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技术设备音视频设备企业技术负责人培训教材更新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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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发热要求56

3.15外壳的防火60

3.16接触电流和保护导体电流63

3.17抗电强度66

3.18故障试验68

第4章音视频设备产品标准概述70

2.1标准概述70

2.2适用范围70

2.3安全和设计原则74

2.4术语和定义74

第5章音视频设备安全技术要求和试验77

3.1标志和说明书§

577

3.2辐射危险§

679

3.3正常工作条件下的发热§

782

3.4防触电的结构要求§

884

3.5正常工作条件下的触电危险§

985

3.6绝缘要求§

1093

3.7故障条件§

1197

3.8机械强度§

12100

3.9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13102

3.10电池§

14107

3.11保护接地§

15.2109

3.12直插式设备§

15.4109

3.13稳定性和机械危险§

19112

3.14防火§

20114

3.15外壳防护等级115

第6章关健元部件和材料安全要求120

6.1关键元部件和材料的描述:

120

附表一122

附表二-129-

第1章信息技术设备的CCC认证

1.1CCC认证简介

1.1.1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体制介绍

中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由质检总局领导,认监委统一管理,各有关方面共同实施。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管理机构

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

(1)制定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规章和制度;

(2)审核、批准,并与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2)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

根据国务院授权,主管全国认证认可工作。

主要职能包括:

(1)拟定、调整并与AQSIQ联合发布《目录》;

(2)制定和发布与《目录》中产品相关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以下简称《实施规则》),确定《目录》中产品认证适用的认证模式;

指导处理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3)制定和发布认证标志,规定认证证书的式样和格式;

(4)指定认证机构、检测机构、检查机构和认证标志发放机构;

(5)公布获证产品及其企业名录;

(6)指导各地质检行政部门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7)受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投诉、申诉,组织查处重大认证违法行为。

3)各地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和地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简称各地质检行政部门)

根据CNCA的指导和安排,各地质检行政部门开展以下监督查处工作:

(1)对所辖地区《目录》中产品实施监督。

监督的重点为:

未获得认证或未加施认证标志的产品;

假冒、伪造认证标志的产品以及消费者投诉的产品;

严禁未获得认证的《目录》中产品进入本辖区;

(2)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视具体违法情况,对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产品的生产者、经销商、进口商,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罚则予以处理;

(3)对于监督检查和查处过程中发现的认证机构、检测机构、检查机构和认证人员违规或违法行为报CNCA,由CNCA全权负责查处,各地质检行政部门给予配合,涉及经济处罚的根据CNCA委托,由相应的省级质检行政部门执行。

(4)受理、审批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申请。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

1)指定的认证机构

(1)在认监委指定的工作范围内按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开展认证工作;

(2)对获得认证的产品,颁发认证证书;

(3)对获得认证的产品进行跟踪检查;

(4)受理有关的认证投诉、申诉工作;

(5)依法暂停、注销和撤消认证证书;

(6)对认证机构的派出机构和签约的检查机构、检测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审核监督;

(7)保证认证结果的准确,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指定的检查机构

(1)在认监委指定的工作范围内,按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开展检查工作;

(2)与指定认证机构签署执行检查工作的相关协议,在规定的权限内,对出具的检查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指定的检测机构

(1)在认监委指定的工作范围内,按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开展检测工作;

(2)与指定认证机构签署执行检测工作的相关协议,在规定的权限内,对出具的检测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指定的标志发放管理机构(CCC认证标志发放管理中心)

(1)发放和管理认监委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的“CCC”标志;

(2)受认监委的委托,对于特殊式样的“CCC”标志以及认证证书持有者自行印刷、模压等方式使用认证标志的设计方案进行核准和管理。

1.2产品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第三方产品认证制度的典型模式通常包括认证申请、受理申请、产品的初次检测(型式试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初次检查、综合评定、发证、产品和质量保证能力的监督等环节。

典型的产品认证程序主要环节及其流程如下图所示。

由于产品特点的不同,认证流程不尽相同。

有些产品是先抽取样品进行型式试验,然后进行工厂检查;

有些产品不进行工厂初始检查,采取的认证模式为型式试验+符合性声明+获证后监督;

有些产品采取的认证模式为产品抽样检测+产品一致性审查+获证后监督。

1.2.1认证申请

申请单元划分:

1.2.1.1.1原则上按产品类别、型号、规格、工作原理、安全结构等的不同划分申请单元。

同一申请单元内有多个型号时,应对同一单元内所有型号做出确切描述。

1.2.1.1.2原则上按申请单元申请认证。

同一生产者(制造商)、同一产品型号,不同生产场地生产的产品应作为不同的申请单元,但不同生产场地生产的相同产品只做一次型式试验,其他生产场地的产品需送样核查,并出具报告。

同一生产场地,不同生产者(制造商)生产的相同产品,应作为不同的申请单元,必要时送样,进行一致性核查,并出具报告。

1.2.2申请文件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根据需要随附以下文件:

1)产品总装图、电气原理图、线路图等;

2)关键元器件和/或主要原材料清单;

3)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4)认证技术负责人的任命书及认证机构考核认定证明等材料;

5)其他需要的文件。

1.2.3型式试验

1.2.3.1型式试验的送样

1.2.3.1.1型式试验的送样原则

型式试验送样应从认证申请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进行型式试验。

根据需要,申请单元覆盖的其他产品需送样做补充差异试验。

申请整机认证时,整机内的关键安全元器件应按对应要求单独送样进行检测。

若关键安全元器件已获得有效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国家认监委规定的可为整机强制性认证承认认证结果的自愿性认证证书,可免于单独送样检测,但仍需满足整机检测标准的要求。

申请整机认证时,申请单元内非代表性样品型号的电磁兼容关键件与代表性样品型号不一致时,送样原则见实施规则的要求。

1.2.3.1.2送样数量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认证委托人负责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

认证委托人对选送样品负责。

整机产品的送样数量见实施规则的规定。

随整机检测的元器件的送样数量见实施规则的规定。

1.2.3.1.3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试验样品和/或相关资料。

1.2.3.2型式试验的检测标准、项目及方法

1.2.3.2.1检测标准

认证检测依据的标准见实施规则的规定,检测时应采用标准的现行有效版本(国家认监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1.2.3.2.2检测项目

1)安全检测项目

信息技术设备强制性认证的安全型式试验检测项目原则上应包括产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产品的安全检测项目原则为GB4943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2)电磁兼容检测项目(有规定要求时)

信息技术设备强制性认证的电磁兼容试验的检测项目原则上应包括电磁兼容标准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产品的电磁兼容检测项目原则为GB9254和GB17625.1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1.2.3.2.3检测方法

依据标准规定的和/或引用的方法和/或标准进行检测。

1.2.3.3型式试验报告

型式试验结束后,实验室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型式试验项目部分不合格时,允许认证委托人进行整改;

整改应在认证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视为认证委托人放弃申请;

认证委托人也可主动终止申请。

认证机构按照规定的内容组织制定统一的《型式试验报告》格式。

《型式试验报告》内容应准确、清晰、完整,并包含对申请单元内所有产品和认证相关信息的描述。

认证机构/实验室应及时向认证委托人提供《型式试验报告》,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在其生产企业内能获得完整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

1.2.4初始工厂检查

1.2.4.1检查内容

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1.2.4.1.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按照确保产品一致性、促进认证结果持续有效的原则,由认证机构针对工厂的“职责和资源,文件和记录,采购和进货检验,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例行和确认检验,检验试验仪器设备,不合格品的控制,内部质量审核,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包装、搬运和储存”等内容制定相应产品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实施细则,报国家认监委备案后公布实施。

此外,还应按照《信息技术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见实施规则附件3)进行核查。

1.2.4.1.2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时,应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按照每个生产者(制造商)、每种产品至少抽取一件样品进行一致性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内容包括目证试验和核实以下内容:

1)认证产品的铭牌和包装箱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以及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的信息应与型式试验报告上所标明的一致;

2)认证产品的结构(主要为涉及安全与电磁兼容性能的结构)应与型式试验测试时的样机一致;

3)直插式AC适配器的插头尺寸应符合GB1002要求的结构形状。

4)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元部件和材料应与型式试验时申报并经认证机构所确认的一致。

目证试验时,安全性能按GB4943标准中型式试验的试验要求至少进行下列适用试验:

Ⅰ类设备耐压试验接地电阻

Ⅱ类设备耐压试验

对电磁兼容性能可采取现场目证试验,也可核查确认检验记录。

1.2.4.1.3检查范围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

1.2.4.2检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

根据需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也可以同时进行。

工厂检查原则上应在型式试验结束后一年内完成,否则应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初始工厂检查时,工厂应生产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

工厂检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和分布,一般为1至4个人日。

1.2.4.3检查结论

检查组向认证机构报告检查结论。

工厂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认证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认证机构(检查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

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按工厂检查结论不合格处理。

1.2.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1.2.4.4.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结论、工厂检查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颁发认证证书。

1.2.4.4.2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其中包括型式试验时间、工厂检查时间及工厂检查后提交报告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

型式试验时间一般为整机30个工作日(因检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当安全关键元部件和材料需要单独检测时,按安全关键元部件和材料所需的最长检测时间计算(从收到样品和检测费用起计算)。

工厂检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以检查员完成现场检查,收到生产企业递交的符合要求的不合格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1.2.4.4.3认证终止

当产品型式试验或工厂检查结果评价不合格时,认证机构应做出不合格决定,终止认证。

1.2.5获证后的监督

1.2.5.1获证后监督的内容

获证后的监督包括年度跟踪检查,以及认证机构对其认证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

1.2.5.2年度跟踪检查

认证机构在进行常规年度跟踪检查时,应优先安排在企业的生产季度内进行,并应优先采用不预先通知被检查方的方式进行检查。

特殊跟踪检查原则上采取不预先通知被检查方的方式进行检查。

同一生产场地、不同生产者(制造商),应分别接受跟踪检查。

认证委托人应在规定的周期内接受跟踪检查,否则按不能接受跟踪检查处理。

1.2.5.2.1年度跟踪检查的频次

一般情况下,从初始工厂检查起,每12个月内至少进行一次跟踪检查。

认证机构应根据获证产品的安全等级、产品质量稳定性以及产品生产企业的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情况等因素,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跟踪检查的分类管理,确定合理的跟踪检查频次。

1.2.5.2.2年度跟踪检查的内容

年度跟踪检查包括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复查和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必要时抽取样品送实验室检测,见4.6.3。

认证机构根据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实施细则的要求,对工厂进行质量保证能力复查。

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的内容与工厂初始检查时的产品一致性检查内容基本相同。

此外,还应按照《信息技术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见附件3)进行核查,以及检查“CCC”标志和认证证书的使用情况。

1.2.5.2.3年度跟踪检查的抽样检测

需要时,由认证机构组织实施抽样检测,抽样检测的样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在市场/企业销售网点现场、生产线末端、仓库等场所随机抽取。

同种产品抽样检测的数量为1台。

抽样检测由认证机构指定的实验室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认证型式试验检测项目均可作为抽样检测项目,认证机构可针对不同产品的不同情况,以及其对产品安全性或电磁兼容性的影响程度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的检测。

1.2.5.2.4年度跟踪检查结论

检查组向认证机构报告跟踪检查结论。

跟踪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检查组直接向认证机构报告不合格结论;

发现不符合项的,工厂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认证机构(检查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

未能按期完成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按跟踪检查结论不合格处理。

1.2.5.2.5年度跟踪检查结果的评价

年度跟踪检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

不合格的,按照5.3规定执行。

1.2.5.3认证机构的跟踪调查

认证机构应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的要求对其认证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并根据跟踪调查的结果对认证证书的状态进行相应的处理。

1.2.5.4获证后监督检查结果的评价

不合格的,按照实施规则的5.3规定执行。

1.3证书管理要求

1.3.1认证证书的保持

1.3.1.1证书的有效性

信息技术设备实施规则覆盖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内,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组织的获证后监督获得保持。

对拒绝监督的工厂,认证机构应撤销其持有的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申请办理。

1.3.1.2认证产品的变更

1.3.1.2.1变更申请

获证后的产品,如果其产品中属于实施规则附件2所列明的元器件的制造商、生产厂、型号、规格、技术参数等,或涉及整机安全/电磁兼容的设计、电气结构等发生变更,以及认证证书的相关信息、标准等发生变化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批准/备案的申请。

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变更应符合实施规则附件2所规定的变更要求,以及认证机构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负责人的相关要求。

1.3.1.2.2变更的评价和批准

认证机构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或需送样品进行测试,如需送样试验,测试合格后方能批准变更。

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全项型式试验的主检型号产品为变更评价的基础。

1.3.2认证产品的扩展

1.3.2.1扩展程序

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已经获得认证产品单元覆盖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

认证机构应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

需要时,针对差异做补充检测或检查。

确认合格后,可根据认证委托人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全项型式试验的主检型号产品为扩展的基础。

1.3.2.2样品要求

认证委托人应先提供扩展产品的有关技术资料,需要送样时,应按实施规则4.2的要求选送样品进行核查。

必要时,对样品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报认证机构核查。

1.3.3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撤销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撤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及认证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1.3.3.1认证证书的注销

1.3.3.1.1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注销认证证书:

(1)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认证委托人未申请延期使用的;

(2)认证委托人/生产厂由于企业破产、倒闭、解散、生产结构调整等原因致使获证产品不再生产,认证委托人主动放弃保持认证证书的;

(3)获证产品型号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的;

(4)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

(5)其他应当注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1.3.3.1.2认证证书注销的有关规定

(1)自认证证书注销之日起,不得继续出厂、进口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已经出厂、进口的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可以继续销售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2)认证证书被注销后,不能以任何理由予以恢复,认证委托人可以向认证机构重新申请认证。

被注销认证证书对应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和工厂检查报告不再有效。

1.3.3.2认证证书的暂停

1.3.3.2.1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暂停认证证书:

(1)认证委托人/相关方(包括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生产厂,下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级或省级监督抽查结果证明产品存在不合格,但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2)认证产品适用的认证依据或者认证实施规则换版或变更,认证委托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履行变更程序,或产品未符合变更要求的;

(3)监督检查结果证明认证委托人违反CCC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包括产品抽样检测不合格、工厂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一致性存在问题等)或认证机构相关要求,但通过整改可以达到认证要求的;

(4)认证委托人/相关方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视情节需要开展调查的;

(5)认证委托人/相关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或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国家有关部门或认证机构未事先通知的监督检查或监督抽样检测的;

(6)认证委托人/相关方不配合国家有关部门或认证机构依据CCC认证实施规则在市场或销售场所抽取样品进行检测的;

(7)认证证书的信息(如申请人/生产者/生产厂的名称或地址,获证产品型号或规格等)发生变更或有证据表明生产厂的组织结构、质量保证体系发生重大变化,认证委托人未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批准或备案的;

(8)由于生产的季节性、按订单生产等原因,认证委托人申请暂停认证证书的;

(9)其他应当暂停认证证书的情形。

1.3.3.2.2认证证书暂停的有关规定

(1)认证证书暂停期间应视为无效,暂停期间内不得出厂、进口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对于已经出厂、进口的认证证书覆盖产品,认证机构须根据证书暂停原因评价产品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对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质检部门进行通报或采取相应措施。

(2)由于生产的季节性、按订单生产等可接受的原因,由认证委托人提出暂停认证证书的,认证证书暂停期限最长为12个月,且需至少提前1个月提出申请。

除此情形外,由于上述3.3.2.1条其他原因暂停认证证书的,证书暂停期限最长为3个月。

暂停时间自认证机构签发暂停通知书之日算起。

1.3.3.3暂停认证证书的恢复

1.3.3.3.1对由于3.3.2.1条款各情形被暂停的认证证书,认证机构须向认证委托人告知证书暂停的原因、期限,并根据暂停原因明确恢复证书的相关要求。

1.3.3.3.2认证委托人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限内,可向认证机构提出恢复申请。

认证委托人根据认证机构相关规定通过整改并符合相关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恢复其认证证书。

1.3.3.4认证证书的撤销

1.3.3.4.1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撤销认证证书:

(1)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限届满,认证委托人未提出认证证书恢复申请、未采取整改措施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2)获证产品的关键元器件、规格和型号,以及涉及整机安全或者电磁兼容的设计、结构、工艺及重要材料/原材料生产企业等发生变更,导致产品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3)认证机构的跟踪检查结果证明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存在严重缺陷的;

(4)认证委托人提供虚假样品,获证产品与型式实验样品不一致的;

(5)认证委托人/相关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级或省级监督抽查结果证明产品出现严重缺陷、产品安全检测项目不合格或一致性存在严重问题的;

(6)获证产品出现缺陷而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

(7)对由于3.3.2.1(5)、(6)条款被暂停认证证书后,仍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监督抽样检测,或仍不配合在市场或销售场所抽取样品进行检测的;

(8)认证委托人/相关方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认证证书、认证标志,情节严重的;

(9)弄虚作假,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认证证书,或存在其他直接影响认证结果有效性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10)其他应撤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1.3.3.4.2认证证书撤销的有关事项

(1)自认证证书撤销之日起,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

认证机构须根据证书撤销原因评价产品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对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质检部门进行通报或采取相应措施。

(2)认证证书被撤销后,不能以任何理由恢复。

经过整改后,认证委托人可以向认证机构重新申请认证。

对被撤销认证证书的产品,相应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和工厂检查报告不再有效。

任何认证机构在6个月内不得受理该产品的认证委托。

认证机构受理持有产品型式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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