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固定总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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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固定总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GF-1999-0201)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项目名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
(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规模:
㎡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具体以承包人报价或工程预算书的工程量范围为准。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三、合同工期
1)、计划开竣工日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实际开工日期以双方确认的书面开工报告或开工令所明确日期为准)。
2)、合同实际施工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暂定(人民币)。
¥: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投标文件;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8)工程量清单;
(9)图纸。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工程联系单、签证单、会议纪要、工程进度计划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协议书的组成部分。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按本条排序在先的文件进行优先解释。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约定由双方盖章或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按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12月24日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建[1999]313号)通用条款执行。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现行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开工前。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
4.图纸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开工前的3日内提供完整施工图纸叁套。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
5.通讯联络
5.1发包人的地址:
邮编:
5.2承包人的地址:
邮编:
5.3如一方拒绝签收另一方资料,另一方以邮寄方式将文件资料送至上述指定的地址,视为送达。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对本工程进度、质量控制等工作进行协调和管理,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开竣工报告、进度计划、隐蔽报验及材料报验等相关文件,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指令、批准和通知等。
发包人应在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一份监理合同及监理工程师授权文件,并明确相应的权力,如发包人没有提供的,监理工程师的所有签认行为视为得到发包人的授权。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项目负责人
电子邮件:
电话:
职权:
代表发包人负责合同权利和义务的履行,负责施工现场的全面管理、协调、签证等工作。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职权:
代表甲方承担和行使与工程有关的全部责权。
7.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执行项目经理
电子邮件:
电话:
职权:
代表承包人负责合同权利和义务的履行;接收工程款、确认最终结算价及签署补充协议或出具承诺文件,须加盖承包人公章后有效或承包人另行书面授权。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开工日期的七日以前,清理完毕施工区域内的所有与工程无关的设施和障碍物,交付施工作业面。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开工日之前负责接至施工区域内,并保证施工期间的负载需要。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开工日之前施工区域与公共主要道路接通,能够满足施工期间运料的需要。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开工日之前。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开工日之前办理完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进场后以书面形式办理,并进行现场交验。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日期以前另行安排。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按通用条款的约定执行。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协助承包人及其他施工各方协调工作及交叉配合,定期召开各方参加的工程例会,及时办理工程报验等。
8.3按通用条款8.2执行。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如需承包人完成的,则按照通用条款约定的原则另行协商。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每月25日提供施工进度或形象进度工作量报表,并一式二份报发包人、监理。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按通用条款执行。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无。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及费用:
按通用条款约定执行。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按通用条款执行,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具体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发包人承担费用。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承包人必须做到工完场清,并符合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要求。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开工日期以前7日内提供。
工程师确定的时间:
收到后三天内。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按通用条款的约定执行
13.工期顺延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提供需发包人协助完成的工作。
2)、工程按国家政策停建或缓建、政府行为要求暂停施工的。
3)、其他施工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有关衔接配合工序,导致承包方无法进行下道施工工序以及发包方原因等造成的延误、障碍、阻止。
4)、发包方自身供应或发包人指定供应商的材料供应延迟。
5)、监理或发包人未及时答复、批复、确认有关签证单、工作联系单等,逾期批复的时间作为顺延的时间。
6)、发包方和监理同意予以顺延的其他情况。
承包方在发生合同约定可顺延的情况后,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方或监理提出报告。
发包方或监理在收到报告后四十八小时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视为承包方的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按通用条款约定执行。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无。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价格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干。
23.2因相关因素影响引起的合同价款需要调整时,调整因素及方法:
1)、发包人提出或确认的设计变更和材料变更、因施工质量安全要求提高由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现场项目负责人确认的单价、工程量签证单、技术核定单、因变更造成承包人废弃已施工部分工作量或待进场及已进场的原材料等均作为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
2)、因发包人原因未完成相应工作或造成的工期延误所造成的承包人经济损失;监理、发包人书面认定的现场签证的工程量增减以及由此引起的措施费的变更;
3)、主要材料价格涨跌超过有经验的的承包商可以遇见的范围时,材料单价可以调整。
调整方法为:
在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时,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上涨或下跌超过开标时材料指导价的5%,5%以内部分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5%以外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4)、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造价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影响合同价款。
23.3承包人在上述情况发生后将调整原因、工程量、材料价格或点工工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或发包人,监理或发包人在三日内给予书面答复,逾期不回复或无正当理由拒绝,视为对承包人的要求已认可,直接计入决算。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本合同签订后七日内支付合同价的%。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每月25日提供当月已完工工程量的统计报表及增减内容一式三份,发包人及监理在收到后5日内核准已完成的工程量,逾期未批复的,视为承包人在统计报表中所开列的工程量已被确认,并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承包人需后场加工完成的成品材料记入当月工程量并作为付款依据(如木饰面、大理石加工、成品家具、玻璃加工等)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1)、进度款按月支付,发包人于收到月完工量报告后的次月10日前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每月支付完成工程价款的%。
2)、工程完工前支付至工程总价的%。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交付后7日内付至工程总价的%。
4)、发包人与承包人确认结算价款后7日内付至结算价的95%,留结算价的5%作为保修金。
5)、因设计变更及工程量增加产生的追加工程价款同期同比例付款。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按通用条款27.4条
(1)-(6)项承担责任。
27.6发包人供应及发包人指定供应商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按实际发生数和实际价格结算,发包人按材料设备价款的15%向承包人支付配合费。
由于甲供材质量原因造成承包人返工时,承包方不承担责任,承包方得以请求工期顺延和费用的索赔。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按照设计和规范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
对于承包人提请确认的材料品牌、规格、型号、价格等,发包人应在收到相关书面申请后3日内予以批复,逾期不予确认或提出意见视为认可。
材料设备进场24小时前通知发包人、监理单位给予验收。
监理或发包人不到场验收的,视为已验收确认合格。
发包人或监理对到场材料完成验收确认后视为该部分材料符合合同要求,材料价款按合同价格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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