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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三、民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功能

1.民事立法的准则2.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3.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据4.解释、研究民法的出发点。

四、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平等原则(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2、民法的基本原则(单选、理解)

①平等原则

体现在:

a、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b、法律保护平等

c、法律地位平等

②自愿原则:

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参与民事活动、缔结各种民事法律关系

体现在:

a、合同自由(契约自由)

b、婚姻自由(结婚自由、离婚自由)

c、遗嘱自由

③公平原则:

民事主体应根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④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以诚待人,恪守信用,自觉履行义务,不为欺诈行为。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概念

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特征

1、主体地位平等2、主体的权利义务通常具有对等性和相应性

3、形成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4、保障措施一般具有财产性和补偿性

分类

1、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划分标准)

根据民法调整对象的不同

2、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根据民事法律关系义务主体的范围不同

绝对法律关系,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相对法律关系,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3、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物权关系:

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权关系:

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和意义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简称民事主体,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所承担的民事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客体与主体相对应。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名词解释、简答)

概念:

指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主体之间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特征:

1)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2)主体自愿

3)权利义务相互公平对应

2、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案例分析、简答)

1)主体:

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包括: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2)内容:

即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3)客体:

即民事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

物、行为、智力成果

三、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民事法律事实表

第四节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一、民事权利

民事主体为了追求某种利益而为法律所保护的行为自由。

权能: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取得利益的具体方式。

权限:

权利和义务的综合

1、财产权与人身权2、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3、绝对权与相对权4、主权利与从权利

5、既得权与期待权6、原权和救济权

7、专属权和非专属权

二、民事义务

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要求从事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手段。

分类(划分标准)

1.作为的义务与不作为的义务(以义务人行为的方式为标准)

2.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以民事义务发生的根据为标准)

三、民事责任

指民事主体不履行自己的民事义务时应当承担的民法上的后果。

1.违反民事义务而承担的不利后果。

2.连接民事权利和国家公权力的中介。

3.具有强制性和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4.主要是财产责任。

第四节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

存在于人体之外,占有一定空间,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1、物须存在于人体之外2、物主要限于有体物

3、能满足人的需要4、物必须具有稀缺性

5、物必须能为人支配

1、动产和不动产

2、流通物、限制流通和禁止流通物

3、替代物和不可替代物

4.主物和从物

5、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6、原物和孳息

7、可消耗物和不可消耗物

8、单一物、结合物和集合物

自然人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是和法人相对而讲

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指法律赋予自然人的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取得

1.出生的要件

(1)与母体相分离

(2)活体(3)为人所生

2.出生的证明

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

没有户籍证明,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

没有医院证明,参照其他有关证明

3、胎儿利益的保护

(1)总括的保护主义

(2)个别的保护主义(3)绝对主义。

消灭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

1.死亡的意义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因死亡而消灭

死亡的时间,三种学说:

心脏停止跳动说、呼吸停止说和脑死亡说。

2.死亡时间的证明

一般以户籍登记的死亡时间为准

如果户籍登记的死亡时间与自然人的真实死亡时间有出入时,则应以真实死亡时间为准

3.同时死亡的推定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

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为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以自然人的意思能力为基础。

2、法律予以确认的3、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得被限制或者取消。

划分标准:

年龄阶段的不同和理智是否正常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和智力状态正常的自然人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2.类型

普通的,即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

特殊的,即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指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但尚未成年和虽已成年但精神不健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后果的自然人所享有的可以从事与自己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的资格。

2.类型:

(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独立从事的行为

(1)纯获利益

(2)日常生活必需

(3)在法定代理人确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财产处分;

(4)依法请求支付劳动报酬。

C无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从而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类型

(1)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2)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第三节自然人的户籍和住所

户籍

以户为单位记载自然人的姓名、出生、住所、结婚、离婚、收养、失踪和死亡等事项的法律文件。

住所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

第四节监护制度

含义

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亲权与监护的区别

1.亲权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监护则不强求以血缘关系为基础。

2.亲权具有权利义务双重性,而法律对监护在相当程度上只有义务的规定。

3.立法对亲权采放任主义,而监护人执行监护事务则受到种种限制。

类型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父母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由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2、保管被监护人的财产;

3、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

终止

1、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

3、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监护人基于正当理由而辞职;

5、监护人因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利益而被撤职;

6、委托监护因委托关系的消灭而终止。

第五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含义:

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二、宣告死亡

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一定的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该自然人死亡的法律制度。

一、自然人

1、民事权利能力的起始时间:

自然人从出生时就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死亡时终止。

2、民事行为能力(单选、案例分析)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判断

原则上:

18周岁以上且精神正常

特殊情况: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

独立进行各种民事活动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判断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断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例外: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的行为有效

3、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条件(简答、单选)

1)宣告失踪的条件:

①自然人下落不明(2年)

②利害关系人申请(近亲属、失踪人的债权人)

③由法院审理并宣告(公告期:

3个月)

2)宣告死亡的条件:

①自然人下落不明(一般:

4年。

特殊: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发生之日起满2年)

②利害关系人申请[有申请的顺序要求(不同于宣告失踪)]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③法院审理并宣告(公告期:

1年/3个月)

4、监护的对象(多选):

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父母(当父母死亡或无能力监护时,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监护)→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2)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

第四章法人

二、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依法定条件和程序成立的社会组织

2、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3、拥有独立的财产,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

第二节法人的类型

我国的分类

企业法人

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

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具有归其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独立财产。

依核准登记程序成立的法人。

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1.机关法人

指依照法律或行政命令组建的、有独立财政预算经费的各级国家机构,包括权力机关法人、行政机关法人、司法机关法人和军事机关法人。

国家机关依照法律或行政命令设立,不需要进行核准登记程序

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从事各种行政管理工作时,并不以法人的身份出现

机关法人的独立经费是由中央或地方财政拨款的

2.事业单位法人

指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各项公益事业的法人,包括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以公益为目的,而非以营利为目的

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活动

3.社会团体法人

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特征:

由会员组成,宗旨是实现会员的共同愿望,以非营利为目的。

第三节法人的成立

“设立”与“成立”

设立是法人成立之前的各种筹备工作的总称。

成立是法人经过筹备而取得法律人格的状态

三、法人设立的原则(国家管理方式)

1.自由设立主义,又称为放任主义。

2.特许设立主义,也称立法特许主义。

机关,事业单位,法人

3.许可设立主义,又称核准设立主义。

企业

4.准则设立主义,也称登记主义。

5.强制设立主义。

第四节法人的民事能力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概念:

指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指法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三、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概念:

指法人由于自己的行为而使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

第五节法人的变更、终止和清算

一、法人的变更

指法人在其存续期内所发生的组织形式、法人机关、活动宗旨以及业务范围等方面的变化.

法人的合并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包括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

法人的分立

是指一个法人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包括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

二、法人的终止

指法人资格的消灭,即法人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丧失,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再存在。

三、法人的清算

指清理即将终止的法人的财产,了结其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关系,从而使该法人归于消灭的程序。

1、概念(名词解释):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2、构成条件(简答):

①依法成立

②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③a、名称b、组织机构

④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种类(选择)

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企业法人

——非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三、其他组织

1、合伙的法律责任(选择)

①普通合伙企业:

无限连带责任

②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有限责任)

2、合伙企业的类型(选择):

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

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

1、概念、有效条件(名词解释、简答)

自然人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有效条件:

①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

18周岁,精神正常;

法人:

根据经营范围判断)

②意思表示真实

③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2、不具备有效条件的民事行为(案例、选择)

——无效民事行为

1)概念:

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根本生效要件,自始和当然不发生行为人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

2)无效的情况: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无效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

自始无效,从行为开始就无法律效力

——可撤销民事行为

1)概念: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有权撤销该行为的民事行为

2)可撤销情形:

①重大误解

②显失公平:

一方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对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

③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损害他方利益的

3)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

当事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因受欺诈、胁迫、他人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而做出的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由于行为人欠缺相应的资格,行为效力不能确定,有待于有权人追认或拒绝后,才能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2)效力待定的情形:

①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

②无处分权人实施的

③无代理权人实施的

3)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

权利人可以行使追认权,使行为发生法律效力;

权利人可以拒绝,使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3、民事行为被认定无效或撤销后的法律后果(选择、简答)

①返还财产②赔偿损失③追缴财产收归国库

第五章代理制度

1、概念、特征(名词解释、简答)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由此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直接归属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①代理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②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代理人是为他人利益而进行活动

③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做出意思表示

④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2、不得代理的行为(选择)

①具有强烈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办理结婚登记

②内容违法的行为、侵权行为

③当事人约定只能由义务人亲自履行的义务

3、代理的种类(选择):

根据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不同分为:

委托代理;

法定代理;

指定代理

4、滥用代理权(选择):

①自己代理

②双方代理

③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5、无权代理的情况、法律性质(选择)

无权代理的情况:

①自始不具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②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③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的行为性质:

效力待定

法律后果:

如果被代理人追认,该行为为有效代理行为;

如果被代理人拒绝,该行为为无效代理行为

第五章非法人组织

也称为非法人团体,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特征

1.具有稳定性的人合组织体。

2.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合伙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财产的构成

指在合伙组织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以合伙组织名义取得的收益的总和,其包括两部分:

一是全体合伙人的出资;

二是合伙组织设立后以合伙名义取得的收益。

合伙债务

指以合伙的名义所欠的一切债务。

入伙与退伙

指在合伙组织存续期间,第三人加入合伙组织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是合伙人在合伙组织存续期间退出合伙组织,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合伙的解散与清算

又称合伙的终止,是指由于法定原因的出现或全体合伙人的约定使合伙关系消灭。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案例分析)

《民法通则》的定义:

公民和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学理定义:

指民事主体以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意思表示为要素,而发生意思表示内容要求的民事法律效果的合法民事行为。

1,法律行为是人为的法律事实

2,民事法律行为是表意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4,民事法律行为大部分是合法行为。

1、单方、双方、多方法律行为

2、有偿与无偿法律行为

3、诺成与实践法律行为

4、要式与不要式法律行为

5、主与从法律行为

6、独立和辅助法律行为

7、有因和无因行为

8、负担与处分行为

9、生前和死因行为

第二节民事表意行为的成立

一、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法律行为的有效

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有效具有以下几点区别:

1、内涵和构成要件不同

2、体现的过程不同

3、从法律后果上看,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不同

三、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的形式

1、口头形式与书面形式2、明示形式与默示形式

3、意思表示的发出与生效4、意思表示的撤回与撤销

一、概述

1、财产性权利和非财产性权利包括哪些(选择)

财产性权利包括:

①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②债权

非财产性权利包括:

①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名誉权、隐私权)②身份权(配偶权、亲权)

2、物权的概念、种类(名词解释、选择):

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种类:

所有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3、物权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名词解释、简答):

调整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

①物的归属关系:

即某项财产属于谁、归谁所有——由所有权制度规范

②物的利用关系:

即利用他人财产产生的关系

4、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登记

5、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交付(即占有的转移)

二、所有权

1、所有权概念、内容:

所有人对自己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内容(权能):

①占有:

对物的实际控制

②使用:

利用物的效能满足权利人的需求

③收益:

在不损害物的前提下获得的利益

④处分(最重要):

决定物的最终命运;

处分指所有人对财产(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进行消费和转让的权利

2、种类(选择):

国家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

私人所有权

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构成(选择)

专有部分(构造、使用上独立、能登记);

共有部分(公推面积)小区绿地、停车位等;

共同管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4、财产共有概念、种类

2人以上的人(自然人)对同一财产(动产、不动产)享有所有权

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

5、按份共有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选择、简答):

权利:

①共有人对应有份额的转让权利

②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义务:

法律规定: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其份额负担

6、共同共有的特征、类型(简答、选择)

法律特征:

①共同共有以一定的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②共同共有的财产不分份额

③各共同共有人对整个共有财产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①夫妻共有财产

②家庭共有财产

③遗产分割前的共有

三、用益物权

1、概念、特征

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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