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园县政府100年府教特字第1000135616号函修正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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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請鑑定地點:

桃園國小輔導室

中壢國小輔導室

4.申請鑑定費:

每人新台幣1300元整。

5.完成申請手續後領取藝術才能美術班鑑定准考證。

術科測驗

100.05.14

(星期六)

1.測驗項目:

術科測驗(兒童線畫、兒童彩畫、立體造型)

2.測驗時間:

上午08:

30至中午12:

10

3.測驗地點:

桃園國小

鑑定結果公告

100.05.16(星期一)

1.上午10:

00前公告於桃園縣政府教育局及中壢國小及桃園國小網頁。

2.並於中壢國小及桃園國小兩校校門口榜示。

寄發鑑定結果通知單

100.05.17(星期二)

以書面個別通知。

成績複查

100.05.23(星期一)

1.申請時間:

上午9:

00至下午3:

00。

2.申請地點:

桃園國小輔導室。

3.申請文件:

請填妥藝術才能美術班鑑定招生成績複查申請表(如附件五),攜帶鑑定結果通知單正本。

4.複查費用:

每科新台幣30元整。

並繳交貼足限時掛號郵資32元之回郵信封一個,寫好收件人姓名、郵遞區號及住址。

正取生報到

100.06.03(星期五)

1.獲錄取者請於100年6月03日(星期五)當天上午9:

00前,持戶口名簿(驗正本繳影本)及鑑定結果通知單正本至申請學校輔導室辦理報到。

2.通過鑑定錄取之外縣市學生須於報到前將戶籍遷至本縣,戶籍未遷妥者視同未完成報到手續並不予錄取;

外校學生請務必於開學前完成轉學手續。

桃園縣100學年度國民小學藝術才能美術班鑑定招生簡章

壹、依據:

一、藝術教育法及其施行細則。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

三、桃園縣國民教育階段藝術才能學生鑑定工作實施要點。

四、桃園縣100學年度國民小學藝術才能美術班鑑定小組會議決議。

貳、目的:

一、發掘具有美術才能之學生,施予有系統之美術教育,充分發展學生美術潛能。

二、透過美術認知鑑賞及創作活動,涵養學生之美感情操,達成適性教育目標。

三、培養國小具備美術才能之學生以奠定文化建設所需優秀人才。

參、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

二、承辦單位:

三、協辦單位:

桃園縣中壢市中壢國民小學

肆、招生名額:

一、中壢國小三年級正取30名;

四年級正取3名;

五年級正取1名。

二、桃園國小三年級正取30名;

四年級正取1名;

五年級正取2名。

三、五年級生準用藝術才能美術班鑑定方式,凡經鑑定通過名單,報縣府核准後,安置於

五年級藝術才能美術資優班。

四、鑑定結果未達鑑定標準者,不予通過鑑定,得不足額錄取。

伍、申請資格:

ㄧ、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第七條,具藝術才能學生,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各該藝術類科術科測驗表現優異,並具有藝術才能傑出表現之具體資料。

(二)參加政府機關(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各該藝術類科競賽表現優異,獲前三等

獎項。

二、就讀國內99學年度公私立國民小學二、三、四年級在學學生;

非設籍本縣學生若經錄取須於報到前將戶籍遷至本縣,否則不予錄取。

陸、簡章及申請表件取得方式:

自100年4月6日(星期三)起至4月27日(星期三)止,請逕至桃園國小及中壢國小網站下載。

※桃園國小網址:

※中壢國小網址:

柒、申請鑑定事宜:

一、報名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星期一)至4月27日(星期三)每日上午9:

二、報名地點:

桃園國小輔導室(桃園市民權路67號)電話:

(03)3322268轉610

中壢國小輔導室(中壢市延平路622號)電話:

(03)4255216轉610

三、報名手續:

請備妥相關文件後向各申請學校申請鑑定,採現場報名。

(一)繳交相關文件資料:

1.填妥之藝術才能美術班鑑定招生申請表(如附件一)

2.填妥之藝術才能美術班鑑定招生准考證(如附件二)

3.填妥之藝術才能美術班鑑定招生申請及紀錄(如附件三)

4.本人最近3個月內半身脫帽正面2吋相片1式3張(不可剪貼生活照片代替)。

1張請黏貼於申請表,1張請黏貼於准考證,1張請黏貼於申請及紀錄(附件三)

5.填妥姓名、住址、郵遞區號貼足限掛郵資32元回郵信封1個,以便寄發鑑定結果通知單

6.參加政府機關(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美術類科競賽表現優異獲前三等獎項,或學生美術才能傑出表現之具體資料;

須附成績證明文件以A4規格影印一份,外國語文之競賽獲獎記錄應附中文翻譯。

依序排列裝訂(如附件四,若無國際性或全國性美術類獎項則免附)。

7.在學證明書

(二)低收入戶子女免繳申請鑑定費,應檢附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之低收入

戶證明影本(非清寒證明)及戶口名簿影本。

(三)繳交申請鑑定費新台幣1300元整(持鄉鎮市低收入戶證明者免繳報名費),並

領取准考證。

(四)申請鑑定手續一經完成後,不得要求退費。

捌、鑑定方式:

由鑑定小組依術科測驗成績及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第7條各款規定審查後決定鑑定通過標準,鑑定結果未達鑑定標準者,不予通過鑑定,得不足額錄取。

一、術科測驗時間及注意事項:

日期

100年5月14日(星期六)

時間

08:

30~9:

10

09:

30~10:

50

11:

10-12:

項目

兒童線畫

兒童彩畫

立體造型

注意事項

(1)「兒童彩畫」請自行攜帶彩繪工具;

「兒童線畫」及「立體造型」所需之紙張、工具、材料由學校提供。

(2)請準時入場,遲到超過15分鐘者不得入場,入場未滿30分鐘不得出場。

二、術科測驗地點:

統一於桃園國小辦理。

三、術科測驗成績計算方式:

總分100分(其中兒童線畫佔比例40%,兒童彩畫30%,立

體造型30%)。

四、由鑑定小組依申請者的術科測驗成績,參酌獲國際性或全國性美術競賽表現優異

前三等獎項及藝術才能傑出表現之具體資料決定之。

五、若術科測驗總分相同時,依兒童線畫、兒童彩畫、立體造型之原始成績依序比較

之,如仍屬同分則由本人或委託人抽籤決定之(如聯絡不到本人則由報考學校代

為公開抽籤)。

玖、鑑定結果公告

一、公告日期:

100年5月16日(星期一)上午10時前公告於桃園縣政府教育局(http:

//www.t

yc.edu.tw/boe/main.php)、中壢國小及桃園國小網頁,並於兩校校門口榜示。

二、寄發鑑定結果通知單日期:

100年5月17日(星期二),以書面個別通知。

三、鑑定成績複查:

考生對鑑定結果若有疑問,請填妥藝術才能美術班鑑定招生成績複查申請表(如附件五),並於100年5月23日(星期一)早上午9:

00,攜帶鑑定結果通知單正本及貼足限時掛號郵資32元之回郵信封一個,向桃園國小輔導室申請複查,逾期不予受理。

四、複查費用:

五、申請複查僅限對分數處理之檢核,家長於成績複查時不得要求公布測驗內容、不得要求影印及重閱,亦不得要求告知評審或鑑定小組成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以確保測驗之客觀性及保密原則。

拾、報到:

一、正取生請於100年6月03日(星期五)當天早上9點至下午3:

二、通過錄取之外縣市學生須於報到前將戶籍遷至本縣,戶籍未遷妥者視同未完成報到手續並不予錄取;

三、正取生逾期未報到者視同放棄。

拾壹、附則:

一、附件四「學生參加政府機關(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美術類科競賽表現優異(個人組),獲前三等獎項」,係指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第7條之規定,其認定標準如下:

(一)政府機關應為教育或文化建設主管行政機關;

學術研究機構應為公私立大學、國立

研究院及依學術研究機構設立辦法所設立之學術研究機構。

(二)各類科之競賽限於個人競賽。

(三)前三等獎項應為近三年所獲得前三名之成績或其他可清楚辨知為前三名之名次者;

若為等第次序,則依特優、優等、甲等各等第人數排序結果決定前三名。

(註:

近三年之定義為97年4月25日至100年4月24日)

二、身心障礙學生應考需特殊服務者,請於報名時填妥特殊學生之特殊需求申請表(如附

件六),並繳交身心障礙手冊或縣市鑑輔會證明影本。

三、申請鑑定所提供之資料經查證若有不實,則取消該生錄取資格。

四、參加術科測驗務必攜帶准考證正本以便查驗,若准考證遺失,請自備相片申請補發。

五、報名之申請鑑定書面資料請於6月3日(星期五)至6月10日(星期五)領回,逾期未領回不負保管責任。

六、試場座位及有關公告於術科測驗前一日在申請學校公佈。

七、家長不得要求受理單位公布施測工具、答案、成績及施測人員資料,以確保鑑定之客觀性。

八、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桃園縣政府100學年度國民小學藝術才能美術班鑑定小組會議決議辦

理。

拾貳、本簡章經桃園縣政府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一】

桃園縣100學年度國民小學藝術才能美術班鑑定招生申請表

張貼相片處

姓名

性別

□男□女

出生

年月日

年 月 日

原就讀

學校

縣公(私)立   國民小學

通訊

住址

   縣   市(鄉鎮)   里(村)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之

家長

簽章

電話

宅:

公:

行動電話:

申請學校

*請擇一學校申請*

校名

□中壢國小

年級(請填3、4、5年級)

□桃園國小

檢附證明

(至少勾選一項)

□美術術科測驗表現優異,並具有藝術才能傑出表現之具體資料。

□參加政府機關(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美術競賽表現優異,獲前三等

獎項(請檢附相關佐證資料)。

以 下 各 欄 請 勿 填 寫

審查人員

報名手續

□繳交填妥申請表1份

□繳交填妥准考證1份

□繳交填妥申請及紀錄1份

□2吋相片1式3張(貼妥於前3份表件)

□填妥姓名住址之限時掛號郵資

32元信封1個

□繳交在學證明書

□繳費(鑑定費1300元)

□核發准考證

監考簽章

鑑定結果

□錄取    □未錄取

編號:

-------------------------------------------------------------------------------------------------------

※注意事項※

ㄧ、報名地點:

桃園國小(桃園市民權路67號)電話:

中壢國小(中壢市延平路622號)電話:

二、本報名表限於4月25日至4月27日止,在規定地點報名,逾期不受理。

三、術科測驗於5月14日在桃園國小舉行。

四、請先將申請表、准考證、鑑定申請及紀錄上之姓名、住址等應填項目,用鋼筆或原子筆(藍色或黑色)正楷填入正確資料。

相片太大者請自行剪裁於規定位置黏牢。

五、姓名及出生年、月、日,務請依照戶口名簿填寫,倘有不符或不實情事,雖經完成報名手續亦不得參加鑑定。

六、手續完成後,需在鑑定准考證照片處加蓋騎縫章後始生效。

七、報名手續如下:

(一)、繳驗證件。

(二)、繳費。

(三)、編定號碼,領取鑑定准考證(請注意鑑定准考證上號碼是否編定)。

【附件二】

        

藝術才能美術班鑑定招生

1.測驗時請將此證置課桌左上角以備查驗。

2.請核對准考證與桌上號碼是否相同,如有錯誤,請即舉手請求查對。

黏貼照片處

一、照片太大者請自行剪裁。

二、背面請寫好姓名。

三、照片自行貼好。

姓名:

電話:

緊急聯絡人:

鑑定地點

桃園國小--330桃園市民權路67號

3322268轉610

注意:

※參加測驗請隨身攜帶准考證。

※准考證需妥為保存,憑證入場。

術科測驗日程時間表

 

試 場 規則

一、聞預備信號入場,對號入座,考試開始逾十五分鐘不准入場,入場後未滿四十分鐘,不准出場。

二、文具自備,不得在場內向他人借用。

三、嚴禁談話、左顧右盼,及一切舞弊行為。

四、考畢,答案卷、試題、作品不得攜出試場。

五、參加各項測驗不得攜帶電子通訊器材,違者取消錄取資格。

六、請自行攜帶彩繪工具。

七、如遇警報或終場時間已到,應即聽從工作人員指導循序退場。

八、如發現代考情事,應考人取消本學年度應考資格,代考人如係在校學生,由本會報請教育主管機關轉知原校查明議處。

九、應考人應遵守一切臨時規定事項,違反試場規則者,立即停止參加鑑定,並離開試場。

100.

5.

14.

1.每節考試前十分鐘發預備信號。

2.每節考試信號:

第一次預備,第二次考試,第三次結束。

時間

8:

30

9:

10:

12:

備註

【附件三】

【本表僅供鑑定小組進行鑑定時記錄之用】

桃園縣100學年度國民小學藝術才能美術班

鑑定招生申請及紀錄

縣公(私)立     國民小學

監護人

□中壢國小

科目

總分

成績

□錄取

□未錄取

日期:

100年5月日

【附件四】

※請列舉填寫,並須附成績證明文件資料影本如:

獎狀影本(A4規格),依序排列於後;

無者免填。

提供資料若不實,將取消該生錄取資格。

1、學生美術才能傑出表現之具體資料。

(請依時間先後順序詳列,表格視需要請

自行增刪)

編號

具體資料說明

(證明文件)

2、學生參加政府機關(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美術類科競賽表現優異(個人

組),獲前三等獎項。

競賽類型

競賽名稱

主辦單位

獲獎年月

獎項成績

年月

國際性

全國性

考生姓名:

就讀學校:

縣(市)小學年級家長姓名:

(簽名或蓋章)

【附件五】

桃園縣100學年度國民小學藝術才能美術班鑑定招生

成績複查申請表

收件編號(複查單位填寫):

申請日期:

100年月日

申請人姓名

准考證號碼

身分證統一編號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聯絡電話

()

通訊地址

□□□

申請複查測驗

(請在複查項目下□內劃V)

□兒童線畫

□兒童彩畫

□立體造型

申請人簽名

複查單位查驗

(每科須繳30元)

□已繳費

合計繳費    元

複查結果

兒童線畫:

左欄限複查單位填寫

兒童彩畫:

立體造型:

複查經辦人簽章

複查日期

100 年   月   日

請浮貼鑑定結果通知單正本

-------------------------------------------------------------------------------

成績複查結果通知單

複查單位備註

【附件六】

特殊學生之特殊需求申請表

學生姓名

性別

原就讀學校

縣(市) 國小

緊急連絡人

(電話)      

(手機)

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縣市鑑輔會證明影本

(浮貼)

◎特殊學生之特殊需求項目:

請學生依需求勾選申請項目

申請項目

需求情形

審定結果

提早入場

□是(提早五分鐘進入試場準備)

□否

□是

□否 

放大試題

□是(提供放大為A3紙之影印試題)

需要考場準備之

輔具

□檯燈□放大鏡

□其他(請說明):

  

□否

其他

特殊需求

(請詳填)

學生親自簽名:

監護人代簽:

         ,(原因說明)             

 (無法親自簽名者由其監護人代為簽名並註明原因)

審查單位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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