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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一年内发生火灾或其他安全事故。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责任人处以1000-2000元罚款,或视情节严重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

对其他责任人处以800-1500元罚款:

1、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分包资质或者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未签定分包合同就安排进场施工。

2、施工现场没有按照编制分部分项的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原则,编制挂篮施工、满堂支架、脚手架工程和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3、挂篮施工、满堂支架、脚手架工程和临时用电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未经审批和会签;

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与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不符,未及时变更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4、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时,未编制安全管理措施方案。

5、劳务分包单位负责人、安全员未参加公司年度安全培训,仍在公司内承揽工程。

6、使用不具备施工资质或者超过资质许可范围的施工队伍进行施工。

7、购买或者租赁没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以及没有租赁资质脚手架的材料和扣件。

8、购买或者使用没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或者未经过检验合格的安全网(包括水平网、小眼网、密目网)、安全带和安全帽。

9、脚手架未经过验收投入使用。

10、未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未经审批。

1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未执行三项五线制。

1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未执行三级配电两级漏电保护。

13、未与分包单位签定临时用电安全协议。

14、进场机械设备未与出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安全协议书。

15、塔式起重机、架桥机、锅炉等设备安装单位无资质或资质级别不符合要求。

16、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及过期的塔式起重机、架桥机、锅炉的该设备。

17、机械设备安装后未经过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

18、施工现场发生火灾事故。

19、发生火灾隐瞒不报或破坏火灾现场。

20、一年内被消防部门进行处罚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

对其他责任人处以400-800元罚款:

1、因管理失误,造成未经教育上岗作业。

2、未建立入场安全教育档案要求。

3、未进行分部分项安全技术交底或者安全技术交底针对性、操作性不强。

4、指派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5、未执行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6、对检查中存在问题和隐患未能在限期内整改,或者不能彻底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7、施工现场消防管理人员未持证上岗。

8、购买或者使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施工材料。

9、施工现场消防设施存在重大隐患。

10、未建立义务消防队或者组织义务消防队进行应急演练。

11、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或已报废的设备。

12、未制定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13、多台起重机作业未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

14、未编制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方案。

15、机械设备安全装置缺少或不灵敏。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

对其他责任人处以50-400元罚款:

1、脚手架搭设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施工方案要求。

2、使用工具式脚手架未架设水平安全网。

3、基坑周边未设防护栏;

桥梁未设人员安全梯道。

4、施工现场其他安全防护缺少或安全防护不到位而构成的安全防护重大隐患。

5、施工现场未制定或者未执行明火作业管理制度的。

6、施工现场A、B级配电设施没有隔离措施。

7、其他临时用电缺陷构成重大安全隐患。

8、未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

9、明知设备存在隐患仍坚持使用。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责任者处以50—200元罚款。

1、进入施工现场不带安全帽或者未系下颌带。

2、高处作业没有可靠防护时不系安全带。

3、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4、擅自拆除脚手架拉接杆件或其他防护设施。

5、擅自拆改临时用电设施设备或器件。

6、明火作业未办理用火证或者无看火人员或者在用火地点以外进行明火作业。

7、酒后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8、随意抛洒施工垃圾或生活垃圾。

9、带领非本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入施工区域。

10、非专职电工私自接、拉电线。

11、无故损坏施工、办公或生活区安全物资、设备

12、进入施工现场穿拖鞋。

13、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工作。

14、将安全物资、设备挪作他用。

15、不服从现场专、兼职安全员指挥的

16、其它违章作业行为。

第九条发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的对项目经理部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进行加倍处罚,或视情节严重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

每死亡一人,加处10000元罚款;

每伤一人,加处5000元罚款。

第十条劳务分包单位未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分包单位负责人或主要责任者分别处以2000-5000元罚款。

第十一条劳务分包单位未按照相关规定把劳务供方人员名单及时上报项目经理部或者临时更换施工人员,而发生未经教育上岗的,每发现一人,对主要责任者处以100-500元罚款,因此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责任者处以5000-10000元罚款。

第十二条劳务分包单位因劳务分包方管理失误,在一个年度内发生一起死亡事故,或者两起(含两起)以上重伤事故,扣除安全风险抵押金(合同总价的5%),在劳务招投标时,如遇同等条件不考虑发包。

第十三条工程分包单位因自身原因,发生伤亡事故,且给集团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扣除安全风险抵押金(合同总价的5%),在劳务招投标时,如遇同等条件不考虑发包。

第十四条分包单位超出资质许可范围施工的处以5000-10000元罚款。

第十五条施工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者处以2000-10000元罚款

1、分包单位自带机械设备进入施工现场,未在施工项目备案,或未办理验收手续。

2、分包(协作)单位使用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

3、机械设备安装、拆卸未编制拆装方案和安全施工措施的。

4、机械设备安装、拆卸无专业人员进行现场监督的。

5、机械设备安装、拆卸人员无资质作业。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出租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安全生产奖励

第十七条奖励是指对公司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十八条奖项及名额设置

1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子公司及项目经理部、各管理部室、)

名额设置上限:

按当年正常施工的项目个数的20%取整计算;

2安全生产先进个人(针对公司所有员工)

按当年正常施工的项目个数的100%取整计算。

第十九条申报条件

1、安全生产先进集体

(1)当年生产周期在3个月(含)以上的;

(2)未发生由于项目自身原因造成工期延长或停工的;

(3)建立、健全安全保证(监督、指挥、应急)体系的;

(4)有详细的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策划实施方案的,并经公司审批实施的;

(5)在公司当年组织的各季度安全检查中,安全生产管理得分优异的;

(6)无生产安全事故,且实现项目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2、安全生产先进个人

(1)所在单位应符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申报条件中

(1)~(5)项;

(2)本人本年度内未发生任何事故;

(3)申报人员为机械设备(含交通车辆)操作人员时只需符合第

(2)项的要求。

第二十条申报时机及对象

公司安全生产先进评选每年组织一次,凡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经理部、部门、个人均可在规定时限内向公司申报评选材料,参加年度安全生产先进评选。

第二十一条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材料包括“工程局集团安全应急工作先进个人推荐表”或工程局集团安全应急工作先进单位(集体)推荐表,按要求格式上报,并有所在单位推荐意见并盖章。

材料内容应围绕本单位、集体或个人在本年度安全生产方面所采取措施(或所做贡献)、创新举措、取得效果、存在不足等方面进行阐述。

第二十二条对于在安全生产中采取紧急有效措施避免重大伤亡事故的,或为公司挽回巨大经济损失的,或在安全管理、安全技术方面积极创新为公司创造巨大潜在效益的,可随时向公司安全管理部提出特别奖励申报。

第二十三条评选标准

1、安全生产先进集体

(1)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认真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项目经理是项目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和“五同时”原则。

(2)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特别是岗位责任制、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考核、安全奖罚制度和设备保修制度,并得到了严格执行和落实。

(3)依照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要求,认真识别、评价发布本项目危险源、重大危险源清单及重大危险源管理方案,实施效果良好。

(4)按照法规规定及时制定了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

对特殊作业人员(电焊工、电工、吊车司机等)和专职(兼职)安全员,经过培训并取得上岗证。

安全生产管理台帐记录齐全、数字准确,安全生产管理统计报表上报准确及时。

(5)制定和完善了的职业危害与职业病防治措施,在易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配备了防护设施及防护用品。

(6)较好地发挥了项目各部门的专业监管职能。

(7)各类安全生产设施设置到位,员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及时、齐全。

(8)能积极响应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专业监管的指令、工作要求,及时地消除了各类安全隐患。

2、安全生产先进个人

(1)热爱本职工作,能认真执行公司、项目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在工作岗位上吃苦耐劳、关心他人,有敬业精神,在施工中做到不伤害他人,不伤害自己,不被人伤害,年度内未发生事故(含所管工作范围内)。

(2)有较强的安全生产责任感,能及时发现并指出在施工中的危险源,重大危险源和潜在隐患,并建议或果断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和人员伤害的发生。

(3)对生产区域生活区存在的事故苗头和重大隐患提出正确的管理方案和排除措施,并得到一定效果和效益。

(4)能坚持原则,勇于负责,敢抓敢管,忠于职守,敬业爱岗。

(5)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突出贡献。

4、奖励

评选活动结束后,安全管理部对内容进行核实后,提交集团公司安委会,由集团公司安委会决定组织评比。

对于弄虚作假者(集体、个人),一经查实,除取消评选资格或撤销其所获奖项外,视情节严重性按公司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处理。

由公司安全管理部依照公司奖励标准起草奖励决定文件,经公司领导小组审定后发布,并落实相关奖励,同时利用公司网站、内刊进行报道。

第四章罚款上交方式

第二十四条实施经济处罚,由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子公司、工程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开具处罚决定书,报主管领导签字后有效。

第二十五条被处罚单位或者责任人拒绝在安全生产处罚决定书签字,上级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处罚决定书仍可生效。

第二十六条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应在接到安全生产处罚决定书15日内,将罚款交到财务部门,财务部设立单独账户,罚款专用于安全奖励,教育培训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罚责如与其它处罚相矛盾时,以本罚则为标准。

第二十八条本罚则自发布起施行。

由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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