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实施细则课件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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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参加试点的企业可以采取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分红激励、绩效奖励、增值权奖励等激励方式,鼓励试点企业更多采取股票期权激励方式。

参加试点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以采取科技成果入股奖励、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等激励方式。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四条

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试点工作推进中各部门间的统筹协调。

具体职责如下:

(一)梳理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对激励政策的需求。

(二)负责试点工作中的跨部门协调。

(三)组织有关委办局对申请突破《试行办法》规定的股权和分红激励总额和比例的方案(以下简称“申请突破规定的方案”)进行研究。

(四)跟踪《试行办法》执行情况。

第五条

主管部门作为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各自范围的激励试点工作。

(一)了解激励试点需求。

(二)负责激励试点的宣传、发动和培训工作。

(三)制订《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方案备案申报表》(以下简称“《备案申报表》”)及《准予备案通知书》。

(四)指导试点单位制订激励方案。

(五)对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方案履行审核程序,出具《准予备案通知书》,抄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对申请突破规定的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提请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七)跟踪试点工作开展情况。

第三章工作流程

第六条

企业采取股权和分红激励方式的,应当遵循以下工作流程:

(一)试点企业应当在拟订激励方案之前,通过控股股东单位向主管部门进行政策咨询和沟通,确认是否属于试点范围。

激励对象薪酬管理权限由控股股东单位决定的,应报控股股东单位审核批准;

其中薪酬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应报主管部门同意。

(二)符合试点条件的企业,由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其他内部管理机构)牵头起草激励方案,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后,经由控股股东单位向主管部门报送备案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激励方案预案;

《备案申报表》;

《试行办法》或主管部门要求出具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的,应同时提供相关文件;

示范区外的本市国有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对试点企业采取期权激励方式的,期权行权价格应在评估结果有效期内确定。

行权价格在股票期权行权的有效期内有效。

(三)主管部门对试点企业激励方案预案无异议的,出具《准予备案通知书》,载明激励对象名单、每个激励对象获得股权的数量、来源及价格或获得的激励现金额。

以股票期权方式进行激励的,还应载明行权的期限。

(四)试点企业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在激励方案审议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将激励方案及相关附件(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通过控股股东单位统一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试点企业实施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票期权的,持《准予备案通知书》与其他相关材料到有关部门办理国有产权变动、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手续。

(五)主管部门将激励方案、《准予备案通知书》及相关附件抄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七条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采取科技成果入股奖励方式的,应当遵循以下工作流程:

(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拟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股份部分奖励给激励对象的,由校(院所)长办公会议负责拟定激励方案预案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后,向主管部门提出试点备案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试点申请报告、激励方案预案、《备案申报表》等相关文件。

(二)主管部门根据《试行办法》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报送的试点备案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准予备案通知书》,载明激励对象名单、每个激励对象获得股权的数量、来源及价格。

(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依据《准予备案通知书》提出激励股份的转让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出具资产处置批复书,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利用科技成果投资的企业持《准予备案通知书》、资产处置批复书与其他相关材料办理办理国有产权变动、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手续。

(四)主管部门将激励方案、《准予备案通知书》、资产处置批复书及相关附件抄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采取科技成果收益分成激励方式的,应当遵循以下工作流程:

(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拟采取科技成果收益分成方式进行奖励的,应由校(院所)长办公会议负责拟定激励方案预案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后,向主管部门提出试点备案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申请报告、激励方案预案、《备案申报表》等相关文件。

(二)主管部门根据《试行办法》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报送的试点备案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准予备案通知书》,载明激励对象名单、每个激励对象获得的奖励金额。

(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采取自行实施转化、与他人合作转化、作价入股等方式实施激励的,依据主管部门出具的《准予备案通知书》直接实施激励,其中以作价入股方式取得的项目净收益扣除激励金额后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上缴财政国库。

(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采取转让科技成果所有权、使用权(含许可使用)方式实施激励的,应依据《准予备案通知书》,根据国家和本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科技成果转让手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取得主管部门出具的资产处置批复书后,实施科技成果转让和激励行为,并将取得的转让净收益扣除激励金额后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上缴财政国库。

(五)主管部门将激励方案、《准予备案通知书》、资产处置批复书及相关附件抄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试点单位申请突破《试行办法》规定的股权和分红激励总额和比例的,应当遵循以下工作流程:

(一)试点单位制订激励方案,履行内部程序,对照《试行办法》规定,详细注明需要突破的条款和理由,由试点单位委托法律事务机构对激励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向主管部门报送试点申请报告、激励方案及相关文件。

(二)主管部门根据《试行办法》规定,核对需突破的条款,根据试点单位实际情况,分析条款突破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将激励方案、突破条款、法律意见书、主管部门意见提请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讨论并提出意见,条件成熟的,提请分管市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

(四)主管部门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批准的激励方案,应出具《准予备案通知书》,并抄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主管部门应及时将企事业激励方案、法律意见书、《准予备案通知书》等材料抄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编辑简报,将企事业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抄送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成员所在单位。

试点单位、主管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激励试点工作进行总结。

试点单位在激励方案执行期末,总结激励方案执行的绩效情况,抄送主管部门和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管部门在《试行办法》到期前三个月,总结各自范围的试点情况,抄送主管部门和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试行办法》到期前,总结《试行办法》执行情况。

第四章政策与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鼓励试点单位所属企业集团设立专项资金,探索以个人不动产抵押或质押等借贷方式支持激励对象进行股权认购;

实施股权奖励、股票期权的,对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激励对象,可由专项资金以借贷方式垫付,垫付资金需在五年内还清;

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由相关部门按照规范程序进行审核、审定。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实施股权奖励的,可将对个人奖励按激励方案明确的比例测算现金总额,以增资扩股的方式全额购买企业股权。

激励对象所获得的现金奖励仅能用于购买股权。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2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按照《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行办法》(沪府发〔2013〕80号)的有效期执行。

 

附图1企业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操作流程图

试点企业通过控股股东单位向主管部门进行政策咨询和沟通,确认是否属于试点范围

试点企业拟订激励方案预案,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主管部门对企业激励方案预案进行审核,对符合《试行办法》的,出具《准予备案通知书》

试点企业经由控股股东单位向主管部门报送激励方案备案申请

主管部门将激励方案、法律意见书、《准予备案通知书》等材料抄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图2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实施科技成果入股奖励操作流程图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依据资产使用批复书,办理对外投资相关事项并进行账务处理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提出利用科技成果对外投资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出具资产使用批复书,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主管部门将激励方案、法律意见书、《准予备案通知书》、资产处置批复书及相关附件抄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管部门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申报的试点备案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试行办法》的,出具《准予备案通知书》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依据《准予备案通知书》提出部分股份用于激励的转让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出具资产处置批复书,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拟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股份部分奖励给激励对象的,由校(院所)长办公会议负责拟定激励方案预案。

附图3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实施科技成果收益分成操作流程图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估。

其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作价入股方式实施转化的,应提出对外投资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报财政部门备案。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校(院所)长办公会议负责拟定激励方案预案

⑦主管部门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申报的股权激励方案进行审核,同意后出具《准予备案通知书》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依据主管部门出具的资产处置批复书,实施科技成果转让行为,将取得的转让净收益扣除激励金额后上缴财政国库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采取作价入股方式取得的项目净收益扣除激励金额后按规定上缴财政国库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依据主管部门出具的《准予备案通知书》直接实施科技成果收益分成激励行为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凭《准予备案通知书》,提出科技成果转让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出具资产处置批复书,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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