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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煨管器、液压煨管器、液压开孔器、压力案子、套丝机,套管机。
2.2.2手锤、錾子、钢锯、扁锉、圆锉、活扳手、鱼尾钳。
2.2.3铅笔、皮尺、水平尺、线坠灰铲,灰桶,水壶,油桶,油刷,粉线袋等。
2.2.4手电钻、台钻、钻头、射钉枪、拉铆枪、工具袋、工具箱、高凳等。
2.2.5测试仪表和设备、万用表,摇表,光时域反射仪,噪声测试仪,场强测试仪,电桥,网络分析仪等。
2.3作业条件;
2.3.1结构工程中预留地槽、过管、孔洞的位置尺寸、数量均应符合设计规定。
2.3.2交接间、设备问、工作区土建工程已全部竣工。
房屋内装饰工程完工,地面、墙面平整、光洁,门的高度和宽度应不妨碍设备和器材的搬运,门锁和钥匙齐全。
2.3.3设备间铺设活动地板时,板块铺设严密竖固,每平方米水平允许偏差不应大于2mm,地板支柱牢固,活动地板防静电措施的接地应符合设计和产品说明要求。
2.3.4交接间、设备间提供可靠的施工电源和接地装置。
2.3.5交接间、设备间的面积、环境温度、湿度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规定。
2.3.6交接间、设备间应符合安全防火要求,预留孔洞采取防火措施,室内无危险物的堆放,消防器材齐全。
3操作工艺
3.1工艺流程:
器材检验→管路敷设→盒箱稳注→设备安装→线缆敷设→线缆终端安装→系统调试→竣工核验
3.2器材检验:
3.2.1施工前应对所用器材进行外观检验,检查其型号现格、数量、标志、标签、产品合格证、产品技术文件资料,有关器材的电气性能、机械性能、使用功能及有关特殊要求,应符合设计规定。
3.2.2电缆电气性能抽样测试,应符合产品出厂检验要求及相关规范规定。
3.2.3光纤特性测试应符合产品出厂检验要求及相关规范规定。
注:
有关器材检验具体要求,请参见《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ECS89:
97相关部分。
3.3管路敷设:
3.3.1金属管或阻燃型硬质(PVC)塑料管暗敷设要求:
3.3.1.1暗配管宜采用金属管或阻燃型硬质(PVC)塑料管,预埋在墙体中间的暗管内径不宜超过50mm,楼板中的暗管内径直为15~25mm。
直线布管30m处应设置拉线盒或接线箱。
3.3.1.2暗配管的转弯角度应大于90°
,在路径上每根暗管的转弯角度不得多于二个,并不应有S弯出现。
在弯曲布管时每间隔15m处,应设置暗拉线盒或接线箱。
3.3.1.3暗配管转弯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该管外径的6倍,如暗管外径大于50mm时,不应小于l0倍。
3.3.1.4金属管和阻燃硬质塑料管具体施工工艺,请按有关章节进行施工。
3.3.2金属线槽地面暗敷设要求:
3.3.2.1在建筑物中预埋线槽,可根据其尺寸不同,按一层或二层设置,应至少预埋二根以上,线槽截面高度不宜超过25mm。
3.3.2.2线槽直埋长度超过6m或在线槽路由交叉、转弯时,宜设置拉线盒,以便于布放缆线和维修。
3.3.2.3拉线盒应能开启,并与地面齐平,盒盖处应采取防水措施。
3.3.2.4线槽宜采用金属管引入分线盒内。
预埋金属线槽见图3-85所示。
有关地面金属线槽安装施工工艺请按有关章节要求施工。
图3-85预埋金属线槽示意图
3.3.3格形楼板下暗敷设格形线棚和沟槽要求:
3.3.3.1格形线槽与沟槽构成请见图3-86所示。
图3-86格形线槽与沟槽构成示意图
3.3.3.2沟槽和格形线槽必须沟通。
3.3.3.3沟槽盖板可开启,并与地面平齐,盖板和信息插座出口处应采取防
水措施。
3.3.3.4沟槽的宽度宜小于600mm。
3.3.4桥架敷设要求:
3.3.4.1桥架水平敷设时,吊(支)架间距一般为1.5m~3m,垂直敷设时固定在建筑物构体上的间距宜小于2m。
3.3.4.2桥架及槽道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图规定,左右偏差不应超过50mm。
3.3.4.3桥架及槽道水平度每米偏差不应超过2mm。
3.3.4.4垂直桥架及槽道应与地面保持垂直,并无倾斜现象,垂直度偏差不应超过3mm。
3.3.4.5两槽道拼接处水平度偏差不应超过2mm。
3.3.4.6吊(支)架安装应保持垂直平整,排列整齐,固定牢固,无歪斜现象。
3.3.4.7金属桥架及槽道节与节间应接触良好安装牢固。
3.3.4.8金属桥架安装施工工艺请按有关章节要求施工。
3.3.5金属线槽敷设或阻燃型塑料线槽敷设有关安装施工工艺,请按有关章节要求施工。
3.4盒、箱稳注要求:
3.4.1信息插座安装:
3.4.1.1安装在活动地板或地面上,应固定在接线盒内,插座面板有直立和水平等形式,接线盒盖可开启,并应严密防水、防尘。
接线盒盖面应与地面平齐。
3.4.1.2安装在墙体上,宜高出地面300mm,如地面采用活动地板时,应加上活动地板内净高尺寸。
3.4.1.3信息插座底座的固定方法以施工现场条件而定,宜采用扩张螺钉、射钉等方式。
3.4.1.4固定螺丝需拧紧,不应产生松动现象。
3.4.1.5信息插座应有标签,以颜色、图形、文字表示所接终端设备类型。
3.4.1.6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3.4.2交接箱或暗线精宜暗设在墙体内,预留墙洞安装,箱底高出地面宜为500~1000mm。
3.5设备安装:
3.5.1机架安装要求:
3.5.1.1机架安装完毕后,水平、垂直度应符合厂家规定。
如无厂家规定时,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3mm。
3.5.1.2机架上的各种零件不得脱落或碰坏。
漆面如有脱落应予以补漆,各种标志完整清晰。
3.5.1.3机架的安装应牢固、应按设计图的防震要求进行加固。
3.5.1.4安装机架面板、架前应留有1.5m空间、机架背面离墙距离应大于0.8m,以便于安装和施工。
3.5.1.5壁挂式机框底距地面宜为300~800mm。
3.5.2配线设备机架安装要求:
3.5.2.1采用下走线方式、架底位置应与电缆上线孔相对应。
3.5.2.2各直列垂直倾斜误差不应大于3mm,底座水平误差每平方米不应大于2mm。
3.5.2.3接线端子各种标志应齐全。
3.5.3各类接线模块安装要求:
3.5.3.1模块设备应完整无损,安装就位、标志齐全。
3.5.3.2安装螺丝应拧牢固,面板应保持在一个水平面上。
3.5.4接地要求:
安装机架,配线设备及金属钢管、槽道、接地体,保护接地导线截面、颜色应
符合设计要求,并保持良好的电气连接,压接处牢固可靠。
3.6缆线敷设;
3.6.1缆线敷设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
3.6.1.1缆线布放前应核对型号规格、程式、路由及位置与设计规定相符。
3.6.1.2缆线的布放应平直、不得产生扭绞,打圈等现象,不应受到外力的挤压和损伤。
3.6.1.3缆线在布放前两端应贴有标签,以表明起始和终端位置,标签书写应清晰,端正和正确。
3.6.1.4电源线、信号电缆、对绞电缆、光缆及建筑物内其他弱电系统的缆线应分离布放。
各缆线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3.6.1.5缆线布放时应有冗余。
在交接间,设备间对绞电缆预留长度,一般为3~6m;
工作区为0.3~0.6m;
光缆在设备端预留长度一般为5~10m;
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设计要求预留长度。
3.6.1.6缆线的弯曲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a非屏蔽4对对续电缆的弯曲半径应至少为电缆外径的4倍,在施工过程中应至少为8倍。
b屏蔽对绞电缆的弯曲半径应至少为电缆外径的6~10倍。
c主干对绞电缆的弯曲半径应至少为电缆外径的10倍。
d光缆的弯曲半径应至少为光缆外径的l.5倍,在施工过程中应至少为20倍。
3.6.1.7缆线布放,在牵引过程中,吊挂缆线的支点相隔间距不应大于1.5m。
3.6.1.8布放缆线的牵引力,应小于缆线允许张力的80%,对光缆瞬间最大牵引力不应超过光缆允许的张力。
在以牵引方式敷设光缆时,主要牵引力应加在光缆的加强芯上。
3.6.1.9缆线布放过程中为避免受力和扭曲,应制作合格的牵引端头。
如果用机械牵引时,应根据缆线牵引的长度,布放环境,牵引张力等因素选用集中牵引或分散牵引等方式。
3.6.1.10布放光缆时,光缆盘转动应与光缆布放同步,光缆牵引的速度一般为15m/s。
光缆出盘处要保持松弛的弧度,并留有缓冲的余量,又不宜过多,避免光缆出现背扣。
3.6.1.11对绞电缆与电力电缆最小净距应符合表3-50规定。
3.6.1.12光缆敷设时与其他管线最小净距应符合表3-52的规定。
3.6.2预埋线槽和暗管敷设缆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3.6.2.1敷设管道的两端应有标志,表示出房号、序号和长度。
3.6.2.2管道内应无阻挡,管口应无毛刺,并安置牵引线或拉线。
3.6.2.3敷设暗管直采用钢管或阻燃硬质(PVC)塑料管。
布放双护套缆线和主干缆线时,直线管道的管径利用率应为50%~60%,弯管道为40%~50%,暗管布放4对对续电缆时,管道的截面利用率应为25%~30%。
预埋线槽宜采用金属线槽,线槽的截面利用率不应超过40%。
3.6.2.4光缆与电缆同管敷设时,应在暗管内预置塑料子管,将光缆设在子管内,使光缆和电缆分开布放,子管的内径应为光缆外径的1.5倍。
3.6.3设置电缆桥架和线槽敷设缆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3.6.3.1电缆桥架直高出地面2.2m以上,桥架顶部距顶棚或其他障碍物不应小于300mm。
桥架宽度不宜小于100mm,桥架内横断面的填充率不应超过50%。
3.6.3.2电缆桥架内缆线垂直敷设时,在缆线的上端和每间隔1.5m处,应固定在桥架的支架上,水平敷设时,直线部分间隔距离在3~5m处设固定点。
在缆线的距离首端、尾端、转弯中心点处300~500mm处设置固定点。
3.6.3.3电缆线槽直高出地面2.2m。
在吊顶内设置时、槽盖开启面应保持80mm的垂直净空,线槽截面利用率不应超过50%。
3.6.3.4布放线槽缆线可以不绑扎,槽内缆线应顺直,尽量不交叉、缆线不应溢出线槽、在缆线进出线槽部位,转弯处应绑扎固定。
垂直线槽布放缆线应每间隔1.5m处固定在缆线支架上。
3.6.3.5在水平、垂直桥架和垂直线槽中敷设缆线时,应对缆线进行绑扎。
4对对绞电缆以24根为束,25对或以上主干对绞电缆、光缆及其他信电缆应根据缆线的类型、缆径、缆线芯数分束绑扎。
绑扎间距不宜大于1.5m,扣间距应均匀、松紧适度。
3.6.4顶棚内敷设缆线时,应考虑防火要求缆线敷设应单独设置吊架,不得布放在顶棚吊架上,宜放置在金属线槽内布线。
缆线护套应阻燃、缆线截面选用应符合设计要求。
3.6.5在竖井内采用明配管、桥架、金属线槽等方式敷设缆线,并应符合以上有关条款要求。
竖井内楼板孔洞周边应设置50mm的防水台,洞口用防火材料封堵严实。
3.6.6建筑群子系统采用架空管道、直埋、墙壁明配管(槽)或暗配管(槽)敷设电缆、光缆施工技术要求应参照邮电部《市内电话线路工程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电信网光纤数字传输系统工程施工及验收暂行技术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3.7缆线终端安装:
3.7.1缆线终端的一般要求:
3.7.1.1缆线在终端前,必须检查标签颜色和数字含义,并按顺序终端。
3.7.1.2缆线中间不得产生接头现象。
3.7.1.3缆线终端处必须卡接牢固、接触良好。
3.7.1.4缆线终端应符合设计和厂家安装手册要求。
3.7.1.5对绞电缆与插接件连接应认准线号、线位色标,不得颠倒和错接。
3.7.2对绞电缆芯线终端应符合下列要求:
3.7.2.1终端时,每对对绞线应尽量保持扭绞状态,非扭绞长度对于5类线不应大于13mm;
4类线不大于25mm。
3.7.2.2剥除护套均不得刮伤绝缘层,应使用专用工具剥除。
3.7.2.3对绞线在信息插座(RJ45)相连时,必须按色标和线对顺序进行卡接。
插座类型,色标和编号应符合图3-87规定。
3.7.2.4对绞电缆与RJ45信息插座的卡接端子连接时,应按先近后远,先下后上的顺序进行卡接。
3.7.2.5对绞电缆与接线模块(IDC,RJ45)卡接时,应按设计和厂家规定进行操作。
3.7.2.6屏蔽对绞电缆的屏蔽层与接插件终端处屏蔽罩可靠接触,缆线屏蔽层应与接插件屏蔽罩368圆周接触,接触长度不宜小于100mm。
3.7.3光缆芯线终端应符合下列要求:
3.7.3.1采用光纤连接盒对光缆芯线接续、保护、光纤连接盒可为固定和抽屉二种方式。
在连接盒中光纤应能得到足够的弯曲半径。
3.7.3.2光纤融接或机械连接处应加以保护和固定,使用连接器以便于光纤
的跳接。
3.7.3.3连接盒面板应有标志。
3.7.3.4跳线软纤的活动连接器在插入适配器之前应进行清洁,所插位置符
合设计要求。
3.7.3.5光纤接续损耗值,应符合规定。
3.7.4各类跳线的成端:
3.7.4.1各类跳线缆线和插件间接触应良好,接线无误,标志齐全。
跳线选用类型应符合系统设计要求。
3.7.4.2各类跳线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一般对绞电缆不应超过5m,光缆不应超过10m。
3.8综合布线系统调试:
3.8.1综合布线系统工程系统调试,包括缆线、信息插座及接线模块的测试。
各项测试应有详细记录,以作为竣工资料的一部分。
有关电气性能测试记录格式
3.8.2电气性能测试仪表的精度应达到规定的要求。
3.8.3测试仪表应能测试3、4、5类对绞电缆。
3.8.4测试仪表对于一个信息插座的电气性能测试时间宜在20~50s之间。
3.8.5测试仪表应有输出端口,以将所有测试数据加以存贮,并随时输出至
计算机和打印机进行维护管理。
3.8.6电缆、光缆测试仪表应经过计量部门校验,并取得合格证后,方可在
工程中使用。
3.8.7调试程序如下:
由数据终端,语音终端开始检查,信息出口,水平缆线,楼层配线架,主配线
架,垂直缆线,电脑机房,电话交换机房,经过全面的调试前检查确认无误时,然
后对子系统逐一进行调试,各子系统经过调试检测符合规定允许开通时,再进行系
统综合调试,经测试后传输速率等技术参数符合规定,便可交付使用。
3.9综合布线系统工程竣工验收项目及内容见表3-56所示。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项目及内容表3-
56
阶段验收项目验收内容验收方式
一、施工前检查1.环境要求
(1)土建施工情况:
地面、墙面、门、电源插座及
接地装置;
(2)土建工艺:
机房面积、预留孔洞;
(3)施工电源;
(4)活动地
板敷设施工前检查
2.器材检验
(1)外观检查;
(2)规格、品种、数量;
(3)电缆电气性能抽样
测试;
(4)光纤特性测试
3.安全、防火要求
(1)消防器材;
(2)危险物的堆放;
(3)预留孔洞防火措
施施工前检查
二、设备安装1.设备机架
(1)规格、程式、外观;
(2)安装垂直、水平度;
(
3)油漆不得脱落,标志完整齐全;
(4)各种螺丝必须紧固;
(5)防震加固措施;
(6)接地措施
2.信息插座
(1)规格、位置、质量;
(2)各种螺丝必须拧紧;
(3)标志齐全;
(4)安装符合工艺要求;
(5)屏蔽层可靠连接随工检验
三、电、光缆布放(楼内)1.电缆桥架及槽道安装
(1)安装位置正确;
(2)安
装符合工艺要求;
(3)接地随工检验
2.缆线布放
(1)缆线规格、路由、位置;
(2)符合布放缆线工艺要求
续表
四、电、光缆布放(楼间)1.架空缆线
(1)吊线规格、架设位置、装设规格;
2)吊线垂度;
(3)缆线规格;
(4)卡、挂间隔;
(5)缆线的引入符合工艺要求
随工检验
2.管道缆线
(1)使用管孔孔位;
(2)缆线规格;
(3)缆线走向;
(4)缆线的
防护设施的设置质量
3.埋式缆线
(1)缆线规格;
(2)敷设位置、深度;
(3)缆线的防护设施的设
置质量;
(4)回土夯实质量
4.随道缆线
(1)缆线规格;
(2)安装位置、路由;
(3)土建设符合工艺要求
隐蔽工程签证
5.其他
(1)通信线路与其他设施的间距;
(2)进线室安装、施工质量
五、缆线终端1.信息插座符合工艺要求
2.配线模块符合工艺要求
3.光纤插座符合工艺要求
4.各类跳线符合工艺要求
六、系统测试1.工程电气性能测试
(1)连接图;
(2)长度;
(3)衰减;
(4)
近端串扰;
(5)设计中特殊规定的测试内容竣工检验
2.光纤特性测试
(1)类型(单模或多模);
(2)衰减;
(3)反射竣工检验
3.系统接地符合设计要求竣工检验
七、工程总验收1.竣工技术文件清点、交接技术文件;
2.工程验收评价考核工程质量,确认验收结果
注:
1.楼内缆线敷设在预埋槽道及暗管中的验收方式为隐蔽工程签证。
2.系统测试内容的验收亦可在随工中进行检验。
4质量标准
4.1保证项目:
4.1.1综合布线所使用的设备器件、盒、箱缆线、连接硬件等安装应符合相
应产品厂家和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
4.1.2防雷、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设计要求,设备金属外壳及器件、缆线屏蔽
接地线截面,色标应符合规范规定;
接地端连接导体应牢固可靠。
4.1.3综合布线系统的发射干扰波的电场强度限值要求应符合EN55022和CSPR
22标准中的相关规定。
4.1.4综合布线系统应能满足设计对数据系统和语音系统传输速率,传输标
准等系统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
检验方法:
观查检查或使用仪器设备进行测试检验。
4.2基本项目:
4.2.1综合布线系统设备间、交接间、缆线管线、金属线槽、各种器件、信
息插座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
布局合理,排列整齐、缆线连接正确、
压接牢固。
4.2.2连接硬件符合设计要求、标记和色码清晰、性能标志设置正确。
4.2.3电气及防护、接地、抗电磁干扰、防静电、防火、防毒、环境保护应
符合规范规定。
观察检查或使用仪器设备进行测试检验。
4.3允许偏差项目:
4.3.1综合布线系统链路传输的最大衰减限值,包括两端的连接硬件、跳线
和工作区连接电缆在内,应符合表3-57的规定。
链路传输的最大衰减限值表表3-
57
频率最大衰减限值(dB)
(MHz)A级B级C级D级
0.11.04.010.016.020.031.2562.5100.0165.55.83.
76.610.714.02.54.87.59.410.513.118.423.2
要求将各点连成曲线后,测试的曲线全部应在标准曲线的限值范围之内。
4.3.2综合布线系统任意两线对之间的近端串音衰减限值,包括两端的连接
硬件、跳线和工作区连接电缆在内(但不包括设备连接器),应符合表3-58规定。
4.3.3综合布线系统中任一电缆接口处的反射衰减限值,应符合表3-59的规
定。
4.3.4综合布线系统链路衰减与近端串音衰减的比率(ACR),应符合表3-60的
规定。
线对间最低近端串音衰减限值表表3-
58
频率最低近端串音衰减限值(dB)
0.11.04.010.016.020.031.2562.5100.027402539
2923195445393635322724
1.2.3.所有其他音源的噪声应比全部应用频率的串音噪声低10dB。
在
大对数主干电缆中,最坏线对的近端中音衰减值,应以功率累计数来衡量。
桥接
分岔或多组合电缆,以及连接到多重信息插座的电缆,任一对称电缆组或单元之间
的近端串音衰减至少要比单一组合的4对电缆的近端串音衰减好一个数值摹=6dB
+10lg(n+1)dB式中:
n为电缆中非光纤的对称电缆组数。
电缆接口处最小反射衰减限值表表3-
59
频率最小反射衰减限值
(MHz)C级D级
1≤f≤101818
10<
f≤161515
16<
f≤2015
20≤f≤10010
最小ACR限值表表3