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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接受方

  保密信息的接受方,对保密信息具有保密义务,甲乙双方都可成为接受方。

  1.3保密信息

  本协议的一方(“披露方”)依据下文中设定的条件,以书面、口头或电子的形式提供给

  另一方(“接受方”)的任何信息或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商业计划、客户信息、

  研究成果、财务数据、专用方法、专用设备及制具、专用技术以及生产过程、质量控

  制过程、内部管理程序以及其它技术和商业信息。

披露此类保密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

  限于信函、传真、备忘录、纪要、协议、合同、报告、手册、技术文件、软件代码、

  产品及部件实物、产品及部件图片、图纸、电子邮件等,或以口头方式披露均为保密

  信息。

  “保密信息”不包括任何已出版的或以其它形式处于公有领域的信息,以及在披露时接受

  方通过其它合法途径已获得的信息。

  2.信息使用及保护:

  2.1接受方同意只在本合作的目的范围内使用对方的保密信息。

接受方:

  a.应采取足够的措施,保护披露方的保密信息,不将对方的保密信息向任何第三方公开、

  转让、许可,也不以其它方式让无权接触该信息的单位或个人接触该信息。

  b.如为本合作的目的确实需要向第三方披露对方的保密信息,需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许

  可,并与该第三方签定保密协议。

  c.应约束其接触本保密信息的员工遵守保密义务。

  d.如果双方经探讨后未建立合作关系,则接受方不能使用披露方的保密信息。

  e.如合作关系未建立或终止,或在任何一方的书面请求下,另一方应在30日内退还任何

  与保密信息相关的文件、记录和计算机软件及其拷贝,并销毁本地任何形式的拷贝。

  2.2双方确认,本协议任何条款不构成对保密信息的转让或许可,接受方也不能在本协议

  目的之外使用本保密信息。

  2.3接受方保证在没有披露方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不自行复制披露方提供的任何产品相关

  资料。

  2.4双方确认本协议下保密信息的所有权归披露方所有。

  2.5若接受方和披露方签订采购协议,即披露方作为原始设备制造商向接受方提供原始资

  料及相关信息,接受方应保证在没有披露方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只能用于加工使用,而不得全部或部分使用于接受方其它自行研究开发的产品中。

  2.6双方确认资料的方式为传真或邮件:

传真邮箱:

  3.信息扩散及处理:

  3.1如果接受方根据法律程序或行政要求必须披露保密信息,接受方应事先通知披露方,

  并协助披露方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或限制保密信息的进一步扩散。

  3.2在任何情况下的商业和/或技术秘密和/或和知识产权信息的丢失或不适当的泄露,责

  任方应迅速通知对方,以协商补救措施的制订与实施。

  4.保密义务:

  4.1本协议包含双方关于此事项的全部约定。

双方在此之前达成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的协议

  或约定,如果与本协议冲突,则以本协议内容为准。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须以书面方式作出并经双方签字才能生效。

  4.2一方未行使、迟延行使或部分行使其权利,并不意味该权利被放弃;

某一权利不行使

  并不意味着其它权利被放弃。

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经法院判决或经仲裁机构裁决无效,其它条款继续有效。

  4.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对签字双方及其关联企业、子公司及其继受者均

  具有约束力。

如“保密信息”因接受方之外的原因而成为公知信息,本协议对该部分“保密信息”自动失效。

  5.法律适用及纠纷的解决方式:

  5.1双方同意,本协议不因服务/合作协议终止和/或谈判的终止而终止。

  5.2如果一方违反本协议,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并可采取其它必要的补救措施。

  5.3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不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可

  提交上海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5.4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在协议附言中补充。

双方约定的协议附言与本协议其它条款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协议附言:

(共条)

乙方:

  授权人签名:

授权人签名:

  联系人:

联系人:

  日期:

日期:

  篇二:

信息保密协议

  信息保密协议

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地址:

________________

  本协议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生效日”)由____________(甲方公司名)和___________公司签订。

  第一章保密协议

  本协议各方有必要向对方提供某些专有信息(“保密信息”)。

披露此类保密信息的一方应为“甲方”,接受此类保密信息的一方应为“乙方”,但任何一方都可以是“公司”。

作为本协议各方接收对方保密信息的对价,各方同意,通过下面各自的签名,根据本协议规定使用保密信息,除非双方书面签署文件同意以其他方式使用保密信息。

特此,双方协商如下:

  第一条乙方不得将甲方的保密信息透露给任何第三方,而应尽力避免由于疏忽将保密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第二条乙方不应使用甲方的保密信息也不应在自己的组织内流通,除非是为与甲方人员或授权代表商谈、讨论和协商之需或在本协议签署后经甲方书面授权的任何目的。

  第三条乙方不应为除本协议规定的目的以外的自身利益或任何其他方的利益而使用任何甲方的保密信息。

  第四条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第五条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

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

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

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

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

  第六条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第七条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

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

  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第八条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

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九条机关、单位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以下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第十条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第十一条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

  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

对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

对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保密期限。

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十二条机关、单位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乙方对以下方面的信息没有义务:

(a)在甲方向乙方告知信息时,该信息已处于公众领域中;

(b)在甲方向乙方告知信息后,该信息非因乙方过错而进入公众领域;

(c)在甲方向乙方告知信息时,该信息系乙方拥有且无任何保密义务的信息;

(d)根据书面记录证明,该信息系由乙方独立开发,没有借助于任何保密信息;

或(e)该信息被法院或政府命令要求披露,且已将规定或命令

  通知甲方从而使其可申请保护令或其他合适的救济。

  第十四条本保密协议,保密信息的披露和双方之间其后的商讨并不产生除本协议规定以外的义务。

本协议或向乙方披露的保密信息均不得视为向乙方授予任何知识产权或与之有关的任何性质的权利。

第十五条所有保密信息都是基于“可能是”而提供。

任何一方都不通过明示、暗示或其他方式对其准确性、完整性或性能作出保证。

第十六条所有由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设计和清单应仍为甲方的财产,且甲方要求时应立即归还原件和所有据此制作的副本。

  第十七条本协议自生效日起三(3)年内一直保有完全的效力。

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时间双方可通过相互同意或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六十(60)天后终止协议;

但提前终止本协议不应豁免乙方在本协议下就终止生效日前提供给乙方保密信息所应履行的义务。

第十八条本协议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进行解释。

  本协议包括其条款和条件,是双方对协议完整并具有排他性的陈述,其将取代双方就题述事项先前或同步达成的所有书面或口头的提议、谅解录和其它所有通讯。

本协议及其任何修改、附件、变更或补充经公司签署并经____________(甲方公司名)财务总监、法务主管或首席执行官接受和签署方才生效。

  经签署,签字人保证其系经正式授权代表签署本协议。

  第二章保密制度

  篇三:

网络服务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

无锡微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鉴于: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平等互惠、优势互补”的原则,就网站建设及微信公众账号开发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由于甲乙双方就网站建设项目及微信公众账号开发等业务达成  

业务合作关系(以下简称“业务关系”),因此甲方将会向乙方披露或提供有关保密信息。

甲乙双方均希望另一方对甲乙双方的业务关系的内容和存在进行保密,直到双方都同意披露为止。

  一、保密信息

  保密信息:

指由甲方通过口头方式、视觉方式、书面方式或其它任何媒体方式所披露的文字或图片及其它各种信息。

  二、甲方根据公司业务的需要,委托乙方为甲方进网站建设和微信公众平台开发等网络技术服务;

乙方根据甲方授权范围及服务要求,为甲方提供相应技术服务工作。

  三、乙方服务范围:

  1、根据甲方业务需要代理甲方网站建设及微信公众平台开发等相关所有工作;

  2、提供网站界面设计、后台程序开发、logo设计等工作。

  3、把网站页面设计和后台程序设计整合成一个完整的网站,并使网站可以安装在服务器上正常访问。

  4、网站运行错误时提供的修改、维护。

  5、把网站源代码上传到由甲方提供的服务器上,并保证网站程序正常运行。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工作质量。

  2、甲方应提供网站建设的设计需求和功能要求。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在工作开始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递交网站建设首页设计效果,客户确认后10

  个工作日内完成网站建设工作。

  2、能够接受按照客户要求,在两小时内响应对网站局部修改工作,做到快速、高效。

  3、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能够胜任网站建设工作。

  六、其它约定:

  1、协议履行期间,任何一方、任何原因要求终止或者变更协议的,均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持一份,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七、纠纷解决

  因本协议而引起的纠纷,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

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天津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八、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完成之日起生效。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时间: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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