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企业隐患排查表Word文档格式.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16301957 上传时间:2022-11-22 格式:DOCX 页数:48 大小:106.9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货运企业隐患排查表Word文档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8页
货运企业隐患排查表Word文档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8页
货运企业隐患排查表Word文档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48页
货运企业隐患排查表Word文档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48页
货运企业隐患排查表Word文档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4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货运企业隐患排查表Word文档格式.docx

《货运企业隐患排查表Word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货运企业隐患排查表Word文档格式.docx(4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货运企业隐患排查表Word文档格式.docx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

》5.5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或文件

有规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的制度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四条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特点,组织制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发放到相关岗位,保证其有效实施。

2.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规程的学习和培训,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法》第21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8条

各部门、各岗位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体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12条

安全生产党政同责

必须落实“党政同责”要求,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第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二十二条

与承租单位、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工伤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

货物运输合同。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要求,订立道路货物运输合同。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安全检查记录

应当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检查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5.8.1

货运车辆技术档案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并妥善保管。

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内容为:

车辆基本情况、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技术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行驶里程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安全培训教育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

应当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情况进行记录,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5.5.1

从业人员教育培训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

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其它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19条

“四新”教育

“三级”安全教育

新上岗的所有职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都必须进行厂级、工段级、班组级安全生产强制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13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每年接受的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新聘用的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换岗的,离岗6个月以上的,以及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均不得少于4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6、9条

安全常识教育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1.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记录至少保存2年。

新聘任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

2.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接受车间或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安全生产法》第21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6、9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二十七条

转岗、复工教育

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安全培训。

安全投入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

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1.普通货运企业按照1%;

2.客运业务、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9条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资金使用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使用。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20条

个体防护装备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记录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号令)

机构和人员

应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或专兼职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3条

应急救援

应建立事故应急措施、救援预案并有演练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65条

档案记录

应建立设备档案,应齐全,保管应良好。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6条

检验报告

所抽查设备的定期检验报告应在有效期内,检验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应整改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8条

保养记录

所抽查的设备应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有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第31条

特种作业人员证件

抽查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证件应在有效期内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8条

应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9条

管理制度

应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5条

应急管理

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7条

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应急装备物资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善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32条

应急队伍

企业应建立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特点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指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组织训练;

无需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可与附近具备专业资质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服务协议。

应急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7号第26、27条

预案评审

应急预案应当定期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或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修订和完善,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预案备案

企业应急预案应根据有关规定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通报有关应急协作单位,并定期进行演练。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事故管理记录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

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16条

现场管理

作业场所

安全生产作业规定

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作业规定,严禁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3号第三条)

安全值班

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值班计划和值班制度,重要时期实行领导到岗带班,有值班记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3号第五条)

相关方管理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用同一设施设备进行生产经营的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明确,并落实到位。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第5.7.4条

警示标志

在存在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警示、告知危险种类、后果及应急措施。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第5.7.3条

临时性装备

车辆在特殊运行条件下使用时,应根据需要,配备保温国、预热、防滑、牵引等临时性装备。

《汽车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车辆要求

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拼装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许可证管理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货物运输经营,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道路运输证》管理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要求其聘用的车辆驾驶员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道路运输证》不得转让、出租、涂改、伪造。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货物运输装载要求

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货运车辆核定的载质量,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

禁止货运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限、超载运输。

禁止使用货运车辆运输旅客。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封闭式运输

国家鼓励实行封闭式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情况发生。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车辆检测

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机动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必须达到一级。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其重型货运车辆、牵引车上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个小时。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设备设施

宿舍安全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4条

运行情况

应及时填写运行记录,记录应与实际相符。

消防安全

按国家有关规定配足有效的安全和消防设施,设备及器材,并确保齐全有效。

《汽车货运站(场)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

停车场地管理

停车场地设有专人值守,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符合有关规定、齐全、完好。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8条

停车场内应按照GB568设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第3条

停车场应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运输危险货物的种类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

灭火器的类型、规格、数量及设置地点符合要求。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8.5

1.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并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

2.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和I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第4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8条

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道须大于五十米;

距离交叉路口须大于八十米。

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大于五十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二个;

大于五百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三个。

出入口之间的净距须大于十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七米。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第4、5条

视频监控

设有覆盖安全重点部位视频监控设备,并保持实时监控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第5.6条

安全警告标志

按规定宣传告示设备、安全警告标志、指示牌.

登记及检验标志

应有在检验有效期内检验合格标志和有效牌照

应有使用登记证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5条

场内机动车:

特种作业人员

场(厂)内机动车辆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持有质检总局核发的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运行状态

设备的本体不应有肉眼可见的变形及损坏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9条

不应存在介质泄漏现象

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

压力表应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

安全阀应有有效的校验报告和铅封标记

液位计应有最高、最低安全液位标记,液位应显示清楚并被能作业人员正确监视。

承压锅炉:

锅炉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持有质检总局核发的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应有使用登记证。

应在检验有效期内

液位(面)计应有最高、最低安全液位标记,液位应显示清楚并能被作业人员正确监视。

安全阀应有有效的校验报告和铅封标记,或者水封管应被堵塞。

汽车库、修车库的人员安全出口和汽车疏散出口应分开设置。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不应发现漏气、漏水现象。

锅炉本体不应有肉眼可见的损坏

水处理

应按规定配备水处理设备或进行锅内水处理

应有水(介)质化验记录

其他

不应存在非承压锅炉承压使用情况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4条

压力容器:

压力容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持有质检总局核发的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装备

装卸作业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章37条

消防设施器材

配置符合规定的消防设施器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6条

槽罐以及其他容器检测、检验合格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依照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章36条

禁忌运输

不得用同一车辆运输互为禁忌的物料

《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8.6条

装卸、搬运化学危险品有关规定

装卸、搬运化学危险品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

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

《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8.4条

警示措施

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及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44条

押运人员

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不得超装、超载,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

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为其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车辆必须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43条

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安全防护措施

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42条

检验合格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安全卡

1.运输危险货物时应随车携带“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

2.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检查随车携带的“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是否与所运危险货物一致。

《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2004)4.2.1.4

押运

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保证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并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28条

紧固装置

装运集装箱、大型气瓶、可移罐(槽)等的车辆,必须设置有效的紧固装置。

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001)11.12.8

消防器材

应根据所装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捆扎、防水、防散失等工具。

消防器材在车上应安装牢靠并便于取用。

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001)11.12.4

运输车辆防护措施

车厢、底板应平整完好,周围栏板必须牢固,铁质底板装运易燃、易爆货物时应采用衬垫防护措施。

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001)11.12.2

运输车辆的标志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标志应符合GB13392的规定

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001)11.12.1

运输资质认定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党团工作 > 其它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