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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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十一条培训机构应按要求使用《培训子系统》,应安排专人熟练使用和操作,从人员身份验证、学员报名、制定开班计划、组织考核、结业管理、跟踪服务、推荐就业或创业、资金申请的全过程在《培训子系统》上进行完整记录,并保证录入信息的真实。
第三章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与考核
第一十二条职业指导培训补贴按照实际培训人数给予20元/人的补助。
第一十三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根据实际培训人数,按照人均1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具体补贴标准见《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目录》(以下简称《补贴标准目录》,表1)。
培训合格率达到90%(职业资格培训以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为准;
非等级培训以取得《结业证书》为准;
特种作业培训以取得《操作证》为准)、就业率达到60%的,按《补贴标准目录》的标准给予全额补助;
培训合格率未达到90%或就业率未达到60%的,按《补贴标准目录》标准的60%给予补助。
第十四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根据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实际人数给予全额补助。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由培训机构先垫付后申请。
第十五条创业培训补贴根据每个班级的实际培训人数,按照2400元/人的标准分两个阶段进行申请和补助。
培训合格率达到80%的(以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为准),按补贴标准的40%给予补助;
培训合格率未达到80%的,按补贴标准的20%给予补助。
培训后一年内,经后续跟踪和开业指导,创业成功率达到30%的(以培训后取得营业执照为准),按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助;
创业成功率不足30%的,按补贴标准的20%给予补助。
第十六条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物价水平、培训教学、实际操作训练、技能考核鉴定等成本费用的浮动做出相应调整,并定期公布。
第四章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申请与拨付程序
第十七条培训机构按季度向区县劳动保障局提出职业技能培训、技能鉴定、创业培训补贴书面申请,同时使用《培训子系统》进行网上申请。
第十八条区县劳动保障局对培训机构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申请资金的培训机构、享受职业技能培训、技能鉴定、创业培训补贴的人员名单、培训的职业(工种)在区县劳动保障网上公示7天。
公示结束后,区县劳动保障局将无异议的培训机构的申请材料,于每季度末月的20日前(第四季度在11月20日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将培训机构提交的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除外)使用《培训子系统》进行网上汇总上报;
对公示期提出异议的培训机构,终止此次经费申请,退回申请材料,并查明情况。
区县劳动保障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按季度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提出职业指导培训补贴书面申请,同时使用《职业指导子系统》进行网上申请。
第十九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通过《职业指导子系统》和《培训子系统》,对区县劳动保障局提交的职业指导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创业培训补贴书面材料、网上资料、申请资金的额度进行核查,对拟拨付资金的机构、补贴资金情况,在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示7天。
公示结束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无异议的区县下达批复,按照失业保险基金拨付流程核拨职业培训补贴资金;
对公示期提出异议的区县,终止此次申请,退回申请材料,并查明情况。
第二十条培训机构申请职业技能培训、技能鉴定补贴的,应向区县劳动保障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职业培训补贴申请;
(二)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表2);
(三)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花名册(表4);
(四)就业证明表(表5)。
培训机构申请创业培训补贴的,依申请需要应向区县劳动保障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职业培训补贴申请;
(二)北京市创业培训花名册(表6);
(三)北京市创业培训开业情况表(表7);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区县劳动保障局申请职业技能培训、技能鉴定、创业培训补贴的,应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下列材料:
(二)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表2)。
区县劳动保障局申请职业指导培训补贴的,应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职业指导培训补贴申请;
(二)北京市职业指导培训花名册(表3)。
第二十二条培训机构应将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技能鉴定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的全部材料,按照申请经费的批次进行存档。
第五章绩效考评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培训机构应建立学员管理制度,应为每个符合条件参加培训的学员建立完整的学员培训档案,将学员的培训内容、出勤情况、《培训协议书》、培训成绩、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推荐就业或创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等情况记入学员培训档案。
第二十四条区县劳动保障局应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管理,指导培训机构按照本市培训、鉴定政策要求开展职业培训工作,可采取聘请社会监督员的方式,对培训机构的培训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保证培训质量。
第二十五条区县劳动保障局应加强对培训机构资金申请的检查,制定检查管理制度,公开资金申请程序,指导培训机构按照要求、程序申请经费,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有效。
区县劳动保障局应每半年对区域内承担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培训工作的机构,在开展培训、申请经费、使用《培训子系统》、档案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形成书面总结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二十六条区县劳动保障局应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投诉信箱,对单位或个人的投诉、举报及反映的问题,要及时核实,情况属实的进行查处。
第二十七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建立培训机构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定期对区县劳动保障局开展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职业培训情况、资料存档情况进行检查或延伸检查,定期向社会发布经确定的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名单。
第二十八条市财政局将建立职业培训补贴绩效考评制度。
通过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对区县劳动保障局和培训机构职业培训补贴资金、财务管理状况、成本效益以及社会效益等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第二十九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向社会公开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申请、拨付程序,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建立监督检查机制;
会同市财政局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区县劳动保障局、培训机构资金申请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冒领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培训机构,按申请渠道追回违规所得资金,取消定点培训资格,追究领导人责任,对直接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
原《关于印发北京市再就业培训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培发〔2003〕100号)、《关于印发<
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就办发〔2006〕6号)、《关于印发<
北京市创业培训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的通知》(京劳社培发〔2005〕104号)同时废止。
表1:
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目录
职业类别
职业(工种)
培训补贴
标准(元)
A类
餐饮服务人员
中式烹调师、西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面点师、调酒师
1200
机械设备加工、维修装备制造人员
车工、铣工、磨工、镗工、组合机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汽车修理工、装配钳工、工具钳工、机修钳工、金属热处理工、刨插工、焊工*
通信、电力
线务员
日用、机电产品维修人员
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电气设备安装工(电梯安装维修工(13-036))
铁、公(道)路运输机车驾驶员
汽车驾驶员
电子元器件与设备制造、装配调试及维修人员
无线电设备机械装校工、电子设备装接工、无线电调试工、电子计算机(微机)调试工、电子计算机维修工
B类
检验、计量人员
食品检验工、化学检验工、纺织纤维检验工、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动物检疫检验员、(长度、衡器)计量工
1000
运输、机电设备操作人员
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起重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驾驶员、叉、铲车司机*
工程施工人员
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防水工、装饰装修工、管工、工程测量工、土石方机械操作工
日用机电、办公产品维修人员
照相器材维修工、钟表维修工、办公设备维修工
裁剪缝纫和皮革、毛皮制品加工制作人员
裁缝(服装制作工)、制鞋工、皮革加工工、毛皮加工工、服装裁剪工、服装缝纫工
机械制造加工人员
铸造工、锻造工、冷作钣金工、涂装工
机电产品装配人员
电机装配工、高低压电器装配工、锅炉设备装配工、电子仪器仪表装配工、电工仪器仪表装配工、汽车(拖拉机)装配工、摩托车维修工
机械设备修理人员
精密仪器仪表修理工
电力(机械)设备安装、运行、检修及供电人员
锅炉设备安装工、变电站值班员、变电设备安装工、维修电工、电工*
工艺、美术品制作人员
贵金属首饰手工制作工、贵金属首饰机制工、漆器镶嵌工、景泰蓝制作工、工艺品雕刻工、装饰美工、民间工艺品制作工、工艺编结工
C类
饭店、旅游及健身娱场所服务人员
前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旅店服务员、展览讲解员、插花员、体育场地工、保健按摩师、茶艺师、公共游览场所服务员、康乐服务员
800
公路、铁路客(货)运输服务人员
汽车运输调度员、汽车客运乘务员、机车乘务员
培训补贴标准(元)
医疗卫生辅助、社会和居民生活服务人员
物业管理员、锅炉操作工、美容师、美发师、餐厅服务员、摄影师、冲印师、化妆师、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洗衣师、修脚师、保育员、家政服务员、保洁员、养老护理员、中央空调系统操作员、智能楼宇管理员、糕点、面包烘焙工、司炉工*、电梯司机*
种植业生产人员
农艺工、(蔬菜、花卉、果、茶、桑、菌类)园艺工、(棉花、茶叶、蔬菜)加工工、林木种苗工、护林员、标本员
畜牧业生产人员
(家禽、家畜、蜜蜂)饲养工、家禽(畜)繁殖工、蜂产品加工工、动物疫病防治员、草坪建植工、挤奶工
农业及渔业生产人员
水生动物苗种繁育工、沼气生产工
勘测及矿物开采人员
大地测量工、支护工
行政事务人员
秘书、公关员、制图员、计算机操作员
治安保卫、消防人员
保安员
电信业务人员
电信业务营业员、话务员
购销人员
营业员、收银员、营销师、出版物发行员、服装模特、采购员、收购员、中药购销员、废旧物资(回收挑选工、加工工)、医药商品购销员、中药调剂员
纺织、针织、印染人员
细纱工、织布工
木材制品制作人员
手工木工、精细木工
建筑材料生产加工人员
水泥生产制造工
玻璃、陶瓷、搪瓷及其制品生产加工人员
陶瓷(烧成、装饰)工
广播影视制品制作、播放及文物保护作业人员
音响调音员
印刷人员
凹版制版工、平板、凹版印刷工
文化教育、体育用品制作人员
(钢琴、提琴、管乐器)制作工
化工产品生产人员
制冷工
水利设施管理养护人员
河道修防工、水土保持防治工、水文勘测工
环境检测与废物处理工
(大气、水)环境监测工
仓储人员
冷藏工、保管员、理货员
其他商业、服务人员
电子商务师
管理工程技术人员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物流师
非等级培训
超市理货员、主食制作员、勤杂工、社区保洁绿化员、净菜加工员、停车管理员、民俗旅游、搬运工、社区缝纫员、塑钢门窗安装工、工艺画制作工、手工编织等经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的非等级职业(工种)和尚未规定职业标准、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职业(工种)
400
说明:
标注“*”为本市有特种作业培训的职业(工种)
表2:
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
(人员类型:
)
申请单位(盖章):
单位:
人、万元
鉴定补贴
补贴资金合计
培训人数
合格人数
就业人数
创办企业人数
补贴
资金
参加鉴
定人数
鉴定合
格人数
补贴资金
合计
职业技能培训
创业培训
---
单位负责人(签字):
部门负责人:
经办人:
填报时间:
年月日
表3:
北京市职业指导培训花名册
申请单位(盖章)培训时间: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性别
户籍所在街道、乡镇
求职证或转移就业证号
备注
表4:
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花名册
培训机构(盖章)鉴定机构(盖章)
班级编号:
户籍所在
街道、乡镇
考核、鉴定结果
证书编号
理论
实操
区县劳动保障局(签章):
证书核发部门(签章):
经办人:
审核日期:
年月日证书核发日期:
注:
实施职业资格培训的“证书编号”处填写《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编号;
实施特种作业培训的“证书编号”处填写《操作证》编号;
实施非等级职业技能培训的“证书编号”处填写《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编号
表5:
就业证明表
申请单位:
(盖章)
身份证号(18位)
户口所在街道、乡镇
本人联系电话
培训机构
培训班级
就业形式
1.单位招用2.自谋职业3.灵活就业4.自由职业
1.单位招用证明
附:
劳动合同复印件(至少复印具备合同效力的首页和末页)
负责人:
年月日
2.自谋职业证明
营业执照号:
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灵活就业
证明
街道(乡镇)社保所证明并加盖印章
4.自由职业证明
城镇失业人员提供存档证明,本市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提供转移就业证明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意见:
审核人:
年月日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意见为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对培训机构提供的就业证明材料进行审验后的意见
表6:
北京市创业培训花名册
培训机构(盖章)班级编号:
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编号
北京市创业指导中心(签章):
年月日审核日期:
表7:
北京市创业培训开业情况表
合格证书编号
营业执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