复核。

⑤实体检查数量不同分户验收:

逐户全数检查。

对实体工程抽样检查。

七、竣工备案制度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及时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备案机关)备案。

2.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竣工验收之日起5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3.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工程档案资料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进行预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

4.备案机关在验证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后,在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验收备案意见并签章。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工程备案并不意味着履行义务的终结,《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于工程质量保修做了如下规定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建筑法》第七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江苏省质监总站2014年10月22日下发了《关于做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的通知》(苏建质监〔2014〕9号)

通知要求:

签订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和执行永久性标牌制度,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和追究制度。

处罚与责任追究不是目的,“防范于未然之前,更胜治乱于已成之后”,我相信出台这些政策的初衷,更多的是让各方主体认识到工程质量的重要性,从而在项目的实施阶段能够切实的贯彻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各自的职责,建造出百年不拆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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