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家壕煤矿一通三防管理细则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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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每月组织召开一次一通三防工作例会,分析研究“一通三防”工作,及时解决一通三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条:
生产副矿长责任制:
1、对分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对分管范围的“一通三防”设施负管理责任,在组织生产过程中,重点抓好各采掘队通风设施的管理工作。
2、在主持研究生产工作时,必须严格执行“一通三防”管理规定。
3、在组织生产时,必须遵照“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和措施执行,始终坚持不安全不生产,防止事故发生。
4、根据工作需要,负责组织力量实施“一通三防”遇到的应急工程。
第六条:
机电副矿长责任制:
1、对分管机电工作范围内“一通三防”工作的安全与质量负责,严格执行“一通三防”管理规定。
2、负责组织检查主要通风机及其配套设施,保持其正常运行。
3、局部通风机按规定要坚持风电闭锁的正常使用。
4、加强矿井有关“一通三防”机电设备管理,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消灭电气失爆,机电设备上齐各类保护,防止因机电设备运行故障或发生明火以及失爆造成瓦斯、煤尘、火灾等事故。
5、管好用好安全监测系统和注氮防灭火系统及其配套的束管监测系统的设备运行、维护和检修。
第七条:
驻矿安监处长责任制:
1、负责对“一通三防”各项设计、计划、安技措工程、技术措施的贯彻执行进行监督检查,制止违章行为,防止因监督检查不力而造成瓦斯、煤尘、火灾等事故。
2、负责组织对“一通三防”事故的追查和处理。
第八条:
生产办通风主管责任制:
在总工程师和生产技术总管的领导下,具体抓好以下工作:
1、矿井采掘规划设计必须符合“一通三防”技术规范。
2、及时掌握掘进巷道地质构造变化情况,尽量减少无效进尺和出现盲巷。
3、负责检查协调通安队的一通三防工作。
4、负责“一通三防”的技术业务具体工作。
5、负责编制有关“一通三防”工程的设计。
6、负责具体编制«
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
,及时上报和下发。
并在每季度编制一次修改补充措施。
7、负责编制矿井年度反风演习计划,参与组织实施矿井反风演习、通风阻力测定、瓦斯等级鉴定、矿井外部漏风测定等技术工作。
8、负责组织驻矿安监处、生产指挥中心、经营办、生产办质量组对通风服务队的“一通三防”工程进行验收签证。
9、负责编制通风工作的年度、月度计划和总结。
10、负责对矿井通风系统进行优化设计、改造,制定矿井合理的配风计划。
11、负责组织一通三防的质量标准化检查考核及标准制定工作。
12、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一通三防”方面的科研工作。
13、参与作业规程、施工措施的审批。
14、负责有关“一通三防”方面的专项工作。
15、参与一通三防事故的调查处理。
16、参与矿“一通三防”方面的业务培训工作。
17、监督检查协调指导矿井安全监测系统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九条:
通安队队长责任制:
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全矿“一通三防”的管理工作。
1、负责全矿一通三防的日常业务和管理工作。
2、负责本队的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负责安排和落实一通三防工程的施工、监理工作。
4、负责完善矿井通风系统,保证矿井经济通风和按计划通风。
5、参与组织实施矿井反风演习、通风阻力测定、瓦斯等级鉴定、
煤矿“一通三防”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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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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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外部漏风测定等技术工作。
6、负责对通风仪器仪表的管理,及定期维护、校验、更换、发放,并建立相应的记录台帐。
7、负责全矿风筒的领用、发放、修补、计划等管理工作。
8、负责管理矿井消防材料库。
9、参与矿一通三防标准化检查和考核工作。
负责组织通安队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
通安队副队长工作责任制:
1、协助队长做好日常业务管理工作。
2、负责对全矿通风系统的通风设施、瓦斯的巡回检查,并做好记录和汇报。
3、负责对全矿各采掘面及其顺槽的“一通三防”工作巡回检查监督。
4、负责对全矿看风门工、采掘队兼职瓦检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5、负责全矿作业场所、采空区密闭内、盲巷的各种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记录、报表工作。
6、负责对一通三防需整改的问题进行现场检查。
7、负责本队现场施工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通安队工作责任制:
1、负责全矿一通三防的日常业务和管理工作,对矿井“一通三防”负主要安全管理责任。
2、负责安排和落实一通三防工程的施工、监理工作。
3、负责对通风仪器、仪表的管理、维护、校验、更换、发放工作,并建立相应的记录台帐。
负责全矿自救器、风筒的领用、发放等管理工作。
4、负责矿井有毒有害气体的测定和资料整理。
5、负责调整、完善矿井通风系统,保证矿井经济通风和计划通风。
6、参与井下电气焊措施的审批,并负责建立健全井下电气焊和巷道贯通工作的管理台帐。
7、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一通三防工作,对一通三防存在的隐患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消除一通三防隐患。
8、负责矿井风量、风速、粉尘的测定工作,及时填报一通三防的各种报表、记录、台帐、图纸等。
建立健全“三图”(通风系统图、防尘系统图、防灭火系统图)、“五板”(局部通风管理牌板、通风设施管理牌板、防尘设施管理牌板、通风仪器仪表管理牌板、安全监测管理牌板)、“五记录”(调度值班记录、通风队值班记录、通风设施检查记录、防灭火检查记录、测风记录)、“二台帐”(瓦斯调度台帐、防火密闭台帐)。
9、负责井下通风设施的检查和维护。
10、参与矿井一通三防质量标准化工作。
11、负责矿井的所有一通三防工程的施工,包括生产过程中密闭、风门、风障、隔爆水棚等工程的施工及维护。
12、负责所有需要人工看管的风门的看护。
13、负责采掘队和机运队防尘责任区以外的粉尘治理工作,包括:
煤层(盘区)辅运平硐(大巷)的洒水车冲尘、净化水幕降尘、人工扫尘;
总回风巷、盘区回风巷、盘区辅运巷的人工消尘和水幕降尘。
14、负责矿井岩粉的及时撒布工作。
15、负责所有通风设施、束管、大巷喷雾装置、隔爆设施等的维护工作。
16、负责完成各种突发性通风事故的应急工作。
17、负责完成矿井一通三防工作需要的其它零星工程。
18、负责全矿风筒的计划、领用、发放、修补等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通安队工程师责任制:
1、负责本队有关“一通三防”方面的技术规范的贯彻执行。
2、负责本队内业资料的组织编制和完善工作。
3、参与井下电气焊措施的审批,并负责建立健全井下电气焊和巷道贯通工作的管理台帐。
4、参与矿井一通三防质量标准化工作。
5、负责本队的工程质量管理。
6、负责编制本队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贯彻学习和执行。
7、参与有关“一通三防”方面的各种技术工作。
8、负责本队的技术业务培训工作。
9、负责本队的短期用工的工资管理,并参与本队的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连采队责任制:
1、严格执行苏家壕煤矿关于“一通三防”的管理规定。
2、按照作业规程及措施,负责组织实施有关“一通三防”的规定。
3、负责管理工作面范围的通风、防尘、防火、监测等设施,保证数量、质量符合规定,并正常使用,严防损坏和丢失,保证其正常工作状态。
对所管辖范围内的“一通三防”设施负管理责任。
4、负责所辖范围内“一通三防”隐患的自查及问题的整改。
5、负责本队所管辖区域内的瓦斯检查工作和消尘工作。
第十四条:
综掘队工作责任制:
1、严格执行大柳塔矿关于“一通三防”的管理规定。
5、负责本队所管辖区域内的瓦斯等有害气体的检查工作和消尘工作。
第十五条:
机运队工作责任制:
1、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巷道、硐室的消尘工作和管路维护工作,以及皮带机头、皮带巷喷雾、主运巷道净化风流水幕的安设和维护工作。
2、负责落实所管辖范围内机电火灾(包括皮带火灾)预防措施的落实。
3、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的所有风门的管理工作,落实管理人员,做到风门保持常闭。
4、负责本队流动施工地点实施电、气焊时的瓦斯检查工作及电气焊技术措施在施工现场的落实、贯彻执行。
5、负责矿井主要通风机、注氮系统和地面束管监测系统等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和检修工作。
6、负责大巷消防洒水管路的日常检查、维护工作。
7、负责主运输巷道内的隔爆水棚的日常注水工作。
8、负责所辖范围内“一通三防”隐患的自查及问题的整改。
第十六条:
测风、测尘员工作责任制:
1、负责每隔10天对全矿井进行一次全面的风量测定,并做好记录、旬报、月报。
2、根据工作需要,负责及时对矿井重点区域进行测风、测尘,并做好记录。
3、负责检查通风系统上的各种巷道失修情况和通风设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做好记录。
4、负责按规定对全矿采掘作业场所进行粉尘测定,并填制报表。
5、负责每旬测定一次全矿的局部通风机风量,并做记录、报表。
6、参与矿井的系统调风、通风阻力测定、反风演习、瓦斯等级鉴定、矿井外部漏风测定等技术工作。
7、负责全矿的通风仪器、仪表(包括自救器)的日常领用、发放、维修、保管、校验等管理工作,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台帐。
8、参与通风现场监督检查验收工作。
第三章矿井通风管理
第一节通风系统
第二十四条:
矿井必须有完整、合理、可靠的通风系统。
矿井、盘区及采掘工作面设计时,首先要考虑建立完善、合理的通风系统,设计审查必须有通风部门参加,未经通风部门同意不得安排生产。
第二十五条:
矿井每年在安排生产计划前必须分区进行通风能力核定,每月安排生产计划前,要分盘区进行风量核定,保证矿井不超通风能力生产。
当矿井或盘区通风能力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时,必须以风定产。
第二十六条:
生产矿井每三年对矿井通风阻力进行一次全面测定。
并针对矿井中影响通风系统的问题,提出改善技术措施。
在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都应对通风网络的阻力进行测定,绘制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网络图和矿井压能图。
然后分析矿井通风网络结构及阻力分布状况,发现通风阻力分布不合理或火区及采空区进、回风侧压差较大时,应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控风设施的设置要合理,要尽可能减少密闭、风桥等通风设施漏风,在矿井各主扇承担供风的最大阻力路线分支不得设置控风设施,在一条支路中不得重复(两处以上)设置控风设施。
第二十八条:
高瓦斯矿井和瓦斯涌出异常区的回采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除盘区、顺槽掘进的开口外、都必须采用独立通风。
盘区、顺槽掘进开口,可以串联通风,但必须在掘到第一个联巷位置时,先行施工独立通风系统巷道,待形成独立通风系统后方可继续向前掘进。
回采工作面在掘进准备时揭露的构造,需要打切眼时,也必须在开采前完成。
对于其它必须施工的临时工程,构成全风压通风确有困难的可以串联通风,但串联次数不得超过一次。
特殊情况下,如回采面在开采中因遇到构造,确需新穿巷道时可以串联通风,但只能串联一次,并制定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二十九条:
低瓦斯矿井采掘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可以采用一次串联通风。
所有串联通风,均必须制定措施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条:
在通往两个独立用风的支路中,一般不准开掘连通巷道,以免形成角联支路。
采掘工作面严禁布置在Ⅱ级(角联中套角联)以上的角联支路上。
第三十一条:
通风设施的设置要合理,要尽可能减少密闭、风桥等的漏风。
第三十二条:
矿井要在采掘平面图上绘制通风系统图,多煤层开掘要有分层通风系统图,并每季报公司通风处一份。
应绘制矿井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矿井通风网络图,并绘制牌板悬挂。
第三十三条:
井下调改风工作必须有专门的措施,改变矿井、一翼或一个水平的通风系统时,先由通安队编制调风安全措施,然后由矿总工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会审,并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改变一个盘区的通风系统时,由通风服务队编制调风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盘区以下通风系统调改时由通风主任工程师批准。
第三十四条:
井下所有全风压通风的地点,均不得采用钻孔、围岩、老塘以及通风设施的漏风,构成全风压通风系统。
第三十五条:
井下所有煤仓和溜煤眼都应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
溜煤眼不得兼做风眼使用。
第三十六条:
设有风机的风井必须装置两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和与其配套的电动机,其中任一台工作时都能产生近似相同的工况。
主要通风机因故停运时,必须在10min内启动备用通风机,否则,要切断其负担区域内的一切电源,并立即将井下人员全部撤到进风大巷中,待风流恢复正常后经检查瓦斯及有害气体不超限时人员方可进入工作地点。
经常保持矿井主要通风机装置的能力与风网风阻相匹配,工况点处于合理工作范围。
矿井主要通风机系统的通风阻力应符合如下要求:
第三十七条:
改变主要通风机叶片角度或转速时,必须编制改变主扇运行状态的请示报告,并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和主扇单机运行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
矿井主要通风机的负荷率应大于60%。
如果电机负荷率小于或等于30%,应更换电机,以提高矿井通风的经济性。
第三十九条:
主要通风机要根据风机特性曲线和矿井风阻曲线计算工况点,要避开不稳定区。
矿井每五年至少进行一次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并建立完整可靠的性能测定数据库。
矿井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前,编制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安全技术组织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主要通风机测定后要及时绘制主要通风机静压(全压)----风量、风量----输出功率、风量----效率曲线,并编制矿井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报告。
第四十条:
已经报废或无用的井巷、风眼、溜煤眼均应及时充填或封闭,以简化通风系统和保持通风系统风流的稳定性。
第四十一条:
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必须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且风量不小于正常风量的40%;
由总工组织有关部门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反风设施,并将检查结果记入专用的记录薄内。
第四十二条:
生产矿井每年应进行一次反风演习,反风演习持续时间不应小于人员从矿井最远地点撤退到安全地点所需的时间,且不得少于两小时;
第四十三条:
矿井主要通风机由矿机电队负责派人每班看管,并负责日常维护与检修。
未经矿总工程师批准不得擅自停止运转。
因计划内检修、停电等原因需停风时,机电队提前一天办理有关手续,同时通安队编制停风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主要通风机因故突然停运时,司机必须在10分钟内启动备用通风机,同时向矿调度室和机电队汇报,并向总工汇报。
机电队接到汇报后,应立即派人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当备用风机也不能启动时,司机必须打开防爆门和人行通道风门或提起反风进风门,并向矿调度室和机电队汇报,矿调度室立即向总工程师、值班领导汇报。
矿总工程师或值班领导根据停运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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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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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通风机恢复通风后,必须先检查瓦斯在《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范围之内,方可送电恢复工作。
第四十四条:
主要通风机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功率表、轴承温度计等监测仪表。
主要通风机由专职司机负责运转,司机至少每小时将通风机运转情况记入运转记录。
第四十五条:
矿井主要通风机因故单机运行期间,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单机运行在一周之内,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时间超过一周的,必须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局部通风
第四十六条:
局部通风机的安设、管理、维护和回收以及风筒的吊挂、维护、延伸和回收由施工单位负责,安装(迁移)具体位置由通风技术主管指定。
5.5KW以上的风机必须安装消音器(低噪音风机和除尘风机除外)。
风筒必须按作业规程要求吊挂到位。
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大于(4~5)S1/2。
(S指巷道断面积)
第四十七条:
局部通风机管理由使用单位队长指定专人负责,其它人员不准停、开。
凡事先未经批准停局部通风机或由于其它原因引起局部通风机停运的,均属无计划停风,必须按事故进行分析处理。
局部通风机必须实行挂牌管理。
第四十八条:
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
因检修或其它原因造成局部通风机停运时,其负责人或生产队组负责人应立即将人员撤至全风压新鲜风流中,在巷口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并向矿调度室和通风部门汇报。
严格工作面供电管理,对有计划的停电停风要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停电停风前必须撤出人员,并设置栅栏、警标,设专人看管。
第四十九条:
恢复局部通风机运转前必须先检查瓦斯,局部通风机和开关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方可人工给局部通风机送电。
要杜绝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如出现无计划停电停风,必须立即撤出人员,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造成无计划停电停风,要进行追查处理。
第五十条:
局部通风严禁采用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为两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第五十一条:
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应实现“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供电,也可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供电,所有的连采(掘)工作面必须实现“风电闭锁”,瓦斯涌出异常区的连采(掘)面必须实现“瓦斯电闭锁”。
第五十二条:
局部通风机实行挂牌管理,局部通风机管理牌板和瓦斯检查牌板应写明供风地点、风机功率、风机型号、风筒长度、风筒直径、负责管理人员姓名、检查时间、风机吸风量、风筒出口风量、风筒百米漏风率和风压等内容。
第五十三条:
掘进工作面供风量必须充足,满足稀释CH4、CO2等气体和风速不低于0.15m/s的要求。
若工作面风速达不到要求或不能稀释气体时,必须采取更换大功率风机配套大直径风筒或其它措施提高工作面风量。
第五十四条:
局部通风机安设要离地高度大于0.3m,局扇周围要清理干净,无杂物堆积。
矿井供给该处的全风压风量要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风量,且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
风筒吊挂要靠帮、靠顶、平直,逢环必挂。
风筒无破口,接头严密(手距接头处10㎝处感觉不到漏风),无反接头,软质风筒接头要双反压边,硬质风筒接头要加垫上紧螺钉。
风筒拐弯处要设弯头(弯度小于或等于90°
)。
异径风筒要用过渡节,先大后小,不准花接。
一台局扇应用同一直径风筒,发现破口要及时修补或更换。
风筒百米漏风率要符合下列规定:
第三节矿井测风管理
第五十六条:
矿井至少每10天要进行一次全面风量测定,同时测量瓦斯、二氧化碳浓度。
矿井外部漏风每月测定一次,遇有特殊情况根据要求随时进行测定。
测风点的设置应齐全,所布置的测点要求能够准确反映出所测区域所有用风点及进回风分支的实际风量。
每次测定都要填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
按时填写通风旬报和月报并进行审批,上报有关部门。
每旬测风后要进行通风系统和风量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五十七条:
井下测风地点应包括:
矿井总进风、总回风、主要大巷,盘区进、回风巷,采掘工作面进、回风巷以及其它通风巷道、机电硐室,火药库、局部通风机吸风口和风筒出风口。
第五十八条:
在主要巷道和盘区进回风巷中都要建立固定的测风站,并要有鲜明的标志,测风站应设在平直的巷道中,其长度不得小于4m,前后10m内没有拐弯和其它障碍。
综采工作面测风点布置:
进风顺槽入口30米处、工作面中部、回风顺槽内距总回风巷(或盘区回风巷)40m处。
掘工作面测风点布置:
进风顺槽入口30米处、局部通风机吸风口、风筒末端出风口、回风顺槽内距总回风巷(或盘区回风巷)40m处。
其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十九条:
测风站应设置测风记录牌板,牌板上应标明测风站的布置地点、断面积、平均风速、风量、空气温度、风压、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数值,并填写测风日期、测风员姓名。
第六十条:
矿井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查仪器、仪表。
风速表每半年至少校正一次。
第六十一条:
抽出式通风矿井有效风量率不得低于85%,压入式通风矿井有效风量率不得低于80%。
配风合格率达到100%,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
第四节巷道贯通管理规定
第六十二条:
掘进巷道同其它各类巷道贯通前,由施工单位编制专项安全技术组织措施,通安队编制贯通时调整通风系统安全技术组织措施。
由矿总工组织有关部门审查,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第六十三条:
贯通前,炮掘巷道距贯通点25米、煤巷综掘巷道距贯通点60米、掘进机掘进距贯通点100米时,只准从一个掘进面向对方工作面贯通(此时另一掘进面必须停止工作),地测部门必须向矿总工程师汇报,并下达贯通通知单,通知通安、机运、安监等部门。
贯通安全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制实施,调风安全措施由通风服务队编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重要贯通调风措施由矿总工组织有关部门会审,报公司批准。
贯通前,通风部门必须事先组织做好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
贯通措施和调风措施需经审批完并现场落实到位后方可贯通。
第六十四条:
贯通前,通
风部门要进行系统分析,分析贯通前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