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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考核办法doc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考核办法

第1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提高建筑施工企业自律意识、自控能力和整体素质,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管理机制,完善市场管理体系,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务院、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关于建立企业市场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四条信用考核坚持“科学公正、量化评价、动态监管、高度联动”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负责对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统一管理,并具体负责市南、市北、李沧辖区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的日常考核统计。

其他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进行管理及日常考核统计,并按规定报送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汇总。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对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考核管理工作。

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考核结果及作出的处理决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与方式

第六条考核内容包括:

企业管理、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经营、队伍管理以及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情况。

(一)企业管理情况

1.内部管理机构的建立与完善。

重点是质量、安全机构的设置、人员的配备、职责的履行;

2.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重点是对项目部的有效监管,是否存在以包代管问题;

3.是否存在转包、挂靠、违法分包、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等问题;

4.是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分包工程款等问题;

5.是否存在项目经理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按规定到岗到位等问题。

(二)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是否存在不办理质监、安监、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开工;是否存在围标、串标等不按规定招标投标行为。

(三)工程质量安全情况

1.企业对工程项目月检、季检的执行情况;

2.质量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3.《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建筑工程用工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

4.企业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立、运行情况及相关人员到岗到位及履职情况。

(四)生产经营情况:

生产、办公设施的配置,完成的工程业绩等。

(五)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第七条管理考核实行量化计分方式。

考核基本分为100分,在此基础上根据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进行分数加减。

第八条管理考核实行动态计分、年度考核制度。

根据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即时进行分数加减;每年初统一公布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100分(不含100分)以上的,年度考核等级为A级,80-100分(含80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B级,60-80分(含60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C级,60分以下的,年度考核等级为D级。

第九条考核依据下列文书加分、扣分:

(一)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件;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的处理决定书或整改通知书;

(四)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依据。

第三章考核计分标准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40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3分:

(一)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围标、串标等行为,或以弄虚作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建设工程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施工招投标手续、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或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违法发包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行为认定办法》认定为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行为的;

(四)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拒不执行的;

(五)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范围承揽工程的;

(六)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分包工程款,造成大规模群体上访及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八)因工程质量、施工安全问题引起群体投诉、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的;

(十)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每死亡1人的;

(十一)发生深基坑坍塌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

(十二)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

(十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20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1.5分:

(一)招用无相应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的分包企业的;

(二)发生深基坑坍塌、起重机械、脚手架、高大模板倒塌等事故,危及周边建筑物、公共设施安全的;

(三)未落实《建筑工程扬尘防治工作导则》规定的扬尘防治措施,扬尘污染严重的;

(四)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分包工程款,造成大规模群体上访及其他突发性事件的;

(五)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业、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入青信用登记手续每发现一次的;

(六)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提供虚假资料的;

(七)使用的外地分包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入青信用登记手续的;

(八)施工图设计文件、重大设计变更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施工的;

(九)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管理评估不合格及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不畅,列入重点监控企业的;

(十)调查取证时恶意阻挠、拒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

(十一)不按规定执行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制度或在分户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十二)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确因施工质量原因引起用户集体投诉、越级上访的;

(十三)在对外地入青企业驻青人员日常动态核查中,工作人员与登记人员80%(含)以上不符的;

(十四)在建设项目资料中使用的法人印章与登记的印章不符的;

(十五)外地入青企业的信息发生变更后,未办理变更手续超过60天或检查时办公场所为其他企业办公的;

(十六)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失效仍从事施工活动的;

(十七)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管理人员与施工单位均未订立劳动合同,或均未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十八)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未按图施工,造成质量隐患的;

(十九)对涉及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构配件、半成品、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用于工程的;

(二十)未按规定进行工程结构实体现场检测的或检测结果不合格继续施工的;

(二十一)施工图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进行施工的;

(二十二)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布置的重要紧急任务未及时贯彻落实的;

(二十三)违反强制性标准的;

(二十四)其他较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10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0.5分:

(一)投标时,有关人员不准时参加开标会,影响正常开标的;

(二)合理范围低价中标工程,因建筑施工企业原因造成不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恶意扣押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四)经查实中标项目经理与施工现场项目经理不符且未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经理变更手续的;

(五)工程存在安全隐患被责令停工的;

(六)施工现场未设置由项目经理负责的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

(七)《建筑工程扬尘防治工作导则》规定的扬尘防治措施有5项以上落实不到位的;

(八)因拖欠分包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或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措施不力,造成农民工群体上访,在规定时间内未处结的;

(九)分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未及时发现继续施工的;

(十)遇到重大突发事件或台风等恶劣天气,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擅离职守、通讯不畅,或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一)基础或主体工程未经验收擅自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

(十二)非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未检先用,或检验不合格用于工程的;

(十三)深基坑支护施工企业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专家论证擅自施工的;未按照经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导致基坑存在安全隐患的;

(十四)深基坑支护施工企业未对施工现场内及周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重要部位采取有效安全防护的;

(十五)深基坑出现险情后,深基坑支护施工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险情或在险情消除前继续施工的;

(十六)工程建设标准内部管理机构不健全,未对工程建设标准执行情况实行及时动态管理,使用废止标准的;

(十七)对用户因施工质量问题的投诉推诿、扯皮或处理不力,造成用户重复投诉3次及以上的;

(十八)在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过程中分户验收资料填写不全面的;

(十九)出具虚假造价成果文件的;

(二十)未按合同约定办理工程计量及工程结算的;

(二十一)以各种理由拒绝领取告知书或处罚决定书的;

(二十二)未按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工程项目分包公示牌的;

(二十三)未按规定对分包企业进行真实性核查或核实入青信用登记,每发现一家的;

(二十四)检查中发现使用不同法人印章,企业不能提供有力证据的;

(二十五)在对外地入青企业驻青人员日常动态核查中,工作人员与登记人员不符合率在60%(含)-80%的;

(二十六)外地入青企业的信息发生变更后,45天(含)至60天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十七)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未按时缴存或限期缴存不齐全的;

(二十八)与建设单位对同一招标工程签订两份或以上实质性内容不同的合同的;

(二十九)未按照经备案的施工合同履约的;

(三十)企业分管负责人或企业质量安全机构未开展质量安全月检的;

(三十一)企业分管负责人、企业质量安全机构、现场项目部或现场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未发现现场质量安全较严重隐患的;

(三十二)弄虚作假,允许非本单位建造师挂靠注册的;

(三十三)应参加考勤考核人员均未按规定考勤考核或缺勤的;

(三十四)施工现场签订劳动合同人员比例未达到80%的;

(三十五)施工现场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比例未达到50%的;

(三十六)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管理人员有50%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三十七)工程竣工验收前,撤换项目经理的;

(三十八)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不配合调查,弄虚作假或隐瞒不报的;

(三十九)违反工程质量标准规范或未按图施工,造成质量严重缺陷的;

(四十)伪造或涂改施工质量、安全技术资料、人员管理资料的;

(四十一)因施工质量原因,造成同一业主投诉3次及以上的;

(四十二)未按规定进行工程重要使用功能现场检测或检测结果不合格继续施工的;

(四十三)在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

(四十四)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考核时每次扣5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0.2分:

(一)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

(二)施工现场未按标准化工地要求组织实施的;

(三)企业分管负责人、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日常检查工作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四)《建筑工程扬尘防治工作导则》规定的扬尘防治措施有5项(含5项)以内落实不到位的;

(五)深基坑支护施工企业未编制防范事故的应急预案的;

(六)深基坑支护施工企业与第三方监测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同属一家上级主管部门的;

(七)深基坑支护工程未经联合验收和质量安全技术交底,擅自进行地下结构工程施工的;

(八)因拖欠分包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或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措施不力、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包工头”等原因,造成农民工上访的;

(九)已领取《罚款缴纳通知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的;

(十)工程项目未按规定进行阶段性安全报监或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的;

(十一)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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