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基础知识考试200个考点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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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的研究和技术科学的研究
公安后勤保障工作:
经费保障、装备保障、生活保障、信息保障
9,公安专业工作特点:
复杂性、危险性、艰苦性、易腐蚀性
10,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
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基本领导。
公安机关服从党的领导是基本的、无条件的、全面的和直接的。
党的领导是公安决策正确性的根本保证。
11,党对公安工作领导的途径:
政治、思想、组织、决策、法制领导
12,正确处理党领导与政府领导的关系:
党政分开、彼此保证、互相结合、全面强化的原则。
13,一切为了群众是:
公安工作的宗旨和出发点、一切依靠群众:
是公安工作的根本态度、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是:
公安工作的基本方法。
(人民群众是维护社会治安的基本力量、公安工作具有社会性和群众性、公安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是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基础)。
14,执法为民是公安机关执法思想的核心。
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一先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一先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一先考虑,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一先标准。
15,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
打击:
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要环节,是落实综合治理其他措施的前提条件。
防范:
是减少各种治安危害和维护治安秩序的基本措施。
教育:
是维护社会治安的战略性措施。
管理:
是重要要手段。
建设:
是关键环节。
包括思想建设、组织建设、规范建设(建立法律、规章、制度)
改造:
是教育人挽救人和防止重新犯罪的特殊预防工作(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16,巡警的建立与工作是公安工作由静态走向动态的管理新举措。
主要负责:
维护辖区治安秩序、预防和制止犯罪行为、参加处置灾害事故、维护交通秩序、劝解制止民事纠纷、为公民提供救助和服务。
17,公安机关的基本职能:
民主职能、专政职能。
专政职能是实现民主职能的基本保障,民主职能是发挥专政职能的基础条件。
18,人民群众的支持是公安工作的比较大的政治优势,是做好公安工作的根本保证。
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赞成不赞成是衡量公安工作的比较高标准。
19,公安机关的性质和职能决定了公安机关的任务。
公安机关的性质和任务决定了公安机关的职责。
20,公安机关的基本任务:
维护国家安全(保卫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社会主义制度、国家主权领土)、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保护公民人身安全(生命权、健康权)和人身自由(公民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通信自由、通信秘密)保护公共财产和个人合法财产、预防制止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31,公安机关执行的刑罚:
短期有期徒刑(被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缓刑执行、假释执行、拘役(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管制(3个月以上2年以下)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执行
32,刑事强制权包括:
对犯罪嫌疑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拘留、提请逮捕和执行逮捕(不包括决定逮捕)
33,人民警察的回避有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34,打击与保护二者是紧密联系相互依存互为前提的
35,秘密工作和公开工作是相辅相成的,秘密工作需要公开工作进行掩护,秘密工作寓于公开工作中。
36,公安业务工作所遵循的共同指导原则:
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
即:
党委领导下的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
公安工作中党的领导、公安机关和人民群众的关系,反映了我国公安工作的重要特色和优势,主导方面在公安机关。
党委领导下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这种结合是多角度、多方位、多层次的。
37,公安政策的作用:
指导、规范、调整作用。
38,五项基本公安政策
严肃与谨慎相结合:
是我党根据历史经验提出来的,是指导人民警察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一项重要政策。
严肃要以谨慎为保证、谨慎要服从严肃的要求。
严肃与谨慎相结合政策总精神是不枉不纵,具体应坚持“稳、准、狠”。
惩办与宽大相结合:
是一项分化瓦解和改造犯罪分子的有效刑事政策。
应注意:
在惩办的前提下讲宽大、要争取多数从宽、当宽则宽当严则严、要善于从宏观上运用政策的威力。
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政策:
依法从重依照《刑法》在量刑幅度以内从重处罚。
依法从快依照《刑事诉讼法》在审理案件时限内迅速审结案件。
重证据严禁逼供信
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是指导治安管理处罚的一项基本政策。
处罚是治安管理的必要手段,目的是教育本人和他人,维护治安秩序。
这一政策的基本要求是:
以教为主,寓教与罚、教育多数,处罚少数、当罚则罚,罚如其分。
39,公安政策实际上是一种公安对策,他与公安法制、公安专业政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等,构成完整的公安对策体系。
政策是法律的灵魂,是制定法律的依据
40,公安工作具有打击与保护的双重特点,这是由公安工作的对象所决定的。
工作对象的隐蔽性与公开性,决定了公安工作的隐蔽性与公开性。
41,治安管理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情形:
情节特别轻微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的,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处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违法犯罪行为的、有立功表现的。
42,治安管理从重处罚的情形:
有较严重后果的、教唆胁迫诱骗他人的、对报案人举证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在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43,违反治安管理追究的实效:
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日起计算;
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44,劳动教养:
1年至3年从作出劳动教养之日其计算,延长期限累计不超过1年。
法制部门应当在3日内审核完毕。
45,不执行劳动教养的情形:
精神病人、呆傻人员
盲、聋、哑,严重患病者
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的婴儿以及年满60周岁又有疾病等尚失劳动能力者。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违法犯罪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华侨、在大陆犯罪的台湾居民和在内地犯罪的港澳特别行政区居民。
46,收容教育:
实施卖淫嫖娼行为尚不够劳动教养的。
期限6个月至2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延长比较长不得超过2年。
47,强制戒毒:
期限3个月至6个月,延长比较长不超过1年。
离所期限一般不超过3日。
工作内容:
治疗、管理、保护、组织劳动、教育。
48,公安机关行政执法范围:
公安行政管理、公安行政处罚、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公安行政强制执行。
49,公安执法监督的基本特征:
监督主体的广泛性、监督形式的多样性、监督过程的程序性。
50,公安执法监督的分类
按监督主体分类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审判机关的监督、等
按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的隶属关系分类
外部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审判机关的监督、等
内部监督:
督察监督、法制部门监督以及行政复议和国家赔偿制度等
(三)
按监督时间分类
事前监督:
具有预防作用
事中监督:
具有控制作用
事后监督:
具有救济作用
按监督主体的监督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分类
直接监督:
具有直接法律效力能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间接监督:
不具有直接法律效力不能直接产生法律后果(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公民的监督)
61,公安执法监督的核心:
是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62,督察监督的主要方式:
进行明察暗访、专项督察和集中督察、受理核查检举报告、组织开展警务评议
63,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能提起公安行政复议的情形:
不服从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服从公安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民事调解或者参与其他民事活动的纠纷。
64,公安赔偿的种类:
公安行政赔偿和公安刑事赔偿。
国家赔偿的方式以支付赔偿金为主,以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为辅。
65,公安赔偿构成的要件:
主体要件、行为要件、后果要件、因果关系要件。
66,监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监督具有政府行政监督的性质,是政府监督的重要形式。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监督的内容是公安机关的不立案决定。
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67,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重点是:
四统一(统一录考制度、统一训练标准、统一纪律要求、统一外观标识)五规范(规范机构设置、规范职务序列、规范编制管理、规范执法执勤、规范行为举止:
着装、仪容、举止、行为、礼节)
68,公安机构设置正规化坚持的原则:
精简、统一、效能。
69,加强训练做到三个必训:
民警上岗和一任必训、职务和警衔晋升必训、基层一线民警每年实战必训。
70,人民警察的素质包括:
政治、业务、法律、文化、心理、身体素质。
71,人民警察的意识包括:
大局、政治、忧患、群众、法治意识。
72,人民警察职业道德的特征:
鲜明的阶级性、广泛的人民性、行为的表率性。
73,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
对党忠诚:
坚定信念,听党指挥,维护宪法,忠于祖国
服务人民:
热爱人民,甘当公仆,爱憎分明,除害安良。
秉公执法:
不循私情、不畏权势、严禁逼供、不枉不纵
清正廉明:
艰苦奋斗、克己奉公、防腐拒贿、不沾不染、
团结协作:
顾全大局、通力协作、互相尊重、互相支持
勇于献身:
忠于职守、业绩精强、机智勇敢、不怕牺牲
严守纪律:
服从领导、听从指挥、遵守制度、保守秘密
文明执勤:
谦虚谨慎、不耍特权、礼貌待人、警容严整
74,人民警察义务的特点:
主体的特定性、平等性、人民警察义务直接决定于国家的人用行为。
75,人民警察的义务侧重于:
警民关系的影响。
人民警察的纪律侧重于:
人民警察履行职责的影响。
76,人民警察工作纪律包括:
积极履行公务、秉公执法、文明执勤。
77,公安部五条禁令
严禁违反枪支使用管理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严禁携带枪支饮酒,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严禁酒后驾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严禁在工作期间饮酒,违者予以纪律处分;
严谨参与赌博,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民警违反上述禁令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纪律处分。
民警违反规定使用枪支致人死亡,或者持枪犯罪的,对单位直接领导予以纪律处分。
78,录用人民警察程序:
发布公告----进行资格审查---考试---考核---审批
79,录用人民警察原则: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80,人民警察辞退的情形:
不符合录用人民警察条件,未按规定程序招收的
有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不称职的
不能胜任现职工作的,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
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81,担任专业技术职务人民警察编制:
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中级专业技术人员:
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初级专业技术人员:
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
82,行政处分的种类: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人民警察受处分期间不得享受正常的晋升职务、级别,其中受警告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8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基本方针:
从严治警、依法治警。
8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原则:
高效务实、加强监督、着眼基层。
85,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基本要求:
公正廉明、英勇善战、无私无畏、雷厉风行。
86,警徽是人民警察的象征与标志。
警歌体现了人民警察的性质、任务和宗旨。
87,个人奖励由低至高依次为:
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个人荣誉称号是指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模、一级英模。
88,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都属于事后监督。
89,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由:
公安部门、劳动部门、民政部门组成。
90,所谓治理,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建设,这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程的一项积极措施因此应是:
边治边建、治中有建。
91,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加以刑罚。
92,在紧急排险中需拆除的建筑物、毁坏的其他设施的所有者,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公安机关现场指挥员的指挥。
93,行政监察机关在进行行政监察活动中具有的职权:
检察权、调查权、监察建议权、处分权。
94,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监督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
95,公安工作整体上表现出的特点
阶级性与社会性相结合
隐蔽性与公开性相结合
打击与保护相结合
强制性与教育性相结合
集中性与分散性相结合
政策性与法律性相结合
96,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是打击的重点和关键,是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记重拳。
97,在全社会各方面健全治安防范制度,加强预防设施建设,检查堵塞各种治安漏洞。
98,坚持以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分析治安形势和制定政策,这是公安决策的根本性保证。
99,打击与防范是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的两手,两者互相补充互相兼容。
100,刑事强制工作,即依据《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工作。
101,秘密工作以公开工作进行掩护,秘密工作寓于公开工作中。
公开工作为秘密工作创造条件,公开工作需要秘密工作做后盾。
102,如果犯罪嫌疑人拒绝人身检查,而侦查人员又有必要检查时,可以强制检查。
103,在治安管理处罚中有连续性为、继续行为牵连行为都不适用合并处罚。
104,阶级性,即国家与警察一致性的特点,在我国尤其是公安工作必须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
105,公安机关的性质和任务决定了公安队伍必须保持政治坚定,站稳立场,把握正确方向。
106,缓刑执行是指对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
107,公安教育与科研工作是为公安队伍提供人才和科学技术的专门工作。
108,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如有严重疾病要保外就医的以及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由犯罪地公安机关执行。
109,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保密。
110,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我国国家机关由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组成。
111,公安机关执行的刑罚:
112,刑事强制权包括:
113,人民警察的回避有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114,打击与保护二者是紧密联系相互依存互为前提的
115,秘密工作和公开工作是相辅相成的,秘密工作需要公开工作进行掩护,秘密工作寓于公开工作中。
116,公安业务工作所遵循的共同指导原则:
117,公安政策的作用:
118,五项基本公安政策
重证据,重调查,严禁逼供信:
要忠于事实真相,整个办案过程都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
严禁逼供倌,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禁止侮辱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严,给犯罪嫌疑人以人道的待遇;
凡有违反者,必须从纪律上或法律上追究责任。
119,公安政策实际上是一种公安对策,他与公安法制、公安专业政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等,构成完整的公安对策体系。
120,公安工作具有打击与保护的双重特点,这是由公安工作的对象所决定的。
121,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是侦查机关和刑罚执行机关。
在刑事诉讼中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和部分刑罚的执行。
122,公安刑事司法的主要措施
侦查措施
(1)讯问犯罪嫌疑人:
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讯问时不得少于2人。
应让犯罪嫌疑人陈述有罪情节或无罪辩解。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传唤时间比较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连续传唤。
讯问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教师到场。
在侦查机关一先次讯问后或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律师可以为其取保候审。
(2)询问证人:
应当个别进行,制作笔录。
询问不满18周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询问证人地点可以是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必要时也可以通知证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人证言。
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规定。
(3)勘验检查:
勘察现场时,应持有《刑事犯罪现场看查证》,必要时请专门知识的人,必须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人身检查:
除紧急情况外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负责人批准,如犯罪嫌疑人拒绝检查的,而侦查人员认为有必要检查的,可以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身体应当由女侦查员或医师进行。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侦查机关有权决定解剖,但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4)侦查实验: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行为。
(5)搜查:
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不得少于2人。
搜查时出示《搜查证》,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搜查妇女身体应当由女侦查员进行。
不用《搜查证》可以搜查的情形(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
(6)扣押物证书证:
现场勘查中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对扣押的无证书证,开列清单一式两份。
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附卷。
(7)鉴定:
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刑事技术鉴定、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精神病的医学鉴定、扣押物品价格鉴定、文物鉴定、珍稀动植物及其制品鉴定、违禁品与危险品鉴定、电子数据鉴定。
(8)通缉: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自己的管辖区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过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上级公安机关发布。
刑事强制措施
(1)拘传:
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根据案件的情况应予拘传的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可以拘传。
拘传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比较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连续拘传。
(2)取保候审:
需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
保证人符合的条件(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的、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限制的、有固定收入和住处)。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遵循(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在此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比较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监视居住:
比较长不得超过6个月。
未经执行机关的批准不得会见共同居住的人及聘请律师以外的人。
(4)拘留: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在24小时以内,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家属及其所在单位。
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
对被拘留的人,经审查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4日,对于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