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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婴医疗服务行业分析报告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1、行业的周期性特征13

2、行业的季节性特征14

3、行业的地域性特征14

七、行业监管体系和产业政策情况14

1、行业监管体系14

2、行业相关政策16

(1)关于医疗服务市场的政策及法律法规16

(2)关于医疗服务价格的政策及法律法规21

(3)关于医疗服务质量的政策及法规法规23

(4)关于医疗服务人员管理的政策及法律法规25

八、行业市场规模26

九、行业基本风险28

十、行业竞争状况28

一、行业概况

医疗保健作为人的基本需求,具有明显的刚性特征,医疗保健支出往往随着居民收入的增长优先得到满足。

同时,医疗保健支出与人们的就医观念和保健意识密切相关。

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人们医疗保健意识的提升,我国的就医人次和住院人数持续增长。

妇产学科一直是医疗行业中十分重要的一部分,它切实关系到广大女性同胞及下一代的安全和健康。

近年来,中国总体人口持续增长,预测在21世纪的前50年,虽然中国人口增长将有所放缓,但总人口仍将可能超过14亿。

未来15年,中国每年将平均新出生人口1,200万以上。

2014年5月30日,《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获得通过,“单独二孩”政策在山东正式实施,仅山东省预计“单独二胎”将每年多出生20多万人。

如何服务好这么庞大的生育群体,将会是医疗服务行业要面临的一个迫切而且严峻的问题。

随着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越来越多的人转而选择服务和品质更好的私立妇产医院,享受优质个性化的孕婴服务正逐步成为一种趋势。

目前,中国有相当一部分有经济条件但无法获得良好照顾的产妇家庭对提供更优质的孕婴服务有强烈的需求:

其一,当前大多数产妇为独生女、初产妇,双方家庭都希望一生可能仅此一次或两次的孕产经历能顺利、安全、舒适。

因此越来越多的人群选择了能够提供更优质服务的私立妇产医院;

其二,在客户群体年龄上,产妇群体在向高龄化过渡,在生育问题上会比以往更加谨慎,在安全的生产的基础上,更迫切的希望自己的生产历程是一个美好的过程,从而希望得到更优质的医疗服务保障;

其三,部分有经济实力的消费群体,他们拥有丰富的知识、较高的社会地位及较强的消费能力,对生活的质量有较高要求,愿意选择更精湛的医疗技术和更好的就医环境。

另外,在当前的医改大环境下,开始有越来越多的优秀医务从业人员选择了私营医院就业,这对民营医院的迅速成长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持续增长的医疗需求促进了我国医疗服务市场的快速持续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全国卫生总费用持续增长;

居民卫生支出持续增长;

政府和社会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在逐年提高。

伴随着国家对医疗服务产业及民营医院政策的促进发展、支持力度不断加强,各省尤其是山东省单独二胎政策的逐步落实,莲池医院的服务市场环境将有较大的提升,莲池医院迎来加快发展的契机。

二、医疗服务行业的特性

医疗服务在具备服务行业普遍性特点的基础上,同时存在自身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医疗服务需求的刚性特征

由于事关患者的生命和健康,医疗服务需求具有较强的刚性。

2、不断提升的多层次、多样化、个性化的需求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医疗服务的需求不断提升,逐渐向多层次、多样化、个性化方面发展,在整个就医的过程中更加注重就医过程的体验。

3、较强的行业监管

医疗服务事关人们的生命和健康,国家采取了较为严格的政策和立法措施,对其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

因此,医疗服务市场是受到较强监管的市场。

三、我国医疗服务业的发展趋势

1、医疗服务人本化

医院服务人本化是指把患者的利益和感受作为医疗服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满足患者个体化的需要,实现医疗服务与人性化的统一。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消费理念的变化,医疗服务人本化趋势彰显。

当前的医疗服务模式已经由过去的生物医学模式,转变为现代的“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

这种医学模式的转变,使得医疗服务特别是妇产医疗服务逐步从原来“修理机器”的单纯技术性特征,过渡为“以技术为基础、以服务为重点”的服务性特征。

在诊疗的过程中,医师需要与患者有更多、更广泛的沟通,需要充分考虑患者的心理因素和社会因素,使患者在就医的过程中有更好的感受。

2、医疗服务多元化

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促使患者需求呈现出多层次性。

一方面,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完善使得普通群众的医疗支付能力提高,他们对医疗服务提出了选择性要求;

另一方面,中高收入人群的扩大使中高端医疗服务需求逐步增长,这部分人群不仅重视诊疗结果,而且注重就医过程的便捷性、舒适性和私密性。

患者需求的多层次性使得我国医疗服务向多元化方向发展。

3、医院管理专业化

医疗服务的人本化和多元化促进了医疗市场的竞争,对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医院管理将显现出专业化趋势:

在管理结构上,相对于以往医院院长多由技术型专家担任的情况,未来将有越来越多的管理型专家担任院长。

智囊机构(如专家组、顾问团、医疗技术委员会、决策研究室等)将日益成为决策体制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在管理措施上,医院管理将更加强调标准化和流程化管理,医院质量评估、医院规章制度和技术质量标准将得到进一步强化,严格的流程管理将帮助医院充分发挥整体功能、提高工作效率与效能。

同时,医院信息管理系统将得到更加广泛的应用,帮助医院管理者及时准确地收集分析处理各种信息,保持医院内外环境信息的畅通。

四、我国医疗卫生机构和妇幼保健医疗机构概况

截至2014年2月底,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数达97.50万个,其中:

医院2.50万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91.60万个,专业公共卫生机构3.10万个,其他机构0.30万个。

与2013年2月底比较,全国医疗卫生机构增加21,073个,其中:

医院增加1,525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加588个,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增加18,158个。

医院中,公立医院13,392个,民营医院11,432个。

与2013年2月底比较,公立医院增加25个,民营医院增加1,500个。

民营医院的增加速度显著大于公立医院。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中,妇幼保健机构增加至3,140个,与2013年2月底比较增加90个。

2013年1-11月,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总诊疗人次达64.10亿人次,同比提高8.20%。

其中:

医院总诊疗人次达24.10亿人次,同比提高9.50%;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总诊疗人次达37.90亿人次,同比提高7.3%;

其他机构总诊疗人次达2.10亿人次。

医院中,公立医院总诊疗人次达21.70亿人次,同比提高8.9%;

民营医院总诊疗人次达2.40亿人次,同比提高15.60%。

1、2008年至2012年全国公立医院和民营医院的数量

2、2005年至2012年全国公立医院和民营医院的诊疗人次数

3、2005年至2012年全国公立医院和民营医院的入院人数

4、县妇幼保健机构医疗服务情况

5、县级市妇幼保健机构医疗服务情况

五、行业上下游关系及行业价值链的构成

医疗服务行业的上游主要是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检验试剂、设备物资等的生产厂商和经销商,下游则是接受医院诊疗服务的客户。

六、行业的周期性、季节性、区域性特点

1、行业的周期性特征

随着十八届三中全会鼓励社会办医的指示精神加快贯彻执行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国卫体改发〔2013〕54号)等文件陆续出台,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逐步向纵深推进,各种扶持和优惠政策加快落实,国家健康服务业大力发展,国家进一步加大医改投入,巩固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稳步提高保障水平,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全民医保覆盖的基本实现,社会办医的外部环境不断优化。

进一步扩大了国民对医疗服务的多层次需求,医疗服务行业将迎来较大的发展机遇,特别是国家推动社会办医的政策落地,具备品牌、技术、规模、特色、机制等综合优势的非公立医院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历史性发展空间。

可以预见,我国健康服务市场将长期保持持续稳定增长,中国医疗行业进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期。

2、行业的季节性特征

医疗服务行业没有明显的季节性特征。

3、行业的地域性特征

医疗服务行业特别是妇科、产科的医疗服务存在一定的服务半径,这是由于医疗服务需要医患间面对面进行,有地域空间的限制。

患者从方便角度考虑,一般选择居住地附近的医疗服务机构就医;

同时,国家的医疗保障体系也引导患者就近看病。

医疗机构的知名度和权威性越高,服务半径就越大。

七、行业监管体系和产业政策情况

1、行业监管体系

医疗服务行业的主管部门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除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是行业的主要监管部门。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研究起草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

研究制订并组织实施卫生事业发展改革的有关方案、工作规划、政策和指导性意见、卫生事业的发展规划、区域卫生规划;

负责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医疗服务项目开设、医疗新技术运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医疗卫生从业人员等实施许可准入和监督执法;

负责制订或审定(审核、批准)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护理、医技及相关服务的质量标准、技术规范、职业道德规范,并实施监督和管理;

依法管理医疗机构内部临床药事工作,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制订医疗卫生服务价格,负责监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

指导、组织开展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任职资格认证的有关工作;

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卫生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和有关专业培养计划和方案;

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管理本地医疗保险部门。

同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医疗机构的药品及其生产设施与设备、进货与验收、储存与保管、处方调配和配制制剂等。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医疗设备仪器的质量管理工作,负责对产品质量监控和强制检验、鉴定等。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医疗广告进行监管,核准广告的内容等。

2、行业相关政策

(1)关于医疗服务市场的政策及法律法规

2000年2月,国务院体改办、卫生部等八部门联合制定《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建立新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将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

2000年7月,卫生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确定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界定依据,以及医疗机构分类的核定程序,规定医疗机构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登记注册和校验,并明确指出,营利性医疗机构根据市场需求自主确定医疗服务项目。

2001年9月,卫生部等四部门发布了《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要求各地要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发挥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满足多层次医疗保健需求、调整医疗服务结构和体制创新方面的作用。

实行卫生全行业管理,在机构和人员执业标准、医疗机构评审、人员职称评定和晋升、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资格、科研课题招标等方面,应同等对待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

2005年2月,《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第1条的规定:

“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

支持、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投资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的非营利性和营利性领域。

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完善国民健康政策,鼓励社会参与,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2009年4月,中共中央颁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成为新医改的纲领性文件,提出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医药卫生体制,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

建立政府主导的多元卫生投入机制;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积极促进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

2012年3月1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主要明确2012-2015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阶段目标、改革重点和主要任务,是未来四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性文件。

卫生资源配置不断优化,社会力量办医取得积极进展;

大力发展非公立医疗机构。

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鼓励有实力的企业、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以及境外投资者举办医疗机构,鼓励具有资质的人员(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开办私人诊所。

进一步改善执业环境,落实价格、税收、医保定点、土地、重点学科建设、职称评定等方面政策,对各类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给予优先支持,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向高水平、规模化的大型医疗集团发展。

积极发展医疗服务业,扩大和丰富全社会医疗资源。

2015年,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达到总量的20%左右。

2012年7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2〕51号)的通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充分认识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重要意义。

要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文件,消除阻碍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障碍,努力为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营造良好环境,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到2015年,力争全省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床位数和服务量占全省医疗卫生机构的20%左右。

2013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文)发布,要求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着力扩大供给、创新发展模式、提高消费能力,促进基本和非基本医疗服务协调发展。

力争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全生命周期、内涵丰富、结构合理的健康服务业体系,健康服务业总规模达到8万亿元以上。

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鼓励社会办医,社会资金可直接投向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服务领域,多种形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允许医师多点执业,允许民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2014年1月,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国卫体改发【2013】54号文)要求,各级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转变政府职能,强化行业指导,将社会办医纳入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考虑,持续提高社会办医的管理和质量水平,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向规模化、多层次方向发展,实现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分工协作、共同发展。

卫生规划要为社会办医留足空间,允许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

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加快落实非公立和公立医疗机构在设置审批、运行发展等方面同等对待的政策。

国家要完善卫生资源规划指导性文件,编制好《全国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进一步明确卫生服务体系的功能定位、分级配置要求和资源配置指导标准,强化区域内各机构之间的功能整合及分工协作,完善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和监督评价机制。

省级政府根据国家规划和本地实际制定卫生资源配置标准。

各省和地市级政府负责制定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以改善和提高医疗卫生综合服务能力和资源利用效率。

在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中为非公立医疗机构留出足够空间,优先满足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需求。

新增卫生资源无论何种资金渠道,须按有关规划要求和标准进行审批。

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地区,在满足群众基本医疗需求的情况下,支持并优先选择社会信誉好、具有较强管理服务能力的社会资本,通过多种形式参与部分公立医院(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的改制重组。

建立公开、透明、平等、规范的社会办医准入制度。

各地要科学制定本地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严格控制公立医疗机构配置,充分考虑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发展需要,并按照非公立医疗机构设备配备不低于20%的比例,预留规划空间。

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配置申请,重点考核人员资质、技术能力等相关指标,对床位规模、门急诊人次等业务量评价指标方面的要求,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把握。

对新建非公立医疗机构可按照建设方案拟订的科室、人员等条件予以配置评审。

如符合配置要求,可予先行采购,经组织专家复审并确保相关专业人员落实到位后,再正式下达配置规划。

各级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临床专科能力建设的指导,将其统一纳入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规划。

非公立医疗机构获得国家和省市级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在资金分配等方面给予同等对待。

将非公立医疗机构所需专业人才纳入当地人才引进总体规划,享有当地政府规定的引进各类人才的同等优惠政策。

在引进高层次人才以及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全科医生培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新技术技能培训等方面,要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一视同仁。

制定规范的医师多点执业指导意见,允许医务人员在不同举办主体医疗机构之间有序流动,在工龄计算、参加事业单位保险以及人事聘用等方面探索建立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的衔接机制。

为名老中医多点执业创造有利条件。

协调支持将具备较高管理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的非营利性医院优先纳入医学高等院校教学医院范围。

鼓励大型公立医疗机构对口支援非公立医疗机构。

各医学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要平等吸纳非公立医疗机构人员参与,扩大其所占比例。

进一步保障非公立医疗机构在行业协会、学会中享有承担与其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相适应的职务的机会。

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加快实现与医疗保障、公立医疗机构等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信息公开的规定,畅通非公立医疗机构获取相关政策信息的渠道,保障非公立和公立医疗机构在政策知情和信息占用等公共资源共享方面享有平等权益。

2014年3月,国家发改委、国家卫生计生委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运用价格杠杆鼓励社会办医,非公立医疗机构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

各地要督促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的相关政策,不得以任何方式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进行不当干预;

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依据自身特点,提供特色服务,满足群众多元化、个性化的医疗服务需求。

属于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凡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程序将其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定点服务范围,并执行与公立医院相同的支付政策。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医保付费方式改革的要求,与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通过谈判确定具体付费方式和标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扩大医疗服务供给、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促进医疗卫生领域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

(2)关于医疗服务价格的政策及法律法规

1999年5月,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和中医药局颁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指出:

“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2000年2月,国务院体改办、卫生部等八部门联合制定并发布的《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以及卫生部等四部门于2000年7月1日发布的《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均指出:

“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放开,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

2000年7月,国家计委、卫生部发布的《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指出: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

2009年1月,国务院原则通过的《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出:

“建立科学合理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完善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客观反映市场供求情况和生产服务成本变化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余由医疗机构自主定价。

中央政府负责制定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及项目、定价原则及方法;

省或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劳动保障部门核定基本医疗服务指导价格”。

2009年4月,中国中央和国务院发布《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指出国家制定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

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招标情况在国家指导价格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基本药物统一采购价格,其中包含配送费用。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

鼓励各地探索进一步降低基本药物价格的采购方式。

2014年4月9日,国家发改委、国家卫计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三部委联合发出《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放开非公立医疗机构(俗称“民营医院”)医疗服务价格,鼓励社会办医。

属于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3)关于医疗服务质量的政策及法规法规

1993年9月,卫生部发布《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质量管理的通知》,对医疗服务质量提出了多项具体的要求以确保以医疗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2002年2月,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以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

该文件要求医疗机构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病历和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

2002年2月,国务院通过《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在医疗活动中,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处理,以及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等事宜,进行了具体规定。

同时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2002年8月,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要求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同时,对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的书写要求及内容也做了具体的规定。

2002年8月,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建立健全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2007年2月,卫生部颁布《处方管理办法》,以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

2008年5月,卫生部发布卫医发[2008]27号《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8版)》,进一步完善了医院管理评价指标体系,成为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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