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农机合作社机库和农机维修点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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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已享受过省级农机机库建设补助的合作社不得申报。
(二)农机维修点建设。
1.项目建设单位为取得三级(含)以上农机维修技术合格证超过1年、正常运行的农机维修点,并已录入江苏省农机维修管理信息系统。
2.维修设备和人员条件等符合农业部《农业机械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NY/T1138.1—2006)和省农机局《江苏省农业机械维修点等级审定条件》等相关规定。
3.联合收割机、大中拖、插秧机等高性能农机产品特约维修站、农机合作社维修点优先扶持。
4.同一维修点(不含升级和改扩建)只能补助一次。
近三年已享受省级农机维修点建设补助的维修点不得申报。
第六条农机机库及维修点建设标准。
机库主体为封闭式砖混、砖木或钢结构(简易工棚不能作为机库);
有机具进出库大门,采光、通风条件良好,防火、防盗、防尘、防垮塌等安全设施达到要求;
机库墙体最低处的高度不得低于3米;
机库地面平整、压实。
农机维修点建成后,在设备条件方面基本达到农业部《农业机械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NY/T1138.1—2006)所列的二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点的设备条件相关要求。
第七条农机机库及维修点项目实行先建后补。
项目建设须在实施年度11月底前完成。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醒目位置加挂统一标志牌(样式见附件1、2)。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八条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省下达的项目实施方案和补助资金,在综合掌握辖区内农机机库及维修点项目建设用地落实、建设服务能力等情况的基础上,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项目申报指南,通过县级政府政务平台(或县级农机主管部门网站)公开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申报。
第九条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项目评审方案,对项目申报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将评审通过的项目申报单位名单在县级政府政务平台(或县级农机主管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条项目确定后,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将项目计划下达项目建设单位,并抄送市级农机、财政部门备案,由市汇总报省农机局、省财政厅(样式见附件3)。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开展项目建设。
农机机库建成后要用于农机具存放。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确需变更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经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会商同意,并在县级政府政务平台(或县级农机主管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方可办理变更批复手续。
项目建设单位未履行变更手续的,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不得验收,财政部门不得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书面向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样式见附件4)。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后,组成项目验收组对项目进行联合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报告(样式见附件5)。
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应限期整改,经整改后再次申请验收仍不合格的,取消省级补助。
第十三条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辖区内的农机机库及维修点建设项目档案(含项目文件、数码照片、建筑平面图、项目申报书、项目检查验收表等资料)并妥善保存,以便检查。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建立项目档案,并保存备查。
第十四条县级农机、财政部门12月10日前向市级农机、财政部门报送项目总结。
总结内容包括项目建设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等。
对未按期完成、没有开展项目建设的须逐一说明原因。
市级农机、财政部门汇总辖区内情况,将项目总结及项目实施情况汇总表(附件6)于12月20日前报省农机局、省财政厅。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农机机库及维修点建设项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
省农机局根据全省农机合作社及维修点等发展情况、各地需求、上年项目执行情况以及农机化工作重点等因素,编制项目实施和资金分配方案,与省财政厅联合印发。
第十六条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对每个农机机库及维修点建设项目采取定额补助方式,补助资金使用要求在当年下达的项目实施和资金分配方案中明确。
第十七条农机机库及维修点建设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实行“以奖代补”。
农机机库建设,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用于补助农机合作社建设达到规定面积和建设标准的农机机库。
农机维修点建设,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用于补助农机维修点添置农机维修计量器具、通用设备、试验检测设备、清洗拆装设备、手工具等。
第十八条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将验收和整改后验收合格的项目,在县级政府政务平台(或县级农机主管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县级财政于1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补助资金一次性直接拨付至项目建设单位账户。
第五章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农机机库及维修点建设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省、市农机部门应按一定比例组织抽查(项目检查表样式见附件7)。
省、市抽查原则上不重复。
县级农机部门应适时组织检查。
第二十条农机机库和维修点建设项目实施绩效管理。
农机部门应当根据批复的预算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评价,内容包括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农机机库建设面积、维修点资格及设备购置使用等。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保证申报、验收等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项目申报、实施、管理中发生的违法行为,按照《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32号)、《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江苏财政补贴农机库标志牌(样式)
2.江苏财政补贴农机维修点标志牌(样式)
3.农机合作社机库和农机维修点建设项目计划下达汇总表
4.农机合作社机库和农机维修点建设项目验收申请
5.农机合作社机库和农机维修点建设项目验收表
6.农机合作社机库和农机维修点建设项目实施情况汇总表
7.农机合作社机库和农机维修点建设项目检查表
附件1:
江苏财政补贴农机库标志牌(样式)
附件2:
江苏财政补贴农机维修点标志牌(样式)
附件3:
农机合作社机库和农机维修点建设项目计划下达汇总表
市、县别
项目名称(填机库或维修点)
项目建设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建设地点
建设内容
省财政补助资金
(万元)
附件4:
农机合作社机库和农机维修点
建设项目验收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
项目完成时间
单位详细地址
项目建设地点
负责人
投入总资金(万元)
其中:
省财政补助资金(万元)
机库项目建设情况
面积(m2)
长·
宽(m•m)
墙体最低高度(m)
库体结构
是否有进出库大门
是否封闭
采光通风情况
安全设施情况
地面平整压实情况
维修点项目建设情况
购置设备等名称
购置数量
单价(万元)
总价(万元)
发票号
合计
***
申请情况
申请承诺
对项目建设和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申请时间
负责人签字:
申请单位盖章
附件5:
农机合作社机库和农机维修点建设项目验收表
详细地址
验收情况
县级农机、财政部门验收意见(盖章)
验收组长:
验收成员:
备注
附件6:
建设项目实施情况汇总表
项目名称
(填机库或维修点)
项目建设
单位名称
建设面积
(机库项目填写)(m2)
购置设备等总价
(维修点项目
填写)(万元)
省财政
补助资金
项目投入
总资金
附件7:
农机合作社机库和农机维修点建设项目检查表
建设单位名称
项目确定情况
是否制定申报指南
是否网上公开申报
建设单位名单是否网上公示
有无项目变更
若变更是否有批复
若变更是否网上公示
验收及资金拨付
有无验收申请表
有无验收报告
验收意见
是否网上公示已验收项目
拨付金额
是否悬挂监督标志牌
档案情况
县级农机部门
项目建设单位
机库项目单位主体及建设情况
是否农机合作社
成立时间
机具数量
(台/套)
有无会计核算和内部管理制度
有无成员名册
有无机具台账
是否优先扶持对象
3年内是否已享受过补助
宽(m·
m)
墙体最低高度
(m)
维修点项目单位主体及建设情况
是否农机维修点
维修技术合格证等级
获证时间
是否录入系统
检查情况
检查意见
检查日期
检查组长:
检查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