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环境保护局文件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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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环境保护局文件Word文件下载.docx

推荐的环境优美乡镇经省环境保护局组织专家组考核验收合格后,由省环境保护局命名;

生态村和生态家园主要由市或县级环境保护局组织考核验收并命名,对特别优秀的,可由市、州环境保护局向省环境保护局申请命名。

为保证创建工作质量,省环境保护局将对各市、州推荐的生态村和生态家园进行抽查考核验收。

2、对达到全国环境优美乡镇和国家级生态村考核标准的。

要按照《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考核验收规定(试行)》和《国家级生态村创建标准(试行)》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并做好申报程序等相关的准备工作。

各市、州可推荐成效最显著的乡镇和村向省环境保护局申请考核验收全国环境优美乡镇和国家级生态村,经省环境保护局组织专家组考核验收合格后,由省环境保护局向环境保护部申请命名。

3、申报材料要求。

一是基础材料。

环境优美乡镇:

基本情况、环境规划文本、年度和全面工作总结、技术报告,以及反映创建工作情况的图片等,提供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档(光盘);

生态村:

基本情况、建设与环境保护实施方案、村规民约、工作总结、申报表,以及反映创建工作情况的图片等,提供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档;

生态家园:

家庭创建工作基本情况。

二是申报表须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必须提交纸件。

三是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四是申报时间。

截止时间为2008年10月1日。

三、强化措施,狠抓落实

1、要搞好规划。

编制环境规划是搞好小城镇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

要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部《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环发〔2002〕82号)指导和规范小城镇环境规划的编制工作。

生态市、生态县、环境优美乡镇建设规划和生态村建设实施方案要相互衔接,要与当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相衔接,与相关部门的行业规划相衔接。

要充分发挥本地资源、环境、区位优势,突出地方特色。

规划任务和目标要做到工程化、项目化、时限化,便于实施、检查和考核。

特别要指出的是,创建环境优美乡镇必须要编制环境规划,凡有创建国家级生态县和要创建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的乡镇,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规划,其他的乡镇可请有关专家和当地环保部门共同编制环境规划。

编制的环境规划要进行论证或征询专家意见,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规划编制单位形成的规划报批稿报送县级以上人大或政府批准后,由当地政府组织实施。

2、要规范管理。

各地应从本地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高标准、高起点地做好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生态家园创建工作,确保建设成效。

一要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全国环境优美乡镇活动的通知》(环发〔2002〕101号)、《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创建省级环境优美乡镇活动的通知》(川环发〔2002〕93号)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

国家级生态村创建标准(试行)>

的通知》(环发〔2006〕192号)、《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创建文明生态村活动的通知》(川环办发〔2006〕59号)、《四川省生态家园创建标准(试行)》(川环发〔2007〕55号)中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生态家园建设指标体系等技术规范实施,加强分类、分区指导,积极搞好创建工作。

二要搞好动态管理,积极鼓励各地主动开展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生态家园创建工作,达到考核标准的创建单位可以申请相应类型的创建工作验收。

受环境保护部委托,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创建考核验收工作主要由省环境保护局组织进行,环境保护部抽查。

3、要制度保障。

各地要加强领导,建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形成党委和政府领导、人大和政协监督、部门分工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创建工作机制,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组织和协调,为创建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制订年度实施方案或行动计划,把规划中确定的任务进行分解,按部门、按行政区、按任务、按指标、按责任人切实抓好落实。

严格目标责任考核,做好年度工作任务的分解、督促和考核工作。

各地要广泛宣传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生态家园等生态示范创建工作的意义和成效。

建立专家咨询机构,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开展专题培训、公示评议等活动,努力提高创建工作的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水平,搞好社会发动,营造良好的创建氛围。

二○○八年七月十七日

创建环境优美乡镇,是推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的重大措施和重要载体,也是促进小城镇环境建设,提升其生态文明水平的重要组织形式。

为规范省级环境优美乡镇考核验收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申报环境优美乡镇的范围,包括县级市、县以下各类建制镇和乡。

二、申报条件

l、成立创建工作领导机构,并设专门的创建办公室。

2、编制环境规划并批准实施。

3、提交创建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

4、达到《省级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试行)》(附录一)的各项要求。

三、申报程序、内容与时间

按照自愿原则,对照《省级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经自查完全符合基本条件和考核指标要求的乡镇,可以提出申报。

1、申报程序。

申报省级环境优美乡镇须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批准,由市(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申请。

2、申报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的申请报告必须附有创建省级环境优美乡镇的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

工作总结包括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创建过程、主要活动和所取得的成效;

技术报告包括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申报表(具体格式见附录二)、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有关的监测、检测报告)以及县(市、区)、市(州)环保部门核查的申报表。

3、申报时间。

申报截止时问为每年的10月31日之前。

四、考核、命名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报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的有关材料后,组织专家组到申报乡镇进行实地考核。

实地考核包括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社会调查等。

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专家组应指导申报乡镇做好改进工作。

实地考核结束后,专家组向省环保局提交考核报告,经省环保局审查考核合格的乡镇命名为“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并颁发证书和标牌。

五、监督管理

省环境保护局对被命名为“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的乡镇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组织一次复查,并在此期间进行抽查。

复查不合格的,撤销命名。

抽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

被命名为“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的,从被命名的第2年起,于每年的6月30目前向省环境保护局报送上年度创建工作总结。

工作总结应包括环境规划实施、乡镇建设与管理、环境管理、环境质量状况、各项考核指标变化等方面的情况。

附录一:

《省级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试行)》

附录二:

《省级环境优美乡镇申报表》

附录一:

省级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试行)

一、基本条件

1、领导重视,组织落实,配备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或专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

2、按照《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编制或修订乡镇环境规划,并认真实施。

3、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乡镇辖区内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4、城镇布局合理,管理有序,街道整洁,环境优美,城镇建设与周围环境协调。

5、镇郊及村庄环境整洁,无脏乱差现象。

“白色污染”基本得到控制。

6、乡镇环境保护社会氛围浓厚,群众对环境状况满意。

二、考核指标

1、农民人均纯收入

指标解释:

指乡镇辖区内农村常住居民家庭总收入中,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税款、上交承包集体任务金额以后剩余的,可直接用于进行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消费和积蓄的那一部分收入。

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包括从事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的经营收入,取自在外人口寄回、带回和国家财政救济、各种补贴等非经营性收入;

既包括货币收入,又包括自产自用的实物收入。

但不包括向银行、信用社和向亲友借款等属于借贷性的收入。

数据来源:

县级以上统计部门。

2、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指城镇居民家庭在支付个人所得税、财产税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后所余下的人均实际收入。

3、公共设施完善程度

公共设施完善是指城镇建成区主要街道设置路灯;

排水管网服务人口比例不低于80%;

人均道路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

住宅电话普及率不低于50%;

文化娱乐活动场所不少于1处;

体育场(馆)不少于1处;

中心卫生院级以上的医疗机构不少于1处;

适龄儿童入学率不低于98%;

临江河的乡镇建成区需有完善的防洪构筑,无侵占河道的违章建筑,无直接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和倾倒垃圾的现象。

县级以上城建、统计部门。

4、城镇建成区自来水普及率

指城镇建成区使用自来水的常住人口数量占常住人口总数的比例。

5、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指乡镇辖区范围内农村生活饮用水质符合国家《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程度。

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

6、城镇卫生厕所建设与管理

《国家卫生镇考核标准(试行)》规定:

公厕数量足够,镇区每平方公里不少于3座,居民区每百户设1座,位置适宜。

北纬35°

以北的城镇镇区水冲式公厕普及率达30%以上,北纬35°

以南的城镇镇区水冲式公厕普及率达70%以上。

公厕有专人管理,保洁落实,地面及四周墙壁整洁,大便池有隔断,便池内无积粪、无尿碱,基本无臭、无蝇蛆,粪便池有盖,粪便不满溢。

镇区住户均享有卫生厕所,辖区内农户无害化卫生厕所覆盖率达30%以上。

县级以上城建、卫生部门。

7、地表水环境质量

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环境规划要求,是指乡镇辖区内主要河流、湖泊、水库等水体,特别是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达到乡镇环境规划以及流域和区域环境规划对相关水体水质的要求。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

8、近岸海域海水水质

近岸海域海水水质达到环境规划要求,是指乡镇近岸海域海水水质达到乡镇环境规划以及流域和区域环境规划的有关要求。

9、空气环境质量

空气环境质量达到环境规划要求,是指乡镇建成区大气环境质量达到乡镇环境规划的有关要求。

10、声环境质量

声环境质量达到环境规划要求,是指乡镇建成区噪声污染控制在乡镇环境规划要求的范围内。

11、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

指乡镇辖区内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重点工业污染源数量占所有重点工业污染源总数的比例。

重点工业污染源是指占全乡镇污染负荷80%以上的工业污染源。

其他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不得低于90%。

12、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指乡镇建成区内经无害化处理的生活垃圾数量占生活垃圾产生总量的百分比。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指卫生填埋、焚烧、制造沼气和堆肥。

卫生填埋场应有防渗设施,或达到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包括地点及其他要求)。

执行《国家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和《国家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KB3-2000)等垃圾无害化处理的有关标准。

县级以上城建(环卫)部门、统计部门。

13、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指乡镇建成区内经过污水处理厂或其它处理设施处理的生活污水折算量占城镇建成区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

污水处理厂包括一级、二级集中污水处理厂,其它处理设施包括氧化塘、氧化沟、净化沼气池,以及湿地废水处理工程等。

计算公式:

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二级污水处理厂处理量+一级污水处理厂、排江、排海工程处理量×

0.7+氧化塘、氧化沟、净化沼气池及湿地处理系统处理量×

0.5)/乡镇建成区生活污水排放总量×

100%

县级以上城建部门、环保部门。

14、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指乡镇建成区公共绿地面积与建成区常住人口的比值。

公共绿地,是指乡镇建成区内常年对公众开放的绿地(包括园林),企事业单位内部的绿地除外。

县级以上城建部门。

15、主要道路绿化普及率

指乡镇建成区主要街道两旁栽种行道树(包括灌木)的长度与主要街道总长度之比。

县级以上城建部门、园林部门。

16、清洁能源普及率

清洁能源普及率指乡镇建成区清洁能源消耗量占能源消耗总量的百分比。

清洁能源指消耗后不产生或很少产生污染物的可再生能源(包括水能、太阳能、生物质能、风能、地热能、海洋能)、低污染的化石能源(如天然气),以及采用清洁能源技术处理后的化石能源(如清洁煤、清洁油)。

县级以上城建、统计、环保部门。

17、集中供热率

集中供热率是指乡镇建成区集中供热设备总容量占建成区供热设备总容量的百分比。

集中供热率只考核北方城镇。

18、森林覆盖率

指乡镇辖区内森林面积占土地面积的百分比。

森林,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经济林地和竹林地。

国家特别规定了灌木林地、农田林网以及村旁、路旁、水旁、山旁、宅旁林木面积折算为森林面积的标准。

县级以上统计、林业部门。

19、农田林网化率

指达到国家农田林网化标准的农田面积与农田总面积之比。

县级以上林业部门、农业部门。

20、草原载畜量

指合理养殖每单位牲畜(按羊单位计算)所需草原面积。

要求乡镇辖区内牲畜养殖不得超过国家草原载畜量标准。

我国各类草场的分布与载畜量标准见下表:

草场类型

主要分布省区

载畜量(亩/羊)

草甸草原

东北西部、内蒙古东部

6

干草原

内蒙古

24-10

荒漠草原

内蒙古西部、宁夏

24-14

山地草原

新疆

14-8

高山草甸草原

西藏、新疆、四川西部

10-8

荒漠

新疆、内蒙古西部

35-24

21、水土流失治理度

指经治理合格的水土流失面积占乡镇辖区内水土流失面积的百分比。

县级以上水利部门。

22、农用化肥施用强度

指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化肥数量(包括氮肥、磷肥、钾肥和复合肥)与耕地总面积之比。

化肥施用量要求按折纯量计算。

折纯量是指把氮肥、磷肥、钾肥分别按含氮、含五氧化二磷、含氧化钾的成份进行折算后的数量。

复合肥按其所含主要成分折算。

县级以上农业、统计部门。

23、主要农产品农药残留合格率

指当地主要粮食、蔬菜、水果中农药残留符合国家标准的样品数占抽样总数的百分比。

农产品农药残留的检测和评价执行《农产品安全质量》有关标准(GB18406.1-2001,GB18406.2-2001,GB/T18407.1-2001,GB/T18407.2-2001)以及农业部无公害食品系列标准(NY/T5001-2001∽NY/T5073-2001)。

地、市级以上质量监督、卫生等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督管理部门。

24、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指乡镇辖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综合利用的畜禽粪便量与畜禽粪便产生总量的比例。

按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3万羽以上的鸡和100头以上的牛的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它类型的畜禽养殖场。

其它类型的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规定。

畜禽粪便综合利用主要包括用作肥料、培养料、生产回收能源(包括沼气)等。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农业部门。

25、规模化畜禽养场污水排放达标率

指乡镇辖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污水排放量占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

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和《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执行。

26、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指乡镇辖区内综合利用的农作物秸秆数量占农作物秸秆产生总量的百分比。

秸秆综合利用主要包括粉碎还田、过腹还田、用作燃料、秸杆气化、建材加工、食用菌生产、编织等。

乡镇辖区全部范围划定为秸秆禁烧区,并无农作物秸秆焚烧现象。

三、考核内容

考核

内容

指标名称

指标值

发达

地区

欠发达

社会

经济

发展

1

农民人均纯收入(元/年)

2200

2000

2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

4000

3500

3

公共设施完善程度

完善

较完善

4

城镇建成区自来水普及率(%)

≥80

5

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90

城镇卫生厕所建设与管理

达到国家卫生镇有关标准

城镇

建成

区环境

7

地表水环境质量

达到环境规划要求

8

空气环境质量

9

声环境质量

10

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

100

11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70

12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m2/人)

≥11

乡镇

辖区

生态

环境

13

森林覆盖率(%)

山区

丘陵

≥40

平原

≥10

14

水土流失治理度(%)

15

农用化肥施用强度(公斤/公顷,折纯)

≤280

16

主要农产品农药残留合格率(%)

≥85

17

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

18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参考指标

19

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20

清洁能源普及率(%)

≥60

省级环境优美乡镇申报表

申报乡镇

乡镇人

联系人电话

申报日期年月日

考核指标

考核

内容

指标完成

情况

发达地区

欠发达地区

社会

经济

发展

乡镇

辖区

生态

环境

山区地区

丘陵地区

平原地区

主要农产品农药残留合格率(%)

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审批意见:

年月日(盖章)

市(州)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意见:

年月日(盖章)

专家组意见:

专家组组长签字:

省环境保护局审批意见:

1、制定了文明生态村建设方案;

2、社会风气好,村民和谐相处,近三年未发生刑事案件;

3、近三年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村干部无违纪行为;

二、建设标准

序号

标准名称

标准值

农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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