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回购和库存股制度研究三解析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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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允许公司持有库存股份,公司有可能出于寻求短线利润而制造虚假成交量或操纵公司股价,当这种手法推而广之,将大大增加市场风险。
此外,由于公司可以方便地调节自己的股本规模,从而影响了公司股价。
2.增加了内幕交易的可能性。
当公司的董事试图利用股份购回及再出售机制来操控公司股价时,或当公司出于正当目的进行重大库存股运作前,公司董事个人或其他内幕人员可能通过事先采取行动而从中获利。
3.可能会虚假地增加股票价值,从而支持公司的其他活动。
比如,公司通过缩小股本规模而提高每股收益或其他业绩比率,营造与其业绩不符的表象,使人以为其股份有价值。
再如,在股份全流通的情况下,当公司以换股方式与其他公司合并时,通过的购回及再出售等人为方式支持股价,可增加其在股票市价交换比率的谈判中的优势,从而降低其收购成本。
4.回避优先购买权。
配股由老股东购买,增发新股时老股东拥有优先购买权,而出售库存股时老股东没有优先购买权,因而库存股的再出售可能被利用为回避优先购买权的方法。
可见,库存股份并非“灵丹妙药”,当允许公司存在库存股时,必须健全相关制度,避免库存股制度遭滥用或将被滥用的机会降至最低。
(三)实施库存股的法律问题
1.国外的法律规定
美国:
公司可撤消购回股份的注册及将股份注销,或将股份以库存方式持有。
股份以库存方式持有期间一般没有资格领取股息,亦没有表决权。
这些股份可以用作红股、雇员股份计划或在收购时使用,但却不可再出售予公众,除非有关股份已按《1933年美国证券法》注册,或是按照该法案的豁免条款出售,例如是属于受该法例监管的私人配售,当中获配售人在出售股份方面通常会受到限制。
公司将有关股份再出售时,无论获利与否,均需当做储备处理,而不是将其计算进损益表内。
计算以每股作为单位的比率时,亦会摒除这些股份。
美国对于公司可以库存方式持有的股份数量,并没有任何限制。
德国:
《联邦德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不得认购自己的股份,子公司也不得认购其母公司的股份,只有在下列6种情况下公司才可以获得自己的股份:
避免重大损失时;
保护某些小股东的利益;
向公司雇员提供股份;
免费获得的股份;
通过合并方式取得的股份,公司需要减少股本。
并规定公司自有股份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对库存股的权利也加以限制,即没有表决权。
英国:
凡购回股份必须予以注销,从而使公司已发行股本额下降,但法定股本额不会受到影响。
1998年5月,英国贸易及工业部发出咨询文件,建议修改法例,允许公司购买及持有不超过10%的已发行股本,作日后再出售之用。
目前,英国在这一方面的态度已有所放宽。
日本:
1994年以前对公司持有自己股份一直持否定态度,但在1994年4月通过公布“修正商法及有限公司法之一部分法律”,放宽了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的事由,增订公司可以为员工持股的目的等原因,取得自己的股份;
同时又为防止放宽公司取得自己股份衍生内幕交易及操纵股价的弊端,日本证券交易法也进行了相应的修正。
其他:
在欧洲除德国以外,有数个国家允许公司以库存股方式持有股份。
欧洲经济共同体《公司法第二号令》就允许公司以库存方式持有股份的国家订出规定。
当中主要规定公司只可购买已全部缴付股款的股份、收购的款项必须来自可分发的利润、以库存方式持有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额的10%、有关股份将暂时没有表决权,以及假如有关股份在帐目上被当作资产反映出来,则公司需拨出一笔相等数额的不可分发的储备作为负债。
2.香港的做法
香港的做法与英国的基本相同,即凡购回股份必须予以注销,使公司已发行股本额下降,但法定股本额则不受影响。
1998年11月,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向社会发布了“库存股份咨询文件”,围绕着库存股实施的必要性、监管架构、有关规则等问题广泛咨询社会意见,但目前香港并没有实行库存股制度。
3.我国实行库存股制度的法律障碍
我国上市公司购回股份并以库存股方式持有存在着法律上的障碍,《公司法》不允许上市公司库存股份。
《证券法》没有就股份回购及回购后的处理方法作出规定。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41条规定:
“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股份有限公司不得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票”。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规定公司购回本公司股票必须在一定时间内注销该部分股份,目前库存股并不存在制度上的生存空间,
(四)库存股的会计处理
库存股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
涉及库存股的业务,只能引起股东权益的增减,而不能为企业创造收益或带来损失。
库存股的会计处理方法是:
面值法和成本法。
面值法,即库存股票按面值记账,当购入库存股时,视同赎回股本处理,并且以赎回股本调整股本,即取得库存股所付出的代价。
当超过面值时,超过部分或者全部借记“利润分配”账户(看成出让股份的股东应得的一部分权益),或者由“股本溢价”和“利润分配”账户分摊。
如果取得库存股票所付代价低于面值或设定价值时,应贷记同类股票的“股本溢价”账户(视为该类股票的缴入股本总额有所增加)。
面值法主要适用于正式的资本收缩或意图减少资本,而一时又来不及办理正规的法定减资手续,或暂时还不愿办理这种手续的情况。
库存股按成本计价,即按重新取得的成本入账,而不考虑原先发行价格或面值。
成本法一般适用于收回的股票日后再予发行的情况。
以下分别举例说明库存股的购买、销售和注销的会计处理。
1.
购买库存股的会计处理
(1)按面值法进行核算
例:
某公司的普通股每股面值100元,原先以每股105元发行,现以每股110元收回100000股。
因为原先是以每股105元发行,假定发行时手续费忽略不计,则溢价收入计入了资本公积,所以购买回时要冲减这部分,其余部分属于利润的减少;
因此会计分录为:
借:
库存股票 10000000
资本公积金-普通股
500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
银行存款
11000000
(2)按成本法进行核算:
某公司的股东持有200000股面值100元的普通股,公司后来以每股120元的价格重新购回100000股。
重新购买时,会计分录为:
借:
库存股票 12000000
银行存款 12000000
2.
库存股再发行时的会计处理
(1)
按收回成本再发行时,则将以上购买时的分录转回:
库存股票
12000000
按高于成本(如130元)再发行,会计分录为:
银行存款
13000000
库存股票
资本公积金-库存股 1000000
(2)
按低于成本(如110元)再发行时,分录为:
银行存款 11000000
资本公积金-库存股
1000000
库存股票
12000000
3.
库存股注销时的会计处理
(1)。
注销库存股时应注意的问题
A.不论在何种情况下,都不得视收益有所增加,而应根据该类股票发行时的原值,借记“股本”账户予以冲销;
B.在冲销“股本”账户时,若发行时有“股本溢价”,也应一并冲销。
当发行股票时的原值无法辨认时,可按注销股票与发行股票的比例冲销“股本溢价”账户;
C.有关账户冲销后,贷方金额大于借方的,可借记“利润分配”账户,借方金额大于贷方的,可贷记“股本溢价-股票注销”账户。
(2)。
会计处理
设某公司将以每股110元收回的普通股100000股(每股面值100元)注销,其会计处理如下:
A.面值法
普通股 10000000
库存股票 10000000
B.成本法
普通股 10000000
资本公积金-普通股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库存股票 11000000
4.
实行库存股的制度框架设计
(1)健全相关的法律体系:
由于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公司不允许留库存股,因此库存股制度的实施必须建立在《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规的修订之后。
(2)规范公司实施库存股制度的程序
第一、由股东大会决定是否施行库存股、以及施行库存股的具体操作方案。
为了防止公司经营者滥用库存股制度,公司在施行库存股制度之前,应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申请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实施库存股的目的、库存股的数量、库存股的来源、库存股的使用。
第二、中国证监会对拟实施库存股制度的公司进行严格考察,包括对其所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实行。
第三、施行库存股制度的公司必须将库存股施行计划、方法、期限等方面的信息公开。
如果公司是从二级市场购买本公司的股票,事先一定要公告,价格也应该合理。
同时也必须及时公开有关库存股的取得、增加或减少的信息
5.
库存股制度下的股票期权
目前我国实行股票期权计划中存在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解决股票的来源问题,而公司在发行时预留一些股票即库存股作为股票期权的额度是解决该问题的一种途径。
股票期权的产生和发展
股票期权起源于美国。
股票期权是公司所有者赋予经营管理人员的一种特权,购买价格是一种优惠或锁定价,它是一种未来概念,只有经企业经营者若干年努力,使企业得到发展,每股净资产提高,股票市价上涨后期权价值才真正体现出来,从而使企业经营者个人收益与企业经营状况高度相关,有利于激励经营者对企业的责任心,另一方面,期权拥有者只有等企业股票价格上涨到一定程度后行使这种权利才有意义,因而股票期权制度也成为一些企业留住人才的一种措施。
股票期权制度进入中国还是近几年的事。
一些高新技术企业率先引入这种机制,如国有企业中的联想、方正都正在实行这种制度,目前财政部以联通等6家企业作为试点推行股票期权制。
而随着互联网行业的兴起,股票期权在国内逐渐盛行。
在com公司里,除了企业主要经营者之外,一般的员工只要在公司里工作过一定时间,并被确认工作合格,都可以得到股票期权。
当然除了四大门户网站之外,员工们拿到的是还没有上市的公司的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的作用
股票期权具有一定的激励作用,具体如下:
第一、协调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矛盾,确保利益一致。
在现代企业制度下,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产生了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目标不一致的问题。
所有者希望企业保值增值,并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
而经营者由于不具有产权,不参与企业利润分配,因此,他更关心的是自己的报酬、闲暇以及如何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股票期权通过让经营者以优惠价格购买公司股份的方式,使企业经营者成为准资产所有者,协调了所有者和经营者目标不一致的矛盾,使经营者个人收益与企业经营状况高度相关,从而从产权上激励其对企业高度关心和负责。
第二、能充分发挥经营者才能,使他无后顾之忧。
长期以来,所有者常采取许诺经营者高薪的办法以激励其发挥经营才能,但是,如果经营者个人收益与企业经营状况不高度相关,那么,即使再高的报酬,也不会对经营者形成激励作用。
股票期权激励机制,不仅在于提供高额报酬,更重要的是这种高额报酬属于一种未来概念,即经营者只有通过自身努力使企业得到足够发展后才能获得这种权利并获得收益。
因此,股票期权把经营者的个人收益与企业经营状况紧密联系在一起,有利于经营者充分发挥自身才能。
第三、有利于招募和挽留人才。
股票期权是一种未来概念,期权拥有者只有在未来一定期限内,等企业股票价格上涨到一定区间后才会选择这种权利。
也就是说,在未来的若干年内,经营者是不会轻易放弃这种权利而另谋高就的。
正因为期权是未来概念,在短时期内,不会因为经营者收入高而引起非经营者的不平,它还有利于使更多的人为成为经营者而不断努力。
(3)。
期权股票的股票来源
授予股票期权的来源有三个:
第一、公司的留存股票。
美国高科技公司在成立时都留有相当数量的股票,这部分股票即形成留存股票(Treasury
Stock),成为日后实施股票期权时股票的主要来源。
第二、增发新股。
如果公司发展很快。
原有的留存股票不足以满足需要,经证监会同意,部分公司可以增发新股,以解决留存股票不足的问题。
例如,Cisco公司是美国一家著名的高科技公司,近几年来发展十分迅速,平均每个季度就要收购一家科技企业,原有的留存股票不能满足员工增长的需要,公司连续几次增发新股,以适应企业的发展。
第三、从市场回购部分股票。
公司出资到证券市场上购回部分本公司的股票放入留存帐户,用于员工的期权激励。
(4)。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Exercise
Price)有两种:
一是行权价大于或等于股票现行价。
这样做对上市公司而言没有多大吸引力;
但对于创业板公司和未上市公司来说,虽未有价格折扣,但给予经营者适当比例的企业股份奖励仍然具有吸引力。
二是行权价可以低至公平市场价格的50%,折价增加了期权的吸引力,当然这样不可避免地稀释了原有股东的股权。
上述两种情况不同国家的做法有较大差别。
在美国,根据美国税法,激励性股票期权(Incentive
Stock
Option)的行权价必须大于或等于签发时的股票市价;
只有非法定的股票期权(如股票增值权(Stock Appreciation Rights))的行权价可以低至公平市场价格的50%.行权价格之所以不同,是因为税法对它们的规定不同:
激励性股票期权行权时,不需付税;
而非法定的股票期权行权时,行权价高于市场价的差价需作为普通收入纳税(《1986年国内税务法》实施后税率是15-34%)。
从美国的实务来看,股票期权行权价对市价有否打折与税法是平衡的,上市公司可以各取其利。
在美国,除了股票期权这一激励形式外,另外一种奖励形式就是股票所有权,如股票持有计划中,企业允许员工以一定折扣购买自身股票,美国国内税法规定,必须保证所有或大多数雇员都可参加,并且出售价格不能低于同期市场价的85%.
从香港股票市场的情形来看,联交所的《上市规则》规定认购价不能低于股票期权授予日前五个交易日的平均收市价的80%.香港公众公司多遵循此规定。
当然,就香港上市公司实施认股期权的背景来说,首先,香港大约九成上市公司是由家族持有四分之一或以上的股权,且家族式企业所有者即为经营者的情形亦较普遍,企业对认股期权的需求并不大;
其次,最需要股权奖励的高科技上市公司在香港数量并不多,因而股票期权主要是在几家大型上市公司如汇丰银行、香港电讯等实行,推广的面并不很宽。
(5)。
实施股票期权的制度环境
A.法律环境:
我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都限制了公司通过发行新股以外的手段获取股票,而且公司不允许有库存股票,因此,法律上有一定的障碍。
B.市场环境:
我国证券市场还不规范,国有企业还占主导地位,上市公司的股票还有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之分;
因此实施股票期权也存在一定的障碍。
C.税收环境:
目前我国对股票交易只征收印花税,对个人的股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实施股票期权如何进行税收,这也是一个值得研究、有待突破的问题。
国外对于激励性的股票期权存在一系列的税收优惠,例如,在美国公司赠予高级管理人员股票期权时,公司和个人都不需要纳税,股票期权行权时,也不必纳税。
七。
回购与库存的政策建议
股票回购与库存制度涉及的政策面比较广泛。
从我国证券市场中现行的政策看,股票回购与库存制度至少要关系到以下相关制度与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
从企业微观方面看,股票回购与库存制度相应的也将涉及到《公司章程》、《公司财务制度》等企业微观层面上的各项管理制度。
在我国,有关上市公司的股票回购与库存的现行制度背景与法律条件大致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股份回购的条件。
我国《公司法》第149条规定: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41条规定:
“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股份公司不能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票。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24条规定: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后,可以购回本公司的股票:
(1)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2)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其第26条也规定:
“公司购回本公司股票后,自完成回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1999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证券法》则未提及股份回购。
从中我们可以认识到,在一定条件下回购本公司股票在我国法律上允许的,但不允许公司拥有库藏股(公司回购股票且不注销,这部分股票称之为库藏股)。
公司如因减少注册资本回购本公司的股票予以注销,首先应考虑回购股票后,本公司的经营能力是否会因此受到影响,是否会防碍本公司达到自身的经营目标,并相应地给公司和广大股东带来损失。
同样,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而回购本公司股票的,也应该对上述问题予以充分的考虑。
同时股份公司是以其注册资本为限对外承担有限责任。
上市公司无论因为减少资本还是因为与其他公司合并而回购股份,都会影响到该公司的偿债能力或改变偿债对象,从而不利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2、股本结构的要求。
《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24条规定:
“社会募集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份,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第152条规定:
“持有股票面值达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
“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25%,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
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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