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文处理暂行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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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三)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四)函

适用于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不相隶属单位或部门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九条国资委公文的主要形式为国资委文件、国资委函、国资委办公厅文件、国资委办公厅函等;

国资委党委公文的主要形式为国资委党委文件、国资委党委函、国资委党委办公室文件、国资委党委办公室函等。

第十条国资委、国资委党委各类公文适用范围

(一)国资委文件。

用于向中共中央、国务院报送请示、报告和意见;

公布国资委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作出重要工作部署;

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

委机关和国资委监管企业的有关人事任免事项,转发国务院文件等。

(二)国资委函。

用于向中央领导同志个人呈报报告性公文;

向国务院办公厅报告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

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报送议案办理意见,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和提案;

答复国资委监管企业、各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请审批的事项;

向不相隶属单位或部门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商洽工作、征询意见或答复问题;

通知重要事项等。

(三)国资委办公厅文件。

用于印发委内有关工作制度、重要会议领导讲话、委领导主持的重要会议的会议纪要;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及不相隶属部门的文件;

向国资委监管企业和各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部署有关工作;

印发委机关内部事务类通知等。

(四)国资委办公厅函。

用于征询国务院有关部门、各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国资委负责办理事项的意见,答复有关问题等。

(五)国资委党委文件。

用于向中共中央、国务院党组呈报请示、报告和意见;

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作出重要工作部署;

公布国资委党委制定的有关规定;

向国资委监管企业公布经国资委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定;

转发中共中央文件;

批复下级机关的请示;

通知重要事项;

委机关和国资委监管企业的有关人事(党内职务)任免事项等。

(六)国资委党委函。

用于向国资委监管企业党委(党组)、地方党委和有关部门商洽工作、征询意见或答复问题等。

(七)国资委党委办公室文件。

用于印发国资委党委有关工作制度、国资委党委重要会议的会议纪要和领导讲话;

根据授权,传达国资委党委的指示,转发中共中央办公厅或中央有关部门文件,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

通知有关事项。

(八)国资委党委办公室函。

用于向有关部门征询对国资委党委负责办理事项的意见,答复有关问题等。

(九)电报。

用于紧急情况下发送的公文。

根据公文内容涉密与否,分“密码电报”和“明传电报”两种。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十一条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

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三)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联合行文,行政机关之间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党的机关或党政机关之间联合行文,可以用主办机关名称,也可以并用联署机关名称。

(四)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

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五)报上级机关的公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

其中,请示性公文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及电话。

(六)公文标题应当简要准确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使用标点符号。

国资委党委公文的标题应标明发文机关。

(七)主送机关是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

抄送机关是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

二者均应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九)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

联合行文,一般应当加盖所有发文机关的印章,主办机关的印章排列在前;

以行政机关名义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

(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

任免文件以国资委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的日期为准;

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一)公文如有附注,应当加括号标注。

(十二)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

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第十二条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按照《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执行。

第十三条国资委公文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

297mm),国资委党委公文用纸采用16开型(184mm×

260mm),左侧装订。

第四章行文规则

第十四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五条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第十六条属于国资委、国资委党委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确需行文的,应当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

须经上级机关批准的事项,经上级机关同意后,可由国资委或国资委党委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上级机关同意字样。

第十七条除中央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中央领导同志个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第十八条“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

不得在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第十九条向下级机关或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第二十条行文中涉及到其他部门或委内有关厅局职能时,应主动协商会签;

有关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问题,不得向下行文。

第二十一条不相隶属机关之间一般以“函”商洽工作。

对不相隶属机关发送的公文,不得有指示性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同级或同一管理层次的机关之间必要时可联合行文。

联合行文按主办、协办单位次序依次签发,一般不使用复印件会签。

第二十三条除办公厅外,国资委内设厅局不得对外正式行文,可以“函”的形式与相应单位进行工作联系。

第二十四条国资委党委办公室根据授权,可以向国资委监管企业党委(党组)行文;

国资委党委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国资委监管企业党委、直属党委的相关部门行文。

第二十五条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

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第二十六条凡能发文件的,不得发电报;

必须发电报的,不再发文件;

凡可以发明电的不得发密电。

电报回复原则是密电密复,明电明复;

严禁密电明传,明电不得有涉密内容。

第二十七条委机关各厅局向委领导请示和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报告交办事项办理结果以及重要公文的起草过程、有关事项的背景、承办单位的意见和建议时,应使用“签报”。

(一)“签报”不得同时分送两位以上委领导阅批。

(二)“签报”须由主办厅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如内容涉及其他厅局职能,应会签有关厅局。

(三)“签报”作为委机关内部文件由办公厅统一管理,起草(送签)公文附送的“签报”,应随送审公文一并运转和存档。

第五章收文办理

第二十八条收文办理是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二十九条收文处理

(一)受理公文的范围是:

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其各部门,解放军四总部,全国性社会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党委、人民政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资委监管企业,直属单位、联系的行业协会主送或抄送国资委、国资委党委的公文,以及其他属国资委职能范围内应当受理的公文。

(二)接收公文时,办公厅秘书一处(以下简称秘书一处)应认真核查来文单位、件数、时限要求和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签收。

签收公文应注明签收人姓名和签收日期;

签收绝密件、机密件应登记公文序号;

签收特急公文应注明签收时间。

收文分为办件和阅件,对主送国资委、国资委党委的需要答复、汇报或反馈结果的公文为办件,挂“国资委收文处理单”,并粘贴办件条形码;

需要送委领导和有关厅局阅知的公文为阅件,直接在来文首页上粘贴阅件条形码。

(三)对下级机关报送的需要办理的公文应当进行审核。

审核的重点是:

来文是否属公文受理范围;

是否符合行文规则;

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等。

对不符合规定的公文,报经办公厅负责人批准后可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对符合规定的公文,秘书一处提出拟办意见,按程序送委(厅)领导阅批或交有关厅局办理。

需要两个以上厅局承办的事项,应明确主办厅局;

对紧急公文,应标明办结时限。

(五)委领导秘书和各厅局收到直接送领导同志个人或厅局需要办理的公文,应当及时转秘书一处按程序办理,特别紧急的公文,可在办理的同时到秘书一处补办登记手续。

(六)承办厅局收到交办的公文后,要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

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

对不属于本厅局职能范围或不宜由本厅局办理的,应及时退秘书一处,并说明理由。

(七)密码电报的接收与阅办。

1.密码电报(绝密•指人译电报除外)由办公厅委主任书记办公室负责接收、登记后转秘书一处。

秘书一处登记后呈送委(厅)领导阅批。

2.节假日、双休日和夜间传送我委的密码电报,由委值班室负责接收,紧急事项应请示办公厅负责人后处理。

上班后,委主任书记办公室应将收电及处理情况转交秘书一处。

3.呈送委领导阅批的密码电报,应及时送阅。

委领导阅批后,由秘书及时转出。

凡需办理的密码电报,承办单位要指定具体承办人严格按照紧急程度办理,特提、特急电报需分别在24小时内和3日内办结。

4.传送国资委监管企业的密码电报,登记后应立即通知相关企业领取;

企业机要人员前来领取时,应先验证领取人身份,再办理电报签收手续。

5.绝密•指人译电报,由办公厅指定专人负责接收和呈报委(厅)领导阅批,并根据领导批示要求及时处理。

6.密码电报办理过程中,各承办厅局必须通过委机关机要文件交换系统进行传递。

第三十条公文传递

(一)公文的传批、传阅顺序原则上按照委领导的排序,传批件由后向前送批,传阅件由前向后送阅。

如委领导出差(访),注明后依次传递。

(二)公文传批、传阅过程中,委领导批示有关厅局阅处的,一般需待公文传批完毕后再转相关厅局;

时限紧急的,由秘书一处复印送承办厅局先行办理,原件继续传批。

(三)委内公文传递应通过委机关机要文件交换系统进行。

(四)严格文件交换制度。

委内传递公文,必须在每个工作日的集中交换时间(9:

00-9:

30,16:

00-16:

30)转出和收取。

特急件随时转出交接。

下班后或节假日,除特急件外其他文件原则上不再传送,特急件由委值班室负责联系办理。

(五)绝密、机密文件和密码电报的收发、传递,由各厅局指定人员(需在办公厅备案)办理。

第三十一条公文督办

(一)办公厅负责公文督办工作。

中央领导同志批示件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公文,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等会签或征求我委意见的公文及其他需要回复、汇报、反馈结果的公文,由秘书一处负责督办;

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国资委党委会议、国资委专题会议议定事项需办理的公文,由委主任书记办公室负责督办;

国家信访局等部门转交的有关信访办理件,由办公厅信访办公室负责督办。

(二)公文办理完毕后,主办厅局要及时将办结情况告秘书一处,并办理销号手续。

(三)未能按时办结的公文,主办厅局应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并向秘书一处说明情况;

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未能按时办结的事项,由办公厅负责向上级机关作出说明。

第三十二条公文办理时限要求

(一)中央领导同志批示件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公文,一般应在两周内办结;

有具体时限要求的,从其要求。

(二)委内厅局间会签公文,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最迟不超过5个工作日,超时需提前与主办厅局协商,否则将视为同意(主办厅局应在签报中予以注明)。

(三)有关部门会签我委的公文,有具体时限要求的,从其要求;

未明确时限的,原则上不超过7个工作日。

第六章发文办理

第三十三条发文办理是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拟制、审核、签发、复核、印制、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三十四条公文拟制

(一)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1.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凡拟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的,应充分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2.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3.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4.人名、单位名称、地名、数据和引文应当准确无误。

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

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

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5.文稿中不得引用中央领导同志未公开发表的内部讲话;

不得以政策、法律、法规的未定稿作为拟文的依据。

6.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

(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

(1)”。

7.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8.公文中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在第一次出现时应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9.公文中的数字,除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10.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11.涉密公文,应当根据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标注相应的密级。

(二)转发上级机关和其他部门文件。

1.对上级机关和其他平级机关的正式文件,经发文机关同意后,可根据需要予以转发。

转发文件,应当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具体贯彻要求。

2.转发涉密文件应标注相应密级。

转(摘)发密码电报,按中共中央办公厅的有关规定办理。

3.下列文件不得转发:

各种绝密文件、资料;

中央领导同志未公开的内部讲话;

规定限制阅读范围的文件;

政策、法律、法规、重要措施的未定稿;

其他不得转发的文件。

(三)拟制公文中,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事项,主办厅局应主动与其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

如有分歧,主办厅局应报请委领导予以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不得自行向下行文,对报送上级机关的请示,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第三十五条公文审核

(一)为保证公文质量,国资委实行二级核稿制度。

拟以国资委、国资委办公厅、国资委党委和国资委党委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公文,送厅局负责人审签前,应当由厅局核稿人员(需在办公厅备案)把关;

除特别紧急事项外,公文送委(厅)领导签发前,须经办公厅审核,不得先签后核。

(二)公文审核的重点是:

是否确需行文,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行文方式是否妥当,公文格式是否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的规定等。

(三)公文审核中,如需对文稿作较大修改,应当与拟文厅局协商或请其修改;

修改后的文稿须由拟文厅局领导确认,核稿人员应当进行复核。

第三十六条公文签发

(一)各厅局报送委(厅)领导签发的公文,应当做到:

1.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资委有关公文处理的具体要求。

2.必须经本厅局主要负责人审签。

主要负责人离京期间,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签。

3.不得同时分送两位以上委(厅)领导阅批。

4.送签的文稿应当为眷清稿。

(二)公文的签发,实行权责结合的原则。

1.以国资委、国资委党委名义报上级机关的公文,分别由国资委主任、国资委党委书记签发。

2.以国资委名义公布的规章、决定和命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方针、政策,公告,人事任免事项等,经国资委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国资委主任签发;

其他公文,由国资委主任签发或授权副主任签发。

以国资委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办公厅主任或授权副主任签发,重要公文核报国资委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3.以国资委党委名义公布的决定、规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工作部署,人事任免事项等由国资委党委书记签发或授权副书记签发。

其他公文,经国资委党委书记授权,可由其他党委委员签发。

以国资委党委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党委办公室主任或授权副主任签发,重要公文核报党委书记或副书记签发。

4.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如涉及其他委领导分管的事项,会议主持人应批请相关委领导核发或报请国资委主任(党委书记)签发。

5.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签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

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三十七条公文印制

(一)公文正式送印前,由办公厅秘书二处(以下简称秘书二处)进行复核。

复核的重点是:

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

经复核,如需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应按程序复审。

(二)国资委、国资委党委公文由秘书二处编号后统一送印。

(三)国资委、国资委党委公文的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主办厅局(部门)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

国资委令的发文字号,不标注年份,按顺序编号。

国资委公告和会议纪要的编号办法,按年份累计编号。

(四)公文的印制份数根据文件的发送范围和有关规定确定。

主办厅局需要增印公文,须提出意见,由厅局负责人签字后,报经办公厅负责人同意。

(五)公文印制时,排版的清样由拟稿人初校,文印部门复校。

初校应消灭漏字、多字、错字等差错;

复校应检查初校指出的差错有无改正,并依照原稿对全篇内容再次校核,同时对公文格式、排版清样等进行检查。

校对人应签署姓名。

改定的清样,由文印部门审定后付印。

印制好的文件要做到无缺损,版头鲜明,套印准确,裁切整齐,无脏污、倒头、多页、缺页、白页、错页等质量问题。

第三十八条公文发送

(一)国资委和国资委党委的公文,由秘书二处通过中央国家机关机要文件交换站、北京市机要通信局、国资委非涉密公文简报传输系统或国资委中央企业文件交换系统发出,收文单位一般不得直接到办公厅领取。

如遇特殊情况,办文单位需直接到秘书二处领取时,应办理有关手续。

(二)发往国内的电报:

主送在京单位的,内部明电由主办厅局传真发出;

密码电报由主办厅局通知有关单位领取。

主送京外单位的,由办公厅通过有关通信专网转中办机要局译发。

发往驻外使(领)馆的电报,由办公厅通过有关通信专网转外交部机要局译发。

第七章公文归挡

第三十九条公文办理完毕后,各厅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文书立卷归档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整理(立卷)归档,定期移交办公厅统一管理。

第四十条归档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进行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并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承办人员应当根据文书立卷的要求,将公文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包括来文、报告办理过程的签报、领导批示等)整理后,送本厅局综合处立卷,个人不得私自保存应归档的公文。

第四十一条联合办理的公文,国资委或国资委党委主办的,由主办厅局整理立卷;

其他部门主办的,原件由主办部门归档,国资委保存复制件。

第四十二条归档范围内的公文,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确定保管期限。

第八章公文管理

第四十三条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办公厅主任批准,可以翻印。

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单位、日期、份数和发送范围。

第四十四条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国资委复印件”证明章,并视同正式文件妥善保管。

第四十五条汇编上级机关的秘密公文,须经发文机关批准或者授权。

公文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并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国资委或国资委党委制定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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