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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两个证券市场的角度来讲,纽约证券交易所和纳斯达克已经成长起的创业板市场,现在都在争夺优质客户,去年10月5日,纳斯达克和纽交所为争夺优质客户,纷纷降低上市的费用,甚至把头一年上市的服务费纽交所都免去了,因为在纳斯达克的一些企业,规模虽然不是特别大,但成长劲非常好,以至于纽交所考虑要对自己上市的门槛或者准入的东西进行适当的调整,和纳斯达克展开激烈的竞争,这就引出一个话题,今天咱们讲的是创业板的问题,在中国证券市场还有非常重大的问题希望得到大家的重视:

中国的证券市场将在2011年开设自己的国际板(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设国际板),纽交所泛欧证券交易集团将会在中国上交所提出上市申请,还有一家非常明确的拟上市公司就是汇丰银行控制集团,也包括可口可乐、西门子这些在海外非常有影响力的美国或欧洲的公司,都琢磨在中国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今天不单讲创业板的问题,我希望给大家一个证券市场、证券法律服务非常重要的信息。

如果在座律师想应聘到大的证券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业务,在面试时,我想应该会有合伙人提到这个问题,“请你谈一下对国际板法律实务,提供国际法律服务的一些思路。

”随着国际大的公司在中国证券交易所上市,必然会带来中介机构非常大的业务量,包括律师,反向来讲,就像我们帮助中规模的企业去美国上市一样,需要美国的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而且这部分的费用非常高,美国律师的收费非常高,同样道理,美国或者欧洲、日本、韩国等公司,三星、现代、丰田、本田等都将成为我们重要的客户,而日本团队和韩国团队都非常强大,都是韩语和日语在交流,从律师下一步的切入点来讲,比如说纽交所集团想在上交所上市,律师费至少是500万人民币起价,律师费或者其它的服务费用,包括中介机构、承销商(承销商现在基本上就锁定三家:

第一序列的大型投资银行,中金公司、中信公司、银河证券。

其它像国泰君安、平安等证券公司,都积极在酝酿),如果大家没有关注这些问题,会错过千年难遇的机会,至少是百年一遇,中国的证券交易所开设已经30年,从1990年上海证券交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开设以来,中国的资本市场取得了巨大成就,再往前推多少年,大家怎么也无法想象中国有1亿多的散户投资者活跃在上交所和深交所这样的投资平台上,国际板一旦开设,对中国资本市场将会有非常重大的影响。

今天通过创业板上市的切入点和大家共同交流。

创业板具有一般证券市场的共有特性,包括上市企业、投资者、中介机构(包括交易所本身)和监管机构,主要是两个层级,一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法所讲的即国务院授权的监督管理机构——证监会;

二是证监会的派出机构,所有省和自治区、直辖市都有自己的派出机构,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黑龙江监管局以及5个计划单列市:

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

创业板显然是对主板市场的有效补充,也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2006年中小板开设之前中国只有主板,在上市时,企业提出申请或者中国证监会来安排你是在上海上市还是在深圳上市,到中小板开设以后,有一个大体的分工,发行1亿股以下的在深圳,也就是所谓中小企业板的定位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1亿股以上的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至于后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服务台态度非常好,为了拉更多的客户。

在香港证券交易所包括纽交所实际上都是一家运营的企业,都是一个上市公司,香港交易所这实际上也是一个上市公司,股价12月1日来挂大名国际控股,是来自江苏的一家企业,在香港挂牌上市,而我们也都注意到香港交易所特别重要的股票股价,香港交易所的股价还是比较高的,所以说,作为一家盈利机构,从上市公司角度来讲,也要吸引大量、尽可能多的优质的上市公司来到他们那儿上市,目的是什么?

一是扩大自己的交易所作为资本市场重要平台的影响力,另外一方面要收费,因为上市的初费以及每年上市年费,所以也是作为盈利的机构,作为香港联交所,有自己的上市科,中国上市的发行审核制度是核准制,大家都去问证券法,在香港、美国是注册制,注册制更多的是交由市场的中介机构、保荐机构、律师、会计师保荐这家企业是否符合上市的条件,是否给证券市场的投资者带来投资收益,这应该是交由市场来决定的,而不应该来交由中国证监会来决定,中国证监会作为核准的行政许可、行政具体事项核准机构,它承担了很多不应该自己承担的东西,中国证监会主席前几年明确讲,中国发行审核制度也要由核准制过渡到注册制。

2009年7月我到美国做访问学者,在华盛顿DC这块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美国证监会)做交流,当时研究的题目是“中美证券发行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中国如何能够达到注册制,中国走向注册制还需要有多少路子和具体细节、制度要规范,真的交由中介机构、交由券商律师会计师,中介机构能否真正的承担起这相关的责任来,这是非常大的一个课题。

从目前创业板上市上会的企业行业的具体分布,先进的制造业和信息技术业为最大的两个板块,其次是生物、制药、新材料以及节能、环保新能源,现代服务业,航天控股,现代农业,海洋工程,这相关领域是目前创业板上市主要集中的行业分布领域。

有时候我会听到律师来问:

创业板上会包括过会和上市的企业,和中小板的区别到底有多大?

我个人认为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和中小板的企业从行业内情来讲,确实有很多雷同或者相似的地方,创业板目前只有那么几家比较抢眼,比较有特色,一家是浙江的华谊兄弟,专门进行影视剧的拍摄,这个企业和以往的中小板上市企业有所区别,另外,北京一家做公共关系做行业咨询的,即投资咨询管理公司。

为数不多的那么几家还是自己的行业特点,其它更多的都是所谓的先进制造业,所谓的省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中小板也有大量的这些公司,现在作为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哪一板块,最重要的原因是什么?

是哪个板块现在排队得少,现在企业准备上市了,谁都不想投,另外,都想抓紧时间申报到中国证监会,抓紧审核,抓紧发行,抓紧上市,中小企业板排队得相对多一些,中介机构就可以考虑去创业板,如果创业板排队多,中小板排队就会少一些,一些企业就会考虑中小板。

从保荐人角度来讲,现在越来越多的券商嫌贫爱富,创业板的发行条件从财务指标上来讲,不是特别高,近两年净利润超过1000万元,第一套财务标准就符合了,但近两年财务净利润只超过1000万元,恐怕没有一家券商愿意来保荐,因为券商的收益和发行规模直接挂钩,如果企业的净利润比较低,带来的承销额度就会比较小,一般3.5%—4%左右的承销费率作为他的用金,如果去年的净利润只有1000万,现在市场上一年净利润三四千万的优质企业太多了,显然这个券商不会去保荐盈利规模较小的企业,只会寻找相对大型的、规模还可以、盈利也不错的企业来作为自己保荐的对象,当然,从律师的角度来讲,企业规模越小,所能承担的律师费能力也越低,这也很明显,现在我手里做了7、8个项目,净利润都是几个亿的,显然,考虑律师费用会相对高一点。

(二)创业板特点

在创业板设立之初,证监会有一些考虑:

创业板上市的企业是处于发展初期,规模较小,业绩不突出,成长性较高。

投资者高收益,高风险,发行监管标准较低,持续监管要求更严。

“发展初期,规模较小”这是证监会当初设计之初的考虑,时至今日,创业板的企业规模不是那么小了,创业板规模和中小板企业规模已经不相上下了,规模太小没有人保荐,别说券商,连律师、会计师都不去做。

现在证券市场、资本市场这块非常火爆,不像前几年,还得靠政府推动,靠政府游说,靠政府的一些优惠条件,上市以后奖励一千万,只要启动上市,奖励几十万,报告证监会奖200万,现在中关村还有这种政策。

中介机构责任更重,显然创业板的证监会对券商、保荐人提出了更多的持续督导的监管责任。

(三)创业板发展历程

创业板的发展刚才已经讲了,从1999年就开始筹备这些工作,一直到2008年3月21日证监会颁布了征求意见稿,也就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2009年3月31日,证监会颁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标志着我国筹备十余年之久的创业板终于正式开始施行。

当时所有的证券市场和中介机构欢呼雀跃,意味着中介机构又将有一大块业务量产生,现在主流的证券律师事务所忙得不可开交,都在招兵买马。

证券市场伴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中国非常多的优质民营企业、央企控股的企业都在茁壮成长,而且成长得非常快,今年500万,到明年、后年就成了五、六千万净利润,发展之快令人非常惊异,市场上也产生了非常多的证券项目,现在主流的证券机构很忙,团队人手不够,包括券商、律师、会计师都在招兵买马,更多的是希望能够挖来一些比较成熟的、马上派上用场的团队成员。

证监会自2009年7月26日起受理创业板发行上市申请,截止2010年12月3日,共有158家股份公司在创业板挂牌上市,12月3日的创业板市场股票平均市盈率为78.47倍。

全世界的股票市场没有哪一家到平均市盈率达到78倍,只有中国的创业板能达到。

现在非常多的民营企业问我:

“去哪儿上,是美国纳斯达克还是香港、新加坡、伦敦上?

”我说:

“你根本不用想,你行业的主要客户都是在中国,不在中国就是傻。

”在纳斯达克上,市盈率十几倍,在深圳上将近100倍。

2009年12月7日那时候的平均市盈率是117倍,完全不可想象,有没有泡沫?

肯定有,但这个泡沫竟然持续了这么多年,这完全解释不了,这会儿跑到美国纽约去上太傻了,更何况2006年8月8日,中国商务部和外汇管理局、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国资委、证监会6个部委联合发布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简称10号文,这10号文中有一个规定:

特殊募集公司。

以往中国企业都是绕道海外设立特殊募集公司返程并购这样一种红筹上市的模式,被10号文彻底打碎了美梦,制度上不可为,而且中国这样一种创业板发行市盈率和上市的市盈率又这么高,现在考虑境外,我只有一个理由解释其行为:

要么是想移民,要么是想抽逃资本资金到海外,对共产党太没有信心了。

对党没有信心,以后的发展是一个问题。

证监会在2009年也陆续推出了一些规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修订后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修订后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

创业板上市发审委是53名,中小板也是主板的概念,发审委委员总数是25个,25个主板的发审委员律师人数是5名,代表了5个所,创业板是7个,代表7家所,大多数资深的证券律师都愿意入选发审委。

深交所也陆续了颁布了一些规则: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

二、创业板发行上市条件

(一)主体要求

从主体性角度来讲,发行首先必须是一家股份有限公司。

在我们学公司法时,非常重要的一个内容就是: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与联系。

作为大型的上市业务为主的律师事务所,如果对公司法不了解,对公司主要构成的公司形态不熟悉不了解,这肯定不行,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区别,有限责任公司怎么可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从企业形态的角度来讲,转化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是什么?

股份有限公司能不能转换为有限公司?

新旧公司法对两者有没有连续性的东西?

这我觉得非常重要,在座的有些人可能对公司法研究得比较透,我个人认为,从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角度来讲,也是我们做证券业务改制阶段非常重要的公司法理基础,为什么我们不新设股份有限公司来作为上市的主体,而采用了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方法?

这就是我们在做企业上市之前非常重要的法律基础。

在这儿提醒大家关注,给客户谈的时候,是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给客户谈时,下一步非常重要的逻辑就是:

有限公司还能不能用,历史沿革中是否存在重大的瑕疵性东西,历史沿革中有没有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有没有国有企业国退民进或者农村集体企业转制的情况,而这两种情况都是中国证监会对企业历史沿革非常关注的重要方面,如果是原有国有企业,比如说湖南省XX机械厂改制为XX有限公司,在这种历史沿革中,是否规范,是否有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在我们做项目过程中,相关的国退民进的项目比较多,经我们手上市的也比较多,但第二个问题就出来了:

工作量非常之大,大到你都可以给客户谈了律师费来,律师费不是一般简单的民营企业能改制上市的,在理顺整个国退民进过程中,国有产权、股权退出,保护招拍挂,包括职工安置、相应的社会保险、国有资产的整个评估、相关过程非常复杂,以前的国有企业还是比较规范的,整个大会议室,一半是有关改制,这种工作量显然不是一般的民营企业改制上市,这里面就涉及到给客户谈律师费的问题,如何谈到一个比较合适的价位,这就要求律师对企业改制上市的过程要非常熟悉。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在公司法中有提到,有限责任公司以不超过净资产值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也就是说,老公司是等值的概念,2005年10月27日新公司通过以后,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公司法就赋予了不超过净资产值,可以折股。

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如果这两年的主营业务一会是电子,一会是房地产,差距比较大的业务变化,甚至同一个电子行业,原来是做电子信息安全的,然后做其它相关的不是和原有特别关联的,也会认为主营业务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另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在2004年之前的审核备忘录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化要有1/3以上,视为重大变化,现在证监会没有掌握1/3,但实践中还是以1/3以上为准,也就是董事频繁发生变化,在近三年的财务报告期内,董事人数发生1/3以上的人数变化,会认为经营管理团队不稳定,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规定?

目的是为了考核你企业的稳定性,团队很不稳定,今天董事来了,明天走了,包括高级管理人员特别侧重于核心研发团队,国美和苏宁营销总监特别重要,副总裁作为店面的扩张和管理的人才,特别重要,包括我现在做的一些连锁经营的企业这样一种高速扩张非常重要的经营业绩的来源要靠相关具体的专业人才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果没有专业团队,那么企业的扩张会没有确定性,或者具有非常重大的风险。

作为连锁经营,连锁经营在证监会作为创业板,并且是比较受欢迎的现代服务业、现代商业模式,但企业在扩张过程中,连锁企业募集资金的投向就是店面扩张,专业团队跟不上,证监会认为你募集资金投向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另外就是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为什么把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作为一个重要的实质性条件?

就是因为实际控制人是企业生产经营的核心,如果实际控制人近两年都发生过变更,那么这家企业就存在重大的发展不确定性,作为企业都需要一个核心、当家人,没有实际控制人对生产经营进行全面的掌控,那么这家企业的生产情况就会存在非常大的风险。

(二)业务要求

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刚才讲了,不能既做电子,又做房地产,还经营畜牧生产,另外,生产经营活动应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中外合资企业不能从事国家对于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进行限制或者禁止类的相关领域,比如说文化出版业,外商显然是被禁止的。

现在中国鼓励文化出版业进行产业化,进行整体改制上市,但作为外资,是中外合资企业,首先要看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违法的生产经营根本就不能谈上市的问题,另外要符合国家的环境保护政策,原有的国家环保总局在新的体制改革以后,设立了环保部,环保部对于拟上市企业和再融资的企业上市所需要的环境核查有非常明确的规定,有具体的产业要求,而且名列了13种重污染行业,这大体上可以列为水泥、钢铁、冶炼、医药、皮革、化工等,这些重污染的行业都应该得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关于企业上市的核查意见,这非常重要。

(三)规范性要求

合法合规性要求。

发行人最近报告期内不能有重大违法行为,行贿的单位犯罪都不能有。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这在公司法都有明确的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都有非常明确的规定。

对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在历史沿革中,没有违法犯罪行为,实际控制人作为自然人不能有对中国证监会处以市场记录的行政处罚。

独立性要求。

一般来讲要求五独立:

业务、资产、财务、人员和机构独立。

提到这五独立,就得回忆90年代中国的国有企业改制上市的历史,这个历史中出现了很多纠纷,是中国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的历史现象,90年代中国的资本市场开始发展,这是必须所要经过中国特色的发展阶段。

以往的国有企业改制怎么一个改法?

把一个车间、分厂隔离出来。

随着2005年中国股权分置改革,改革的原因是什么?

是小平同志开设中国证券时,党内包括国家许多保守势力,对开设证券市场完全持否定和抵制态度,小平同志采取了比较好的策略,也就是说,国家股、国有股先不流通,在社会上募集的资本是流通的,当时有74%左右的股份在证券市场是不流通的,不流通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为什么国有股东不顾二级市场流通股的利益?

制度上有一个重大的原因:

股不流通,没有人来考核。

在二级市场上的股价体现就是没有人考核,股权分置改革结束以后,国有股东才意识到原来我和流通股的利益是一样的,所以现在有必要把整个股价、整个企业在市场上的形象做好,让企业真正成为有价值的上市公司,现在大股东和流通股的股东的利益有向好的趋势,股权分置改革结束以后,中国的证券市场出现了非常大的变化,促使除了大中型国有企业以外,很多中小型的民营企业加入了IPO的行业中。

规范性要求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

规范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关联交易的恶果:

一方面通过关联交易可以从上市公司攫取利益,另外一方面,从双向角度来讲,控股股东、大股东可以给上市公司虚构业绩,输送利益,比如说上市公司租用集团的办公楼来办公,市面上一平方是5块钱,上市公司装模作样的跟集团掏1块钱,这4块钱就意味着控股股东把利益、利润输送给了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不是靠自己的主营业务,不是靠自己的经营主打产品在市场上扩大份额,取得盈利,而是靠关联交易取得了虚构的利润,上市公司投资者一看,误以为这家投资公司有价值,在市场上投资,而恰恰这家公司是绩差的企业,这就会带来投资失败的恶果。

所以关联交易一定要规范,一定要以市场公平公允的价格进行交易,不能高,也不能低,必须要以市场公允的价格。

同业竞争也非常恶劣,这一定要避免,可以发生关联交易,在市场上租谁都可以,为什么不可以租控股股东的?

但一定要有市场的公允价格,控股股东从事于上市公司相同或者相似的业务,这样会对上市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所以同业竞争坚决要避免。

公司治理的要求。

学公司法时学得非常多了,什么叫公司治理?

无非就是法人治理结构。

加强内部控制制度。

这是证监会的主要依据,财政部去年出台了关于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

(四)财务性要求

这是创业板上市非常重要的指标,指标就是和老总坐到一块以后,需要和老板谈的非常重要的内容,企业是否符合上市的标准就是企业是否挣钱,挣多少钱,在这儿我们来做一个研究。

首先是资产权属要清晰。

都是拟上市公司的,不能说发明专利都是自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这不合适,资产一定是在拟上市名下。

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

靠近法律圈子,必须要有完善的知识结构。

另外发行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重大的或有事项会成为企业的重大财务风险。

盈利性要求。

这里面有两套指标,两个并列并行的或有的符合其中一个就可以的:

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

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股本和股权要求。

资本足额缴纳,如果没有足额缴纳,会造成公司历史沿革过程中出资的瑕疵,出资的瑕疵是我们在做项目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企业规模比较小时,不规范的情况比较多,经常会出现出资不到位或者出资不实,这如何来规范,我们都有一套成熟的规范方法。

资本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

发行后总股本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中小板和主板要求是发行前股本就应该不少于三千万,虽说创业板要求的相对低一些,但实践中,发行之后都会有一亿多或者超过一亿多的情况,所以这个标准是最低的门槛。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从律师核查角度来讲,发行人的股份如果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对企业上市就会构成非常严重的影响。

(五)成长性要求

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这个“持续盈利能力”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评估和判断:

1.产品结构

2.经营模式

3.行业地位

4.竞争环境

5.无形资产

6.客户依赖

7.募集资金投向

2006年9月30日,证监会审核了4家企业,有两家企业分别是南京朗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他们都是LCD行业,一个是变压器生产厂家,一个是背光源生产厂商,这两家企业上会以后都没有过会,我认为,证监会担心产品结构这块有重大的或有风险,整机价格的飞速下降。

从企业发行上市到最后审核角度来讲,任何一家企业都会存在这样那样或大或小的毛病,没有任何一家企业不存在着完全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企业,如果有,那证监会辅导、规范就没有意义了,无论是工商银行、农业银行还是任何一个央企,都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有的甚至还需要证监会来特批,核准某个条件的豁免,在企业上市过程中,都有这样那样的问题,除了国务院核准的特别重大的央企上市之外,证监会更多关注企业是否盈利,过去是否为真实的挣钱,现在是否为合法的挣钱,未来是否还能持续稳定的挣钱,这是证监会非常关注的。

经营模式。

原来我是搞批发的,报告期内变成了零售,而且大搞连锁经营,经营模式就有了重大的变化。

行业地位。

一定要有行业地位,如果有行业地位,但没行动,也没有上市的可能性。

竞争环境。

某一个厂商原来的竞争环境相对宽松一些,但随着山寨版相应产品的增多,对自己的生产经营造成了极大的压力,证监会对你的盈利能力会考虑。

无形资产。

如果无形资产的比例过大,也会影响整个企业的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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