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与设计专业稽察要点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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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立项

立项过程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立项第一阶段)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立项完成阶段)。

对已有堤防实施加高加固工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拟列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年度计划的大型灌区改造工程、节水示范工程、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水利基本建设立项过程可适当简化。

4、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编制的概算静态总投资原则上不得突破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的静态总投资。

由于工程项目基本条件发生变化,引起工程规模、工程标准、设计方案、工程量的改变,其静态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应估算静态投资在15%以内时,要对工程变化内容和增加投资提出专题分析报告;

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静态投资15%以上(含15%)时,必须重编可行性研究报告,重新按原程序报批。

5、设计变更

根据2012年3月水利部印发的《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2]93号),工程设计变更审批采取分级管理制度。

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确认后实施,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必要时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设计变更文件批准后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

具体到各类项目如: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小河流治理、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农村饮水安全、大型泵站技术改造项目应按照各自项目的建设管理办法组织实施,一般分为安全鉴定(或规划)和初步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两个(或三个)设计阶段。

6、设计报告的编制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由项目责任单位组织编制。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按照《黑龙江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进行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规定进行编制,初步设计报告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规定进行编制。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未能在3年内按条件报送下一程序文件的,需重新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审查、审批职责

1、水利前期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管理,由项目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和承担单位根据管理要求各负其责。

――项目主管部门主要是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组织前期工作立项申请、业务指导及有关协调工作,对前期工作质量和进度进行检查监督,主持或参加前期工作成果的审查验收。

――项目责任单位主要是指具体组织开展水利前期工作的项目法人单位,包括各市(地)、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等。

项目责任单位负责前期工作立项申报、成果初审等工作,并具体负责项目前期工作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和协调等事务,对项目前期工作进度和成果质量负总责。

――项目承担单位主要是指受项目责任单位委托,具体从事各项水利前期工作,并且具有咨询、勘测设计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项目承担单位应接受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责任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做好前期工作各项工作的组织落实,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行业技术标准开展工作,按合同要求提交合格的前期工作成果。

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与所承担前期工作任务规模、性质相符的水利勘察、设计、咨询、科研等相应资质。

项目承担单位要根据责任单位的要求和有关合同开展工作,对成果质量和完成时间负责。

2、前期工作各阶段均应履行相关的审查、审批程序。

不同工程性质、不同阶段实施的建设项目,对审查、审批部门或单位的要求不一致。

――水利枢纽工程的程序为: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等先后顺序具体实施。

对于列入国家规划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水利部审查,报国家发改委审批;

初步设计报告由水利部审批或省水利厅审批。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程序为:

安全鉴定,安全鉴定核查,并总投资2亿元(含2亿元)以上或总库容在10亿立方米(含10亿立方米)以上的工程,必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水利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国家发改委审批;

初步设计在其概算经国家发改委核定后,由水利部或省发改部门审批。

总投资2亿元以下且总库容在10亿立方米以下的大中型工程,可直接编制初步设计,由省水利厅提出审查意见,经松辽委复核后,由省发改部门审批。

重点小

(一)型病险水库初步设计报告由省水利厅和财政厅审查批复。

――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应符合国家发改委(发改农经[2008]145号)批准的总体规划,可编制分期或分年度可行性研究报告,省水利厅审查,省发改委审批;

编制的年度实施方案由省水利厅审批。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程序为:

依据批准的《农村饮水安全规划》,各县(市、区)水务部门负责编制工程实施方案,与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联合上报市级水务局审批,并报省水利厅备案。

日供水量50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5000人)以上的单项工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编制,省水利厅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省发改委审批。

――泵站技术改造工程应符合批准的总体规划。

泵站管理单位在批准的总体规划基础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报省发改委和水利厅。

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发改委会同省水利厅进行审批,对涉及提高泵站装机规模和防洪排涝标准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需报经松辽委就上述两项内容提出意见后进行批复;

初步设计概算需由省发改委和省水利厅联合报送国家发改委核定后,由省发改委会同水利厅批复。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应依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819号),按照批准的规划,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管理单位,按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

初步设计报告由省水利厅审批,其中涉及省际河段的建设项目,须经流域机构复核后审批。

建设项目涉及征地、环保等,应履行相应程序。

(三)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

承担项目勘察设计单位和资质等级应符合《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堤防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分级标准补充规定》、《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以及省水利厅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检查勘察设计的劳务合作和分包时,应查明分包单位相关人员资质及职责,界定勘察设计行为的责任主体。

(四)前期与设计工作深度

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水利部令第7号),对于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工程勘测设计技术规程、标准和合同的要求;

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

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有关规程规范规定要求,设计质量必须满足工程质量、安全需要并符合设计规范的要求。

一般情况下项目建议书的编制深度应符合《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规定》(报批稿)的要求;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深度应符合《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规程》(报批稿)的要求;

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内容深度应符合《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报批稿)的要求。

例如:

――水库枢纽工程稽察以初步设计报告为重点,《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1.0.4条对于初步设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和深度作了明确的规定,是稽察时检查初步设计深度的主要依据,重点检查是否进一步复核水文成果;

是否查明水库地质和建筑物工程地质条件、灌区水文地质条件;

是否复核工程的等级和设计标准;

是否确定主要建筑物的轴线、线路、结构型式和布置、控制尺寸、高程和工程量;

是否确定电厂或泵站的装机容量,机型、单机容量、流量、台数,接入系统方式,电气主接线,机电设备型式和布置,开关站型式,闸门和启闭型式和布置等。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应按照《大坝安全评价导则》对水库进行安全评价,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进行安全鉴定,经核查意见确定的大坝病险部位、程度、成因和处理措施,是初步设计的依据。

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应与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指出的问题相对应,不得超出或缩减。

有关建筑物的除险加固设计深度,可按相关的地质勘察规范和建筑物设计及施工规程、规范的规定进行检查。

――大型泵站改造项目应按照《泵站安全鉴定规程》进行安全鉴定。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深度,主要检查是否对土建工程、抽水装置、输变电系统及其配套设备进行全面分析研究,并作出评价;

检查各项改造项目专题论证的深度和主要技术措施的安全性、经济性和合理性;

经改造后,应消除隐患和不安全因素,保证在10-15年内仍有相当技术水平和较高的运行可靠性;

检查主泵、主电动机及其传动装置、进出水管道、金属结构辅助设备、电气设备及水工建筑物的改造是否符合《泵站技术改造规程》的要求。

(五)设计单位质量保证和现场设计服务

在稽察时,要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

“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在施工过程中要随时掌握施工情况,优化设计,解决有关设计问题。

对大中型工程,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设计代表机构或派驻设计代表”。

“设计单位应按水利部有关规定在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中,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检查设计单位的现场设计服务是否到位。

(六)设计变更

根据水利部印发的《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2]93号),设计变更是指水利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活动。

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工程设计强制性标准,符合项目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的建设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布置方案、主要建筑物结构型式、重要机电金属结构设备、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施工组织设计等方面发生变化,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

其他设计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

----工程规模、建筑物等级及设计标准的变化

1、水库库容、特征水位的变化;

引(供)水工程的供水范围、供水量、输水流量、关键节点控制水位的变化;

电站或泵站装机容量的变化;

灌溉或除涝(治涝)范围与面积的变化;

河道及堤防工程治理范围、水位等的变化。

2、工程等别、主要建筑物级别、抗震设计烈度、洪水标准、除涝(治涝)标准等的变化。

----总体布局、工程布置及主要建筑物的变化

1、总体布局、主要建设内容、主要建筑物场址、坝线、骨干渠(管)线、堤线的变化。

2、工程布置、主要建筑物型式的变化。

3、主要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方案、消能防冲方案的变化。

4、主要水工建筑物边坡处理方案、地下洞室支护型式或布置方案的变化。

5、除险加固或改(扩)建工程主要技术方案的变化。

----机电及金属结构的变化

1、大型泵站工程或以发电任务为主工程的电厂主要水力机械设备型式和数量的变化。

2、大型泵站工程或以发电任务为主工程的接入电力系统方式、电气主接线和输配电方式及设备型式的变化。

3、主要金属结构设备及布置方案的变化。

----施工组织设计的变化

1、主要料场场地的变化。

2、水利枢纽工程的施工导流方式、导流建筑物方案的变化。

3、主要建筑物施工方案和工程总进度的变化。

一般设计变更:

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影响较小的局部工程设计方案、建筑物结构型式、设备型式、工程内容和工程量等方面的变化为一般设计变更。

水利枢纽工程中次要建筑物基础处理方案变化、布置及结构型式变化、施工方案变化,附属建设内容变化,一般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设计变化;

堤防和河道治理工程的局部线路、灌区和引调水工程中非骨干工程的局部线路调整或者局部基础处理方案变化、次要建筑物布置及结构型式变化,施工组织设计变化,中小型泵站、水闸机电及金属结构设计变化等,可视为一般设计变更。

涉及工程开发任务变化和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等方面较大变化的设计变更,应当征得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部门的同意。

设计变更文件编制要求:

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编制的设计深度应当满足初步设计阶段技术标准的要求,有条件的可按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深度进行编制,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工程概况,设计变更发生的缘由,设计变更的依据,设计变更的项目和内容,设计变更方案及技术经济比较,设计变更对工程规模、工程安全、工期、生态环境、工程投资和效益等相关方面的影响分析,与设计变更相关的基础及试验资料,项目原批复文件。

(二)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三)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算文件。

 

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的编制内容,项目法人可参照以上内容研究确定。

特殊情况:

特殊情况重大设计变更的处理

(一)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工程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先组织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通报项目主管部门,并按照本办法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二)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不能停工,或不继续施工会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经项目法人、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同意并签字认可后即可施工,但项目法人应将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按照本办法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

(七)施工期度汛安全

对于水利枢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泵站技术改造工程等项目,项目法人负责度汛安全工作。

设计单位应做好施工度汛方案的编制工作,确定度汛标准、度汛方案、工程形象进度和应急情况处理等,并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门批准。

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等其他参建单位应做好度汛准备和安排,如工程经费、器材、设备和施工力量安排,工程施工合理部署、具体措施,及时完成度汛工程汛前建设内容等。

二、前期与设计专业稽察重点

(一)检查各阶段前期与设计工作的程序、设计文件的审查、审批程序以及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规定,并作出评价。

检查各阶段审查、审批资料,查明审查、审批程序是否健全、合法,重点检查审查、审批意见和存在的问题,在下一阶段设计中是否得以贯彻执行和予以落实。

――对水利枢纽工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界河防护工程、中小河流治理工程等项目的稽察,重点为初步设计的审批和实施;

对施工图阶段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已批复的初步设计报告的情况,要分析原因,检查变更的合理性和履行报批情况。

――对农村饮水安全和大型灌区节水改造工程等应重点检查前期工作程序是否履行到位,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是否均已审批,实施方案安排的建设项目是否为可行性研究报告范围内的项目。

现场稽察工作开展以后,应核查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涉及勘察设计工作分包和劳务合作的,还应查明分包单位的相关人员、资质情况以及各自职责履行情况,界定勘察、设计行为的责任主体。

(二)查阅工程水文、地质资料的完整性、准确定、可靠性

1、深入了解可能引起工程规模改变的水文、泥沙等基本资料及其设计成果的变化。

这些基本资料的变化一般会影响工程规模的变化,如水库库容、防洪保护对象、治涝面积、灌溉面积、供水对象、装机容量等的变化,可能导致工程重大设计变更。

2、深入了解地质资料,地震基本烈度和地震参数的变化及工程地质条件的变化。

地质条件是工程设计的重要依据之一,具有隐蔽性,地质条件的变化将会影响主要建筑物的安全或设计方案的改变,如地基加固方案、防渗方案的改变,建筑物结构方案调整或修改。

深入了解天然建筑材料的质量、储量及主要场地的变化,可能影响建筑物布置、型式、防渗处理等设计方案改变或工期延长,影响工程正常效益的发挥。

(三)重点检查工程重要设计内容、关键部位和主要设计指标

1、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

应重点检查大坝的抗滑稳定和渗透稳定计算,检查坝体与坝基、岸坡及其他建筑物结合部(如坝下埋管、穿坝建筑物)处理设计。

还应着重关注设计深度是否满足规范要求,特别是满足强制性条文的要求,水库病险处理是否符合安全鉴定的意见,对地质勘察中发现的异常问题是否进行了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措施,有关设计标准(如防洪标准等)和参数选择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重要建筑物的渗流、稳定和水力设计是否开展相应的计算分析或试验等;

对施工中发现的地质问题是否进行专门研究。

2、大型灌区节水改造项目。

应重点检查渠道防渗结构设计是否合理,在寒冷地区、有地下水(土)侵蚀地区,是否进行了抗冻胀设计和砼防腐蚀设计,位于膨胀土、湿陷土地区的渠道,或有断层、滑坡、溶洞及地下水位较高或傍山渠道,是否采取了相应的工程措施,以确保其安全,渠系建筑物是否进行了相应的计算。

3、泵站技术改造项目。

主要内容为机电设备更新改造和泵站主体建筑物加固改造。

应重点检查泵站改造初步设计是否根据安全鉴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问题进行更新改造;

泵站主要参数指标(流量、扬程、抽水装置效率、泵站能源单耗、主电动机的容量等)确定的合理性,可行性研究是否对灌溉和城镇供水其水源可靠性、排灌站的防洪或排涝安全性进行论证,是否对泵站枢纽的土建工程、抽水装置输变电系统及其配套设备等进行全面分析研究并作出评价。

4、农村饮水安全项目。

应重点检查集中式供水工程的供水规模是否满足用水量要求。

水源选择是否合理;

是否对水源水质进行检验分析,对水质超标项目是否采取了处理措施;

主要建(构)筑物是否进行了结构设计。

分散式供水工程供生活饮用水的水质是否符合《农村实施<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准则》的要求,单户集雨工程的集流面积和蓄水构筑物的设计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5、中小河流治理项目。

应重点检查堤防堤线确定是否合理,堤防的边坡稳定和渗透稳定计算,双层地基的处理及其他建筑物的结合部处理等;

还应着重关注设计深度是否满足要求;

有关设计标准(如防洪标准等)和参数选择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四)核查工程设计变更

鉴于现有的法规和规程规范对重大设计变更未提出明确的量化指标,我们暂时可以参照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报批稿),在稽察工作中,稽察中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慎重认定重大设计变更,并核查变更的原因、变更的主要内容,评价设计变更的合理性,稽察检查设计变更是否符合报批规定。

(五)检查工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和现场服务

检查设计成果的校审制度是否完备,是否按照合同规定供应图纸和设计文件,现场处理与设计有关的问题是否及时等。

三、稽察中常见问题和法规标准的适用

近年来,从水利部稽察组和我省稽察办派出稽察组进行的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小河流治理、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等项目的全面核查、专项稽察情况来看,前期与设计专业常见问题,可归纳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第一类问题

项目建设程序和审查审批不合规。

主要表现在未履行必要的前期工作程序或程序倒置,先开工建设后审批;

重大设计变更未履行报批手续、未经原审批单位审批,一般设计变更未进行现场各方认证并履行相关手续。

这主要是:

第一,由于前期工作和设计工作滞后,有些工程项目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未经审批(或尚未完成)情况下,就安排了投资,开始了建设项目施工。

第二,由于设计周期较短,勘测设计单位任务繁重,投入的力量薄弱,同时受季节气候的影响和前期工作经费投入的能力限制,制约了外业工作,在施工图设计和施工过程中经常出现由于地勘资料的深度和精度不够,导致设计变更而未履行设计变更的相关手续。

按照水利部《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报批稿)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原则上不得再次变更。

但是稽察中我们发现,在施工过程中变更已经批复的初步设计现象时有发生:

例1、某市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批复中堤防护坡工程为拆除重建方案,在施工时鉴于工程现状相对较好,具有维修利用价值,项目法人将此段护坡由拆除重建改为维修加固方案。

但是,项目法人作为一般设计变更进行了现场签证处理。

未履行设计变更报批手续。

例2、某市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批复后,在投资计划尚未下达的情况下,项目单位在招标前利用自筹资金完成了一段新建堤防工程施工。

在招标阶段,新建堤防在初设批复建设规模及内容以外又向下游延长了一段。

例3、某建设单位自行将批复的堤防工程堤防轴线外移150米。

堤防工程变更堤线属重大设计变更,必须履行设计变更报批手续,报原批复单位批复。

例4、某重点县项目对批复的实施方案,在实际实施中,建设地点变更,主要工程建设内容渠道防渗长度、防渗结构型式工程等进行了调整,属重大设计变更,但未履行设计变更报批手续。

(二)第二类问题

前期与设计工作管理问题。

主要表现在设计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施工过程中擅自变更设计标准或调整项目,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不到位。

――承担勘察设计项目的单位不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

例1、某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承担设计单位为水利勘测设计所,为水利工程勘测设计丙级资质,按照相关管理办法不具备与本工程相应的设计资质。

例2、某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编制的年度规划由县局设计队完成,不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

例3、有相当一些某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编制的实施方案没有设计单位相应资质证书和设计单位公章。

――擅自变更设计标准或调整项目。

例1、施工时将初步设计批复的穿堤建筑物由5座涵闸变为6座涵洞;

(变项目)

例2、将初步设计批复的堤防超高为1.5米,在施工图设计时超高改为1.3米;

(变标准)

例3、初步设计批复堤防长度为1400米,施工图改为1700米。

(变规模)

――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不到位。

例1、施工图提供不满足现场施工要求,不能及时解决施工中存在的技术问题,不能及时派员参加工程验收等。

(三)第三类问题

设计质量问题。

主要表现为勘察和设计深度、精度不够或存在设计缺陷;

设计图纸不齐全、不规范,设计图章使用和设计人员签名不规范。

1、关于地质勘察深度问题

地质条件是工程设计重要依据之一。

稽察中发现地质勘察深度不够的问题较为普遍,勘探工作内容和数量不满足规范要求,未进行必要的地质勘察,未进行分析论证即引用相关资料,缺少地质测绘成果和天然建材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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