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124法制宣传资料word范文 11页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最新124法制宣传资料word范文 11页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最新124法制宣传资料word范文 11页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三、其他要求
1.教师教育学生自觉阅读关于交通安全、食品卫生、预防流行性传染病、用电用火安全等方面的书籍,加强防范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关心爱护学生,做好学生心理辅导工作。
2.拒绝乘坐报废车、无证车辆、超载车辆以及货运车、机动三轮车、农用车等非客运车辆。
四、教育内容补充
(一)交通安全教育(包括行路、骑车、乘车、乘船等)。
熟悉交通信号(信号灯、手势)和标志,掌握交通安全常识,在生活中自觉遵守交通规范,切实保障自身和他人的交通安全。
(二)日常生活安全(包括防触电、防煤气中毒、防火、家务劳动安全、饮食卫生安全等)。
1、注意掌握用电、用火安全常识,严禁违章操作,能正确识别并学会使用各类灭火器。
2、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注意饮食卫生习惯和用药卫生,严禁食用过期、变质、有异味的食物,
(三)活动安全教育(包括运动环境和器械的安全、体育课的安全、游泳、滑冰、野外活动与游戏、放鞭炮、人流拥挤的公共场所安全等)。
1、遵守体育锻炼规则,作好运动前准备,掌握正确的动作技巧,游泳要有组织和安全措施,严禁私自下河游泳,杜绝冒险行为。
2、外出、乘车注意安全,管好钱物,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
(四)自然灾害中的自我保护教育(包括水火灾、暴风雨、雷电袭击、地震等)。
(五)社会治安教育(包括盗贼、骗子、抢劫、挟持、绑架、黄毒等)。
师生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避免被坏人拐骗和伤害,自觉抵制毒品侵害,远离黄色书刊和黄色音像,不迷恋网吧,注意正当的网上交友。
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注意劳逸结合,科学用脑,克服不良情绪,保持心理健康。
(六)意外事故处理教育。
要教育学生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老师,掌握安全应急常识,牢记应急电话:
火警119;
匪警110;
急救电话120;
交通事故报警电话122。
篇二:
12.4法制宣传资料-常用法律知识
(2)客观方面必须有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常业的行为。
如开设赌场,提供赌具,组织、招引他人参加赌博而自己从中抽头渔利;
不务正业,嗜赌成瘾,经常赌博,以赌博赚钱作为生活的主要来源等都构成赌博罪。
3、什么是窝藏包庇罪?
答:
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分子而进行窝藏包庇,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窝藏就是为犯罪分子寻找、提供隐匿住所或者为其逃跑、转移提供钱物、帮助。
包庇就是向有关单位提供假证明以掩盖其犯罪事实真象,为犯罪分子开脱罪责。
窝藏包庇的对象必须是触犯刑律、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分子。
窝藏包庇罪,只能由故意构成,即明知是犯罪分子而故意窝藏包庇的。
构成窝藏包庇罪必须以窝藏人与犯罪分子事先没有通谋为前提,如果事先有通谋则要以共同犯罪论处。
公民常用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民法》常识
1、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哪几种?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
鉴于年龄、智力发育和精神状况的不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指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指具备部分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3)无民事行为能力。
指不具备以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设立民事义务的能力。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2、什么是诉讼时效?
答:
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我国民法规定了三种诉讼时效:
(1)普通诉讼时效。
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
即部分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它们包括: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寄存财产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上述三种诉讼时效期间,前两种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3、什么是民事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哪些?
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或法人违反民事义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民法所应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10种:
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修理、重作、更换;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
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
《婚姻法》常识
1、哪些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领到结婚证之日起,至配偶一方死亡或者离婚判决生效之日止的期间。
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如工资、奖金及其他合法收入,以及购置的各类动产、不动产等。
(2)一方或双方从事经营、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如一方或双方根据著作权所获得的稿酬,无论著作权人是一方或夫妻双方,其稿酬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一方或双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无论继承人、受赠人是一方还是夫妻双方,其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所有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或妻不得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2、哪些财产归夫妻个人所有?
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或妻一方单独所有的财产,即与个人身份不可分离的财产以及为个人职业或生活所需,不宜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以下财产归个人所有:
(1)一方的婚前财产。
包括婚前个人所有的存款以及购置的用于个人使用的生活用品、普通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
(2)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人身保险金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4)一方因身体、生活、工作、职业等特殊需要由个人使用的物品。
(5)其池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此外,双方约定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亦属夫妻个人财产。
3、什么是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受害者有哪些救济手段?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暴力或强制力殴打、捆绑、侮辱等方法,对家庭成员进行迫害残害的行为,致使家庭成员在身体、精神、性等方面受到伤害或摧残。
我国婚姻法明确禁止家庭暴力。
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公安局、派出所寻求救助,公安部门应当对受害人提供保护,对加害行为进行阻止。
受害人也可以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进行劝说、阻止。
1
《刑法》常识
1、怎样区分违法与犯罪?
一切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而当违法行为达到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当受刑法处罚的程度时就构成了犯罪。
也就是说所有的犯罪行为都是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并不一定达到犯罪的程度。
2、什么是赌博罪?
赌博罪与赌博有什么区别?
赌博是一种违法行为。
赌博罪则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障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赌博罪也是扰乱公共秩序罪的一种。
赌博罪与一般赌博行为的区别主要有两点:
(1)主观方面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赌博的人不是为了娱乐和消遣,而是以赌博为手段赚钱获利;
《继承法》常识
1、什么叫遗产?
遗产的范围包括哪些?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合法财产,包括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
遗产的范围包括:
(1)公民的合法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合法的生产资料;
(6)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其他合法财产。
2、哪些人可以成为继承人?
继承人是指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依法享有继承权的人。
继承人分为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两种。
法定继承人是根据继承法规定直接取得继承资格的人。
法定继承人包括:
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享有代位继承权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以及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
法定继承人原则上必须是被继承人的亲属,与被继承人没有亲属关系的不可能成为继承人;
另外,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法人组织或非法人组织也不可能成为继承人,继承人只能是自然人个人。
遗嘱继承人是根据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而取得继承资格的人。
遗嘱继承人只能在法定继承人当中指定。
3、法定继承顺序是怎样规定的?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我国《继承法》只规定了两个继承顺序,在同一个继承顺序中的继承中不再有先后顺序之分,同一顺序中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利。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外出务工法律知识常识
1、农民进城务工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根据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民工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
(1)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不得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
(2)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用人单位应依法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安排农民工加班加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4)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5)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中;
(6)用人单位不得向农民工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扣留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7)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并依法向农民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8)农民工依法享有休息休假权利;
(9)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享受特殊劳动保护;
(10)农民工有权参加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2、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哪些行为是国家明令禁止的?
根据《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的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有下列行为:
(1)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2)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
(3)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
(4)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
(5)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
(6)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3、国家对工资支付有什么主要规定?
(1)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即人民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2)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3)用人单位可直接支付工资,也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4)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5)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6)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合同法》常识
1、什
么是合同?
公民应怎样订立合同?
合同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要求当事人诚实、守信用,不得弄虚作假,欺骗对方。
订立合同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即为发出缔结合同建议的行为,要约一经发出,提议人即受到自己建议的约束,表明提议人在对方的有效答复期内,负有和对方订立合同的义务,违反该项规定造成对方损失,有赔偿损失的责任。
承诺是对提议人的建议予以答复的行为,答复应是对提议人的提议内容完全同意的答复,有新提议不算答复,只能构成答复人的新要约。
2、哪些合同为无效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有哪些情形,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2
法律咨询热线电话:
123482841138
经开区依法治区办经开区司法所宣
篇三:
江安小学201X年“12·
4”法制宣传日“放飞青春,
法伴成长”主题教育活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今年是“五五”普法的总结验收之年,也是“12·
4”全国法制宣传日确立十周年,为更好地宣传和展示“五五”普法成就,落实“五五”普法各项任务,进一步提高我校广大师生学法、守法、用法、护法的意识与能力,依据《关于开展201X年“12·
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的通知》(皋法宣〔201X〕5号)文件精神,围绕“弘扬法治精神,促进社会和谐”这一主题,进一步整合法制宣传教育资源,以灵活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形式为载体,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师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为创建法治校园,建设和谐社会,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活动主题
放飞青春,法伴成长。
三、时间安排
11月20日~12月20日。
四、组织机构:
为确保本次主题教育活动顺利有效,学校特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相关人员为组员的活动领导小组。
组长:
黄美兰
副组长:
周国华、许红建、严世林、樊玉宝
组员:
冯兵、徐海波、周海丽、周社建以及相关班级的班主任
五、活动内容
围绕活动主题,深入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国家基本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突出宣传三个重点:
一是“五五”普法成就;
二是与青少年密切相关的“三例四法”(《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毒法》、《道路交通安全法》);
三是与生态建设、节能减排、环境治理、低碳经济等相关的法律法规。
各班要立足学校实际,以“八个一”为主要内容,不断翻新创新,组织开展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一)举行一场法制教育国旗下讲话:
以宣讲“五五”普法成就为重点,大力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法制特色,宣传我国在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方面的重大发展,大力弘扬法治精神。
(二)策划一期“全方位”的法制宣传:
充分发挥“校园110”、宣传橱窗、校报、板报、校园广播电台、校园网、班会、晨会等宣传阵地的作用,整合各类宣传资源,形成宣传声势,营造浓厚的普法氛围。
(三)上好一堂法制教育主题班会课:
以“我爸是李刚”的相关社会现象为话题,通过沙龙、辩论、征文、漫画、短信征集等方式上好一课班会课,引导学生在法与理的思辩中不断成长、成熟。
(四)举办一场法制教育形势报告会:
邀请法制副校长根据青少年身心发展的阶段特点,结合社会治安形势,举办一场法制教育报告会,突出形势教育与案例佐证,增强教育的实效性。
(五)开展一次面向社会的普法服务活动:
以宣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与生态建设、节能减排、环境治理、低碳经济、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为重点,通过印发《致家长的一封信》,发放法制维权联系卡,开通“家校通”法制短信等途径,发挥“小手牵大手”的社会服务功能,达成教育一人,普及一家,遍及全民的宣传效果。
(六)整理一篇新近发生的法制案例:
以“身边的官司”为题,组织学生走进社区、走入媒体,走近司法机构,通过采访、座谈、查阅、调研等多种方式收集整理新近发生的法律官司,形成法制案例文本,让学生在动脚走、动口问、动手查、动脑想的过程中增强学法、守法的自觉性。
(七)举办一场以案说法的法制故事会:
在广泛发动学生收集整理法制案例的基础上,精心筛选、征集一批经典法制案例,通过举办法制教育故事会,以案说法,增强法制教育的吸引力和说服力。
(八)组织一次校外法制机构参观活动:
各班与法制副校长联系,有选择地组织部分学生到附近的派出所等职能机关实地参观,让学生在与社会的接触中,提高守法的自觉性,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六、具体责任人
1、利用国旗下讲话、班会课等形式,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宣讲毒品危害。
(责任人:
周社建);
2、组织三、四、五、六年级全体学生前往江安派出所参观禁毒宣传展板。
徐海波)详细安排见附件;
3、组织组织三、四、五、六年级部分学生前往检察院参观法制宣传展板。
冯兵、周海丽)
4、主题黑板报评比,11月底前,以班级为单位,出好一期以“拒绝毒品、健康成长”为主题的黑板报。
(11月30日前完成,责任人周海丽)。
七、活动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要按照要求,切实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和“12.4”法制宣传日系列活动的组织领导,结合本校实际,结合“五五”普法总结验收情况,制定活动方案,精心部署,周密实施,确保各项宣传教育活动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围绕主题,突出重点。
要紧紧围绕201X年全国法制宣传日“弘扬法治精神,促进社会和谐”这一主题,突出“放飞青春,法伴成长”主题教育活动的重点内容,不断创新更多师生喜闻乐见的表现方式,不断增强法制宣传的感染力和吸引力,让活动开展的过程成为提高广大师生法制意识、巩固法律权威、维护法律尊严的过程。
(三)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要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责任感和主动性,畅通信息渠道,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保障“八个一”为重点
的主题教育活动顺利进行。
附件:
关于组织学生参观禁毒宣传展板的通知
三至六年级学生:
为了更好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经研究决定组织组织三至六年级全体学生前往江安派出所参观禁毒宣传展板。
现将活动要求通知如下:
时间安排:
11月22日下午三、四年级;
11月23日下午五、六年级。
(雨天另行安排时间)
活动要求:
各班级班主任负责制,先行对学生进行纪律和交通安全教育,过路口是要绝对服从组织人员的安排,遵守交通规则。
对于个别体质特殊的学生,不能参加活动的,请在11月21日放晚学前报校长室2备案。
观摩活动采用以年级为单位,排队步行前往,每班需两名老师前后督促,请班主任老师务必亲自带队并安排一名本班任课教师一同前往。
(各班邀请任课教师姓名请在11月21日放晚学前报校长室2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