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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队伍管理制度

 

教职工队伍管理制度

 

马头一中教职工队伍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严肃校纪校规,提高工作效率,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推动环县一中教育教学健康快速发展,依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太康县教育系统干部职工请假管理暂行办法》和太康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学校领导班子及教师队伍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常规管理制度

  1、建立优胜劣汰、奖优罚劣的竞争机制。

对在教育教学中取得显著成绩或有其它突出贡献的教师,按照《马头一中先进教职工(优秀班主任)奖励制度、《马头一中学科竞赛奖励条例》和《马头一中中考奖励制度》之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并由办公室备案,作为镇级以上奖励的资格审查和推荐上报的依据。

  2、严格按照《教师资格条例》聘任教师,对已取得教师资格但工作责任心不强、态度不端正、教学成绩低下且有违背《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的教师,按有关程序上报教育主管部门予以调离、解聘或撤销教师资格。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师,依据《教师法》第三十七条和《太康县中小学内部管理体制综合改革方案》规定,上报主管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解聘人员工资待遇按照文件有关条款执行,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惩处:

  

(1)教师在一年内的教学检查中发现有两次以上严重工作失误的。

  

(2)教学常规工作落实不力,不能按要求备课、上课、批改作业、辅导每学期累计达不到总量50%的或属于教师的工作由学生代劳的。

  (3)职称考核连续两年定为不合格的。

  (4)未向学校履行请假手续,擅自请人顶岗代课的。

(5)品德不良,行为不端,有损师表形象,或顶风违纪随意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学生,或因教育方式方法不当,对学生造成人身伤害,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6)无视收费政策,巧立名目,私自搭车收费,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情节较为严重的。

年级组管理人员挪用公款,胡支乱花,欺上瞒下,中饱私囊的;财务人员账务不清,不能履行规定的财务手续和岗位职责,不遵守财务制度,做假帐,开假条据、假证明,欺骗上级组织的。

  (7)上班期间,从事第二职业,经商或变相经商,或让其家属在校园摆摊设点,扰乱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经有关部门、学校领导制止仍不改正,我行我素的。

  (8)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学校分配的工作任务,或故意不完成任务给学校工作造成较为严重影响的。

  (9)不服从学校领导,不经过正当渠道反映意见而采用恐吓、谩骂、匿名信息等不正当手段威胁攻击学校领导和教职员工的。

  (10)拨是弄非,拉帮结派,影响团结,造成严重后果的。

  (11)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教师所任学科教学成绩在学校检测中居于可比较班级末位且成绩差距较大,经教育仍不改正且态度不端正的。

其它人员不能按要求完成岗位任务,对学校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12)参与有违教师职业道德的娱乐活动的,参与聚众赌博、赌资较大,被有关部门查获,影响十分恶劣的。

  (13)采用提供假数据、汇报假情况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成绩荣誉,或在市、县、校组织的教学质量检测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14)未报学校批准,随意带领学生参加校外活动影响教学的。

  (15)未经学校同意,私自外出考察学习或进修的。

  (16)安全意识淡薄,防范措施不力,玩忽职守,造成不安全事故的。

  (17)无视上级政策,以收费为目的乱办各种补习班,乱订教辅读物的。

  (18)经常参与迷信、邪教等非法组织活动的。

  3、对于一些常请假、请长假、变相请假或占编不在岗的职工(包括招聘教师),由办公室知会并督促本人提出相应申请,学校按管理权限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处理,工资从离岗之日起全部停发。

  4、未经学校同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到外单位上班或到外校兼课的教师,停发全部工资。

  5、不许停薪留职或以借用病假、交流、离职进修为名的变相停薪留职,对以上借口离岗的教师,学校及时下达《限期返校通知单》通知本人,对愈期不归者,报请有关部门予以辞退。

  6、严禁教师的代岗、脱岗、歇岗行为,未到规定退休年龄的教师不得歇岗,否则,从歇岗之日起停发其工资。

凡达到退休年龄的教职工,接到退休通知后要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未达到退休年龄,长期病休不能正常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以上者,经县以上医院鉴定确属丧失工作能力的,由医院出具诊断鉴定证明,经本人申请,学校加注意见,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可提前退休。

未接到退休批文前,必须坚持在岗工作。

  二、教职工请销假制度

  1、请假手续与批准权限

  

(1)教职工必须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课),按时参加学校的各种会议,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旷工(会),工作时间不得脱岗。

根据教职工享有寒暑假的特点,正常工作日原则上不准请假,确有特殊情况或因公出差,需提前履行请假手续,一般5天以内,由主管副校长签批,5天以上由校长加注意见,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学校行政管理干部请假5天以内由校长签批,5天以上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教职工请假时必须填写请假条,如实申述请假理由及需假天数,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持批条到分管部门安排手头的工作,然后方可离岗,假满返校后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及领导销假,外地就医销假要持有关就诊资料,否则按旷工对待。

各部门在安排好请假教职工的工作同时,应做好考勤登记,每一学期未交校办室统一汇总、核对,作为计发出勤奖的依据。

  

(2)直系亲属或本人婚嫁,请假7天以内不扣发出勤奖,丧假根据实际灵活掌握。

病假2天以上须凭医院证明办理请假手续,无证明按事假标准执行,直至全部扣除。

  2、请假类别和期限

  

(1)事假 全年事假累计不超过10天者,工资照发;超过10天者,每超1天扣除日工资的50%;累计超过30天者,每超1天扣除日工资的100%;连续事假超过1个月,累计超过3个月者,当年考核不得定为优秀;连续事假3个月,累计超过6个月者,当年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不晋升工资。

  

(2)病假 病假1个月以内,必须凭相关医学证明按相关审批权限审批;1个月以上,必须凭县级以上医院医学证明,并附相关病历原件、复印件进行审批。

病假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的,发过本人工资的80%确系重大疾病生活不能自理者,凭县级以上医院医学证明、住院证明,另行对待。

全年请假累计超过1个月的,当年考核不得定为优秀;因病不能正常上班超过半年的,当年考核定为基本合格,超过一年定为不合格。

  (3)婚假 县内5天以内、外地10天以内(包括节假日),工资照发,不扣发出勤奖。

  (4)产假 晚婚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休产假150天,正常产假90天。

多胎生育的,增加产假15天,工资照发,不扣发出勤奖,休产假须持准生证办理请假手续,销假持出生证明办理手续,若违反政策生育,按旷工论处。

  (5)节育假 按计划生育政策,男扎7天,女扎30天,人流15天,放环2天,工资照发,不扣发出勤奖。

  (6)所有假日1周以内不计节假日,1周以上不除节假日。

  3、旷工及其处理

  

(1)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旷工对待:

①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岗者;②私自请人顶岗未经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者;③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愈期不归者;④请假理由经查与事实不符者;⑤不服从组织调动、交流和工作分配、不到岗工作者;⑥不参加或不按时参加学校例会等集体活动者。

  

(2)旷工处理:

①旷工期间由财务部门按旷工人员日平均工资总额的2倍扣发,并按20元/天扣发出勤奖,旷课1节、旷会1次,按旷工半天计扣工资和出勤奖,迟到、早退4次按旷工半天计,各种会议请假2次按事假半天扣除出勤奖。

扣除部分由财务部门专户管理,用于聘用教师的费用和工作奖励。

对旷工人员视其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②长期脱岗者不享受出勤奖。

③教职工无故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全年累计超过30天者,由学校核实后报县教育局、人事部门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件》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三、教师脱产进修制度

  

(1)教师参加本科及以下学历进修,原则上以在职函授或自学考试为主,确需脱产进修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签字同意后,再履行相关手续。

  

(2)公派教师工作满三年后,方可提出脱产进修申请。

  (3)脱产进修人员学习期间占本校编制,专业技术人员不计算专业年限,发全额工资的70%,剩余30%待毕业回校后,由单位补发。

如毕业后私自在外联系单位的,要求本人交回已领取的70%的工资,否则,不予办理调动手续。

  (4)教师进修专业必须属原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原则上申请进修专业要与本人任教学科相一致,不允许进修与教学无关的专业,否则,晋职、晋级按原学历对待。

  (5)专科毕业工作满三年者方可申请离职进修本科,本科进修期满后原则上不允许进修研究生。

确需进修的,停发本人全部工资,毕业回本校(县)工作后,再行补发。

  (6)参加进修考试后本人须持《入学通知书》,经学校、教育局签发《离职进修通知卡》后,方可离职进修。

  (7)凡经单位同意、教育局批准派出离职进修人员每期必须向学校提供学习证明、学习成绩和操行评价,否则,按旷工处理。

未经学校同意、教育局批准,私自外出进修者,以旷工论处,停发工资,并严肃处理。

对已脱产进修毕业超期未归的,由学校办公室发出通知,限期一月内回学校工作,愈期不归者,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辞退。

  (8)招聘教师原则上不允许离职进修,确需进修的,由学校上报教育局,解除聘用关系后,方可申请进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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