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总结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总结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总结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2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政治权利和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
人身自由
社会经济权利
文化教育权利
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民法
法律关系都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的三个要素构成。
主体: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客体:
财、物、行为、非物质财富
内容:
权利、义务
民事法律的变更:
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
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
自然终止,协议终止,违约终止
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要式法律行为:
要形式
不要式法律行为:
不要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掌握代理
代理的种类: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法律的直接规定,维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有监护资格的人有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间指定的人能担任诉讼之中的代理人)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
1授权不明确的责任承担: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无权代理的责任承担: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才有效。
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3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的责任承担: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4代理事项违法的责任承担: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终止:
代理人死亡,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掌握债权、知识产权
债权:
客体——财、物、行为、智力成果
债的发生根据——1合同、
2侵权行为(小偷偷钱包)
3不当得利(不违法行为,不是刻意为之)
4无因管理
消灭——履行、抵销、提存、混同、免除、当事人死亡
知识产权——智力成果
特征:
1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2专有性3地域性4时间性
种类:
著作权(作品)
专利权(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商标权(注册商标)
商业秘密
掌握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超过诉讼时效—胜诉权消灭但实体权利不消灭。
1普通诉讼时效:
通常为2年
2短期诉讼时效:
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除短期4种外,剩下的都是普通的,特殊的补考
3特殊诉讼时效
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中断原因,任何一条都会中断。
物权法
物权:
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有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掌握抵押权
抵押: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掌握质权
质押: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掌握留置权
留置:
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拍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熟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熟悉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建筑法
掌握施工许可制度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具体规定为:
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程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后果
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
1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一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一下的建筑工程。
2文物保护
3抢险救灾
4临时性建筑
5军用房屋
6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领证开始最长9个月)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重新办理开工报告: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
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讲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掌握工程分包制度
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式主要有两种:
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
禁止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和违法采购
肢解分包:
建设单位讲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
掌握工程承包制度
资质管理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纸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关于资质管理纠纷的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认定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属于无效合同,对该合同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合同无效,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于支持。
2合同无效,验收不合格A修复后,验收合格,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于支持B修复后验收不合格,工程价款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有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单位投标之前必须要签订共同投标协议。
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如何认定联合体资质作出来原则性规定:
两个以上不同的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转包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指定分包单位在国内是违法的。
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违法分包: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掌握工程监理制度
建设工程监理:
工程监理单位接收建设单位的委托,代表建设单位进行项目管理的过错。
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
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2大中型公共事业工程在3000万元以上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
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工程监理的依据、内容和权限
工程监理的依据:
1法律、法规2有关的技术标准3设计文件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工程监理的内容:
三控制、三管理、一协调
工程监理的权限:
1施工不符合要求,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2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工程监理任务的承接
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履行监理合同:
1独立监理: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公正监理: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诚实信用的原则。
必须招标的项目:
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1大型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上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
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情形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勘查、设计项目
1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2建筑技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掌握投资的要求
投标人应当按照投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出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投标文件的提交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牵手保存,不得开启。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替代或撤回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投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投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撤回其投标文件。
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其投标保证金将没收。
掌握联合体投标
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联合体各方的责任
1履行共同投标协议中约定的责任
2就中标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3不得重复投标
4不得随意改变联合体的构成
5必须有代表联合体的牵头人
掌握禁止投标人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2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掌握开标程序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投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掌握评标委员会的规定和评标方法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按废标处理的情形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5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修正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
但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
1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
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正单价。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表明排列顺序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掌握中标的要求
1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
2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3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
4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时,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垫资:
处理意见: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回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对于应当公开招标的施工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
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
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招标文件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
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正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掌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掌握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1知情权2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3拒绝权4紧急避险权5请求赔偿权(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6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7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义务1自律遵规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3危险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事故单位的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个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时间要求
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有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掌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权
1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纠正;
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群防群治制度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5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6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掌握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的责任:
1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依法履行合同的责任3提供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任
掌握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设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监理的安全生产责任:
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掌握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指对施工单位全面负责。
项目负责人:
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全面负责,“相应执业资格”目前指建造师执业资格
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3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4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