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89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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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引火线(捻子):

烟花爆竹中用于点火或引火的线状物。

3.9烧成:

产品燃放时达到设计效果的现象。

3.10未烧成:

产品燃放过程中,出现熄引、冲头、冲底、效果不全、炸筒(爆竹除外)、倒筒、低炸和火险等现象之一者。

3.11熄引:

引火线被点燃后,中途熄火或没有点燃主体内烟火药的现象。

3.12冲头:

燃放时,主体内的烟火药产生不应有的将喷射口冲掉或将爆竹的头部冲开,并伴有喷火或爆音的现象。

3.13冲底:

燃放时,产生不应有的将产品底塞或底座冲开,并伴有爆音的现象。

3.14冲射;

产品在燃放过程中产生发射状燃烧,瞬间将烟火药烧完。

3.15倒筒:

立于地面燃放的产品,在燃烧过程中突然倒在地面,且仍有色火向外喷射的现象。

3.16炸筒:

燃放时,烟花产品筒体炸裂,并伴有爆音的现象。

3.17散筒:

燃放时单筒或多筒组成的烟花产生筒体开裂或筒体间分离的现象。

3.18空筒:

筒体内没装入烟火药的现象。

3.19穿孔:

燃放时,烟花产品筒体产生不应有的孔洞,并伴有火苗、火星喷出的现象。

3.20低炸:

燃放时升空产品距离地面3m内高度发生爆炸的现象。

3.21火险:

燃放时,升空爆发的色火或带火残体下落到离地面3m以下尚未熄灭的现象。

3.22露白:

筒标纸尺寸过窄或粘贴不严而露出筒体的现象。

3.23包头包脚:

筒标纸粘贴不整齐或尺寸过长而超出筒体一端或两端的现象。

3.24露头露脚:

筒标纸粘贴不整齐或尺寸过短而使筒体露出一端或两端的现象。

3.25效果不全:

产品燃放时未达到全部设计效果。

3.26发射偏斜角:

升空产品发射时,偏离水平面垂线的角度。

3,27烧成率:

产品燃放后,统计烧成数占燃放总数的百分数。

3.28爆响率:

爆竹产品燃放后,统计有爆炸效果的数量占燃放总数的百分数。

3.29亮着火率:

烟火产品燃放后,统计着火的亮珠数占总数量的百分数。

4产品分类

本标准按燃产效果不同而将产品分烟花和爆竹两大类。

4.1烟花分为以下十类:

a.喷射类:

燃放时以喷射火苗、火花为主的产品;

b.旋转类:

燃放时烟花主体自身旋转的产品(旋转升空的产品不列入此类);

c.升空类:

燃放时,由定向器定向升空的产品;

d.吐珠类:

燃放时从同一筒体有规律地发射出多颗彩珠、彩花、响炮等的产品;

e.线香类:

用装饰纸筒裹装烟火药,或在铁丝、竹杆、木杆或纸片上涂敷烟火药形成的线香状产品;

f.地面礼花类:

燃放时放置在地面,从主体内发射并在空中爆发出珠花、响炮、笛音或飘动物等效果的产品;

g.烟雾类:

燃放时以产生烟雾效果为主的产品;

h.造型玩具类:

产品外壳制成各种形状,燃放时或燃放后能模仿所造形象或动作,或产品外表无造形,但燃放时或燃放后能产生某种形象的产品;

i.小礼花弹类(直径不大于38mm):

弹体从发射筒中发射到空中后,能爆发出各种花型图案或其它效果的产品;

j.其它类。

4.2爆竹产品分为以下四类:

a.硝酸盐炮类:

以硝酸盐为氧化剂的爆响药制成的产品,含有金属粉的硝酸盐炮又称为硝光炮;

b.高氯酸盐炮类:

以高氯酸盐为氧化剂的爆响药制成的产品;

c.氯酸盐炮类:

凡含有氯酸盐为氧化剂的爆响药制成的产品,含有金属粉的高氯酸盐、氯酸盐炮又称为电光炮;

d.其它炮类:

以其它非禁用药物作爆响药制成的产品。

5技术要求

5.1外观

,表面无浮药、无霉变、无污染。

,文字图案清晰。

5.2引火线

,无破损漏药、无藕节、无空引和无霉变。

,小礼花弹类引火线应在8~12s引燃主体,其它各类产品的引火线应在3~6s内引燃主体。

,应能吊起规定重量的重物,保持1min不脱落:

a.产品在10g以下的,应吊起10g重物;

b.产品在10~50g,应吊起自重2倍的重物;

c.产品在50g以上的,应吊起100g的重物。

5.3筒体

,允许偏差为±

2%;

筒体长度在100mm以下,允许偏差为±

3%。

,不开裂、不散筒。

5.4底座

,筒高超过筒外径3倍者,必须安装底座。

底座的外径或边长应大于主体高度(含安装底座后增加的高度)1/3,至少超过筒外径10mm。

,产品放置在与水平成12度的斜面上不得倾倒。

,在倒垂的主体上加30g重量吊起,拿住底座保持1min主体应不脱落。

5.5底塞

底塞应安装牢固。

跌落实验中,不开裂、不脱落。

5.6禁用、限用药种和单个产品最大装药量

,禁止使用氯酸盐作爆响剂的成分。

a.喷花类不得超过75g;

有固定轴不超过60g,无固定轴不得超过30g;

旋转升空产品不超过20g,大型火箭不超过20g,中型火箭不超过10g,小型火箭不超过2g;

d.吐珠类不得超过40g;

e.线香类不得超过10g;

f.地面礼花类不得超过25克;

g.烟雾类不得超过200克;

h.造型玩具类不得超过15克;

i.小礼花弹类不得超过35克;

a.硝酸盐炮不得超过2.0克,中炮不得超过1.0克,小炮不得超过0.2克;

b.高氯酸盐炮不得超过0.6克,中炮不得超过0.3克,小炮不得超过0.15克;

c.氯酸盐炮不得超过0.05克。

,在10克以下的允许重量偏差为±

15%,在1.0g以下的允许重量偏差为±

20%。

各类产品不得超过该类产品允许的最大装药量。

5.7烟花类产品烧成率:

a.喷花类不小于93%;

.

有固定轴的不小于96%,无固定轴的不小于93%;

旋转升空不小于93%,大型火箭不小于96%。

中型火箭不小于93%,小型火箭不小于90%;

d.吐珠类不小于90%;

e.线香类不小于96%;

珠花型不小于93%,伞型不小于90%;

g.烟雾类不小于96%;

h.造型玩具类不小于90%;

i.小礼花弹类不小于96%。

5.8爆竹类产品爆响率:

a.硝酸盐炮:

大炮不小于93%,中炮不小于90%。

小炮不小于85%;

b.高氯酸盐炮:

大炮不小于93%。

中炮不小于90%,小炮不小于85%;

c.氯酸盐炮不小于90%。

5.9声级

爆竹产品爆炸时最大声级不得大于150dB。

5.10烟花产品的其它要求

,旋转直径不大于2米。

,火箭产品发射偏斜角不大于20度,大型火箭发射高度不小于30米,中型火箭发射高度不小于20米,小型火箭发射高度不小于10米。

,地面吐珠产品亮珠发射垂直高度小于4米的亮珠数不大于总珠数的10%。

,发射高度不小于10米。

,不小于20米;

直径为38mm的,不小于25m。

内不得装药或涂敷药物。

cm以上。

吊线强度应能在产品主体上加50克重量的重物后吊起,保持1min,吊线不脱落不断线。

6试验方法

6.1外观与尺寸检验

,取其平均值为检验结果,读数精确到0.5mm。

,取其平均值为检验结果,读数精确到0.5mm。

6.2牢固性与平稳性试验

,在下垂的引火线上吊起规定的重物(见,观察1min,引线是否脱落。

,在下垂的主体上加挂30克重物吊起,观察1min,底座与主体是否分离。

,从400mm高处,向厚度为30mm以上的硬木板上自由落下,每个样品重复3次,观察底塞是否开裂和脱落。

,样品不应倾倒,样品旋转90度后重复上述试验,也不得倾倒。

6.3药物、药量检验

,剔除引火线和杂物。

单个样品含药量在1g以上的,用感量为0.1g的天平称量;

单个样品含药量在1.0g及以下的,用感量为0.001g的天平称量。

6.4燃放性能试验

,记录点燃引火线至引燃主体的时间间隔。

若两秒表读数偏差值不大于0.5s,检验结果有效,取平均值为引火线燃烧时间(计算精确到0.1s);

若两秒表读数偏差值大于0.5s,检验结果无效。

,测高偏差为±

1m;

发射高度在10m至50m,测高偏差为±

2m。

,水平挂放在距样品喷火口2m高处;

圆心与发射点在同一垂直线上,调节圆圈直径与发射点构成允许偏斜角度,观察样品是否穿过铁丝圈。

,小炮平放)在空旷无风的平地上,声级计安装在距样品水平距离2m、距地面1.5m高处,测量最大分贝值。

,统计出烧成数与未烧成数。

,统计出未爆响,样品燃放有下列现象之一者统计为未爆响:

冲射、冲头、冲底、穿孔、熄引和空筒。

,统计出亮珠着火的数量。

7验收规则

按GB10632《烟花爆竹计数抽样检查规则》执行。

8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标志

标志分为产品标志、内包装标志和外包装标志。

,内容应有品名、规格、商标、提示语、警句、制造厂名等,产品过小,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不贴筒标。

,还须有含药量和生产日期(或批号)。

,另行印刷装箱。

8.2包装

,内包装材料应采用防潮性好的塑料、纸张等,应封闭包装,内包装产品应排列整齐、不松动。

,并捆扎牢固。

箱体体积根据品种规格要求设计,最大体积不得超过0.25立方厘米。

每箱重量不超过30kg。

,木箱的板厚不小于12mm,最大缝隙宽度不大于4mm。

8.3运输

烟花爆竹产品的运输、运输车辆及搬运装卸,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GBJ89《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有关规定。

8.4贮存

,库房温度不得超过35度,相对湿度控制在75%以下,并备有相应的消防器材。

,产品堆垛高度不得超过2m,货架高度不得超过1.85m。

,在正常条件下运输、贮存,有效期为2年。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广东省烟花爆竹质量监督检验站、江西省烟花爆竹质量监督检验站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施强、陈爱新、李后生、胡祥钰、黎越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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