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邮政电子支付服务契约书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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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供相關交易資料及查詢介面,以利乙方處理帳務有關問題。
(三)將完成轉帳付款交易之款額,即時撥入乙方劃撥儲金第號帳戶。
二、乙方
(一)建立網站提供服務(或出售商品),所提供之服務(或出售之商品)不得違反任何法令規章。
(二)乙方對其提供之服務(或出售之商品)應負瑕疵擔保責任,如因提供之服務(或出售之商品)之品質、數量及其他因乙方服務所產生之任何爭議,應由乙方自行處理,甲方不負任何責任。
(三)乙方保證其提供之服務(或出售之商品)不致侵害他人之專利權、著作權或其他權利,如有第三人主張乙方提供之服務(或出售之商品)侵害上述權利時,乙方應自行解決,與甲方無涉。
(四)乙方用戶(含使用乙方網路平台提供之服務或利用該平台購買商品之人)
如以不正方法,使甲方人員或電腦設備進行扣款交易,致甲方或他人受損害者,為利甲方追償,乙方應提供該用戶之完整基本交易資料(含姓名、地址、交易內容、時間及金額等),乙方並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於蒐集個人資料時對其用戶為告知或取得相關同意,以使甲方得合法蒐集、處理及利用該資料.乙方對其用戶之基本交易資料應保管1個月以上,案情如已進入偵查或訴訟程序者,應至少保管至偵查或訴訟終結。
乙方拒絕提供或經催告未於限期內提供或提供之資料不全、不實,致甲方無法追償時,應負賠償之責。
(五)甲方將前目情形通知乙方後,乙方應立即對該名用戶停止提供服務(或商品),並須將尚未提供之服務(或商品)之全部對價返還甲方,由甲方回存至原扣款帳戶.乙方如發現其用戶有非法冒用甲方儲戶資料以進行網路交易之嫌疑時,亦應主動採取前述防堵措施並返還相關款項.
(六)基於甲、乙雙方合作之精神,對於第四目不正扣款且乙方已提供商品(或服務)者,乙方同意返還交易金額之百分之三十,由甲方回存至原扣款帳戶。
(七)應開立劃撥儲金帳戶供甲方辦理撥款及扣收交易服務費作業。
(八)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使用甲方所有之商標,或就甲方之商標為修改、重製、公開播送、改作、散布、發行或公開發表,亦不得使用「中華郵政授權」、「郵局授權」或其他類似文字於乙方網站、廣告宣傳單及其他行銷文書。
第 三 條 轉帳限制
各項轉帳服務之轉帳金額限制,依甲方公告之限額辦理。
第 四 條 交易資料通知
一、每日交易資料甲方除於次日上午8時前以甲乙雙方約定之系統介接方式傳送乙方外,乙方亦得視實際業務需要,要求甲方對當日交易資料,選擇下列任一傳輸作業(請於選擇攔□內打〝ˇ〞並補用印):
□當日每15分鐘傳輸1次。
□當日每小時傳輸1次。
□當日8時、12時、16時、24時各傳輸1次。
□當日不傳送。
二、網路ATM即時付款交易資料可即時傳送,網路ATM事後付款的交易資料,若有提供接收網址,則用戶繳款後,其交易資料可立即傳送。
三、每日交易甲方依交易項目彙總次數、金額,於次營業日寄送劃撥收支詳情單通知乙方。
第 五 條 交易服務費
1、乙方依下列約定支付交易服務費:
每筆以交易金額%計收,最低1元,最高每筆收取元。
(或每筆交易收取元)
2、前述交易服務費於用戶付款完成,並將款項撥轉至乙方劃撥儲金帳戶時,自該帳戶內扣收。
3、每月交易服務費達一定金額者,甲方按月結算給予以下折扣,
並於次月10日前,將差額回存至乙方劃撥帳戶:
每月交易服務費達10萬元者98折.
每月交易服務費達15萬元者95折。
每月交易服務費達20萬元者9折。
第 六 條 糾紛處理
1、經由乙方網路平台引導至甲方電子支付系統並利用甲方電子支付工具付款之乙方用戶,於乙方網路平台與乙方發生交易或服務糾紛,由乙方負責處理,必要時得洽請甲方提供相關之協助。
2、乙方用戶自行使用甲方實體ATM、網路ATM、或行動支付工具付款所生之轉帳服務爭議,由甲方負責處理,必要時得洽請乙方提供相關之協助。
第 七 條 契約履行
本契約之履行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可歸責於甲、乙雙方之事由,致任何一方無法遵行本契約時,可免除其履行之義務,他方應本善意不予追究。
第 八 條 契約生效、終止及修訂
一、本契約履約期間自民國年月日起至民國年月日止
,上開期間屆滿前,如任一方無意續約,應於期滿3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對方,如未通知,則本契約之履約期間視為自動展延1年,其後亦同。
二、本契約如有任何變更、修正、未訂事宜或對內容之解釋發生疑義影響契約之履行時,雙方應本誠信原則共同協議解決,並經雙方同意後以書面為之。
三、雙方如有任何一方違反本契約情事,他方得以書面通知終止契約。
四、乙方如有不法行為或蓄意產生與甲方網路郵局、網路ATM相同網頁,致甲方儲戶輸入之帳戶資料有遭竊取之虞時,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契約,且得向乙方請求損害賠償.
五、本契約任何一方不得將契約或其所生之權利之部分或全部轉讓予他人.
第 九 條 通知方式
本契約雙方應為之通知,應以書面為之;
雙方指定通知單位及地址如下:
甲方: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106-03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
乙方:
前項之地址任何一方如有變更時,應以書面告知對方;
如怠於告知或因其他事由,致通知無法送達或經拒收時,以通知發出時,視為已合法送達.
第 十 條 保密條款
雙方因執行本契約關係所取得之他方及第三人資料應予保密,除依法令或為執行本契約書之義務外,不得作其他用途或提供給他人,亦不得洩漏或對外公開,若有違反而致他方或第三人受有損害時,由可歸責之一方負損害賠償責任。
本契約終止後,雙方仍應依法負保密責任。
第十一條 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本契約應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因本契約所生之一切爭議,雙方同意本誠信原則協議解決之;
如有訴訟之必要時,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二條 契約收執
本契約正本一式二份,由立契約人各執一份為憑;
副本二份,由甲方收存.
立契約人
甲 方:
總經理:
地 址:
統一編號:
乙 方:
負責人:
中華民國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