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被告人罗本华私分国有财产案 精品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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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罗本华在任该局局长期间,截留部分收入私设单位小金库,由单位出纳李蓉经手管理小金库的收支。
2019年截留部分门市租金143500元,2019年截留部分门市租金187300元,2019年截留部分门市租金93800元,共计424600元;
另截留失业保险档案保管费90000元、劳动力市场管理费15000元、出租门市的水电费3389817元、旧办公楼租金46500元、再就业培训费返还387900元、职业介绍所管理费28800元,共计102669817元进入小金库。
其中2019年截留的门市租金143500元于2019年4月19日经罗本华决定进入单位移民专户。
经召开全体职工会议,由罗本华决定,李蓉经手,2019年五一、十一,全局15名职工每人各分2000元,共计60000元;
2019年2月3日,由罗本华决定将移民帐户上的门市租金143500元以职工集资建房的名义取出与小金库的钱一起,全局职工14人每人各分得40000元;
同年4月下旬,在罗本华调离开县就业局之前,将小金库余下的钱私分,全局职工14人每人分得7300元,其中包括2019年截留的部分门市收入93800元。
经开县财政局认定,开县就业局的门市、旧办公楼的出租收入为国有资产。
即门市出租424600元和旧办公楼租金46500元,共计471100元是国有资产。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
一、被告人罗本华的供述
其在任开县就业局局长期间,主持全面工作,并分管财务,单位支出由其签字。
李蓉保管的小金库是从2019年开始的,有2019年的钱,就是把2019年门市租金收入143500元存入移民专户,在2019年2月取出放在李蓉那里入小金库。
2019年五一发给职工每人2000元,15人计3万元;
十一每人2000元计3万元;
2019年2月初发给职工移民补贴4万元,14人计56万元,其中含2019年的门市租金143500元。
2019年4月上旬其调离开县就业局前,将1—4月门市租金没进帐,14名在职职工每人补贴7300元。
同时证明小金库收入包括门市租金、失业保险档案保管费、劳动力市场管理费、出租门市的水电费、旧办公楼租金、再就业培训返还费、职业介绍所管理费等以及小金库资金还用于单位购买小车和搞活动支出情况。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潘光烈开县劳动局局长证明开县就业局是开县劳动局下设四个分支机构之一,由县财政全额拨款,是独立的事业单位,有相关的财务帐并进行独立核算。
开县劳动局主要是主管其业务,但在业务上由开县就业局具体操办。
罗本华作为开县劳动局副局长,分管监察大队,主管开县就业局工作。
对开县就业局建帐,其只清楚有档案管理费,因有文件规定,门市租金收入,后来在重庆市去时听相关部门讲还拨有相关费用。
但如何进的帐,如何支出其不清楚。
开县就业局职工集资款是如何来的也不清楚,没有任何人向其请示或讲过。
其在开县劳动局建房领导小组会上讲过,决不允许任何部门再给职工补建房款。
同时证明其不知道开县就业局有小金库。
2、证人李蓉开县就业局出纳证明2019年12月其任开县就业局出纳后单位就有小金库。
小金库没有正规帐,记有一个流水帐,支出和收入都由其经手。
每次在职工大会上处理小金库收支平衡后,职工要求不保留,罗局长叫全部销毁,职工传阅后交给罗均去处理销毁。
小金库资金包括单位的门市出租收入、失业保险档案保管费、劳动力市场管理费、出租门市的水电费、旧办公楼租金、再就业培训返还费、职业介绍所管理费等。
其中,2019年截留部分门市租金143500元,2019年截留部分门市租金187300元,2019年截留部分门市租金93800元、失业保险档案保管费90000元、劳动力市场管理费15000元、出租门市的水电费收入3389817元、旧办公楼租金46500元、再就业培训费返还387900元、职业介绍所管理费28800元,共计102669817元。
其中2019年截留的门市租金143500元在2019年4月19日由罗本华决定进入单位移民专户,于2019年2月3日取出进入小金库。
小金库支出2019年5月1日,2000元人,15人计3万元。
发钱之前在会议室召开职工大会,由其给罗局长提供一个小金库收支算帐单,罗决定每人发2000元;
2019年10月1日每人发2000元,计3万元。
2019年2月3日上午在会议室开职工大会,会前给罗提供一个小金库收支算帐单,罗决定给每人发4万元作为移民集资建设补偿,14人计56万元。
2019年4月罗调离开县就业局时,每人发7300元,14人计102200元。
同时还证明了用小金库的收入购车等其他支出情况。
3、证人陈和国开县就业局副局长证明开县就业局是独立核算的单位,其从1991年7月开始任开县就业局副局长,最近几年局里截留了一部分门市租金,接受了一些培训费返还款等,由出纳李蓉在管理。
因为每次研究时罗不让作记录,具体金额不清楚。
在2019年五一、十一每个职工各发2000元,2019年2月每个职工发4万元,同年4月发7300元。
每次领小金库的钱都签了字的,只有最后一次领7300元没有签字。
同时证明小金库的帐据已经全部销毁。
4、证人陈丹妮开县就业局培训科科长证明开县就业局有收入不入帐的钱都由李蓉保管,每次发钱时就在职工会上算帐。
李蓉处有小金库职工都知道,大多数节日都要从小金库拿点钱出来发给职工。
发钱时,一般由李蓉算出小金库收支情况清单,并将此清单交给罗本华,由罗在职工会上公布收支及节余情况,并由罗决定每次发多少钱。
同时罗要求不能作记录,更不能对外面讲小金库的有关情况。
2019年五一、十一各发的2000元,2019年2月发的4万元,4月发的7300元。
所有不入帐的收入和支出的最后决定权都是罗本华。
5、证人王正洪开县就业局会计证明李蓉手中小金库全部没有入帐,小金库收入包括门市截留租金,再就业培训返还款、部分档案保管费、门市和住户的水电费及其它部分收入如旧办公楼租金,管理费等,总收入大约在100万元左右,具体只有李蓉最清楚。
开县就业局制作的2019、2019、2019年收房屋租赁费表,是真实的。
其中2019年门市租金入财务帐212500元、未入帐总金额是143500元;
2019年入财务帐164500元,未入财务帐187300元,是李蓉收的钱;
2019年入财务帐103000元,未入财务帐93800元。
开票是按入帐的金额开收据,收是按实际租金收。
小金库的支出一是分给职工,2019年截留的门市租金是以职工集资名义倒在移民帐上的,2019年五一和十一每人每次发2000元,共6万元。
2019年春节把2019年的门市租金倒出来,与李蓉手中的小金库里的其他钱一起每人分4万元,共56万元。
2019年4月罗本华调到社保局,每人分了7300元。
二是单位买车用了132000元。
三是全体职工到三峡大坝旅游共用了约2万元左右。
四是其他支出。
小金库职工都知道,收支情况在职工会上公布了的,基本都造册。
6、证人金广玉开县就业局失业保险科科长证明小金库的钱由李蓉经手管理,局领导决定不入帐。
收入和支出都在职工会上作了通报,有门市租金、再就业返还款、档案保管费、水电费、收取的管理费、多开票据的零星收入。
同时证明在2019年五一、十一,全局15名职工每人每次各分2000元,共计6万元;
2019年2月3日,由罗本华决定将移民帐户上的门市租金143500元以职工集资建房的名义取出与小金库的钱一起,全局职工14人每人各分得4万元,同年4月下旬,在罗本华调离开县就业局之前,每人分7300元。
7、证人罗均开县就业局职工,罗本华的亲侄子证明其于2019年4月30日被安排到开县就业局上班,对收入不入帐的事不清楚,每次发钱都在职工会上说是什么钱,有时是罗局长和李蓉说这钱是没入帐的。
在2019年五一其分得600元,十一与其他职工一样2000元,2019年2月3日得了4万元,4月20几号得7300元。
同时证明其烧过帐,因大家说留不得帐,有一个职工叫其把帐烧了,就把没有上帐的钱的帐据烧了,在烧帐前罗本华公布收入情况,大家还传阅了的。
8、证人陈福光开县就业指导科科长、刘家明开县就业局驾驶员、刘英开县就业局保险科职工、邓小兵2019年5月起任开县就业局办公室主任、陈唯若开县就业局职工、向美莲开县就业局职工、刘毅开县就业局职教中心副主任均证明开县就业局小金库的收入情况及2019年五一、十一全局职工每人每次发2000元,共6万元;
2019年2月每人分4万元,共分56万元;
2019年4月罗本华要调到社保局前,每人分了7300元的事实。
9、证人匡成福开县就业局退休职工证明其在2019年1月退休,2019年五一发了2000元。
职工出去旅游其没去给了2000元。
同时证明了其经手收取2019年度一季度至2019年三季度的职介所管理费共25200元的情况,对李蓉是否入帐其不清楚的事实。
10、证人李本禄开县就业局门卫证明春节、五一、国庆,开县就业局给其50—300元。
2019年春节包括值班收入给其300元,2019年4月工资200元。
11、证人桂铭丰乐镇副书记原开县就业局办公室主任证明其于2019年4月从开县就业局调丰乐镇。
2001年开县就业局小金库建立,2019年左右县纪委来查过,作了处理。
过了一段时间又建了小金库。
建小金库是职工会决定的,主要是利益驱动,把职工福利待遇搞好些。
小金库的主要主要是门市出租收入,是李蓉在管理。
2019年其经手管了一年,县纪委查后就交给李蓉了。
同时证明其在2019年五一领了1400元的事实。
12、证人张明芝证明金开职业介绍所是以其丈夫黄中义的名字开的,其在所里负责。
从1998年到现在一直租开县就业局旧办公楼办公。
2019年租的201、202和305室,共5600元。
2019年租4个地方,共11400元,是交给李蓉手上的,以上租金交给开县就业局没有给我们开据。
2019、2019年给开县就业局交管理费2400元年,2019年只交了一季度600元,这些也没有开票。
13、证人王超三峡技术学校校长证明其从2019年11月在开县就业局4楼租用了二间会议室,给的大约11000元,最低不少于10000元,是给的现金由刘家明收的,出没出据记不清楚了,即使出据也是一般收款收据。
14、证人林美菊亚光职介所员工证明亚光职介所是租的开县就业局旧办公楼205办公室,2019、2019年租金2000元年,另外还给2400元年的管理费,这些钱有时我来给,有时老板李昌元给。
今年管理费只给了一季度600元,没有要据。
15、证人杨智文开州职介所所长证明开州职介所租的开县就业局旧办公楼,2019年的租金是1200元;
2019年给的2019年的租金5000元,2019年给的是3500元,都已交开县就业局了。
管理费是2400元年,这些钱都没开票。
开县就业局劳动力市场也是其在经营,2019年交开县就业局12000元、2019年3000元,也没开票。
16、证人刘小辉又名刘善辉,个体户证明1997年开始租用开县就业局旧办公室203室搞职介,2019年多租了一间204房至2019年8月,每间房子的租金是2400元年,2019年租金4800元是交给刘家明的。
同时证明管理费也是2400元年。
17、证人彭海霞开县医药公司职工证明从2019年10月县医药公司租开县就业局门市,租金4万年,开据是2万元,交给李蓉的。
水电费是另外向开县就业局办公室缴的。
18、证人王文桂个体户证明石头计门市是黄黎艳租的,其代黄交门市租金。
2019年8月至2019年8月租金10500元,没开票。
2019年租金是9000元,开票是5000元,由其交给刘家明,刘开的票。
每年交完钱才签合同。
19、证人谭咏梅个体户证明其丈夫刘旭东于2001年3月开始租开县就业局的门市。
2019年租金是2万元,开票是13万元;
2019年租金20200元,开票是1万元;
2019年租金19000元,开票1万元。
水费也是交给开县就业局。
20、证人刘朝学证明2019年租开县就业局2个门市,租金4万元,开票是26000元;
2019年是40400元,开票是18000元;
2019年缴的是38000元,开的据是18000元。
2019年至2019年是王正洪开的票。
水费每月交给开县就业局,但没开票。
21、证人赵平个体户证明以妻子徐传美的名义与开县就业局签订协议租用门市经营服装,有6年时间。
2019年交的2万元,开县就业局只开了1万元的收据,是交给李蓉的,刘家明开的票。
2019、2019年是王正洪开的票,2019年交的租金是20200元,开票是1万元。
2019年交的是19000元,开票是1万元。
前几年的协议和票据去年被洪水冲走了,2019年的还在。
22、证人张建桃个体户证明其丈夫郭义文租用开县就业局的门市经商,2019年的房租3个门市6万元,开票19000元;
2019年60600元,开票3万元;
2019年交的59000元,开票是3万元,开县就业局说少点税。
23、证人向守宽个体户证明其租用开县就业局门市经营裤行,2019年3月收的2019年3月至2019年3月的租金2万元,出据是13000元;
2019年3月收的2019年3月至2019年3月的租金,交的20200元,出据是1万元;
2019年收的租金实交19000元,出据是1万元。
2019年交的2万元还是19000元记不清了,出的据不是13000元就是1万元。
签的合同是按收据金额签的,谈的口头合同是真实金额,是按口头合同给租金。
24、证人吴大梅个体户证明其在2019年接的黄龙刚租的开县就业局门市,2019年租金2万元,开票13000元;
2019年3月接的罗红梅在开县就业局租用的门市,租金是2万元,开票13000元;
2019年4月接的唐和庆在开县就业局租用的门市,租金是2万元,开票是13000元;
2019年3月接的陈跃租用开县就业局的门市,租金是2万元,没有给其开票;
2019年3月至2019年3月,租以上门市,租金是60600元,开票是3万元;
2019年租金是82800元,开票是43000元。
水电费按月全部交到开县就业局。
25、证人余代清个体户证明其租赁开县就业局门市,2019年租金34000元,开票26000元;
2019年租金40400元,开票18000元;
2019年6月租金38000元,没有开票。
水费交给开县就业局。
26、证人陈小英个体户证明租开县就业局门市,2019年租金12000元,没开据;
2019年交给王正洪14700元,开据6000元。
收据和协议在洪灾中冲走了。
三、书证
1、开县人民政府开府人199905号文件、开县府人20196号文件,证明被告人罗本华于1999年2月13日被任命为开县就业局局长,2019年4月28日调任开县社会保险局局长。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明开县就业局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3、开县就业局2019年度、2019年度、2019年度房屋租赁费表以及票据,证明该局2019年至2019年截留门市租金的具体数额为424600元。
4、开房权字第00861号、00862号、00858号《房屋所有权证》,证明开县就业局出租的三幢房屋及门市所有权性质为全民性质,属国有资产。
5、提取笔录及提取的2019年水电费收取情况、2019年、2019年水电费移交表及水电费票据,证明开县就业局2019年至2019年截留水电费的具体数额。
6、李蓉关于小金库帐号的说明情况及银行查询情况,反映了开县就业局小金库资金的存取情况。
7、开县财政局关于对开县就业局小金库资金性质认定的复函,证明开县就业局的门市、旧办公楼及劳动力市场的出租收入,符合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其出租收入应界定为国有资产。
8、退赃收据,证明案发后私分的国有资产已全部退清。
综上,上述证据的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并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证明以上认定的事实,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
原审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罗本华在任开县就业局局长期间,违反法律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职工个人,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目前法律没有规定本罪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所分的门市租金和旧办公楼租金不是国有资产,依据罪行法定原则及本罪的构成要件,不能认定罗本华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辩护意见。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这是有权的司法解释,目前司法实践中均是按此执行;
2、我国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逐步规范管理已有较长时间,罗本华作为开县就业局这一事业单位多年的负责人,应该具有这方面的基本常识,从其将门市及旧办公楼的出租收入用截留进入小金库再进行私分的行为来看,也应该知道这些收入应向财政部门如实申报并进行规范管理,而不能进行私分,故其主观上具有明知的故意;
3、开县财政局依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颁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作出的关于对开县就业局小金库资金性质认定的复函表明开县就业局的门市、旧办公楼及劳动力市场的出租收入,符合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其出租收入应界定为国有资产。
故其辩护人提出的以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综上,为维护国家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并视其被告人罗本华退脏积极,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罗本华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原审一审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罗本华提起上诉。
在原审二审审理中,其又申请撤回上诉。
对此,原审二审裁定认为,上诉人罗本华在担任开县就业局局长期间,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性质的资金私分给职工个人,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罗本华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罗本华撤回上诉。
开县人民法院2019开刑初字第29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原审一审判决生效后,原审被告人罗本华以原判定性不准,执法不公,处罚过重为由,向开县人民法院及有关部门申诉,请求撤销原审一审判决。
原审再审查明事实1、原审一审判决查明的基本事实,控辩双方均无异议,再审予以确认。
2、按照当时财政管理模式,开县就业局完成了财政统筹任务,并向税务机关上缴了相关税金。
在原审再审审理中,原审被告人罗本华提供了国务院、有关部委及人民政府规定和文件,还举示了开县就业局缴纳税金的部分凭证以及开县地方税务局证明。
原审再审判决认为,原判依据原审查明的事实、证据判决被告人罗本华私分国有资产罪,并无不当。
但再审中被告人罗本华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开县就业局对本案所涉资金可由单位按相关财政部门的程序支配、使用。
开县就业局在使用该资金时,其操作程序应适用相关行政、财经纪律规定,但认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违反国家规定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理由不充分。
被告人罗本华的申诉理由有理,原判应当撤销,依法予以改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一、撤销开县人民法院2019开刑初字第291号刑事判决。
二、宣告被告人罗本华无罪。
原审再审判决宣判后,开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其抗诉理由为
1、原审再审判决认为被告人罗本华的行为未违反国家规定是错误的。
其一原审再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罗本华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开县就业局对本案所涉资金可由单位按相关财政部门的程序支配、使用。
但并无证据证明国有资产可脱离财政监管由开县就业局直接、随意支配、使用;
其二原审再审判决认为开县就业局在使用该资金时,其操作程序应适用相关行政、财经纪律规定。
但以此来推定出该行为应适用行政、财经纪律处理,而不是适用刑法处罚,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立案标准的规定,私分国有资产10万元应立案,本案涉案国有资产达47万余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应以刑罚处罚。
其三原审再审判决将国务院等部门的规定和文件断章取义予以采用。
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经批准以其占用的国有资产出资创办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其产权归该单位拥有。
开县就业局的门市和旧办公楼均是国家全额拨款所建,为国有资产,就业局将其出租是按相关规定使闲置的国有资产增值,并非开县就业局创办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
本案的涉案资金属国有资产,一审、再审判决均予以认可。
是否上缴税金,是否完成财政统筹任务,不能掩盖被告人罗本华私分国有资产的犯罪本质,不影响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构成。
2、原审再审判决将法规等作为证据使用,违反了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