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和鼓励市属高校专业技术人员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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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国家和本市对市属高校领导人员兼职或者创办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支持和鼓励市属高校设置流动岗位

  7.市属高校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流动岗位,聘用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技人才、管理人才、海外高水平创新人才到本校兼职(工作)。

流动岗位不受本单位岗位总量限制,不占本单位高级岗位职数。

  8.市属高校须与流动岗位人员签订协议,约定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要求、工作条件、保密、报酬等;

也可签订协议,约定成果归属、收益分配等知识产权保护事项。

  9.流动岗位人员通过公开招聘、人才项目引进等方式被市属高校正式聘用的,其兼职经历以及在原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资历,可作为市属高校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支持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在岗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到企业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

  10.市属高校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岗位,用于科研人员进行应用技术研究、项目开发与技术合作、成果推广转化,与企业进行产业化合作等工作。

具体实施工作按照《北京市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岗位实施细则》(京人社专技发〔2014〕244号)执行。

市属高校可根据工作需要,按规定申请设置特设岗位,聘用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

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对特设岗位聘用人员可实行年薪制、项目工资、协议工资等灵活分配方式。

  11.市属高校应充分发挥公共服务职能,按照创新创业要求和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的需求,与企业合作建立科技创新及转化平台和机制,积极选派和鼓励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

  12.市属高校须与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人员变更原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和考核、工资待遇等事项,也可以订立协议,约定成果归属、收益分配等知识产权保护事项。

市属高校、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应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

也可以约定依据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形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的归属,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知识产权保护事项。

  13.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人员与原市属高校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等方面的权利,取得的业绩,可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考核奖励等重要参考依据。

  14.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自愿流动到企业的,市属高校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15.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人员在企业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由原市属高校申请工伤认定,并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四、支持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

  16.市属高校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书面提出申请,按人事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携带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创业工作(以下简称“离岗创业”)。

  17.市属高校须与离岗创业人员订立离岗协议,约定离岗事项、离岗期限、基本待遇、保密等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同时相应变更原聘用合同。

也可以就成果归属、收益分配等知识产权保护事项订立协议。

离岗创业项目涉及原市属高校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市属高校、离岗创业人员、相关企业可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订立协议,明确收益分配等内容。

  离岗创业期限为3年。

确因工作需要延长离岗创业期限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可相应延长,但最长不超过5年。

  18.离岗创业人员与原市属高校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的权利,离岗期间取得的业绩,可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考核奖励等重要参考依据。

离岗创业人员不占原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职数。

  19.离岗创业人员的工资福利、考核、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以下办法处理:

  

(1)原市属高校与离岗创业人员协商后可发放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

  

(2)离岗创业人员应每年向原单位报告创业情况,作为其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年度考核由所在企业提出考核建议,原市属高校确定考核等次。

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正常晋升薪级工资。

创业业绩突出,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不占原市属高校年度考核优秀比例。

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由原市属高校决定离岗创业人员停止创业,并按市属高校工作人员考核相关规定处理。

  (3)社会保险、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中单位缴纳的部分,仍由原市属高校缴纳;

个人缴纳的部分,由离岗创业人员按约定时间交给原市属高校代缴(或在发放的基本工资内代为扣缴);

离岗期间,原市属高校按本人离岗前缴费基数按月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

遇有国家基本工资调整时,相应调整缴费基数。

  (4)企业应为离岗创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

离岗创业人员在企业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由其所在的企业申请工伤认定,并按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工伤保险支付费用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5)离岗创业人员其他福利待遇,由原市属高校与离岗创业人员协商确定。

离岗创业期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原市属高校应当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20.离岗创业期间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处理。

  21.市属高校在岗位总量已满的情况下,对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空出的岗位,确因工作需要,经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同意,可按有关规定用于聘用急需人才。

离岗创业人员返回的,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聘用,并逐步消化。

  22.离岗创业期间或期满愿意回原市属高校的,应提前30日向原市属高校提交书面申请。

返回原市属高校时,原市属高校应按其专业技术职务做好相应的岗位聘用工作,双方协商变更聘用合同。

离岗创业期间视为原市属高校工作年限。

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和职业年金的,离岗创业年限可视为连续工龄。

  23.离岗创业期满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返回原市属高校的,原市属高校可依据相关规定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24.离岗创业期满后自愿流动到企业的,市属高校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25.承担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等工程和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26.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领导人员,辞去领导职务后可申请离岗创业。

返回时,原市属高校应按其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做好岗位聘用工作。

国家和本市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离岗创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7.离岗创业人员与原市属高校解除聘用合同流动到企业的,原市属高校有空缺岗位时,愿意返回原市属高校工作且符合岗位聘用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优先聘用。

28.从事科技管理工作、具有科技成果推广转化能力的管理人员,可参照本意见申请离岗创业。

返回时,原市属高校应按其相应管理岗位等级做好岗位聘用工作。

  五、组织实施

  29.市属高校应充分认识支持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重要意义,要解放思想,大胆创新,自主制定支持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或在职创办企业、设立流动岗位吸引优秀人才到本校兼职、本校专业技术人员在岗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与到企业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本校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等具体实施办法;

加强政策宣传,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为引导和支持创新创业营造良好环境;

加强指导和服务,为人才合理流动创造有利条件,合力激发释放人才创新创业活力,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

30.市属高校应发挥在首都创新体系建设中重要作用,不断完善激励政策和保障措施,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切实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加强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程序,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情况发生。

如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确保创新创业工作顺利推进。

要定期将创新创业人员情况按程序报市教委及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要及时研究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市人力社保局报告。

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北京市属高校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申请表

2.北京市属高校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情况统计表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8年12月2日

附件1

北京市属高校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专业技术职务

聘任岗位等级

学历学位

工作单位

手机

家庭住址

邮箱

创新创业方式

创新创业期限

创新创业企业名称及地址

邮编

科研项目及成果

创新创业企业情况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字:

年月日

所在单位意见

领导签字:

单位盖章:

(公章)

创新创业协议

(可另附页)

注:

本表一式3份,本人、本人档案、单位各存一份。

附件2

北京市属高校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情况统计表

序号

姓名

行政职务/职称

原聘岗位

类别及等级

创新创业

方式

期限

创新创业企业

(单位)名称

创新创业成果

主管部门:

填表人:

填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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