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质量过低可否解除买卖合同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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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过低可否解除买卖合同文档格式.docx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房户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买房户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房户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商承担,所有权归买房户;

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房地产开发商返还买房户,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商双倍返还买房户。

  恶意欺诈

  房产商将负惩罚性赔偿责任

  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恶意违约和欺诈,致使买房户无法取得房屋的,将担负惩罚性赔偿责任。

  《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房户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告知买房户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房户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责任:

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三种类型房

  不适用《司法解释》

  黄松有表示,我国目前存在着多种类型的房屋,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政府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公房改制出售的房改房、单位集资房、个人所有的私有房等。

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房等房屋不能自由买卖,其交易要受到国家政策的调整,不适用《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将其调整的范围明确限定为商品房买卖行为,包括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现售。

  房屋质量有问题

  开发商要负责按期修复

  《司法解释》规定,如果购买的商品房因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房户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时,如果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修复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房户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

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

  黄松有说,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房户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也应该支持。

  包销商

  也要参加合同纠纷诉讼

  《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发生买房户因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将会通知包销商也参加诉讼。

如果包销合同约定明确,应当按照约定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如果当事人对包销期满后未出售房屋的归属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包销价格由包销人购买。

《司法解释》还规定,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包销合同约定,自行出卖已经约定由包销人销售的房屋,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包销人的损失。

  拆迁户

  有权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

  《司法解释》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拆迁户的合法权益给予保护,规定人民法院应该支持拆迁户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

  《司法解释》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果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黄松有表示,无法取得房屋的拆迁户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责任。

  买卖合同无效

  可请求解除“按揭”贷款

  商品房担保贷款,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商品房“按揭”。

《司法解释》明确了当事人行使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权的条件。

《司法解释》规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时,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按揭”贷款。

  对当事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明确约定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的,如因当事人一方的原因或者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买房户不能签订担保贷款合同而导致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应当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否则买房户没有能力支付购房款,也无法实现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

同时,《司法解释》还明确了当事人行使担保贷款合同解除权的条件。

买房户签订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购买商品房,当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时,买房户贷款已经失去了意义,如果不允许解除合同,对买房户是不利的。

而贷款银行在没有任何担保的情况下将大量的贷款供给买房户,也将面临很大的风险。

因此,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时,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

  此外,《司法解释》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房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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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房屋质量过低可否解除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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