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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施工单位职责

4资源节约

4.1节约土地

4.2节能

4.3节水

4.4节约材料与资源利用

5环境保护

5.1扬尘污染控制

5.2废气排放控制

5.3水土污染控制

5.4噪声污染控制

5.5光污染控制

5.6施工固体废弃物控制

5.7环境影响控制

6职业健康与安全

6.1场地布置及临时设施建设

6.2作业条件及环境安全

6.3职业健康

6.4卫生防疫

1总则

1.0.1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保护环境的技术经济政策,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通过采用先进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最大程度地节约资源,提高能源利用率,减少施工活动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规范绿色施工管理,特制定本规程。

绿色建筑是由建筑规划、设计、施工、运营维护等四个阶段构成,施工阶段是绿色建筑的组成部分,因此,绿色施工是实现绿色建筑的一个重要环节。

实施绿色施工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的必然要求,是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环节。

因此,本规程对施工阶段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及保障施工人员安全与健康提出了规范性的要求。

1.0.2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的建设工程。

本规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工程等。

根据建设部“四节”(节地、节能、节水、节材)要求和北京市环境保护要求,最大程度减少施工活动对周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减少资源与能源的消耗,同时考虑到施工企业的经济投入,建筑规模在5000平方米或合同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的绿色施工管理必须实施本《规程》,限额以下建设项目的绿色施工管理可参照实施。

1.0.3本规程所指的施工现场包括施工区、办公区和施工人员生活区。

1.0.4施工现场绿色施工管理除应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遵守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5绿色施工应积极采用先进的生产手段、技术措施和施工方法,推进建筑施工工业化、机械化、信息化和标准化。

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向工业化生产发展,是改变传统建造方式,减少施工现场作业,提高工业化水平,减少原材料的浪费,降低建筑生产成本,尽快实现建筑工程向标准化、机械化生产发展的途径。

施工单位要积极推动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自主创新机制,鼓励、支持施工现场进行节能、节水、环保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的机械设备设施及高耗能、高污染的工艺技术,推广采用节能环保的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推进绿色施工科技进步。

2术语

2.0.1绿色施工greenconstruction

建设工程施工阶段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过建立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政策,最大限度节约资源,减少能源消耗,降低施工活动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水平。

绿色施工是按科学发展观对传统施工体系的创新和提升。

目前,施工现场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仅局限于选用环保型施工机具和实施降噪、降尘等环节,而绿色施工则要求从施工组织设计开始对施工全过程进行严格控制与管理,实现节地、节水、节能、节材以及保护环境和施工人员的健康与安全。

2.0.2可再利用材料reusablematerials

在不改变所回收物质形态的前提下进行材料的直接再利用或经过再组合、再修复后再利用的材料。

2.0.3非传统水源non-traditionalwatersources

不同于传统地表水供水和地下水供水的水源,包括再生水、雨水、海水等。

2.0.4一体化施工integratedconstruction

以施工区域为基础,使各专业的设计施工融合为一体、统筹规划,提高区域内的各生产要素的运行效率,达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

3基本规定

3.1建设单位职责

3.1.1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建设工程绿色施工的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设计时尽可能做好统筹规划,将工程的土建、装修及市政设施等专业统一设计。

在工程建设开工前,为施工单位提供周边建设规划资料,使施工单位能尽量利用拟建设施,减少破坏和拆除可再利用建筑构件及设施,减少资源的浪费。

3.1.2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和招标文件时,应明确建设工程绿色施工的要求,并提供包括场地、环境、工期、资金等方面的保障。

3.1.3建设单位应会同建设工程参建各方接受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实施绿色施工的监督、检查工作。

3.1.4建设单位应组织协调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绿色施工管理工作。

3.2监理单位职责

3.2.1监理单位应对建设工程的绿色施工管理承担监理责任。

3.2.2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绿色施工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并在实施过程中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3.3.1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的绿色施工负总责。

分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绿色施工管理,并对所承包工程的绿色施工负责。

3.3.2施工单位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绿色施工管理体系,制定绿色施工管理责任制度,定期开展自检、考核和评比工作。

3.3.3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绿色施工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并确保绿色施工费用的有效使用。

绿色施工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应充分考虑施工现场的自然与人文环境特点,尽量利用规划内设施,减少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同时,应优先选择先进的施工方法。

按照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审查。

3.3.4建设工程施工前,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对有关绿色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不妥,删除?

不要此条吗?

3.3.5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明显的有节水、节能、节约材料等具体内容的警示标识,并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3.6施工单位应组织绿色施工教育培训,施工作业人员经过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3.7施工单位应定期对工程项目绿色施工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3.3.8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和人员安全与健康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3.3.9按照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资料,施工单位应统筹规划,合理组织一体化施工。

根据建筑工程设计与施工的内在联系,施工单位应按照建设方提供的设计资料,将土建、装修、机电设备安装及市政设施等专业紧密结合,使建筑工程设计与各专业施工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在工程开工前,按照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周边建设规划资料,充分利用拟建设施,或减少可再利用建筑构件及设施的破坏和拆除,减少资源的浪费。

4.1节约土地

4.1.1建设工程施工总平面规划布置应优化土地利用,减少土地资源的占用。

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建设禁止使用粘土砖。

施工现场物料堆放应紧凑,尽量减少土地占用。

如施工现场场地狭小,需选择第二场地进行材料堆放、材料加工以及设置工人宿舍等时,应优先考虑利用荒地、废地或闲置的土地。

4.1.2土方开挖施工应采取先进的技术措施,减少土方开挖量。

挖出的弃土,有场地堆放的应提前进行挖填平衡计算,尽量利用原土回填,做到土方量挖填平衡。

施工期间挖出的弃土量较大,容易造成流失,因此,要求尽量回填利用,如条件允许,可对邻近施工场地之间的土方进行资源调配;

因施工造成裸土的地块应及时覆盖沙石或种植速生草种,防止由于地表径流或风化引起的场地内水土流失。

施工结束后,应恢复其原有植被。

4.2节能

4.2.1施工现场应制订节能措施,提高能源利用率,对能源消耗量大的工艺必须制定专项降耗措施。

4.2.2建设工程临时设施的设计、布置与使用,应采取有效的节能降耗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1、临时设施的布置与设计,应考虑冬季利用日照并避开主导风向,宜选择主朝向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夏季利用自然通风。

施工企业应把节约能源的重点落实到施工活动和工序中,抓好电机节能、余热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办公机构节能以及节能监测和服务体系建设等重点节能工程。

要优化能源结构,搞好施工过程的能源二次利用工作,积极采用可再生清洁能源。

(放这儿有点儿牵强,删?

同意)

2、临时设施应选用由高效保温隔热材料制成的复合墙体和屋面,以及密封保温隔热性能好的门窗。

建设工程临时设施的节能由改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提高空调采暖设备和照明设备效率来分担。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参照《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1-621-2005执行。

3、临时设施应提高空调和采暖装置的运行效率,规定合理的温、湿度标准,温、湿度标准应符合北京市的相关规定。

对于空调装置的温、湿度标准,遵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

一般情况下,空调运行期间应关闭门窗。

4、照明器具应选用节能型器具,室外照明宜采用高强度气体放电灯,办公室等场所宜采用细管荧光灯,生活区宜采用紧凑型荧光灯。

在满足照度的前提下,办公室节能型照明器具功率密度值不得大于8W/m2,宿舍不得大于6W/m2,仓库照明不得大于5W/m2。

4.2.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管理应满足下列要求:

1、施工机械设备应建立按时保养、保修、检验制度;

2、施工机械宜选用高效节能电动机;

3、220V/380V单相用电设备接入220/380V三相系统时,宜使用三相平衡。

施工机械设备的运行维护可降低能耗,而陈旧、老化可使传动效率降低,因此施工机械设备应有计划地实施保养、保修、检验、使用记录。

施工机械宜选用《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8613-2002)节能评价值的电动机,有条件的可使用变频装置。

4.2.4建设工程施工应实行用电计量管理,严格控制施工阶段用电量。

建设工程施工用电必须装设电表,生活区和施工区应分别计量;

用电电源处应设置明显的节约用电标识;

同时,施工现场应建立照明运行维护和管理制度,及时收集用电资料,建立用电节电统计台帐,针对不同的工程类型,如住宅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厂房建筑、仓储建筑、设备安装工程等,进行分析、对比,提高节电率。

照明运行维护和管理制度应执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相关规定。

4.2.5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宜充分利用太阳能。

施工现场有条件时可利用太阳能作为照明能源,办公区、生活区宜安装太阳能装置提供生活热水。

4.2.6建筑施工使用的材料宜就地取材。

建筑材料的选用应缩短运输距离,减少能源消耗。

4.3节水

4.3.1建设工程施工应实行用水计量管理,严格控制施工阶段用水量。

建设工程施工用水必须装设水表,生活区和施工区应分别计量。

施工现场应及时收集施工现场的用水资料,建立用水节水统计台帐,并进行分析、对比,提高节水率。

4.3.2施工现场生产、生活用水必须使用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在水源处应设置明显的节约用水标识。

施工现场用水器具必须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2002)标准中的规定及《节水型产品技术条件与管理通则》GB/T18870的要求。

如:

盥洗池、卫生间采用节水型水龙头、低水量冲洗便器或缓闭冲洗阀等,推广使用变频泵等节水器具,提倡使用环保型移动厕所和免冲厕技术。

4.3.3建设工程施工应采取地下水资源保护措施,新开工的工程限制进行施工降水,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降水的工程,必须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方可进行施工。

建设工程施工中抽取地下水不仅不利于地下水资源的保护,还会不同程度地形成人为的地质灾害,对周围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因此,施工降水应遵循保护优先、合理抽取、抽水有偿、综合利用的原则,应优先采用连续墙、护坡桩+桩间旋喷桩、水泥土桩+型钢等帷幕隔水方法,隔断地下水进入施工区域。

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降水的工程,经过专家评审并通过后,可以采用管井、点井等方法进行施工降水。

进行施工降水应当安装抽排水计量设施。

4.3.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充分利用雨水资源,保持水体循环,有条件的宜收集屋顶、地面雨水再利用。

制定合理的地表雨水径流管理计划,最大程度降低地表径流,减少雨水径流的流量和流速,通过采用可渗透的管材、路面材料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增加现场雨水径流的渗透量,使雨水能回渗入地层,保持水体循环。

有条件时应收集屋顶和地面雨水再利用。

4.3.5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设置废水回收设施,对废水进行回收后循环利用。

应对施工现场的污、废水等非传统水源进行综合处理,提高循环利用率,减少污、废水的排放量。

4.4节约材料与资源利用

4.4.1节约材料

1、优化施工方案,选用绿色材料,积极推广新材料、新工艺,促进材料的合理使用,节省实际施工材料消耗量。

施工单位应针对架设工艺及模板支护等专项方案,进行方案会审、优化,合理安排工期、加快周转材料周转使用频率、降低非实体材料的投入和消耗。

积极推广直螺纹、套筒一级连接等先进工艺,降低材料剪裁浪费。

合理确定商品混凝土掺和料及配合比,降低水泥消耗。

2、根据施工进度、材料周转时间、库存情况等制定采购计划,并合理确定采购数量,避免采购过多,造成积压或浪费。

3、对周转材料进行保养维护,维护其质量状态,延长其使用寿命。

按照材料存放要求进行材料装卸和临时保管,避免因现场存放条件不合理而导致浪费。

4、施工单位应依照施工预算,实行限额领料,严格控制材料的消耗。

材料使用过程的消耗是材料定额控制的重要环节,施工单位应有针对性的采取“样板引路、专项定额”等方法,合理确定现有条件下单位体量工作内容的材料消耗定额,控制材料消耗。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岗位练兵技能竞赛等活动,提高工人操作技能和操作水平,降低物耗。

(删除同意)

5、开展经济活动分析,统计分析实际施工材料消耗量与预算材料消耗量,有针对性地制定并实施关键点控制措施,提高节材率。

建筑钢筋损耗率不宜高于预算量的2.5%,混凝土实际使用量不宜高于图纸预算量。

4.4.2资源再利用

1、施工单位应建立可回收再利用物资清单,制定并实施可回收废料的回收管理办法,提高废料利用率。

建筑物资种类繁多,施工单位应在项目策划阶段即针对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建筑废料进行识别,制定回收利用措施,在不影响建筑物安全、功能和装饰效果的前提下充分修旧利废,减少资源浪费和废弃物的排放。

对可回收直接再应用于施工的材料,应堆放保管好,及时按方案再利用;

对需要通过再生厂进行加工处理利用的废弃物,应及时送往加工厂进行加工处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还应对分包单位施加影响,监督其按此要求对建筑废弃物实施管理。

2、对场地建设现状进行调查,对现有的建筑、设施再利用的可能性和经济性进行分析,合理安排工期,利用拟建道路和建筑物,提高资源再利用率。

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应充分利用场地及周边现有或拟建道路、给水、排水、供暖、供电、燃气、电信等市政设施、场地内现有建筑物或拟建建筑物的功能,减少资源能源消耗,提高资源再利用率,节约材料与资源。

3、建设工程施工所需临时设施(办公及生活用房、给排水、照明、消防管道及消防设备)应采用可拆卸可循环使用材料,并在相关专项方案中列出回收再利用措施。

建设工程临时设施一次性投入消耗了大量的资源,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垃圾。

施工单位在搭建临时设施、敷设临时管道时即应考虑其可拆卸、可回收、可组装性,充分依托社会资源完成设施的周转使用,降低材料消耗。

建筑塔吊基础等临时性重型构件、基坑支护结构中必须设置有侵入坑外土层中的预应力锚杆时,均应考虑采用可拆式性,回收重复利用。

5.1扬尘污染控制

5.1.1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应根据用途进行硬化处理,料具堆放场地要平整夯实。

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应首先考虑利用场地及周边现有或拟建道路。

场地硬化时,应根据用途进行处置。

走重载车辆道路可采用可重复利用的承重砖(构件)进行处理;

一般走道,可铺设可重复利用的渗水砖;

裸土的地块应及时进行覆盖或种植速生草种。

5.1.2施工现场大门口应设置冲洗车辆设施。

施工现场出口要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运输车辆驶出施工现场前要将车轮和槽帮冲洗干净。

(取消同意)

5.1.3施工现场存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

5.1.4施工现场易飞扬、细颗粒散体材料,应密闭存放。

运输建筑材料、土方、渣土和垃圾等易散落物质的车辆应使用机械式封闭盖,并保证车厢封闭状况良好。

条文说明:

1.废弃物的运输应做到不混放、不遗洒,运输车辆应持有市政管理行政部门颁发的运输车辆准运证件,废弃物应运送到政府批准的单位或场所进行处理、消纳。

运输车辆严禁超量装载,土方运输装土量不宜超过槽帮上缘500mm,两侧边缘应低于槽帮上缘100mm至200mm;

装载渣土或其它散装材料、垃圾等不宜超过槽帮上缘。

2.运输建筑材料、土方、渣土的,要在施工现场运输车辆出口处内侧,铺设长度不小于25m,宽度不小于出口宽度的混凝土路面,并在出口处设置冲洗车轮的设备及相应的排水和泥浆沉淀池设施。

(取消?

3.对预拌混凝土的运输要加强防止遗撒的管理,所有运输车卸料溜槽处必须设置防止遗撒的活动挡板。

混凝土浇注完后,运输车辆必须清洗干净后方可离开现场。

4、运输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物、细颗粒散体材料时车辆要覆盖严密或使用封闭车厢,防止遗洒和飞扬,卸料时采取码放措施,减少污染。

5.1.5遇有四级以上大风天气不得进行土方回填、转运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

5.1.6施工现场办公区和生活区的裸露场地应进行绿化、美化。

对施工现场、施工周边环境,应进行适当绿化、美化,以改善施工现场环境,减轻施工现场与外界环境不协调的冲击及其他可能的负面影响。

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和围墙边,有条件的地方应进行绿化或摆放盆花。

5.1.7建筑拆除工程施工时应采取洒水等降尘措施。

房屋拆除施工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房屋拆除施工方案,房屋拆除施工方案应当编制具体的防治施工扬尘措施。

拆除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垃圾渣土存放场地,并及时清运。

垃圾渣土运出房屋拆除施工现场时,应按照批准的路线和时间到指定场所消纳。

5.1.8规划市区内的施工现场,混凝土浇注量超过100m3以上的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

施工现场应采用预拌砂浆。

施工现场使用预拌混凝土应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对工程浇筑剩余的预拌混凝土要进行妥善再利用,严禁随意丢弃。

按照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规划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本市建设工程中进一步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京建材[2007]897号)规定,中心城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施工现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5.1.9施工现场进行机械剔凿作业时,作业面局部应遮挡、掩盖或采取喷水等降尘措施。

5.1.10市政道路施工铣刨作业时,应采用冲洗等措施,控制扬尘污染。

无机料拌合,应采用预拌进场,碾压过程中要洒水降尘。

5.1.11施工现场应建立封闭式垃圾站,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应采用密闭容器吊运,严禁凌空抛洒。

建筑垃圾主要是固体废弃物,其主要物质是:

土、渣土、散落的砂浆和混凝土、剔凿产生的砖石和混凝土碎块、打桩截下的钢筋混凝土桩头、金属、竹木材、装饰装修产生的废料、各种包装材料和其他废弃物等。

鼓励施工单位将施工、拆除和场地清理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分类处理,将其中可直接再利用或可再生的材料进行分类回收、再利用。

5.2有害气体排放控制

5.2.1严禁在施工现场焚烧处理施工废弃物。

5.2.2施工车辆、机械设备的尾气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施工车辆、机械设备等应定期维护保养,使其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

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车辆尾气中有害物质成分的含量(如:

选用清洁燃油、代用燃料或安装尾气净化装置和高效燃料添加剂等)。

5.2.3建筑材料应有合格证明。

对含有害物质的材料应进行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

装饰装修材料应选择经过法定检测单位检测合格的建筑材料,并应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的要求,进行有害物质评定检查。

5.2.4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严禁采用煤焦油类沥青防腐、防潮处理剂。

根据《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的规定,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所使用的木板及其他木质材料,严禁采用沥青、煤焦油类防腐、防潮处理剂。

5.2.5施工中所使用的阻燃剂、混凝土外加剂氨的释放量应符合国家标准。

5.3水土污染控制

5.3.1施工现场搅拌机前台、混凝土输送泵及运输车辆清洗处应当设置沉淀池,废水不得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经二次沉淀后循环使用或用于洒水降尘。

混凝土输送泵及运输车辆清洗处应设置沉淀池,经二次沉淀后循环使用或用于施工现场洒水降尘。

施工现场设置的排污管应经市政部门批准后,与所在区域的市政雨水管网和市政污水管网联接。

工程污水应经过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废水不得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道,禁止雨水、污水混合排放。

5.3.2施工现场存放的油料和化学溶剂等物品应设有专门的库房,地面应做防渗漏处理。

废弃的油料和化学溶剂应集中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规定,施工现场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5.3.3食堂应设隔油池,并应及时清理。

5.3.4设置的临时厕所化粪池应做抗渗处理。

5.3.5食堂、盥洗室、淋浴间的下水管线应设置过滤网,并应与市政污水管线连接,保证排水畅通。

1.施工现场产生的污水、废水应进行适当处理,不能直接排放。

厕所污水应接入市政污水管道,对于地处偏远郊区的施工现场,可以建造小型化粪池及渗透井,对厕所污水进行处理。

雨水则应尽量避免与污水混和排放,首先考虑收集利用,如不能利用,则应做到经沉砂池后排入专用雨水排放管道。

2.施工现场宜采用环保移动厕所、微生物处理机和可进行酸碱综合处理污水的先进设备及污水处理技术,应定期委托环卫部门及时清理。

清运单位必须持有相关部门批准的废弃物消纳资质证明和经营许可证。

5.4噪声污染控制

5.4.1施工现场应根据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GB/T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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